标题: 20万捐款变两千,如此“捐款秀”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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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1: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20万捐款变两千,如此“捐款秀”该谴责

近日,在河北邯郸新建成的新愚公希望小学爱心拍卖会上,一家单位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可校长还没来得及平复激动心情,就被事后拿到手的薄薄2000元浇了个透心凉。当他询问活动主办单位能否捐助学校20万元时,得到的答复是,不可能。负责活动的演出公司则表示,20万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7月13日央广网)

在爱心拍卖会现场,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希望小学校领导的手中,等于在大庭广众之下宣告向学校捐赠20万元。然而,这家单位事后却只给了学校区区2000元,相关人员竟辩称20万现金支票是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笔者认为,这种把献爱心当作儿戏的行为,是一种赤裸裸的欺骗公众的行径,应该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如果活动组织者事先知道内幕,还让其上台表演“捐款秀”,就更不应该了,需要深刻反思。

为希望小学举办爱心拍卖会,目的是向社会各界筹集善款,以改善师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将学校建设得更好。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在爱心拍卖会上进行捐赠活动,应该是诚心诚意地献爱心。爱心捐赠不是表演,需要实实在在拿出来“真金白银”。河北这家单位为了能在爱心拍卖会上“出风头”,吸引公众的眼球,更是为了宣传自身的社会形象,将20万元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此举可以说是现场承诺,表示其向希望小学捐赠20万元现金。面对这样一大笔捐赠,当时肯定让学校的师生们高兴不已。然而,活动结束后,这家单位只愿意捐赠2000元,不仅欺骗了公众,也极大地伤害了广大师生的情感。如此把爱心捐赠当成一场表演,是一种伪慈善和不道德的行为,理应受到公众的强烈谴责。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河北这家单位公开“表演”承诺向学校捐赠20万元的意愿,按理说校方可以向其追讨这20万元捐赠款。但捐赠不是强制行为,捐赠方反悔也没有法律依据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对这家单位的伪慈善“捐款秀”行为,任何人也拿其没有办法。但是,对这家单位公然欺骗公众的不道德行径,应该公开进行曝光,要让其在社会信誉和社会形象方面付出一定的损失和代价。

献爱心千万不能当作儿戏。但愿社会各界都能为公益和慈善事业,献出自己力所能及的爱心,让爱充满社会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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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考考你,上面红字说的对不对?

ps:凳子叔叔,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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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2: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KYOKO 的帖子

我認為
沒有進一步證據的情況下這話正確

但可以繼續搜證比如找到當事人早有預謀欺世盜名之類的
就是以欺詐之類的罪名可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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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2: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灰炎陽 的帖子

too young,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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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2: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14 12:09 发表
too young,不合格

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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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4: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要学学某些明星,捐完款 要学校开发票。  什么事  都不如发票靠谱,这就说明对方认可了这个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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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7: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这个也只能谴责一下了吧,之前应该没有书面协议说必须捐多少,如果有倒是可以要求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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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8: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所以普法任重而道远,咱只能尽人事听天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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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21: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7 KYOKO 的帖子

其实这个还真和普法没太大关系,人家说要给你钱,你好意思拿出张纸让人家写下了么?这样的话只会让对方打消捐款的念头,不符合东方文化的基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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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23: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比起崔永元捐的所谓“2亿”,这只是小菜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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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09: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hhp19910906 的帖子

所以咱说要普法,您还是不行,以为只有白纸黑字才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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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2: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0 KYOKO 的帖子

口头约定没法律效力,录音都不能作为孤证,录像好像是可以,但要这么高,名声就毁了,别人就不会再给你捐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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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2: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186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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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您和艳阳看一下,再不理解我也没变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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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科普,提個疑問
像新聞這樣拿個道具,走個過場,現實上來說能行使同合法嗎?我覺得有點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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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 灰炎陽 的帖子

我认为没问题

重要的是,不仅仅是拿个道具走个过场:支票模型是物证,现场有拍照几乎是必须的,有录像也很可能,这些都是物证;捐助者、受捐者讲话也是没问题的,台下听的人也多了,不可能只有一个两个,这个是人证。其它证据先不考虑,光以上这些,就足以说明,捐助者是确确实实要捐助20w,而不仅仅是走个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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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3: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15 12:56 发表
我认为没问题

重要的是,不仅仅是拿个道具走个过场:支票模型是物证,现场有拍照几乎是必须的,有录像也很可能,这些都是物证;捐助者、受捐者讲话也是没问题的,台下听的人也多了,不可能只有一个两个,这个 ...

水兄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不是應該有一張真實上的合同/或者類似的文件才能適用的嗎?
沒有合同的場合怎麼能適用合同法呢?

請教水兄再指教一次

口頭約定能不能引用這個?
更甚那個廣告行為算不算口頭約定呢?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7-7-15 16: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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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4: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2 KYOKO 的帖子

释义只说了不能撤销吧,百度上对撤销的解释是“从法律上取消”,我认为是撕毁整个合同,不是里面的某一部分。水王有兴趣再查查这方面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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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8: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7-15 13:12 发表

口头协议是否算合同

我经常和别人和者公司达成口头协议,那么口头协议是否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相信有不少人有疑问,就连小编也是有相当的疑问,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这个我问题为你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你答疑解惑,希望能帮助到你。
口头协议是否算合同: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知识
1、口头协议概念: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
2、优点:方便、快捷、省时、没有太多的格式要求
3、缺点:变更性强、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
4、效力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口头协议是否算合同的相关知识,在文中有相关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疑问和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本网站进行律师咨询,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去本站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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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的,稍微找找就行了,红字说明口头协议也是合同

口头赠与是一种特殊的口头协议。特殊在于,一般情况下,只要没发生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赠与方是可以单方面反悔的,不管你受赠方有无证据证明赠与方(曾经)表达过赠与的意思。(顺便说一下,一般来说,哪怕赠与方写过书面协议也没用,同样可以反悔——你可以认为,赠与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上面说的是一般,那特殊咱前面已经说了,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能反悔的。咱上面所说的那些人证、物证,足以说明该赠与意思、赠与行为的存在

广告已经不仅仅是口头约定了,广告总要以文字、图片、视频的形式表达,自然要对自己的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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