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KYOKO 于 2017-6-30 23:42 发表
5月8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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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检察院为何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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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审判机关认为案件发生地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但审判机关认为,实践中,类似在厂矿、学校、封闭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的人车碰撞案件,可参照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内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的相关规定办理,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宣判。
公诉机关若不服可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