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这个警察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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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0: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凳子叔叔,这个警察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

某歹徒A持枪抢劫另一男子B。旁边有一个配枪的巡逻警察C。已知C有权利、有能力,且有责任阻止此次抢劫的发生。结果C却视而不见,导致B被A枪杀。问:C的行为是?
1、玩忽职守
2、渎职
3、间接故意杀人
4、关C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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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2: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

======================================
以下百度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说明玩忽职守罪完全可以死人,不需要按间接故意杀人定性

==========================================
至于1和2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渎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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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3: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果說違法必先知法,水兄可稱違法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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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7: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4肯定不行,穿那身衣服就没有不管的资格,3有些牵强,至于1,2,水王已经百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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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09: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3-30 12:52 发表
说明玩忽职守罪完全可以死人,不需要按间接故意杀人定性

问题是玩忽职守罪最高只能判7年,间接故意杀人最高可以判到10年。
刑法有规定,如果同一种行为同时犯多个罪的话,选择最重的那个罪名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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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他的职业身份,他怎么个间接故意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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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0:0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假设A已经导致B重伤后逃逸(C刚刚来得及采取行动),C应该先救人还是先抓人?(放任A逃走有可能导致他伤害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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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0: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小贩 于 2017-3-31 09:28 发表
不考虑他的职业身份,他怎么个间接故意杀人了?

C应该预估到B可能会被A枪杀,并且C应该阻止该事件发生,却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B被A枪杀。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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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 不等于 故意.
C  应该 这是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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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1: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阿尔法孝直 的帖子

先说事实,很多矿难死人很多,领导都是玩忽职守、渎职罪,而不是间接故意杀人。理论上也是明知他们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上,有特殊罪名的罪吸收一般罪。法律已经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所造成他人、国家的损失是玩忽职守罪。矿难,玩忽职守不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财产损失,玩忽职守不是损害公私财物罪等等。一个比较普遍的事例就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因为其是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所以只会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法律不会以过失致人死亡定性,哪怕其各个要件全符合。因为交通肇事罪已经吸收了这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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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1: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3-31 11:04 发表
先说事实,很多矿难死人很多,领导都是玩忽职守、渎职罪,而不是间接故意杀人。理论上也是明知他们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上,有特殊罪名的罪吸收一般罪。 ...

以下案例来自:http://news.makepolo.com/3336785.html

QUOTE:
酒后无证驾驶 肇事逃逸演变成故意杀人
2007-10-16 10:20:45 来源:110网   作者:未知
酒后 驾驶 肇事
   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乔某载着女友上路行驶,车辆失控导致两人均摔倒在地。因担心受罚,乔某弃昏迷女友于车道,致使其女友受其他车辆碾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闵行区人民法院日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06年12月30日晚上9时许,湖北来沪农民乔某喝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并载着女友周小姐上路行驶。正当他沿北松公路行驶时,车辆突然失控撞击机非隔离带导致二人摔倒在地,周小姐当场昏迷。

    乔某因担心酒后无证驾车受到处罚,竟然不顾周小姐处于昏迷状态躺在机动车道内有被过往车辆碾压等严重危险,驾车弃周而去。后周小姐遭其他车辆碾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乔某因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昏倒在机动车道内,为逃避处罚而弃之不顾,明知会发生被害人遭其他车辆碾压的危害后果,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刑罚。 

以下案例来自:http://www.66law.cn/goodcase/21838.aspx

QUOTE: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孙甲于1983年同被害人胡甲结婚,婚后胡甲到女方孙甲所在村建房落户,夫妻关系一般。1997年胡甲下岗后没有经济收人,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至2001年10月19日因故发生口角打架而分居,孙甲同女儿胡丙住在临街的小卖部内,被害人胡甲住原宅院内。2001年11月12日下午孙甲发现丈夫胡甲忽然患病,口不能言,身不能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孙甲和其弟弟孙乙却既不请医生诊治,又不送医院抢救,生活上也未给予相应照顾,致使胡甲于11月15日死亡。被告人孙甲不履行救助义务和法律扶养义务中的责任,放任胡甲死亡结果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巳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判处。

……

四、判案理由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甲与被害人胡甲生前为夫妻关系,当被告人孙甲发现胡甲不省人亊,病情较重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而未采取,发生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孙甲的不作为行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法律规定夫妻间有扶养义务,并未规定有救助义务。被告人孙甲在发现胡甲有病后曾将其搬动透气,且胡甲死因不明,対胡甲的死亡结果,被告人孙甲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放任态度,也不存在客观上的不作为,故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含了对被扶养一方的健康、生命的关心、照料和救助,被告人孙甲在发现胡甲不省人事后,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但孙甲既不将胡甲送往医院救治,也不请医生诊断,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被害人胡甲病情延误六十多个小时而死亡。

五、定案结论

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孙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另外,有“吸收犯”这个东西是没错,但是吸收犯只适用于多种行为引起的犯罪。如果只有一种行为同时犯下多种罪,称作“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 本帖最后由 阿尔法孝直 于 2017-3-31 11: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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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的相关性 前提
与死亡对象的相关性 前提

如果没有这两个前提的限制:
大街上一人被砍死,无人叫救护车,是不是要抓一街的人.

如果不考虑"相关性",我再给你编一个事实:
汽车行驶会造成交通事故,国家没明令禁止汽车的使用,还修道路提供便利.是不是要把"国家主席"也抓起来?

[ 本帖最后由 小贩 于 2017-3-31 12: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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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2: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阿尔法孝直 的帖子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多了去了,事实上很多都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要件,但绝大多数还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以上案例合理、合法,只能说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第二个案例就是咱说的一般罪,吸收这个法律术语可能不合适,知道意思就行。被告的身份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就只能以故意杀人定性。如果被告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救助而未救助,那就是玩忽职守罪。事实上,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害后果多了去了,有可能有人死亡,有可能危害坏境,有可能财物损失,有可能损害国家声誉。由此可见,法律已经规定了玩忽职守涵盖了下面所有造成的损害,不再单独以具体损害后果定性各自的犯罪。要说“择一重罪处罚”,咱只能说它的优先级没有咱以上说的高。为什么优先级低,因为事实上就是,没有玩忽职守以“间接故意杀人、损害公私财物、危害人民健康”定性的。

身份对于案件定性很重要,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婚,那就是犯罪;如果冒充富二代骗婚,那只是道德问题。有点儿介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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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3: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3-31 12:43 发表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多了去了,事实上很多都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要件,但绝大多数还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以上案例合理、合法,只能说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第二个案例就是咱说的一般罪, ...

我知道水王说的是招摇撞骗罪,但单纯骗婚并不会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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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3: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3-31 12:43 发表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多了去了,事实上很多都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要件,但绝大多数还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以上案例合理、合法,只能说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第二个案例就是咱说的一般罪, ...

另外要纠正水王的一点,交通肇事只能是过失犯罪,绝不应该存在“故意”致死的情节——或者说,刑法对于此处的“故意”是比较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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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3: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 x-dvd 的帖子

您说的对,不过咱理解的没错吧。绝大多数交通肇事都是过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实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法律不会定性成过失致人死亡,而是定性成交通肇事的死亡。因为什么,法律已经规定了交通中造成的伤害属于交通肇事,而不属于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犯罪(法律上术语上的,而非逻辑上的)。至于楼主所举案例,属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典型,可以同一般的交通肇事区别对待。(也就是d神说的对此处的“故意”是需要严格认定的)。同样的,法律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因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害只“专职”定性为玩忽职守罪,而不是其它具体罪。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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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4: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3-31 13:40 发表
您说的对,不过咱理解的没错吧。绝大多数交通肇事都是过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实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法律不会定性成过失致人死亡,而是定性成交通肇事的死亡。因为什么,法律已经规定了交通中造成的伤害属于交 ...

事实上,有这么个例子,就是“刑讯逼供罪”。看看它的量刑:

QUOTE: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说明刑讯逼供的行为是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来处罚的,因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更重,符合竞合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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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正好印证了咱说的。如果刑讯逼供因为情节严重需要上升到故意伤害罪的话,法律正是认定普通的刑讯逼供定罪已经太轻、不合适了,需要以其它罪名定罪。

而玩忽职守罪,无论后果多严重,也是10年以下。法律认为,无论后果怎么样,你犯了多大的错,我最多判你10年够了;或者说,你的罪行只值10年以下。法律不需要再辅以其它罪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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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3-31 15:21 发表
您说的正好印证了咱说的。如果刑讯逼供因为情节严重需要上升到故意伤害罪的话,法律正是认定普通的刑讯逼供定罪已经太轻、不合适了,需要以其它罪名定罪。

而玩忽职守罪,无论后果多严重,也是10年以下。法律 ...

玩忽职守罪最高是7年;
间接故意杀人最高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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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7: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9 阿尔法孝直 的帖子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最高10年

咱认为刑期不是太重要。玩忽职守的对象是有特殊身份人员,相当于只对特殊人员“开放”的特殊法规。即使你们违反的法理是相同的(主楼的即有救助义务的人员未履行救助义务),但由于具体身份的不同,参照的具体法规也不同。父亲未救助落水儿子,故意杀人;警察未救助落水人,玩忽职守。

再举个例子,某地矿难,死亡20人,某领导以玩忽职守罪入罪。照理说,死亡20人,已经是一个很严重的事故,为什么不以间接故意杀人定刑而以玩忽职守入刑呢?这么大的危害,法律为何没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以故意杀人定罪”?而刑讯逼供,却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要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这里面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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