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6-11-19 16:42 发表
在送审稿中,《实施条例》第二条写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此前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正是第二条,其写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其被看作是对《消法》适用对象进行的界定,在中国进行了20多年的职业打假人或将因此而不再受到《消法》保护。
這個話說的有點意思,
1. 考慮立法原意我認為這個條例是正確的:在現行基本下所謂的假一罰N,用來保護一般"被騙"的消費者是足夠的
比如買了個西瓜50塊,過期了罰500,我覺得挺公道
但作為補償那些故意"被騙",而且故意購入大量的,我認為有點出格
那哥要是衝著燕窩過期去買,故意買了5萬的燕窩,一轉手掙50萬,這......
2. 但我覺得實施上會有難處,打假人大可以偽裝成真正消費者,故意把5萬元的燕窩每個咬幾口,或者分給同事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