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第二贴问凳子叔叔问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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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6 18: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第二贴问凳子叔叔问题,法律

学院派题目,上帝视角

a。先明确一条,凳子叔叔赞同的。A用刀捅在病床上的B,想杀死B。事实上B在A刀捅之前已经病逝,只是A不知道。那么A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b。前些天看了一部破案的小说,《法医秦明5》,里面有一则案例。张三打了儿子一巴掌,儿子倒地,后脑勺磕在桌角上出了很多血,昏迷不醒。结果张三以为儿子死了,就把儿子扔在附近的一条河里想毁尸灭迹。结果儿子死了,当然是淹死的。最后书里交代张三是属于故意杀人。

那么问题来了,如a所说,A有杀人的故意,又有杀人的行为,所以是故意杀人。但是b呢?恰恰相反,张三根本不想杀死其儿子,如果他知道儿子没死,还会去抢救儿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何来故意杀人??这案子能否分两段来看,第一段,张三打儿子致其昏迷属于故意伤害,张三把儿子扔到河里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凳子叔叔,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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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6 19: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b我认为是间接故意杀人。
主观上并没有想直接杀死儿子的意图,但是主观上却对儿子的死活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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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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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6 19: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阿尔法孝直 的帖子

不同意

a。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在这里,应该是前者,即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b。百度的一条间接故意的特征。
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儿子死亡结果,张三显然不是 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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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后脑所受之伤是否达到了致人死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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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6 21: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邓仲华 的帖子

书里没交代,只说张三误以为儿子死亡,把儿子扔河里结果儿子淹死了

法医只能鉴定儿子死亡的结果是因为淹死,而很难鉴定后脑伤即使抢救及时也足以致命。所以,我至少能认为,如果抢救及时,儿子有希望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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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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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9-16 21:37 发表
书里没交代,只说张三误以为儿子死亡,把儿子扔河里结果儿子淹死了

法医只能鉴定儿子死亡的结果是因为淹死,而很难鉴定后脑伤即使抢救及时也足以致命。所以,我至少能认为,如果抢救及时,儿子有希望活命

问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后脑是致命之处,此处受伤很有可能导致死亡。如果受伤部位不是致命处,无疑是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这里的争议焦点是父亲的主观心态,在明知后脑受伤可能导致死亡而不进行救治是否能看成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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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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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09: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6-9-16 22:03 发表

在明知后脑受伤可能导致死亡而不进行救治是否能看成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这个可以这样看

a。明知后脑受伤可能致死->把儿子扔进水里,两者结合起来,那就是直接故意杀人了。

b。疏忽大意,以为儿子已死->把儿子扔进水里,那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法院采信哪个,肯定要以常理来推定,无特殊情况,b显然更容易被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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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13: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阿尔法孝直 于 2016-9-16 19:15 发表
b我认为是间接故意杀人。
主观上并没有想直接杀死儿子的意图,但是主观上却对儿子的死活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A应该是故意杀人未遂

B可以不是间接故意。张三对伤情的判断,应该以张三的认知水平为基准,而不应该以专业人士的认知为基准,何况即使专业人士,也要根据事后的法医鉴定进行判断。

所以张三内心里存着两种彼此冲突的意愿,首先是希望儿子没死,其次是希望自己逃脱杀人的责任,没有“放任”的因素。毕竟放任也是一种主动的态度(?)。

不知道法官们会咋判。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6-9-17 13: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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