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房价涨房东毁约 举债50万买房的环卫工跳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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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1: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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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6-30 21:38 发表

我并不完全认可,但我认可买家不签这个协议,卖家要解约,你买家也得认。

我认为卖家的意思就是,我给你十万,这事就两清了,谁也别没完没了了。据说有人在一家赌场把一大笔钱输个精光,赌场都会给个小钱当 ...

想了一下

再說得決斷一點吧,就是說
那怕前面99期都準時付足了,就在第100期尾期款,買家晚付一天,賣家也還是有權提出不賣沒商量的

在尾款沒有準時付的前提下
前面那N期有付,沒付,有收,沒收,有準時,沒準時,其實都是"同情分"罷了,最終效力都是零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1: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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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1: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6 杏花疏影 的帖子

即使按时付款,当房价暴涨以后,房主反悔的案例也很常见,不如说只要没过户,房主想什么时候解约就可以什么时候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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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1: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7 灰炎陽 的帖子

至少不完全是

比如有时候重大误解,张三想解除合同,李四不同意。那这时候法院就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ps:至于重大误解是不是你张三一个人说了算,法院要综合考虑。艳阳喜欢上哈士奇和艳阳喜欢上哈士奇要根据具体的语境分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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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1: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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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6-30 21:47 发表
即使按时付款,当房价暴涨以后,房主反悔的案例也很常见,不如说只要没过户,房主想什么时候解约就可以什么时候解约

是啊,但解约,要双倍赔偿的。

房主反悔没问题,只要他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赔偿,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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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2: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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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6-30 21:38 发表

我并不完全认可,但我认可买家不签这个协议,卖家要解约,你买家也得认。

我认为卖家的意思就是,我给你十万,这事就两清了,谁也别没完没了了。据说有人在一家赌场把一大笔钱输个精光,赌场都会给个小钱当 ...

假設你真想要一套房(或是好價,或是好景,好條件)
房屋買賣的錢只能早給,不能晚給的

晚付一天,人家說交易取消,我認為你哭都沒地方哭去
這戶人幾乎是每一筆都晚付一年了我真想不出有任何開脫理由了

我另一帖子不是說我不久前公司買了一套物業出租嘛,我公司那方足足比合約截止日提早了五天付尾款,其實就是樓價浮動,怕賣家出現甚麼妖蛾子

====

賣家作為一個工薪階層能夠作出讓利十萬我認為實在是難能可貴了,要我絕對一毛不拔,頂多掏1萬
她當老師的年薪我估計沒有十萬吧

還是那句話,買家是弱勢群體沒錯,但照顧弱勢群體應該是社會的責任,而不是個人的責任

好比說老頭摔倒了,他很弱勢,但又不是我推倒的,他要一開口詐我賠他十萬,我認為太過分了

隨便一個弱勢群體往我身上一靠就我是弱勢,你給我幾十萬吧
我認為這個錢我是給不出去的

強求賣家一方為弱勢群體作貢獻,就要他損失(或少賺)好幾十萬,這個太過強人所難了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2: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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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2: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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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2:15 发表

假設你真想要一套房
房屋買賣的錢只能早給,不能晚給的

晚付一天,人家說交易取消,我認為你哭都沒地方哭去
這戶人幾乎是每一筆都晚付一年了我真想不出有任何開脫理由了

我另一帖子不是說我不久前公司買 ...

买家也明白这个道理,只不过假装不知道罢了。

二期63万,他们就拖了大半年,到尾款,规定是6月1日前,他们四月份之前就交上来了,就是知道房价上涨,怕出问题,赶快要过户,只不过,他们不知道房价涨了这么多,而且买家的老公,还故意让死者去签终止合同协议,就是暗暗留了个套,如果加上这十万,能买到别的房,就退房走人,如果买不到,就说老公没签,这个协议就不算数。

里外里,我是没觉得这买家是什么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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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2: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看了楼上的讨论,我也来说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房主(吴女士)声称“解除合同是黄颖未按期支付房款,违约在先”不合理。

仅以本文作为依据,可以推定“由于经济困难,夫妻俩向房主提出二期房款延迟支付”是事实。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作为房主,当买家提出这一要求时,我们的反应是什么?我想,总不可能是说“好好好,你随意,爱啥时候还啥时候还”,刘备借荆州,还得约定个期限呢。比较合理的推定是:买卖双方就二期房款的还款时限,甚至还款数量达成了新的协议(有一个小细节似乎大家忽略了,在一开始的合同中,二期房款是63万元,而实际上,2015年10月买家支付的二期房款仅有53万元)。即便这一协议并未付诸文字,但是从房主接收了53万元的二期房款这一事实来看,可以得以合理推定。因此,吴女士声称买家未按期支付房款属于违约,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并未就新的还款期限和数量达成妥协,那么房主在当时(2015年10月)不可能愿意接受这笔房款。

第二,基于“面对终止合同协议书,梅军拒绝签字”的事实,双方应该履行在此之前约定的协议。

同样,仅以本文涉及的信息进行推断,既然文中多次提到“梅军拒绝签字,梅军没有签字”,而对黄颖的说法仅仅是“黄颖动摇了”,可以推定,与房主签订协议的,是梅军本人。至少,文中没有提到任何关于“黄颖同意了终止协议”的相关内容。同样,也没有任何关于“房主(吴女士)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终止协议”的内容。因此,双方在“2015年年初,两人与房主吴女士签订正式合同”仍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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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6-30 22:24 发表

买家也明白这个道理,只不过假装不知道罢了。

二期63万,他们就拖了大半年,到尾款,规定是6月1日前,他们四月份之前就交上来了,就是知道房价上涨,怕出问题,赶快要过户,只不过,他们不知道房价涨了这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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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2:30 发表
看了楼上的讨论,我也来说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房主(吴女士)声称“解除合同是黄颖未按期支付房款,违约在先”不合理。

仅以本文作为依据,可以推定“由于经济困难,夫妻俩向房主提出二期房款延迟支付”是事实。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作为房主,当买家提出这一要求时,我们的反应是什么?我想,总不可能是说“好好好,你随意,爱啥时候还啥时候还”,刘备借荆州,还得约定个期限呢。比较合理的推定是:买卖双方就二期房款的还款时限,甚至还款数量达成了新的协议(有一个小细节似乎大家忽略了,在一开始的合同中,二期房款是63万元,而实际上,2015年10月买家支付的二期房款仅有53万元)。即便这一协议并未付诸文字,但是从房主接收了53万元的二期房款这一事实来看,可以得以合理推定。因此,吴女士声称买家未按期支付房款属于违约,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并未就新的还款期限和数量达成妥协,那么房主在当时(2015年10月)不可能愿意接受这笔房款。

第二,基于“面对终止合同协议书,梅军拒绝签字”的事实,双方应该履行在此之前约定的协议。

同样,仅以本文涉及的信息进行推断,既然文中多次提到“梅军拒绝签字,梅军没有签字”,而对黄颖的说法仅仅是“黄颖动摇了”,可以推定,与房主签订协议的,是梅军本人。至少,文中没有提到任何关于“黄颖同意了终止协议”的相关内容。同样,也没有任何关于“房主(吴女士)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终止协议”的内容。因此,双方在“2015年年初,两人与房主吴女士签订正式合同”仍应视为有效。

想了一下跟2期款沒啥關係,就權當沒二期款這事(即二期款準時交足),尾期款不準時,也還是合同無效的
這左看右看都跟毀約沒關係

不揣測甚麼沒安好心啊,還是甚麼跳樓是想讓別人變凶宅之類的話(不反對,不附和)
就單純合同來說,賣家挑不出任何一絲毛病

光哥,說真的,你願意讓利多少萬?換您上您願意拿掏出十萬嗎?

這種房子原價說100萬,現在又願意倒貼十萬,說明市值應該在200萬左右了
你轉讓一套200萬的房子,你願意掏出當中本不必給出的的十萬給一家可憐的人嗎?

我說真的,我不太願意,我經濟實力沒這麼硬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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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2: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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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2:30 发表
因此,吴女士声称买家未按期支付房款属于违约,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并未就新的还款期限和数量达成妥协,那么房主在当时(2015年10月)不可能愿意接受这笔房款。

如果吳女士足夠聰明,她會說自己不賣房的理由跟2期沒關係
她會說自己不賣房的理由是尾款未按期支付

新聞不知道有沒有體現這點,但這次她的做法是沒有問題了

她堅決不接受遲到一年的尾期款,然後說合同作廢了

金星兄,您能挑出任何破綻嗎?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2: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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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2: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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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2:30 发表

想了一下跟2期款沒啥關係,就權當沒二期款這事(即二期款準時交足),尾期款不準時,也還是合同無效的
這左看右看都跟毀約沒關係

不揣測甚麼沒安好心啊,還是甚麼跳樓是想讓別人變凶宅之類的話(不反對,不附和)
...

由7000涨到12000,138平米,就是69万。

这么说吧,我如果能轻易吃定对方,我就少给,最多一万,如果费时费力,那就十万,因为一旦时间耗得久了,房价落了,那就得不偿失了。

就是说视对方的能力与我的能力而定。毕竟我这面占着理,怎么着也不能算我的不是。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6-30 22: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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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6-30 22:38 发表

由7000涨到12000,138平米,就是69万。

这么说吧,我如果能轻易吃定对方,我就少给,就多一万,如果费时费力,那就十万,因为一旦时间耗得久了,房价落了,那就得不偿失了。

就是说视对方的能力与我的能 ...

您的能力再怎麼說都遠超這個合肥的人民教師(呃我認為我不敢說超過她,但也不會比她差很多)
你和我都不能輕易說掏出十萬,她能,我認為不得不佩服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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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2: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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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2:30 发表


想了一下跟2期款沒啥關係,就權當沒二期款這事(即二期款準時交足),尾期款不準時,也還是合同無效的
這左看右看都跟毀約沒關係

这是个很严重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另一方的权利,并不是终止合同,而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仅此而已。当然,你的合同中可以写明,当甲方不付钱的时候,自动视为放弃某某权利。但就本文给出的信息而言,并没有这方面的依据。

合同永远不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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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2: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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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2:30 发表
看了楼上的讨论,我也来说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房主(吴女士)声称“解除合同是黄颖未按期支付房款,违约在先”不合理。

没有什么不合理的,房主接受这笔款,不代表她放弃解约这个权力,只是暂停没行使,就是说,这个权力还在她手中,她愿意行使,就行使,不愿意行使,就不行使。

怎么样才算房主放弃这个权力,第一,有书面证据,第二,买家因此多付了一笔钱(可以视为一种赔偿),给卖家,卖家接受了。这两项都没有,那只证明,延期支付,只是令房主暂时不行使解约权力。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6-30 22: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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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2:42 发表


这是个很严重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另一方的权利,并不是终止合同,而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仅此而已。当然,你的合同中可以写明, ...

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认为,这起事件中买方存在逾期还款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从法律上讲,吴女士的行为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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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2: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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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2:42 发表


这是个很严重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另一方的权利,并不是终止合同,而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仅此而已。当然,你的合同中可以写明, ...

現在吳女士不過戶了,她說對方尾期款付款不準時,房子不過戶了,而且馬上就要過戶給別人了
現在是買方有需要去打官司要求吳女士履行(我認為肯定敗訴,律師也說得很清楚了),或歸還之前付的錢(這個有可能)

吳女士房子也有了,錢也有了,她不必要求任何東西,她可以活的很輕鬆,
要急著打官司的是買方不是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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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2: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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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2:37 发表

如果吳女士足夠聰明,她會說自己不賣房的理由跟2期沒關係
她會說自己不賣房的理由是尾款未按期支付

新聞不知道有沒有體現這點,但這次她的做法是沒有問題了

她堅決不接受遲到一年的尾期款,然後說合同作廢 ...

这是自作聪明。

首先,从本文内容来看,尾款是按期支付的。本文中提到的延迟支付,仅仅是对第二期房款的53(63)万而言的,照此推断,尾款支付时间,应该还是如约定的2016年6月1日。这也和本文的发布时间较为吻合。而在这一时间点,买方是有意向履行合同的,因此,卖方不接受尾款,恰恰是违约行为。

其次就如我上一楼所说,卖方并没有自动终止合同的权力。即便买方确实未按期支付尾款,买方的权力,也仅仅是“要求卖方支付”而已。当然,要求的手段,可以是诉诸法律强制执行。而仅就本文内容来看,卖方并无任何这方面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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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2: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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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2:47 发表


这是自作聪明。

首先,从本文内容来看,尾款是按期支付的。本文中提到的延迟支付,仅仅是对第二期房款的53(63)万而言的,照此推断,尾款支付时间,应该还是如约定的2016年6月1日。这也和本文的发布时间 ...

原文说得很清楚。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这是有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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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2:42 发表
这是个很严重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另一方的权利,并不是终止合同,而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仅此而已。当然,你的合同中可以写明,当甲方不付钱的时候,自动视为放弃某某权利。但就本文给出的信息而言,并没有这方面的依据。

合同永远不会无效。

那條法不是這麼理解,具體論述省略,大概的意思是說啊,買賣合同有好多種,一種俗稱叫生約,一種俗稱叫死約
金星兄說的更接近是死約的情況,就是合同上沒有寫出任何不履行的後果

但事實上很少合同會寫成有這種"死約"
原因很簡單,因為人家違背了死約,其實你也不能打死他,你就是去告他,他頂多也是賠你錢,那還不如直接寫說違背賠多少錢之類的

故此一般都會寫成"生約",注明說某方不給錢,則賠N元,或是某方未能履行,就取消

您說的那種是說到了還款日,買方就算賣腎也得付錢
這種"死約"時至今日很少會出現了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2: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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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5 灰炎陽 的帖子

我没看到本文中哪里有“律师说得很清楚了,肯定败诉”相关内容,烦请指出。

现在这个情况,吴女士当然不是想打官司的一方啦,这件事情她又没有实际损失(卖方跳楼自杀对她造成的精神伤害,那是另外一件事情了),现在需要打官司的,是买方。

打官司的诉求也很简单——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法律说来说去,就是四个字“公序良俗”。公,即是公正。在这件事情上,说白了就是——请不要试图占人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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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2:51 发表
我没看到本文中哪里有“律师说得很清楚了,肯定败诉”相关内容,烦请指出。

现在这个情况,吴女士当然不是想打官司的一方啦,这件事情她又没有实际损失(卖方跳楼自杀对她造成的精神伤害,那是另外一件事情了 ...

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认为,这起事件中买方存在逾期还款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从法律上讲,吴女士的行为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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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2:50 发表

那條法不是這麼理解,具體論述省略,大概的意思是說啊,買賣合同有好多種,一種俗稱叫生約,一種俗稱叫死約
金星兄說的更接近是死約的情況,就是合同上沒有寫出任何不履行的後果

但事實上很少合同有這種"死 ...

呃……不是啦,合同都必须写明不履行后果的。

我的意思是:合同即使一方违约,也绝对不会自动终止(除非合同的约定内容就是这样)

@杏花疏影

原文内容是: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认为,这起事件中买方存在逾期还款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从法律上讲,吴女士的行为无可厚非。

如果接受这句话,那么我们就不用讨论啦!这是一个观点,而非事实。而由我最开始的分析来看,这起事件中,买方并不存在逾期还款行为,因为可以合理推定,买卖双方已经就第二期房款的还款问题达成新的协议。或者可以这么想:如果卖方对此有异议,那么当时(2015年10月)就应该提出。既然当时已经接受了二期房款,应当认为买方已然履行了合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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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0 灰炎陽 的帖子

新闻稿当中,有小部分内容是“事实”,或者“可推定的事实”,而大部分内容都是“观点”。比如你所引用的这句话。

如果接受这句话,那么我们就讨论不下去啦!这个事情都盖棺论定了,还玩个毛线。

我在发言过程中,会尽可能从文中列举的事实出发,如果无法确定,会声明是推断。而这样的观点性文字,我一般来说,并不会予以很大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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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3: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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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2:57 发表


呃……不是啦,合同都必须写明不履行后果的。

我的意思是:合同即使一方违约,也绝对不会自动终止(除非合同的约定内容就是这样)

@杏花疏影

原文内容是: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认为,这起事件 ...

合同不一定需要寫明不履行後果的
至少世界上的合同不是都這樣,有一種古老淘汰很少人用的合同形式叫"死約"(我很確定有這種合同,因為我簽過,我簽的時候都差點尿了),我不確定大陸有木有,但我認為很可能有

合同一方違約,這個合同還能履行,作為賣家,又不能不賣,又不能漲價,又不能趕人,這我就想不明白了,
這也說得通那買家一直不給錢拖到2080年不是很好嗎,他們為什麼要急著給錢呢
乾脆拖到人均工資100萬再結款好了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3: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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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3 灰炎陽 的帖子

首先,基于我的分析,买卖双方就二期房款的还款期限问题,应该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而这一协议,已经由买方支付,卖方接受的53万元,得以履行,并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如果炎阳兄对此有异议,请予以说明,否则我的观点会基于这一推定。

其次,就炎阳兄这里提出的问题而言,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权利,并不是“终止合同”,而是“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要求的方案,当然可以有很多种了,和对方进行磋商也可,诉诸法律强制执行也可。买家如果一直不给钱拖到2080年,那么卖方的权利,也绝对不是将合同视为废纸(比如说,这时卖家立刻将房子转售他人,即属于违法行为),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买家还钱,仅此而已。如果买家拒绝付款,那么,则按照合同上“买家不还款要怎么办”的约定进行处理——也即是我所说的:合同上必须写明无法履约时的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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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3: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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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3:09 发表
首先,基于我的分析,买卖双方就二期房款的还款期限问题,应该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而这一协议,已经由买方支付,卖方接受的53万元,得以履行,并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如果炎阳兄对此有异议,请予以说明,否则我的观点会基于这一推定。

其次,就炎阳兄这里提出的问题而言,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权利,并不是“终止合同”,而是“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要求的方案,当然可以有很多种了,和对方进行磋商也可,诉诸法律强制执行也可。买家如果一直不给钱拖到2080年,那么卖方的权利,也绝对不是将合同视为废纸(比如说,这时卖家立刻将房子转售他人,即属于违法行为),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买家还钱,仅此而已。如果买家拒绝付款,那么,则按照合同上“买家不还款要怎么办”的约定进行处理——也即是我所说的:合同上必须写明无法履约时的处置方案。

這兩點都偏牽強啊
1. 賣方接受這個二期錢是基於甚麼約定這下有點原因不明,最好是能有個新的協議約定
現在拿不出一個具體的協議,我認為只能視作無協議,而不能視作你的協議成立

不然會流於各說各話,你說當初的約定是賣家同意無條件拖延,我說當初的約定是賣家要求支付1000萬利息然後同意拖延也可以

我證明不了你說錯,你也證明不了我說錯

2. 這張合同十之八九是寫了無法履約的方案了,那個律師看了就明白,您沒看到,所以這麼說
但不要緊,咱就沒事聊聊別的,就權作有另一個交易是沒寫的吧

按你說的就是鼓勵買家不給錢,
那買家還急甚付甚麼錢啊,他們應該給一個頭期款然後一直拖著等強制執行好了,反正工資愈來愈高,房價永遠是100萬,他們還住得好好的
金星兄說的看法和法律不相符,和現實不相符,也背離和諧社會的原則

相對賣家也懂得拖,我收了錢,我也不給房,反正你又不能合同無效,我也就永遠不過戶,除非你告我,不然我就一直等到樓價大跌才過戶

都像您這麼玩,二手房還交不交易了?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3: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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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3: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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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3:09 发表
首先,基于我的分析,买卖双方就二期房款的还款期限问题,应该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而这一协议,已经由买方支付,卖方接受的53万元,得以履行,并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如果炎阳兄对此有异议,请予以说明,否则我的 ...

合同履行是這麼看的

現在是買家一方要求履行合同嘛(尾期款應該是準時交了,那個我上面看錯了,抱歉)
買家提告了賣方,法院接過來一看

第一期,準時交
第二期,沒準時
第三期,準時交

買方未履行義務
賣方(不交房)也未履行義務

這合同我認為法院是執行不了的

====

當然你會說,買方要說了,第二萬是在賣方同意的情況下遲交的,
賣方會說,我沒同意啊,你說我同意,那你拿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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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3: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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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3:17 发表

這兩點都偏牽強啊
1. 賣方接受這個二期錢是基於甚麼約定這下有點原因不明,最好是能有個新的協議約定
現在拿不出一個具體的協議,我認為只能視作無協議,而不能視作你的協議成立

不然會流於各說各話,你說當 ...

(1)我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是就我的粗浅认识而言,民事纠纷当中,能完全通过清晰明了的纸面合同来解决的案例很少——这种事情通常也轮不到打官司。大部分事件当中,都会有一些不那么明了的部分。就如买家和卖家究竟有无对二期房款达成新的协议?这就要看法官的职业判断了。就我的观点,既然卖家在2015年10月接受了买家的53万元,如果认为双方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过磋商并最后达成妥协的话,是不合情理的。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那么买家不可能愿意付钱,卖家也不可能愿意接受。

这一点,也是我认为@杏花疏影的观点有误的根本原因。在我看来,认为买家接受了这53万元后仍然保留了解约权力,是不合理的,对卖家极不公平的一种判断。而认为买家支付这53元,相当于乞求卖家不要解约,更是没有将合同双方置于同等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身就有对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协议,赋予了提请撤销的条文。

(2)事实上,并不会导致买家不付钱——举例说明,合同上可以写:若买家不付钱,那么每晚一天收5%利息(滞纳金,这是非常常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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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3: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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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3:09 发表
其次,就炎阳兄这里提出的问题而言,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权利,并不是“终止合同”,而是“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要求的方案,当然可以有很多种了,和对方进行磋商也可,诉诸法律强制执行也可。买家如果一直不给钱拖到2080年,那么卖方的权利,也绝对不是将合同视为废纸(比如说,这时卖家立刻将房子转售他人,即属于违法行为),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买家还钱,仅此而已。如果买家拒绝付款,那么,则按照合同上“买家不还款要怎么办”的约定进行处理——也即是我所说的:合同上必须写明无法履约时的处置方案。

您這也說得過去這種合同我家,我公司多了去了
據說我老闆有一張沒履行的合同是這麼寫的(真人真事)
是90年代國企轉私人時期的,當年有個國企廠長跟他簽了一個協議說可以用十萬元買斷那個國企廠房,五層樓,每層都兩千平米了

那張合同要是還在您意思說這時我老闆掏出來找那廠長,還能用10萬買這廠房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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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3: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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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3:31 发表
(2)事实上,并不会导致买家不付钱——举例说明,合同上可以写:若买家不付钱,那么每晚一天收5%利息(滞纳金,这是非常常见的做法)。

你非要假使合同沒有寫說遲付款就作廢,這裡又非要假設合同有寫5%滯納金,這感情都是您說了算的
房地產合同我見多了,按大陸現在的行情一天漲跌幾十萬的多了去了

我認為現況是只要晚交一天,就買不到了,而不是甚麼只要你願意付5%滯納金就行了

各大新聞房地產的口號說的是甚麼您總聽過吧
今天不買,明天又貴40萬

按您說的,今天不買,明天補一些滯納金就行了
我覺得有點天馬行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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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3:24 发表

當然你會說,買方要說了,第二萬是在賣方同意的情況下遲交的,
賣方會說,我沒同意啊,你說我同意,那你拿出證據

这确实是本文中一个核心问题。

但是就我看来,这件事情双方有协议的可能大到可以基本认定的程度。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卖方声称双方有协议,是可以得到证据支持的——卖方确实支付了53万元,而买方在2015年10月接受这笔钱时,并没有任何异议。本文中,也并未提到任何有关买方向卖方追讨二期房款的相关内容。基于这一事实,可以合理推定,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在民事案件纠纷当中,这种合理推定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就如我曾经说过的,纸面合同完全一清二楚的事情压根轮不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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