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6-7 16:50 发表
上次工人在廠房把老闆的狗打死,我記得X兄的意思是說不算是偷竊罪嘛,原因是工人聲稱以為是流浪狗
當時X兄說的意思是說疑罪從無,工人不需要自證自己不知道,只要聲稱確實不知,就不算偷竊罪了
舉證工人知道那 ...
任何举证都需要基于合理的逻辑判断,工厂作为一个半开放的区域,工人无法分辨老板的狗,是符合常理的;同居的男女,对于对方的生活习惯了然于心,同样是符合常理的——以及,你没看到这是检方的举证吗?
辩方:我不知道狗是谁的 VS 检方:……
辩方:我不知道她不满14岁 VS 检方:你们同居过。
看不出区别?
还是那句话,炎阳要多读书,读好书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6-6-7 20:1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