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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子转账“手滑”选错人 好友收钱后将其拉黑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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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6-2-22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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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转账“手滑”选错人 好友收钱后将其拉黑
对话截图
粗心女子转账“手滑”选错人 好友收钱后将其拉黑
2月13日18时许,大庆市民苟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好友1万元钱,但对方收钱后她却发现该好友非彼好友。
转账选错人丢失万元
苟女士说,她本想将1万元转账给一个朋友。转账时,她没注意到选错了人,就开始输入密码,将钱转出去。
但她退出界面后,发现选错了,1万元钱被她转给了曾租过她家房屋的王某(化名)。
苟女士说:“我是17时10分把钱转账给王某的,5分钟后王某收款。随后我一直给他发微信消息,说钱转错了,希望能返还,但对方一直不回信。”
好友收钱后将其拉黑
苟女士说,21时27分,她再次给王某发送消息。微信界面提示,“消息已发出,但被对方拒收了”。
随后,苟女士在手机通讯录中找到王某的联系电话。开始拨打时一直没人接,几分钟后再次拨打时处于关机状态。
15日11时许,记者拨打王某的电话,依然处于关机状态。
随后,记者添加了王某的微信账号。聊天的过程中,记者向对方表明了身份,对方说,这个手机是他一个月前捡到的,不是自己的手机。
记者询问了微信转账一事,对方说:“我不太清楚,也不知道王某是谁。
几分钟后,记者再次向这个微信号发送消息,但对方已将记者的微信号删除了。
律师对此给出了意见
就此事,记者联系到大庆市德论律师事务所的王红梅律师。
王律师称,此事件属不当得利,得利的一方应负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取得,多是由对方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如不返还钱款,受损失的一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15日,记者联系到苟女士,她表示,已准备到法院起诉。
====================================
咱的意见估计是肥猪牛了,不需要还,看你下次还敢不敢“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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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wd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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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6-2-2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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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叫不当得利?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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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2-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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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疯了……区区1W元能让人做到这程度我也是醉。
另外我虽然对微信转账不太了解,但是凡银行转账都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别告诉我腾讯就没搞这种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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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6-2-2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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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wd1997
于 2016-2-22 09:58 发表
这也叫不当得利?无语。
这是标准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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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wd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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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2-2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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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x-dvd 的帖子
收款人又没强迫你发红包,也没威逼利诱。哪里不当人。
合着您在街上丢个万元钱包,我要么拾金不昧,要么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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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2-2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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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szwd1997 的帖子
现在捡财物占为己有法律上是犯罪没错……
本帖我的意见是红包上有名字,看见了还点还不还就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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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2-2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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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武骧金星 的帖子
那你没穷疯你给我发一万元?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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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2-2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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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szwd1997 的帖子
是的,您的理解没错。
在街上看到钱包,你可以不捡,捡起来看看然后扔掉也没事。但是你如果捡了还据为己有,就是妥妥的违法行为。你捡到的钱,属于最标准的不当得利
我举个以前学法律学时印象挺深的例子吧:某人一日发现某外币汇率大幅度下跌,于是就购入大量该外币套利。后发现这是银行电脑系统故障所致,所有进行涉及该外币的投资收益,最后都被判为不当得利取消了。这一判定引起了大量投资人的不满,他们联合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机会成本损失。
关于银行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不谈。但是这些人的投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所谓不当得利,说白了就是这实际上不应该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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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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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2-2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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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武骧金星 的帖子
有,钱发了之后可以撤销,但这之前如果对方已经点了接受,就没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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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2-2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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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szwd1997 的帖子
你捡到钱如果不还,而且失主发现了是你捡的,那么可以告你非法侵占财产或者不当得利,但是你也没犯罪,只是违法,返还不当得利就可以了。另外对这种事的处理多半是调节,失主给点好处,你返还钱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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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贤山庄
#11
发表于 2016-2-2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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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武骧君和落叶君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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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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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2-2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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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wd1997
于 2016-2-22 10:57 发表
收款人又没强迫你发红包,也没威逼利诱。哪里不当人。
合着您在街上丢个万元钱包,我要么拾金不昧,要么就是犯罪?
首先,不要纠结“不当”这个字眼,翻译就是这个鸟样;其次,不当得利是民法领域的侵权概念,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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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2-2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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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wd1997
于 2016-2-22 10:57 发表
收款人又没强迫你发红包,也没威逼利诱。哪里不当人。
合着您在街上丢个万元钱包,我要么拾金不昧,要么就是犯罪?
捡到归自己必须是无主认领的
如果失主已经向你讨还而你故意不给者属于犯法
十几年前我舅舅丢了手机被一大妈捡到,那会儿手机还是稀罕货,那大妈开始是在手机里索要钱财来换,双方已经谈妥,但大妈又反悔,再后就关机换卡,大约大妈怕交货时被当场捉住坐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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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江山笑 于 2016-2-22 12: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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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2-22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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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没啥问题吧,发错了,你不还,人家起诉你不当得利,怎么不可以啊?又不是说你盗窃,也没说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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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2-22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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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的体现。10000而已。他就不怕打官司烦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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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6-2-22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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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群分
与实用主义者为伍,受损总是难免的。
PS:
10000元而已,打官司就不怕烦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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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2-22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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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也要不回来了,就算拿回来也不太可能拿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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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6-2-22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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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于 2016-2-22 11:10 发表
你捡到钱如果不还,而且失主发现了是你捡的,那么可以告你非法侵占财产或者不当得利,但是你也没犯罪,只是违法,返还不当得利就可以了。另外对这种事的处理多半是调节,失主给点好处,你返还钱就是了。
但这不能当做捡钱啊
差不多的情况应该是:你走大街上,突然有人塞给你一沓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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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2-22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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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精之羽
于 2016-2-22 18:22 发表
但这不能当做捡钱啊
差不多的情况应该是:你走大街上,突然有人塞给你一沓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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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wd1997
于 2016-2-22 10:57 发表
收款人又没强迫你发红包,也没威逼利诱。哪里不当人。
合着您在街上丢个万元钱包,我要么拾金不昧,要么就是犯罪?
微信紅包的紅包不是我們一般生活意義上的"紅包"(財物贈予)
很多人拿這個是當微行人民幣轉帳在用的
如果以這個理解上來說,我認為對方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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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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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6-2-22 18:33 发表
微信紅包的紅包不是我們一般生活意義上的"紅包"(財物贈予)
很多人拿這個是當微行人民幣轉帳在用的
如果以這個理解上來說,我認為對方是不當得利
法律有这么规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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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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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6-2-22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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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精之羽
于 2016-2-22 18:36 发表
法律有这么规定么?
理解上人家透過電子理財轉帳錯了,我們確實有轉回去的義務
只是恰好那產品叫紅包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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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6-2-22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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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精之羽
于 2016-2-22 18:36 发表
法律有这么规定么?
有啊,詳見樓上律師說的,法律上確實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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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精之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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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6-2-22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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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6-2-22 18:38 发表
理解上人家透過電子理財轉帳錯了,我們確實有轉回去的義務
只是恰好那產品叫紅包罷了
转账转错看人的好吧,银行转错了,分分钟就要让你还回来,不还就等着坐牢吧
但是普通老百姓转错了,那就是遥遥无期了。。我记得有类似新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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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6-2-22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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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精之羽
于 2016-2-22 18:44 发表
转账转错看人的好吧,银行转错了,分分钟就要让你还回来,不还就等着坐牢吧
但是普通老百姓转错了,那就是遥遥无期了。。我记得有类似新闻的
法理上銀行轉錯和老百姓轉錯應該是一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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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6-2-22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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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6-2-22 08:36 发表
对话截图 粗心女子转账“手滑”选错人 好友收钱后将其拉黑
2月13日18时许,大庆市民苟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好友1万 ...
咱的意见估计是肥猪牛了,不需要还,看你下次还敢不敢“手滑”。。
應用層面來說,這個截圖我認為挺有深思的
這件事要我處理,我不會這麼個說法,我認為勸還錢要兩個重點,1. 身段要低,極低極低 2. 提出一個雙贏方案,而不是一個對方白忙的方案
感覺太多丟失物的人一般都是抱著一點油水不給別人的想法在找失物的
法理上正義,但沒考慮對方的心情,這樣一般都會是雙輸結局
我會這麼說:
呃不好意思幫個忙,剛剛發錯了實在對不起,那1萬塊我等著救命的,能不能求求您善心行行好還我一點
您看這樣,8500塊還給我,1500塊您留下權當我跟您拜個年,請您喝茶的錢,可以嗎?求求您了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8: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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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6-2-22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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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情首要的教训是:别随便加好友。
次要的教训是,没事别绑银行卡。
再次要的教训是,尽量别用手机转账。方便与风险成正比,这已经是反复被证明的一条定律。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6-2-22 22: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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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6-2-22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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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 风精之羽 的帖子
亲这个比喻是没错的,但是我完全可以塞给你钱后再叫住你说我认错人了,钱给错了,请你还给我,亲还不,不还,你就是不当得利。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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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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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cn
于 2016-2-22 22:04 发表
这事情首要的教训是:别随便加好友。
次要的教训是,没事别绑银行卡。
再次要的教训是,尽量别用手机转账。方便与风险成正比,这已经是反复被证明的一条定律。
正解,房客加什么好友,真的好友也拉不下这个脸来黑你钱,至今都没用手机和钱沾上边的路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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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持方丈
于 2016-2-22 23:16 发表
正解,房客加什么好友,真的好友也拉不下这个脸来黑你钱,至今都没用手机和钱沾上边的路过. . .
房客加好友是很正常的,我就把我的房客加好友。
有时有事情,他通过微信找我,话说不清,可以发图片,房租也可以转账,很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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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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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持方丈
于 2016-2-22 23:16 发表
正解,房客加什么好友,真的好友也拉不下这个脸来黑你钱,至今都没用手机和钱沾上边的路过. . .
总有些关系一般的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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