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厨师剖海螺挖出珍珠价值远超黄金 已珍藏20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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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18: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厨师剖海螺挖出珍珠价值远超黄金 已珍藏20年(图)

岳阳市民阳虎生是一名普通的厨师,他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幸运地邂逅了这样的宝贝。20年前,他在一家海鲜店剖海螺时,无意间发现了2颗敲不破,像乒乓球一样起跳的黄色“结石”。之后,他辗转找到中国地质大学珠宝检测中心鉴定,确定这2粒“结石”其实是海螺珍珠,而网上的资料显示其价值远超黄金。
11月14日,阳虎生将其精心收藏了20年的海螺珍珠展示在记者面前,讲述了这个宝贝的来历及在转让过程中遇到的曲折经历,他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找到适合收藏它的主人。


  剖螺惊现“结石” 申请珠宝鉴定

当日上午,记者来到景城嘉园阳虎生的家。“已珍藏20年哒,还真有点舍不得转手!”阳虎生打开一个精致小盒,只见白色海绵槽中,安放着2颗通体黄色,外形圆润,富有光泽的珠子。他小心翼翼地取出一颗弹珠大小的珠子,递给记者。经仔细观察,记者发现其表面有清晰的纹路,形成的图案就像一座怪石嶙峋的山峰。
“这是海螺珍珠,十分罕见,价值远超黄金。”话音刚落,阳虎生又拿出2张中国地质大学珠宝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佐证自己的说法。谈起他与这2颗海螺珍珠的奇遇,阳虎生感慨颇多。
1995年,26岁的阳虎生在城区一家餐馆做厨师。一天,店里像往常一样,接到一批从湛江发来的新鲜海螺,正好由阳虎生对其进行剖处。当他剖开一只硕大海螺时,发现体内有一大一小2颗黄色“结石”。起先,他并没有在意,随手往案板上一敲。“没料到,它并没像鸡蛋样轻易被敲碎,反而像乒乓球一样弹跳得很高。”阳虎生用菜刀试探着切开,却发现其十分坚硬。因为好奇,他将2颗圆珠清洗干净,带回了家中,随手丢在抽屉里。

2002年,阳虎生在家上网时,突然想起了放在抽屉里的那2颗海螺“结石”。据阳虎生回忆,当年随手丢在抽屉里那2颗珠子,虽然没有进行处理和包装,但7年过去了,色泽依旧如刚剖出来时一样漂亮。“当时就想着听说人体内的结石都能卖钱,那海螺体内的结石应该更值钱吧。”
随后,阳虎生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海螺的蛋”,却发现相关信息很少。通过进一步搜索,他终于搞清楚了海螺体内的结石其实就是海螺珍珠。据网上的资料显示,上万只海螺体内也难发现一粒海螺珍珠,红色最好,黄色次之。看完这些信息后,阳虎生迅速找出自己的海螺“结石”与网上的图片进行对比,初步判断自己手中的就是海螺珍珠。为此,阳虎生又特意买了一个精致小盒,将其妥善珍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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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TM不是不懂法吗?海螺里的珍珠明显属于老板所有啊,被老板看见要回去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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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21: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论质量比黄金贵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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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22: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1-21 18:40 发表
这TM不是不懂法吗?海螺里的珍珠明显属于老板所有啊,被老板看见要回去就惨了

1. 同意
2. 我看法是唯一抵抗的方式是翻供了吧"哦我記錯了,不是我當廚師時搞的,應該是我下班買菜時搞到的,老闆,我記錯了,不好意思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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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22: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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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至于能不能成立,这个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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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22: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1-21 22:46 发表
2.同意。至于能不能成立,这个存疑

沒有甚麼不能成立的道理

有也是我說的,沒有也是我說的,二句衝突自然最後一句為準
老闆在沒別的證據下,憑甚麼非得主張其中一項自己願意採信的是確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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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22: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銀炎陽 的帖子

对 如果没有其它任何证据是听你的

但有你先前这句话,再加上一点点证据,很可能对你不利。而如果没有你这句话,那些证据证明力可能相当微弱,你这句话很可能就是最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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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22: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本帖最后由 阿巽 于 2015-11-21 23: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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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23: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阿巽 的帖子

从什么时候算起是个问题。

“应当知道”是什么概念?海螺里剖出珍珠的当天咱觉得不应算作老板应当知道的时候,有可能就是从厨师嘴里知道的时候算起。

这个“应当知道”我们法律老师举过个例子,借据到期了,但自己忘了,过了30年自己想起来了,但这时已经无效了。原因就是借据到期的日子就是你“应当知道”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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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銀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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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23: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1-21 22:57 发表
对 如果没有其它任何证据是听你的

但有你先前这句话,再加上一点点证据,很可能对你不利。而

如果真有那麼一點點,我同意
比如來個攝像,或是鑑定發票,當時一同工作的人證之類的

但就這樣看老闆不可能能找出任何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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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銀炎陽 的帖子

这个你就把话说的太死了,当年还有一起工作的员工呢。只要有人出来指正,就对厨师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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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23: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1-21 23:25 发表
这个你就把话说的太死了,当年还有一起工作的员工呢。只要有人出来指正,就对厨师很不利

水兄,您說的話是"廚子會因多嘴而失去珍珠"
如果有人指證,那廚師多不多嘴都注定不會有珍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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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00: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阿巽 于 2015-11-21 22:58 发表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老板之前是不知道的,现在上报了,他知道了,可没过期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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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00: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捡到这种宝贝不快点高价出手就是傻子,具体例子参见和氏璧发现者以及捡到传国玉玺的孙坚,珍藏20年等于担惊受怕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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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01: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假货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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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08: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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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1-21 23:41 发表

水兄,您說的話是"廚子會因多嘴而失去珍珠"
如果有人指證,那廚師多不多嘴都注定不會有珍珠的

艳阳还是少懂法啊,如果没有厨师这些话,老板想拿到珍珠的几率无限趋近于零

我们假设啊,20年前,有多个员工看到厨师把珍珠带回家了,厨师也承认(这对老板已经是最有利情况了),但他说他过两天放着碍事就扔了,很正常吗,当时没人知道珍珠有价值。你怎么证明一样你根本没见过面的物品的价值,现在要人家拿珍珠?

办案不仅仅讲口供,在这个案子里,厨师自己的口供占的比例太重了。拿出来展示过,又有自己的口供、别人的指证and只有别人的指证,这两者的差别不可以道里计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5-11-22 09: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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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4: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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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老兄說得是,我欠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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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东西值钱不值钱还难说呢。
不是所有稀少的东西都值钱。必须是大家都认可都想接受的东西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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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52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要不要背后查一下,肯定又是个洗钱的套.

珍玩/古董 全是"无价"之物."无价"的东西买出天价来,必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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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5-11-23 09:10 发表
这东西值钱不值钱还难说呢。
不是所有稀少的东西都值钱。必须是大家都认可都想接受的东西才值钱。

有一定道理

印刷错误的人民币很值钱,但是有价无市,很难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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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0:08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出手到还是容易,但要是卖出个千倍价,就真不光是运气,还有人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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