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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婚男子开车低头看手机 撞死两对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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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3
#1
发表于 2015-10-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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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男子开车低头看手机 撞死两对母子
来源:海西晨报
车祸现场图
晨报讯(记者崔易通讯员高锦娜)开车时低头看微信,发觉速度过快险发生事故,却错将油门当刹车,撞上路边行人,致2对母子当场死亡。近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9·18”同集路交通事故肇事者范某。
办案检察官介绍,范某今年25岁,已有3年驾龄。案发时事故路段因处于施工阶段,限速30km/h,而范某的车速经鉴定为79.12km/h,已超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情节特别恶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此前报道:
开车时低头看微信,发觉车速过快时,又错将油门当刹车,结果撞上路边行人,导致两对母子当场死亡,肇事司机小范对此悔恨不已。
昨日,导报记者从检察院获悉,“9·18”同集路交通事故肇事者范司机近日已被批准逮捕。
低头看微信撞上婴儿车
这场悲剧发生于9月18日17时22分,当时,小范驾车从同安返回暂住处。
与此同时,两位年轻的妈妈推着两辆婴儿车在同集路上同向行走。其中,一辆婴儿车内躺着一个1岁零5个月的男孩,另一辆婴儿车里则是一个3个月大的男婴。
正当两位妈妈推着婴儿车前行时,开车的小范收到了一条微信,听到微信提示音后,小范很想看内容,便用左手控制方向盘,右手拿出手机,将手机放在靠方向盘的位置,然后低头查看消息。
突然,小范感觉到车“要撞到东西”,便想刹车减速,但却因为过于慌张,错将油门当成刹车。结果,用力一踩油门,轿车加速前冲,先后碰撞推着婴儿车的两位妈妈,还有两个孩子。
刚领结婚证毁了三家庭
随后,小范的轿车又撞上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连续撞击之后,小范的轿车最终翻车。
这场连环撞击,造成两车损坏,更惨的是,两对被撞的母子当场死亡。
据小范供述,他今年6月刚领了结婚证,原本打算在9月底办酒席。事发当天下午,他刚在同安购买了新房的家具。他的妻子也已经怀孕4个多月。如今却发生了此事,想到新婚妻子及未出生的孩子,小范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经查,小范今年25岁,已有3年驾龄。案发时,事故路段因处于施工阶段,限速30km/h,而小范的车速经鉴定为79.12km/h,已严重超速。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小范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致4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情节特别恶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他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低头一秒分心,可能葬送生命
检察官提醒说,厦门目前有多处路段处于施工阶段,路况不是很好,市民在驾驶车辆时应谨慎行驶,切勿超速,应集中注意力,切勿低头看手机或做其他事。谨记你这一秒的低头分心,下一秒可能就会葬送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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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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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王说说,开车玩手机是违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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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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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车接打手机听MP3都是违法的
还得问个凳子叔叔问题,交通肇事发生人命,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是否必然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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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10-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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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不是女司机差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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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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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KYOKO 的帖子
骑自行车的也有边打手机边骑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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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大将文钦 的帖子
机动车非机动车两样的,你看见几个骑自行车撞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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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0-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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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的有时会边打手机边往汽车上撞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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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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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KYOKO 的帖子
这说明男司机也会把油门当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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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0-2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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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人命,觉得不平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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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0-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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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大将文钦 的帖子
然后就把汽车撞飞了?超人骑的自行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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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10-2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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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南极 的帖子
民事赔偿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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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10-2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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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 KYOKO 的帖子
骑自行车撞死自己也算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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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10-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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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南极
于 2015-10-2 13:18 发表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4条人命,觉得不平衡啊。
应该把开车用手机肇事定为到“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象这种情节恶劣的应该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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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10-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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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 ptcn 的帖子
开车玩手机和酒驾一样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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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10-2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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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5-10-2 14:26 发表
应该把开车用手机肇事定为到“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象这种情节恶劣的应该这样判。
酒驾情节恶不恶劣?算不算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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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10-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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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之前有把酒架按危害公众安全起诉的
BTW,这厮搞不好会被离婚的,至少5年,外加巨额赔偿,女方得好好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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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10-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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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6 ptcn 的帖子
男的是坐牢+赔偿,没得选
难的是女方,现在又怀孕了,唉,真不知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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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10-2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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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法律问题,不另开贴了,省的某人挑理
像主楼这样的,女方想离婚也不好离了啊,债务是家庭的债务,离婚岂不是也得承担相当一部分?
凳子叔叔,咱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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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10-2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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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 KYOKO 的帖子
女方不要财产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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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10-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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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KYOKO 的帖子
女方有很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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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10-3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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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可以不要,债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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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10-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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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 KYOKO 的帖子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他自己惹得麻烦,他也好意思让女方替他偿还?
[
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5-10-3 10: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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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5-10-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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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 大将文钦 的帖子
什么叫好意思?
是不是男方拿自己的烟钱买了10块钱彩票中了500w就全归自己了?我中的500w你好意思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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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5-10-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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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咱是部分同意文大将所说
如主楼案子,假设夫妻共同财产50w,赔偿100w,那如果女方要离婚,那这50w肯定是先拿出来赔偿。还有剩下的50w,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法院判决的话,咱觉得男方该承担绝大部分(咱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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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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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 KYOKO 的帖子
如果是男方是受害者,得到了赔偿,离婚时肯定不能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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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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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5 大将文钦 的帖子
这个咱有点印象
貌似这赔偿是针对个人的,确实不算共同财产。具体法律条文不太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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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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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 KYOKO 的帖子
其实关键问题在于他自称“事发当天下午,他刚在同安购买了新房的家具”,如果他是在网上订的家具,或者是买完家具后又去办别的事,他肇事和买家具没有任何关系,这就只能算他个人债务了。如果他是在买家具的路上肇事,就可能被认为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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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5-10-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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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7 大将文钦 的帖子
文大将这话就外行了
这同公司的职务行为完全是两码事儿。这么说吧,哪怕出车祸的时候他一个人在开车兜风,那同样也是家庭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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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5-10-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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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 KYOKO 的帖子
从婚姻法层面来看,如需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但交通肇事所导致的债务属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如夫妻一方驾肇事车用上述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双方既无共同交通肇事(侵权)之合意,更谈不上分享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故上述两则标准只能用来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是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抑或属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依据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和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综合分析来看,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如肇事车辆为运营车辆并将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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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5-10-3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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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9 大将文钦 的帖子
不知道你哪里转来的
如果是法律条款,司法解释,咱承认;如果是个人观点,咱保留
=============================
百度了下案例,文大将说的对的。“
其酒后驾车外出纯粹是满足个人需要的单方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必然关联”,这是一个案例中的一部分
,足以说明,咱在楼上所说“即使是兜风,也是共同债务”,是错误的。罚酒三杯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5-10-3 12: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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