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给淮南扶老事件下定论需有力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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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法律专家,外国精英对深圳以上法条做下解释:

比如:爱害人本身的证言如何处理。怎么认定这是救助或是善后?

特别是怎么认定这是救助或是善后这一点来看,这些条款是不是“果因倒置”了?

[ 本帖最后由 小贩 于 2015-9-26 1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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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SB的条款,一眼看过去,有点脑子和逻辑常识的人就应该能发现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啊。

居然在咱轩辕还被引用了两次。这算是特例,还是常情了啊?

[ 本帖最后由 小贩 于 2015-9-26 11: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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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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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1:41 发表
请法律专家,外国精英对深圳以上法条做下解释:

比如:爱害人本身的证言如何处理。怎么认定这是救助或是善后?

特别是怎么认定这是救助或是善后这一点来看,这些条款是不是“果因倒置”了?

扶起来-叫救护车-垫付款就是救助善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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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认定是:善后还是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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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事故发生后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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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要证明是救助人造成的损害,就要给出充分的证据,否则不予采纳。

早就有办法了,一些人还在这里不断的抬扛玩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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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要善后就是救助,那当时边上没人。受害人的证言无效。

呵呵。。。。请继续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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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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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0 发表
如果,只要善后就是救助,那当时边上没人。受害人的证言无效。

呵呵。。。。请继续推理。

那就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救助者造成的伤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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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办法,什么办法?就这主贴的扶老事件,你敢用个人信誉担保绝对是“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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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hadowleech 于 2015-9-26 12:11 发表

那就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救助者造成的伤害啊。

请了解一下法律,受害人证言本身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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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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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0 发表
而不是事故发生后的救治。

不对,你要证明事故发生和救助人有关,是你来举证。没有充分证据,就是救助。
比如我认为你杀了人,是我要找到依据来证明这点,而不是你来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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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一对一的伤害案,都是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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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上。。。什么逻辑。老人又不是走一步摔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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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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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3 发表


请了解一下法律,受害人证言本身就是“证据”。

证据不足啊,好比强奸不是女方一句话的事情,还要具体进行各方面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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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摔的时候,老人只要说你在身边。这就有了逻辑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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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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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5 发表
逻辑上。。。什么逻辑。老人又不是走一步摔一步。

你要证明摔了和救助人有关,请你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这点。

老人就是没人撞摔倒的也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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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能证明,摔的时候不在身边。哈哈,那还有争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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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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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7 发表
而摔的时候,老人只要说你在身边。这就有了逻辑关系了。

这样的证据不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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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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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18 发表
除非,你能证明,摔的时候不在身边。哈哈,那还有争议么?

错,是老人要证明摔的时候你在身旁。

好比我说你杀人了,是我来提供证据,而不是你来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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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摔倒”的就一定是“自摔”或不是“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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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第三者,请公平的对待 控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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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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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20 发表
那么“摔倒”的就一定是“自摔”或不是“外力”?

疑罪从无啊,觉得是救助人摔的,就请原告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有什么难理解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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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21 发表
做为第三者,请公平的对待 控辩双方。

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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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可以做为法官和陪审团认定案件的依据的。

这样的条款拿出来,唉。。。。法治的悲哀,人治之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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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只要证言:我摔倒时,他向XX我过来。后来他送我去医院了。

法官就通过自由心证认为:这是碰倒的。因为,老人正常情况(排除掉无突发疾病的因素)下不会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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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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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24 发表
“自由心证”,是可以做为法官和陪审团认定案件的依据的。

这样的条款拿出来,唉。。。。法治的悲哀,人治之大幸。

没有充分证据,就不能认定别人有罪,这是很基本的道理。

没有充分证明就逼迫被告自证清白而非主张的原告一方提出证据,那才是巨大的悲哀。

我们可以想象下,如果性侵犯性骚扰可以单凭借女方一面之词就可以让男方赔偿坐牢,社会会变成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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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普法任重道远

疑罪从无是刑事上的,不是民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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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不要有偏见:老人一定是恶的,年青人一定不是恶的。

这样的偏见很危险。而且这样的偏见来自于“本案无关”,更是有损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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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2: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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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9-26 12:26 发表
老人只要证言:我摔倒时,他向XX我过来。后来他送我去医院了。

法官就通过自由心证认为:这是碰倒的。因为,老人正常情况(排除掉无突发疾病的因素)下不会摔倒。

你搞错了,老人被撞倒还是自己摔倒都不是关键,关键是是否被救助人撞倒,这个由主张一方提供证明,没有充分证明就不能认为救助人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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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象在说 70年前的老人是坏人,后面的年轻人是“石头”里蹦出来的似的。

其实我可以这样认为,那些认为老人是坏人的,其环境很坏。按龙生龙的逻辑。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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