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子中奖500万后与妻子离婚 称彩票是母亲所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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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7: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30 大将文钦 的帖子

我以前就说过一个彩票案例,至今无人能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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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7: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 tiger1970 的帖子

从道理上讲,知道当中奖彩票是谁买的只有他们3个人,既然他们都承认彩票是曾婆婆买的,就应该认定是曾婆婆买的,想否定这点,除非有当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买彩票的人是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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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7: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8 tiger1970 的帖子

以前有人给我介绍的对象就是离婚的,说是男方出轨,离婚把房子给她了,孩子归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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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8: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2 大将文钦 的帖子

我觉得是这样。除非报案,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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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9: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3 大将文钦 的帖子

这个又没说谁对谁错,无非两口子打架。
我们这边的老规矩有一个就是两口子打架只要没动手,男方也没在外边有外遇啥的,女儿赌气回娘家,娘家人是往外撵的----回丈夫那边去,娘家不给你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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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9: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4 tiger1970 的帖子

可不可以这样:曾婆婆去起诉儿子,儿子在法庭上承认彩票是曾婆婆买的,这样法庭就得把中奖的彩票判给曾婆婆了

有了这个判决,袁女士就不能要求分曾婆婆中奖的钱了,而且袁女士也没资格对曾婆婆起诉儿子的案子上诉

[ 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5-7-29 19: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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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9: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5-7-29 17:20 发表
从道理上讲,知道当中奖彩票是谁买的只有他们3个人,既然他们都承认彩票是曾婆婆买的,就应该认定是曾婆婆买的,想否定这点,除非有当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买彩票的人是熊先生

you图样。

首先应该看登记和委托关系。买彩票估计不用登记,因为99.99以上百分之的人不会中奖,全部登记是浪费资源。但领奖的时候,谁登记领奖,谁就是得主,除非有委托关系。但农村特末的有几个会办理这样的委托的,所以基本可以排除有委托的情况。

至于这三个人以为,靠他们的证言就可以证明,是他们一厢情愿。

谁登记领奖谁就是得主,这条尤其因为税务局要确定谁是纳税义务人,这个没法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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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9: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5-7-29 19:31 发表
可不可以这样:曾婆婆去起诉儿子,儿子在法庭上承认彩票是曾婆婆买的,这样法庭就得把中奖的彩票判给曾婆婆了

有了这个判决,袁女士就不能要求分曾婆婆中奖的钱了,而且袁女士也没资格对曾婆婆起诉儿 ...

现实里,的确有类似的案例,两个人“骤雨打黄盖”。但这类情况,一般都是掩耳盗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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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21: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8 ptcn 的帖子

女方让女儿当证人不是掩耳盗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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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奖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疑问的
如果A有证据能证明B偷了中奖彩票,中奖的金额较大,哪怕B没有兑奖,也将面临盗窃罪的起诉,并且盗窃金额以该彩票能够兑出的金额进行计算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5-7-29 2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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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22: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0 邓仲华 的帖子

还没回答咱的问题

男1月1日买的彩票,2月2日离婚,3月3日开奖中了500w,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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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23: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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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5-7-29 16:22 发表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是什么?

话说,如果买了彩票,没看结果就离婚了,离婚后发现中奖了,这是否算共同所有的财产?

只是中奖没领奖,钱还不是自己的吧,超过30天不领还算弃奖呢

从这推导一下,发工资的前一天离婚了,第二天发的工资要不要给对方分?因为这是已经存在的酬劳啊,工作过去一个月都做完了,工资肯定能拿到,跟彩票性质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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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23: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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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精之羽 于 2015-7-29 23:22 发表



话说,如果买了彩票,没看结果就离婚了,离婚后发现中奖了,这是否算共同所有的财产?

只是中奖没领奖,钱还不是自己的吧,超过30天不领还算弃奖呢

从这推导一下,发工资的前一天离婚了,第二天发的 ...

只要中奖的时候还没离婚,必然共同财产

至于中奖没领奖,那是另一回事了。你不领,大家都没有,领了,就是大家的,不矛盾吧?

至于一个月工资啥的,没实际意义,就没必要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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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5-7-29 22:36 发表
还没回答咱的问题

男1月1日买的彩票,2月2日离婚,3月3日开奖中了500w,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http://china.findlaw.cn/info/hy/lihun/caichanjiufen/1033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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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23: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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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5-7-29 23:28 发表

http://china.findlaw.cn/info/hy/lihun/caichanjiufen/1033136.html

我持保留意见

其实我已经想到了这方面,10块钱买5注,可以认为是男单方面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的,不能认为女方也是共同出资人。

如果是1q块钱买500注,我同意女方也是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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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5-7-29 23:36 发表

我持保留意见

其实我已经想到了这方面,10块钱买5注,可以认为是男单方面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的,不能认为女方也是共同出资人。

如果是1q块钱买500注,我同意女方也是出资人。

难道乃认为男的的私房钱(零花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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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00: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5 KYOKO 的帖子

如果是AA制家庭,一方花多少钱买彩票中奖都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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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08: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9 大将文钦 的帖子

女儿并不了解这一次买彩票的情况。
而即使以前老太太不买彩票,也不能推导出这次彩票一定不是老太太买的情况。
因此,女儿的证词不仅无效,而且根本没必要作证。
女儿仅有15岁,属于未成年。在没有很硬的理由的情况下,把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拉入父母之间经济纠纷和离婚相关案件,甚至客观上造成使女儿“站队”的结果,对女儿的心理是十分不利的。

如果这事儿是女方干的,我只能遗憾的表示----这当妈妈的一点都不爱她的女儿----她的女儿根本不如钱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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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0: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就算真能取出监控证明买彩票的是这男的,也不能证明是不是他母亲委托购买吧

这种代买彩票的案例貌似也有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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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9 风精之羽 的帖子

而且近亲属委托购买没写协议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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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0: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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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前面有位说的有道理----领钱的时候登记是谁就是谁,这样才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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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1: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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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同,不可能没有争议,只不过是看屁股坐在哪一边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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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2: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老虎伯伯想的太简单了,没争议不可能

比如一女人中了500w,她让老公去领(这完全有可能吧)。没想到这老公早就红杏出墙,正琢磨着和她离婚呢。然后这老公领奖的时候就登记是他母亲,这钱女人就一分没有了。这公平吗?

虽然咱的例子比较极端,但这样便宜恶人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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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2: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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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遇上这种事还能有什么办法吗?
有心算计无心,那不是一算一个倒?所以说啊,夫妻之间一个是要互相信任,一个是要互相提防----这两个似乎矛盾,但其实做起来并不矛盾。
互相信任,就是夫妻站在同一阵线上,对外态度一致。
互相提防,就是对外的态度不能超过另一方对外的态度,始终保持自己可以撤出来不受太大损失的情况。
换一句话说,就是任何时候不能把老本儿压上去。你把自己完全交给别人,你就没有自己啦----你的安危只能全靠他人。

所以说,你这个例子,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女人绝不能让老公单独去领奖,而应该双方一起去,最终签字女人亲笔签。如果生病,硬撑着也要去。如果实在没办法去,请娘家出委托人(比如说兄弟,传统上娘舅是很有地位的)“帮助”丈夫领奖,一定堵住这个为所欲为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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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2: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2 大将文钦 的帖子

你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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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2: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5-7-29 23:41 发表

难道乃认为男的的私房钱(零花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妻管严本质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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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4: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4 tiger1970 的帖子

所以我认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看取得财产时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分居或在闹离婚,这就相当于婚姻暂停,不应视为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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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5-7-30 14:45 发表
所以我认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看取得财产时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分居或在闹离婚,这就相当于婚姻暂停,不应视为正常状态

这个看法,在处理“婚内强奸”的案子的时候经常拿来用
从强奸罪的定义来看,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犯罪对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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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20: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8 tiger1970 的帖子

说实话而已。
你即把人想的太坏,对人要求又太高。

此案中很难证明彩票是谁买的,所以她女儿的话还是很有参考价值。
一般平时不买的,或者很少的。一般偶尔买也是买单注的。

[ 本帖最后由 墨叶 于 2015-7-30 20: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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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20: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8 邓仲华 的帖子

貌似中国法律一般不认可“婚内强奸”,少数几个案例都是没办结婚证或已经判决离婚的,严格说那些案例不属于“婚内".

对于一方买彩票中奖算不算共同财产,个人认为,从道理上讲,如果彩票是两人正常过日子时买的,应该算共同财产。如果两人第一次在分居或闹离婚时买的,但随后两人和好了,第二次再闹离婚仍然可以算共同财产。如果是两人在分居或闹离婚时买的,两人没有和好,直接离婚了,这就不应该算共同财产。因为分居或闹离婚时属于反目成仇,中奖的一方凭什么把奖金分一半给仇人?

当然,法律怎么规定的是另一回事,毕竟法律规定也未必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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