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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凳子叔叔,学生又来求教法律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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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5-2-26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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凳子叔叔,学生又来求教法律问题了
今天看了《法律讲堂》,有一个案例。
某女嫁给了某男,而某女在婚前已经怀了他男的胎,而某男婚前就已知了(具体案例还要复杂点儿,不过同问题无关,就不说了)。婚后某女产一子,某男对外都宣称该子是其亲生。后来不久某男逝世,请问,该子能否继承某男的遗产?(当然,事实是清楚的,就是该子非某男亲生)。栏目里说是的,这种情况下,该子和某男是“拟制血亲”,权利和义务同亲生子女相同,也就是该子有继承权。
举个例子,某女带一3岁的儿子嫁给某男,该子和某男是“继父和继子”关系,这是毫无疑问的。假设
A:1年后,某男逝世,该子同样有继承权?
B:该子到18岁的时候,某男和某女离婚了。问题是,这种情况该子还有没有继承权?相对的,他有赡养某男的义务吗??
以上,A、B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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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5-2-2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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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鸟,贵轩法律爱好者就咱一个鸟咩
违法必先知法,你们不该介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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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5-2-27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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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哥咱見你喊的是鄧子兄,又沒問說炎陽你怎麼看,那我當然就不便打擾了,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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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2-2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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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你都点名了又想要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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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2-2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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凳子叔叔不鸟我,你们又。。
咱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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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2-2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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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个看法吧。
宣称是他的儿子没有用,要看户口本上怎么写。
第一个,一个男子死,其父母妻均为第一继承人,属于他的那份财产由这三人共同继承。如果其父母已经去世,当然是其妻为唯一继承人全部继承。
如果其妻子不久死亡,财产则由其妻子之子和其妻子父母共同继承,如果其妻子父母已经去世,全部财产由其妻子之子继承。
如果其父母妻均在男子前去世,这一家只剩下男子和其妻子的儿子,如果男子再去世,则财产由其法律上的儿子继承----就是其妻子之子继承,无论他是否为该男子亲生。
当然,如果法律上这个孩子与男子没确定父子关系,则不能继承此遗产。
第二个,该男子既然已经与该女子离婚,则该女子不是其妻子,其财产由男子父母和再娶的新妻子共同继承。如果该男子未再娶,则由其父母继承。如果该男子父母去世且再娶的妻子也去世,则由其再娶的妻子的儿子继承。如果该男子父母去世且再娶妻子也在他之前去世且无子(或者干脆未再娶),则由其兄弟继承。
总之,前妻的儿子是无法继承遗产的。
但是,前妻的儿子受到该男子15年养育,因此应酌情对该男子的生活有扶助义务。
该男子如果对前妻的儿子有感情,可以在遗嘱中用赠予的方式给孩子一部分钱。
上述是我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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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5-2-27 14: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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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2-2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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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1970
于 2015-2-27 14:52 发表
一个男子死,其父母妻均为第一继承人
這看法好像也頗不合時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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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2-2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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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tiger1970 的帖子
关于A,老虎伯伯的意思是某女的该子是无继承权的
可这又同案例中的“拟制血亲”矛盾了
B我同意,无继承权,有一定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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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2-2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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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赤炎陽 的帖子
这个条文应该现在还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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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2-2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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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KYOKO 的帖子
我的意思不是没继承权,而是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只要有一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就没其他人什么事情。
换一句话说,一个男子死,他爹妈也死,只要他老婆还活着,就是他亲儿子也不能继承,全是他老婆的。
配偶永远在子女之前。
我大致是这样记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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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2-2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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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5-2-27 14:59 发表
这个条文应该现在还执行吧。
暈,我錯了,我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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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2-2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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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老虎伯伯肯定错了,父母子女配偶就是第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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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2-2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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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5-2-27 15:13 发表
那老虎伯伯肯定错了,父母子女配偶就是第一顺序
那具體是怎麼分呢?原則上假設1父1母1妻1子1女來說
不考慮經濟,未成年等需要來說,就是各2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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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2-2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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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KYOKO 的帖子
是吗?子女也算吗?
我记得要是有人去世,到银行去把他的存款转到他妻子名下,需要公证一下其父母还在不在,但是没听说要出示其子女放弃继承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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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2-2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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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1970
于 2015-2-27 15:17 发表
是吗?子女也算吗?
我记得要是有人去世,到银行去把他的存款转到他妻子名下,需要公证一下其父母还在不在,但是没听说要出示其子女放弃继承权的文件。
這問題我會這麼猜測,絕大部分情況妻子和父母算是"兩家"
妻子和子女算一家
夫死,錢分給妻,子
和夫死錢都給妻
妻死了再給子是一樣的
====
中國人礙於吃相問題,兒子不會動老娘的錢的,反正到頭來還不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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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2-2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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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 白炎陽 的帖子
不一样。
对于银行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我多少知道一点。
要是要提取已经去世的某男子的存款,需要带该男子死亡证明、该男子父母均去世的公证函、户口簿和妻子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因为该男子的遗产有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母亲、妻子,三人均分。
这不是按家分的问题,而是按人头分的问题。
按照这个分法,没儿子的份,不管是亲儿子还是养子。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5-2-27 16: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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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2-27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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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A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尚无明确尺度。
有观点认为,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达5年以上的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B问题,参见此案例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 ... 521836002920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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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5-2-27 18: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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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2-27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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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邓仲华 的帖子
以你的案例来说,赡养义务必须尽(这咱完全同意)
但互相的继承权呢?看凳子叔叔对A的解释应该同样是有的
但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几乎是仇家相见了,再来谈他们的继承权有些扯。退一步,如果法律认定他们互相有继承权,必然导致他们立一份遗嘱,相互把对方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嗯 这样的遗嘱应该不算是违反“公序良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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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2-27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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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5-2-27 18:24 发表
以你的案例来说,赡养义务必须尽(这咱完全同意)
但互相的继承权呢?看凳子叔叔对A的解释应该同样是有的
但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几乎是仇家相见了,再来谈他们的继承权有些扯。退一步,如果法律认定他们互 ...
如果没有遗嘱,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定继承,当然如果已经是仇家相见了,难免要出纠纷打官司,这需要进行调解或按事实和法律宣判。
有遗嘱就按遗嘱进行继承。这都不影响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另外,既然提到继承的问题,就再提一下还有一个“遗赠抚养协议”,它的法律效力高于任何形式的遗嘱(哪怕是公正过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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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2-27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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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仲华
于 2015-2-27 18:41 发表
如果没有遗嘱,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定继承,当然如果已经是仇家相见了,难免要出纠纷打官司,这需要进行调解或按事实和法律宣判。
有遗嘱就按遗嘱进行继承。这都不影响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另外,既然 ...
我的意思是,如果是一方立遗嘱,把对方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必然不会告知对方
如果是“有遗嘱就按遗嘱进行继承”,必然没对方的份。主要的,这遗嘱对被继承人而言是无害的,不立白不立,立了不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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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2-27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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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5-2-27 18:47 发表
我的意思是,如果是一方立遗嘱,把对方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必然不会告知对方
如果是“有遗嘱就按遗嘱进行继承”,必然没对方的份。主要的,这遗嘱对被继承人而言是无害的,不立白不立,立了不白立
那没办法,这是被继承人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5-2-27 19: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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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2-27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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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1970
于 2015-2-27 16:24 发表
不一样。
对于银行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我多少知道一点。
要是要提取已经去世的某男子的存款,需要带该男子死亡证明、该男子父母均去世的公证函、户口簿和妻子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因为该男子的遗产有三个第一顺序 ...
这不能说明同题。如果儿子没有成年,而男子的父母又死了,妻子当然可以一个人提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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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5-2-27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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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宫开发商
于 2015-2-27 19:08 发表
这不能说明同题。如果儿子没有成年,而男子的父母又死了,妻子当然可以一个人提取存款。
没错,必须有子女的份额。稍微复杂一点的是,丈夫的银行存款除了人身损害赔偿金,婚前个人财产等少数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情况外其他诸如工资等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需分一半给妻子外剩下再作为遗产来父母配偶子女三份均分,当然子女未成年的话妻子仍是监护人,可以代为管理子女的财产并用来为子女生活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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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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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女带一岁幼子和某男结婚,该幼子亲父已经过世,一个月后某女意外身亡。那么,某男作为继父,必须抚养该幼子到18岁?还是该幼子的法定监护人变成该幼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如果亲父还在,那是否法定监护人变成亲父?
这情形有点不尴不尬啊,照理来说,某女已经死亡,该幼子自然和某男没有关系了。难道还是继父和继子的关系??
ps:更正一个咱错误的观点,年轻一辈如果有赡养的义务,那他必然有继承权的权利。不存在咱上面说的,无继承权、必须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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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5-2-28 11: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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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5-2-27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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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最近对继承问题这么关注,是不是在惦记哪个守寡富婆的家产?
新《尼罗河上的惨案》即将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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