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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元、清之比较——以蒙、满生存境遇为例
索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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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3
#1
发表于 2014-4-21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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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清之比较——以蒙、满生存境遇为例
论坛里在讨论元清,索伯清跟着凑一单子,说一下蒙元时候的民族政策。当然,这个话题不是在贬低哪个,抬高哪个,因为就民族政策的失败来说,两家好比哥两比JB,都一个屌样!因为这两个王朝都力倡、力行民族间的不平等!本帖子的意思只是只是比较一下这两个公开提倡不平等的王朝之间的特定一方面——普通民众生存境遇上的区别。
人类社会中的所有不平等最终都会落实到一个最基本的方面,最终都要以一个最基本的方面体现出来,那就是绝大多数底层民众在经济上的状况,或者说生存状态上的富足与贫困。换句老百姓的话,你的日子过的比别人好呢,还是不如人。
在这个方面,史料多多,索伯清的能力有限,只找了了为数不多者挂这帖子。
蒙元是明确宣布了自己的民族政策的,那就是四等人的等级,四等人之间应该不平等:
蒙古人地位最高;
色目人地位次之;
中原汉人以及契丹人等地位又次等;
最后被蒙元奴役的南宋之下的汉族民众的为最低。
这个“四等人”的不平等,最直接的体现在法律制度上,不过呢,俄还就是那个看法:
人类社会中的所有不平等最终都会落实到一个最基本的方面,最终都要以一个最基本的方面体现出来,那就是经济上的不平等。换句老百姓的话,你的日子过的比别人好呢,还是不如人。
具体地说,“四等人”这个被元朝法律确定了的民族间的不平等制度,是否导致了蒙古人的全体都比别的族群活得富裕、滋润?
而清朝对自己的民族政策并没有像蒙元那样赤裸裸的公开宣扬不平等,不但这样,而且有过一个极端“温情脉脉”的表述:满汉一家。似乎好像,对蒙古族,也有类似于“兄弟”的温情称谓。
那么,这样“温情脉脉”的表述是否就意味着满洲旗人全体的日子很其他族群的绝大多数一样?
两个问号都要要看史书上的记载,从那里的记载中找寻根据比较好。
首先看蒙元时的蒙古人。
在当时,最高级的蒙古人的高贵在《元史》中是怎样体现的呢?体现在哪里呢?这似乎有些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最普通最广大的蒙古民众在生活条件上都沾些好处,可是,俄找不着这样的制度,反倒是觉着蒙古民众的生活条件完全与“四等人”不沾边。我们且看《元史》中的几条记 录:
“六月,省臣议:‘签起秃鲁花官员,皆已迁转,或物故黜退者,于内复有贫难蒙古人氏,除随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及掌兵万户,合令应当,其次官员秃鲁花,宜放罢,其自愿留质者听之。’”《元史》卷九八《兵志一》。
这条记录中出现了“蒙古贫难人氏”字样。这里说的“贫难蒙古人氏”显然就是贫富分化后,生活困窘的蒙古族军士。从这个记录中可以问一下,倘若元朝时的蒙古人的地位,个个都高于别的民族,个个都像清朝时的八旗子弟,怎么会沦落到“贫难”的地步?而且,这些人的数量还不少,以至于要中央政府专门讨论对这些人的照顾措施。更而且,这还是元世祖忽必烈时候,元朝的国力正处于上升阶段的的情形!
再看一条:
“比闻蒙古诸部困乏,往往鬻子女于民家为婢仆,其命有司赎之还各部”(《元史·卷26》,《仁宗本纪》三。)
这 个就更明白不过了,人数众多的蒙古各部贫民生活难以为继,以致要沦落到卖儿卖女为奴婢以求生存的地步!“往往”二字代表这是一种常态,经常性的,群体性的 常态。
这就是地位高于其他民族多多的蒙古人?元朝“四等人”中地位最高者的蒙古人生存状态?!
当然,元朝政府似乎还是很照顾这些人的,还会动用政府财政出 钱赎买,这似乎说明蒙古人的地位“高”,但是,沦落到卖儿卖女的过程中,元朝政府做了些什么呢?为什么就没有在蒙古民众卖儿卖女之前施以救助?等到卖儿卖 女的情形出现,元朝政府才想起拉上一把,无论如何算不上幸福吧?无论如何,这个记录体现不出他们的地位“高贵”吧?这些最最普通的蒙古底层民众。
类似的记录还有:
“命官家属流落边远者,有司资给遣之;其子女典鬻于人者,听还其家”(《元史·卷27》,《英宗本纪》一)
“命 官”,也就是元朝政府的官僚,当然,也包括蒙古族官僚。这可不是什么等闲的蒙古民众。在这条记录中,就算蒙古官僚的子女,也会落到生活窘困被迫卖身的地 步,还真不知这个蒙古族在元朝的最高一级人,到底“高”在了什么地方。
同样是在这个《英宗本纪》一中,竟然有“蒙古流民”的称谓,这些人就是蒙古民众中因为 生活困苦,不得已流亡度日的极端赤贫者。把蒙古人定为“四等人”人中最高贵的元朝也会有如此这般的惨景,这算什么?
以上,是从《元史》中略微注意摘取的。在《元史》在之外,元朝的史料中能见到更让人吃惊的材料:
如至元二十八年(1291)六月的一圣旨中说:“泉州那里每海船里,蒙古男子、妇女人每,做买卖的往回回田地里、忻都田地里将去的有。”要求禁止此类行为(《通制条格》卷27《杂令-蒙古男女过海》。)
看, 元朝时,“四等人”中最高贵的蒙古男女,都有被卖到“回回田地里”做奴隶的,更远的,还有被卖到“忻都”的。“忻都”这个地方,费劲查到的结果——印度。 “高贵”的蒙古男女被卖到阿三那里受虐了。
再如《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更有《禁典买蒙古子女》条:
至治改元诏书内一欵(款):回回汉人南人典买蒙古子女为驱者,诏书到日,分付所在官司,应付口粮,收飬听(听)候。具数开申中书省定夺。
也 就是说,在蒙古族地位空前“隆升”的元朝,蒙古人中最广大的底层民众的生存状态并不比其他被压迫的各族人民强多少!连“四等人”中地位最低的“南人”也敢 买卖蒙古人!
还以《元史》为例:
“蒙古军在山东、河南者,往戍甘肃,跋涉万里,装橐鞍马之资,皆其自办,每行必鬻田产,甚则卖妻子。戍者未归,代者当发,前后相仍,困苦日甚。”(《元史》卷一三四《千奴传》)。
这是指蒙古普通百姓负担的兵役说的,这类兵役负担极为沉重,马匹、武器、衣服、杂器都要自己负担,在山东、河南的蒙古军人每逢前往甘肃戍边,每次都要卖田地、房屋甚至出卖老婆孩子来筹足这些装备。如此这般的“四等人”中的“高级”人,似乎还不及没有兵役负担的普通百姓!
除了兵役,元代蒙古牧民还要负担驿路上的驿站负担,这个名为“站役”的负担往往也沉重到了“鬻其妻子以应役”(《蒙古族通史·上》)。
诸 如此类的负担,就是蒙古普通百姓沦落为奴婢,被买卖的祸根。一遇到天灾人祸,卖身为奴者多多:
仁宗延佑三年(1316年),岭北地区暴雪厚达丈余,穷苦牧民只能出卖妻儿换取粮 食活命,甚至于人吃人。时至英宗致治2年,(1322年),政府才暂立宗仁卫收养,这个“宗仁卫”一成立就收养三千户,来得及被收养的蒙古饥民子女有三千户,等不到被收养,被出卖了的有多少,那就无知了。这个“宗仁卫”成立一个月光景,就收养万户!(蒙古族通史)
说起来,政府救助了 一把,但是,能落到这个地步,怎么就能证明最广大的蒙古草民是“四等人”中最高贵者?
对于元朝时的蒙古族底层人民的生存状态,民族史学家白翠琴先生在《略论元朝法律文化特色》,中有极精辟的论说:
“元 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处横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贵族 ,而广大蒙古、色目劳动人民与汉族劳动人民一样,过着受压迫剥削的生活。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 乡和海外当奴隶的,这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也屡见不鲜。早在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1264-1294),即有被当作商品,从泉州港贩卖到“回回 田地里”和“忻都(今印度)田地里”去的。大德七年(1303年),元政府下令,对不畏公法将蒙古人口贩入番邦博易的人要严加治罪,并命市舶司官员,对出 洋船只在开航之际,要留心检搜,发现“如有将带蒙古人口,随即拘留,发付所在官司解省”。并且还发生过回回、汉人、南人典买蒙古子女为驱的现象。
元 朝时的统治最高层是蒙古贵族不假,但是,这么极少数一小撮人能不能代表整个蒙古族???它们的颐气指使能不能代表最广大的蒙古民众的悲惨生存在状态??
在蒙古族地位空前高扬的元朝,最广大的蒙古族人民也根本不是“四等人”中地位最高贵者!也即是说,所谓“四等人”的法律规定是根本没有落在实处的!最广大的蒙古民众没有从这样的,被法律规定的“四等人”法律中得到任何高于它族的任何好处!
接下来看看清朝的满洲人。这个在清朝地位高高,却没有“第一等”名号的满洲人群是什么光景。这里专门拿“旗饷”做例子
“清朝的旗饷包括政府发给八旗武官的官俸与发给八旗兵的粮饷,总称八旗官兵俸饷。清军入关后,为了拱卫京师重地,首先在北京周围设立驻防八旗。从顺治元年开 始,便发放一定数量的银两作为兵饷,当时“八旗前锋、护军、拨什库、甲兵每月给饷银二两;匠役,每名给饷银一两7。顺治二年,发给听事人役,月给饷银八 钱”(《大清会典》卷37)。
顺治六年又规定“步兵月给饷银一两”(《八旗通志•初集》卷29)
以后饷银陆续有所增加。顺治九年,前锋、护军饷银各增加一两;次年领催的饷银也相应增加一两,均为三两; 顺治十年,步兵拨什库月给饷银一两五钱(《八旗通志•初集》卷29)
与此同时,驻防各处的八旗兵,清政府也开始酬情发饷。例如,顺治二年(1645年)驻防关口及外省甲兵月给饷 银一两。四年,马兵月给银二两,步兵一两五钱,防兵一两(《大清会典》卷37)
到康熙初年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业已结束,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八旗放饷亦有所增加。康熙九年(1670年)题准,“前锋、护军、拨什库月给饷银四两。甲 兵月给饷银三两”。康熙二十四年,又规定“亲随弓匠头及各旗弓匠头,月给饷银四两,其余弓匠月给饷银三两。”二十五年步兵饷银每月加给五钱(《大清会典》卷39)。
这一条史料中,“前锋、护军、拨什库月给饷银四两”,这些兵的“年俸”48两。从《中国官场百态》这本小书里读到一个数字,一个县令,每年的年俸也不过42两银子。(当然,这并不是说清朝的县令过的日子苦,不是的,恰恰相反,“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县令虽然到不了那个程度,但是,每年四位数的银子进项是可以保证的(《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俄举这两个数字的对比,不过是想说,在满清诸位大君的眼中,科举出身,汉民族占比极大的基层官僚的经济地位是比不上给它们看家护院的大头兵的!这也算一种变相的“四等人”歧视,而且是更为隐蔽且极端的歧视。
康熙二十年曾准:“前锋、护军、拨什库、马步每岁给饷米四十六斛,步兵照旧给二十二斛,俱按春季二委支给”(《大清会典》卷39。)
康熙三十七年,再次补充规定“各省之拨什库等,每月给予三两钱粮,又小拨什库,每兵增饷银一两,每月支饷银三两”(《大清会典》卷39。)
不断的给旗兵们加饷涨工资,这样的关爱呦!
由于八旗兵军旅生活和特殊性,出于对行军作战用马的需要,清政府在分给八旗兵粮饷的同时,另一咱补助,即马乾银。当时规定驻防兵丁每人需养马三匹,遇征调 时一匹乘骑,二匹载军装食用,均由官方发给草豆。顺治四年(1647年)曾规定:“马乾草豆照例按季关支,春冬有豆草处,每匹月给豆九斗、草三十束,无豆 草处月给乾银一两。夏秋有放青处,月给乾银五钱,无放青处,月给乾银九钱”,翌年“各旗兵马每匹日给草二束”(《大清会典》卷39。)。
无豆草处则折给银两自行来买。由于各地草豆粮价因地不同,雍正帝曾对米豆草等进行统一调整,“各省驻防官兵,折给米草豆等项,价格不等,著交与吏、户、兵 三部,将各省驻防及绿营官兵折给价值,除照每年题定数目折给省分外,其每年多寡不等,未定折给数目之省应照各省屡年折给之中价议定,价值已定,易于遵行”(《大清会典事例》卷203)。
以上两则史料中满洲大君们对旗兵的优抚细致入微,连养马钱也要给,这似乎是那些“装橐鞍马之资,皆其自办,每行必鬻田产,甚则卖妻子”的蒙古军士们不可企及的。
“养马钱”自然是应该养战马用的,但是,历清一代,马乾银却成了八旗兵生活来源的重要补充:因种种原因,马匹数目减少,但仍按原额领取马乾银,多余款项成为八旗兵生活费用,故民间曾有 “人吃马”之说。
以上史料,也只是述及八旗兵,还没有述及八旗武官,因为这路武官的薪俸更为优厚!只是这些八旗兵丁的薪俸就足以使它们衣食无忧了,那么,薪俸更为优厚的八旗武官更是如此!所以不举例子了。
更进一步的,满清大君们也对八旗兵的家属优待有加,因为清朝政府一向认为“八旗为本朝根本,国家莫有要于此者”。所以,除了对旗兵本人按时颁以钱粮外,还累及其家属:
康熙十一年(1672 年)就规定“前锋、护军、拨什库兵丁阵亡,被伤身故者,其妻子支给饷银饷米之半”。之后优抚制度进一步完善,“官兵身故后,无论伊妻年岁、有无子嗣,情愿 守节者,该管官俱保,给于半俸半饷一周年。若食半俸半饷之官兵身故,其妻仍然照伊夫所食半俸半饷之数给与,不行复减。阵亡官兵寡妇无嗣,或子年幼,无钱粮 者,照伊夫原食俸饷之半给与养赡终身。如伊子长成当差,其银米足抵寡妇所食半俸半饷之数,则停其支领。前锋、护军、领催、披甲人等,曾在军前行走立功。因 老病告退,每月给银一两,米一斛;身故后,其妻照伊夫所领银米之数继续领取一年。若未立功便老病告退者,无所依靠,每月给银一两,身故后,其妻照顾一年。 无嗣无依之独身寡妇,由该佐领和骁骑校具保,给与养育兵钱粮养赡终身。出征官兵阵亡或受伤病故后,预借银两可以具奏免还”(《钦定八旗则例》第4卷•倦饷)
关于清朝对满洲旗人有多好,硬证据多多,限于自己的阅读所限,就只找这些,俄对清季物价水平的只是几乎为零,所以上述清朝养活旗人的诸多银钱、粮食数字能使满州旗人的生活水平处于当时什么程度,着实不敢乱发议论,但是,依着俄的浅薄阅读所知,有清一代满州旗人卖儿鬻女从来没有!但是,崇尚奢华的纨袴膏粱却成群结队!相信“八旗子弟”这四字什么含义,有些中国文史常识这都该清楚!而且,有清一代,中国的天灾不断,因官府救治不力,甚至于根本不愿救治,饿死百姓多多,但是,唯独没听说过把满州旗人饿死一个的记载。也许有,但是,俄的能力不达,找不到这样的饿死满洲旗人的例证。再对比《元史》等史料中,蒙元时期蒙古最广大民众的惨景,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元朝的“四等人”制度,是一条“只认衣裳不认人”的疯狗,只要是下层民众往死里咬;满清的民族压迫政策灭却是“只认自家人”的好狗!
辛亥革命之后,满清完蛋,八旗兵解散,“旗饷”制度崩解,满洲旗人的好日子也到头了:
成都驻防城“阖城旗族约一万 四千余人,其中能自立者不过十分之一二,余皆家无恒产……旗人束手无策,呼诉无门,儿啼于旁,妻缢于室,甚至白头之父母不忍重累其子,因而自杀其身,其男 女老幼中霄家自尽者不可一二数”(《满族社会历史调查》)
绥远城旗兵停发旗饷后,“有的倾家荡产,沿街行乞,或逃外谋生。在民国统治的后十几年中,满族人民因饥饿、受冻而死的 连年不断。据《绥远通志稿》云:‘民国初年,绥远城尚有满民八千,而到民国二十几年,则仅有满民四千人,’”(《满族社会历史调查》)
…………………………………………
奇哉怪也,为什么不做工养家?不会手艺总还能卖苦力吧?为什么能活不下去?
看,一旦“旗饷”没了,满州旗人的日子马上一落千丈,几乎和史料中的蒙古民众一般无二了。但是,我们要注意,造成蒙古民众生存境况惨绝的原因是高高在上者的酷烈剥削和天灾;但是,满州旗人的生活窘困却不是因为上述原因,因为在东北一向从事生产劳动的正身旗人,他们在“旗饷”断绝后就没有产生严重的就业问题,因为他们与汉族人民同样进行农 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都能自食其力。
诸位满洲大君们,都是在搬砖砸脚。
元、清都是国史上的正统、统一王朝,对咱国当下的影响与贡献不可抹杀,论坛讨论,对它们我们应该“河蟹”一点。不过,将二者作为对比,纠正一些“常识”中的谬误,倒是很应该的。
[
本帖最后由 索伯清 于 2014-4-21 23: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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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唐史的贴子上,如果能象这贴这样,估计支持你的人会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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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落叶聚还散 的帖子
深表赞同。
感谢楼主普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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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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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蒙古平民杀戮南人地主也只需付一头驴的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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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聚还散
于 2014-4-22 08:33 发表
你在唐史的贴子上,如果能象这贴这样,估计支持你的人会多不少。
谢老兄抬举,这样的写法,俄是头一次尝试,以后俄继续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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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4-4-22 12:17 发表
如果蒙古平民杀戮南人地主也只需付一头驴的价钱
不敢苟同。因为被拐卖到阿三国的蒙古贫民就没有把南人地主宰了。而且,敢于拐卖蒙古贫民的汉人地主,呢必然能限制蒙古贫民的本事,有这个本事的汉族地主,焉能用一头驴的价钱被宰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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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分四等人一事,不见于正史记载
或者是不成文的惯例,或者是清朝篡改史书?
据明史记载,朱元璋也曾经感叹不能生活在元初时代,如果不是清朝乱改,那就是元朝并非像后来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不堪。直到明中叶,任有不少人人说元朝的税赋,要轻于明朝,要知道明朝的税,已经是非常轻的了。
黑元朝,主要是清末革命党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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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4-5-20 07:40 发表
元朝分四等人一事,不见于正史记载
或者是不成文的惯例,或者是清朝篡改史书?
据明史记载,朱元璋也曾经感叹不能生活在元初时代,如果不是清朝乱改,那就是元朝并非像后来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不堪。直到明中 ...
四等人制度,作为制度并没有明文公布过,但它确确实实存在于政治、司法、社会等各个方面,这种制度的蛛丝马迹在史籍中有很多。所以不大可能是清末革命党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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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不同的红色
于 2014-5-20 10:24 发表
四等人制度,作为制度并没有明文公布过,但它确确实实存在于政治、司法、社会等各个方面,这种制度的蛛丝马迹在史籍中有很多。所以不大可能是清末革命党编的。
这就同咱看到的违背了,貌似四等人就是元朝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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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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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四等人制度,中学历史课本里还有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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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4-5-20 12:25 发表
这就同咱看到的违背了,貌似四等人就是元朝的基本国策
不算是基本国策。
1、元初没有所谓四等人制,中期以后才有。
2、这个制度不见于明文,没有哪条法律或圣旨明确的说:“奉天承运,朕要把老百姓分成四等”,整个元朝都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字眼。
3、四等人制度确确实实存在。这从元朝的司法判例、文献记载中随处可见,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之间的等级差别是明显的。
4、但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之间的区别却有是模糊的,有时候这种人会被认为是汉人,而另外的文献或判例中却会被认为是南人。有的这里被认为是蒙古人,那里却被认为是色目人。
所以综上所述,四等人制度,很可能是一种元朝中后期形成的不成文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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