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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 201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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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丽:晚清上海禁毁小说初探
摘 要 晚清时期,随着西方新的印刷技术在上海的推广和应用, 上海逐渐成为近代中国的印刷中心和出版中心,也就成了晚清政府查禁小说的主要地区。本文根据几则新闻材料,试图揭示出晚清时期上海禁毁小说的真实情况。
关键词 上海租界 晚清 小说禁毁
鸦片战争后,上海开埠,英美法等国纷纷在此建立租界地。租界内拥有独立的市政管理机构,成为不受清政府控制的国中之国。宽松的政治环境吸引着报刊杂志等新型传媒纷纷到此创办发行,加之新的印刷技术传入,书局林立,上海逐渐取代苏州成为近代中国的印刷、出版中心,这些都使得上海的禁书运动具有了不同于以往其他地域的独特性。且看光绪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申报》刊登的一则官府告示:
禁刊印淫书示
钦加三品衔升用道候补府正任松江川沙抚民厅调办上海租界会审事官罗为出示谕禁事。奉苏藩宪李、臬台朱会札:照得淫词小说向干例禁,前于同治七年奉前抚宪丁通饬禁毁在案。迄今事阅多年,不无日久玩生。近闻上海有等淫棍丑类,竟将前禁《金瓶梅》、《红楼梦》等项淫书工楷缮写,绘图付印。少年子弟见之,贻害实非浅鲜。所幸尚未印成售散,亟应预先查禁,以儆邪淫而维风化。合亟札饬。立即遵照出示,晓谕同文、积山各书局,无论西商、华商所开,或照请领事官,或传谕局主,均不得违禁代为刻印。其余活字之铅板、锡板并木板等一体禁止。务期多缮示谕分贴各书局书肆门首。凡淫书之类,一律毋许代印。倘敢故违,察出定干严惩等因到廨。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各书局书肆人等一体遵照,倘敢故违,察出定干严惩,决不宽贷。其各禀遵毋违特示。
“淫词小说向干例禁”,这份告示除了重申禁令外,还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租界内禁书须由专门的人员,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来执行。
首先,布告的发布者“上海租界会审事官罗”指的是罗嘉杰,他原本是上海川沙抚民厅的抚民同知,现调任上海租界会审事官。1869 年,上海公共租界内成立会审公廨,这是一个中西混合法庭,由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清廷在租界内禁书就要由此会审事官来负责执行,这份告示也须由他发布。再者,租界内华洋混居,其中的图书出版机构既有西人所办,亦有中方资本。据《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租界内凡涉及外人的案件,必须由领事或领事所派之人会审;受雇于外人的华人涉讼,也需有领事或领事所派之人到堂听讼;纯粹中国人之间的案件,领事不得干涉①。因此对于华商书局,会审事官可直接传谕局主,要求其停印淫词小说;而对于西人书局,则必须照会其领事,由其领事陪审,一同处理。告示中也写明,对于租界内的书局,“或照请领事官,或传谕局主,均不得违禁代为刻印”。还有一点很值得注意:尽管当时租界内刊印小说的书局很多,但布告中明文禁止了同文、积山这两家华资书局,而当时影响力很大的申报馆却未被提及,恐怕就是碍于其创办者美查的英人身份吧。
第二,晚清禁书受到新印刷技术的冲击。
我国古代小说一向以雕版印刷为主,十九世纪后,铅印、石印等先进的印刷技术先后传入我国,并得以推广使用。因此在这份告示中,同文、积山这两家石印书局,就和“其余活字之铅板、锡板并木板等”一起被禁。由于新式印刷技术省时省力,大大提高了小说的出版速度,明清旧作不断被翻印,充斥于晚清上海的图书市场,这就更加大了官府禁书难度。“自铅版石印盛行, (小说)流播更广,贻害年轻子弟,蛊迷闺阁良媛,深堪痛恨。近尤明目张胆,敢于热闹之区,沿途设摊售卖,甚至茶坊烟馆手持兜售,实属悯不畏法。推原祸始良由石印铅版各坊局争相贪利刷印广售,致奸徒得以辗转贩卖,流毒日盛。”②这段描述出自光绪二十六年上海县颁布的禁书令,新型印刷技术带来了小说市场的繁盛,查禁小说更是难上加难,历来官府的一纸禁令都难敌各书局主竞相刊印小说的牟利之心。
通过上述两点,我们可以得知晚清上海的禁书运动不仅要面对新技术的巨大压力,同时还遭到租界内的种种法律限制。除此之外,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上,上海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由于租界内的会审公廨是一混合法庭,中西方两种法律不可避免地在此出现碰撞和交融。中方委派的谳员在和西方法庭的接触中,开始更为直接地了解和认识西方法律,并在办案中有所借鉴。如《中外日报》于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和七月二十二日所刊登英租界内的两则新闻:
查获淫书
关道袁观察访得租界各书坊仍有出售淫书情事,因札饬英廨谳员张司马严密查拿。司马准即饬差协探拿获某书坊及青莲阁下各书摊主,并违禁各书,押候讯办。
犯禁罚洋
关道袁观察札饬英公廨查究各书摊出售违禁淫书等情,略志前报。前日午后,由张司马升座提讯,原差呈上搜获淫书数种,司马略加研诘,均供无知误犯,惟求宽宥。司马遂判犯禁□书局各罚洋二十元,青莲阁摆摊之庄阿福,罚洋十元,均拨充善举,起到各书当堂焚毁。
新闻中的袁观察就是当过上海道的袁树勋,他看到租界内仍在刊售淫词小说,于是下令给会审公廨法庭内的中国谳员,速速查办此事。谳员张司马派人搜查,拿获一书坊主和一些在青莲阁茶楼下摆摊卖书的书摊主,收缴所卖淫书,并将这些书摊主和书坊主收押审讯。按照清代法律规定:刊刻售卖小说者当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或“杖一百, 徙三年”③的惩罚,但此案免除了被告的杖刑和流徙,而是仿照西法,实施罚洋二十的惩处。据《清史稿》记载,清廷于光绪二十八年,在山西巡抚赵尔巽的奏请下,刑部方议准各省设罪犯习艺所。自此徒犯不再发配,而是按照年限,入本地收所习艺。光绪三十年,刘坤一、张之洞会奏变法,将原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改为罚银。自此清政府正式废除笞、杖二刑④。上海租界内法庭率先采用罚银的方式来惩处刊刻违禁小说者,取消原来对违禁者进行人身伤害的杖刑或流徙之刑。这种相对温和的经济制裁的实施,得因于上海租界内得风气之所先,展示出一种法律文化上的进步。
注: ①吴圳义编《上海租界问题》第203-204页,正中书局印行, 1980年版。
②《中外日报》,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二月二十五日刊。
③王利器编《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 28页。
④柯劭忞等撰《清史稿·志一百十八·刑法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
来源:明清小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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