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老顶判了,本人也愿意接受。但是依然要进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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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常见精神疾病,多起病于青壮年,常有感知,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的不协调,病程迁延,常可发展为精神活动衰退等特征。早期主要表现为性格改变,如不理采亲人、不讲卫生、对镜子独笑等。病情进一步发展,即表现为思维紊乱,病人的思考过程缺乏逻辑性和连贯性,言语零乱、词不达意。此外,比较典型的症状,还有妄想与幻觉。所谓妄想,即毫无事实根据的想象,如认为有人要谋害他等。
很显然,我3楼申诉的唯一目的就是想说明,他这种行为是一种病理而非辱骂。我们可以假设两种场景:
1、“你这个精神病,去死!”这种当然是骂人
2、“你这种行为有点异常,我最近在看关于精神病的书,发现你的行为有点像精神分裂哟,要不要去医院看一下。”这种语句多见于亲戚朋友的劝告,难道也是辱骂?
我只是想说LZ的行为符合精神病理而已,这是书上白字黑字写着的,我只是对照其行为而已,LZ如果觉得是辱骂,大可去找写书的人,让他注明“思考过程缺乏逻辑性和连贯性,词不达意”这种行为不是精神病。
PS:本人自认为以上所诉完全是关于精神病的学术分析,并非针对某人,如果TOP觉得不妥,可以删除,至于扰乱论坛秩序云云,我可不敢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