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10 14:55 发表
1、显然,A打B,A应该接受处理,B应该同情。
B打C同理。
为什么两件事情有了因果联系后,对B的同情就要消失?
因为这时B已经做一个过“度”的事,这个度足以让抹杀掉前面的他应得的同情。
A骗B100元,B因为这事,从此入了骗子一行。那你认为B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就抹杀掉他应得的同情,这才有助社会和谐?或者你认为在 同情B,追究A会让更多的人入了骗子一行的情况下,还是应该一直同情B?
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10 14:55 发表
如果只是一个事件: B 打了C。
那么,暴力机关把 B处理了,这当然是正常的,因为 C交了保护费。
但我们从这事件追溯,发现 A打了B, 那么 A 是否应该被处理呢?
如果我们发现,这个A 正是处理 B打C 这件事的国家机器,那么 A还会把自己处理掉吗?(当然,我没证据证明这些。)
我还就真的要较真一下:
原帖由 中肥仔 于 2010-5-10 10:17 发表
关于A,除非现在你有证据说ZF不追究A责任,否则你怎么能说他不办事!?
而你的逻辑呢?首先是“如果”我们发现,然后是把国家机器与个人行为混为一谈,最后还“当然,我没证据证明这些”!
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10 14:55 发表
2、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人,不会去KFC 找小姐,也不会让政府做炸鸡。
你的意思是政府在这里面不起任何作用。
如果真是这样,赖在政府身上当然没有道理。
可政府的作用是什么?
维护社会治安(无论A打B,还是B打C都是破坏治安)应该是政府的作用吧?
保证人民(罪犯B 在犯罪前应该算是人民)正常生活是政府作用吧?
如果发现政府在其中有失职现象,政府又如何能够脱身做 Z 呢?
我的意思非常明显,就是这事ZF没有失职现象。不应该为B这类失态行为负责。而无论B应不应该被同情,无论B是不是失态杀了C,ZF都应该代B追究A的责任。
在你没有证据说ZF不追究A责任前,都不应该说他不办事。ZF已经交足了自己的功课。而你一方面硬说“ZF 典型的拿钱不办事”一方面又唯恐天下不乱地让人“‘冤有头、债有主,出门左拐是政府’......是让苦主找对人罢了。”这不是典型的逻辑混乱吗?
“让ZF做炸鸡”当然不会,但你看看杨佳一案,他有想办法跳过个人行为,去尝试接触真正相关的国家机器么?或者是你知道国家机器把粗暴执法,“政府在这里面不管任何事”这些做为条例公布并让国家机器的执行人去执行!?如果没有的话,你凭什么能说“冤有头、债有主,出门左拐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