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校园凶杀,全社会有责, 不仅仅是政府,全社会,文化等方面都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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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7: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行凶者的思维方式是泄愤,好比老子在公司挨老总骂。回家打儿子,儿子郁闷了,只能去踢猫。行凶者没办法找冤主债主,只能找自己可以欺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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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密林繁星 于 2010-5-7 17:36 发表
我觉得行凶者的思维方式是泄愤,好比老子在公司挨老总骂。回家打儿子,儿子郁闷了,只能去踢猫。行凶者没办法找冤主债主,只能找自己可以欺负的。

那评价就应该是孬种,而不该有任何赞同的成分。

从这楼往上数三楼,全都忘了:有仇必报和滥杀无辜的区别。
A、一个是社会公认准则,是值得赞同认可的,只有当手段太过激烈时,才会被谴责。
B、而后一个是无论如何,都应该被谴责的,不是被骂孬种就是丧心病狂。
这是杨佳/马加爵和最近几起的区别所在。

对于这种人,我实在不知为何楼上还要给他们寻找合理的理由,可以有理由孬种,可以有理由报仇,但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丧心病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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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20:3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2 黑传说 的帖子

我觉得楼主你误会我的意思了,我只是在探讨这几起校园命案的原因,不是为这些行凶者鸣不平。

的确,他们的这些做法是不对的,就像当年的911一样,当时发生的时候,我心里想,活该,谁让你美国想打谁就打谁呢,遭报应了不是。可是,当看到那些悲惨场面的时候,我就觉得这种报仇方式是错误的。

还有,我觉得楼主所说,好像这些人都没有理性,都没有思考能力,我不赞同。有本事去政府机关里面杀几个啊!他能进去吗?再退一步说,即使进去,能够杀的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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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21: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无论有天大的冤屈,当他把屠刀举向孩子们时,那也p都不是了,为什么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发生,就是因为有
媒体总喜欢把这种人当成弱势来报道,就是有楼上某些人那样无原则的同情,所以,那些凶手知道这样做可以扩大
影响,可以让全国人都知道他的事情,所以,只要有楼上某些人的存在,校园凶手只会层出不穷。

如果所有人以及媒体对这种事情发生后,都只去关注凶手伤害儿童这种禽兽不如的行为,就根本不会有那么多的模仿
者,所以,楼上的某些人,你们其实才是真正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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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00: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4 风精之羽 的帖子

同情罪犯,不等于同意他的行为。
他们本就是弱势群体,采用愚昧手段不能改变事实。

如果我是帮凶,那么那些逼迫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是主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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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07: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0-5-8 00:23 发表
同情罪犯,不等于同意他的行为。
他们本就是弱势群体,采用愚昧手段不能改变事实。

如果我是帮凶,那么那些逼迫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是主谋。

你还不明白么,如果不是因为总有些感情过剩的人会去同情这种禽兽不如的行为,当第一桩幼儿园杀人案出现时就
全社会把凶手当落水狗一样打的话,也许就不会出现后面的几起案件了,正是某些人的同情让这些畜生发现做这种
禽兽的行为也能让别人去了解他们的背景,自然就一桩接一桩的来了。

以我的观点,哪怕凶手以前被人灭了满门也好,再大的冤屈,当他向孩子们举起屠刀的时候,都p也不是了,要我来
看,以凶手的行为,他受怎样的冤屈都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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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08: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最怕就是那些人明明自个违法,他还要动手打对他们处分的警察,比方说冲红灯、比方说酒后驾驶被交警拦住,要罚钱,他还理直气壮地动手打人不但如此,事后罚了钱、扣了分,他忌恨警察,就拿刀去砍警察,这就是某些人砍人的动机。
用不正当之举抵制正当,用更不正当之举消灭做正当事之人,实在是乱套了!
套用新三刘备的一句话:天下大乱,在于人心丧乱。

[ 本帖最后由 三国赤壁周郎 于 2010-5-8 08: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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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08:3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33 海恋 的帖子

国家之间的报复行为显然不能和个人行为做比较。


回复 #36   风精之羽 的帖子

感觉你把因果关系倒置了。

有人同情凶手,是同情他的遭遇。没人同情他乱杀无辜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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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0:2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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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精之羽 于 2010-5-8 07:03 发表



你还不明白么,如果不是因为总有些感情过剩的人会去同情这种禽兽不如的行为,当第一桩幼儿园杀人案出现时就
全社会把凶手当落水狗一样打的话,也许就不会出现后面的几起案件了,正是某些人的同情让这些畜 ...

按照你的这种说法,我觉得明朝根本就不可能出现贪官的。是不是,朱元璋对那些贪官何止是像落水狗一样打,是诛灭九族的。
可是,事实上,明朝的时候,即使是最严厉的时候,还是出现了很多贪官。所以说,不是有死刑的国家,就不会有人去杀人的,刑罚,以及社会的舆论,只是一些必要手段,而不是最终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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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0:3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8 lichunhui 的帖子

我同意两者之间差别很大,可是,你不可否认,在当时发生911的时候,很多仇视美国的人都感到痛快,可是当真正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时候,或者说发生在自己亲人身上的时候,就不一样了。

我的意思是说,像伊斯兰,他做事肯定有他自己的动机,并且还是很理智的。所以,我们应该去探讨他为什么会这么做?而不是,实事求是的说了一些原因,就被冠以同情的帽子,或者就像有人跟进一步的冠以帮凶的帽子。

ps。不要动不动就给戴一个大帽子,这是某些特殊时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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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0:3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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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精之羽 于 2010-5-7 21:08 发表
无论有天大的冤屈,当他把屠刀举向孩子们时,那也p都不是了,为什么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发生,就是因为有
媒体总喜欢把这种人当成弱势来报道,就是有楼上某些人那样无原则的同情,所以,那些凶手知道这样做 ...

照你这么说的话,那些为他们辩护的律师,简直就是同伙了,只差真正动手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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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墨叶 于 2010-5-8 00:23 发表
同情罪犯,不等于同意他的行为。
他们本就是弱势群体,采用愚昧手段不能改变事实。

如果我是帮凶,那么那些逼迫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是主谋。

一个好汉三个帮。
    不能认为已经有主谋,做帮凶就有道理了。
    三个臭脾将,胜过猪哥良。
    虽然不是同一个级别的,但反对的人多了,自然也就有了改变的方向,或者起码不会更糟一些。
    这世上好心不一定能办好事。关键的是要看后果。其实媒体的报导也没说让人学,但个人认为的确起了这个作用。说是帮凶什么的,我认为话重了,私下再怎么同情,也不会促进凶手的行为,但说出来让凶手知道他这样做可以获得同情的话。那就=害了那些无辜小孩。
    凶手的确在愚昧手段后也不能改变他们本就是弱势群体的事实。我们同情与否也一样不能改变。但有没有人想过,在他行凶的那一刻,还有比他更弱势的群体!?又没有没想过这些更应该得到幸福而不是同情的人,是不是因为你或他同情了凶手而让他们拉近了与深渊的距离!

    我也同情你,但我要杀死你!

[ 本帖最后由 中肥仔 于 2010-5-8 10: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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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海恋 于 2010-5-8 10:31 发表
我同意两者之间差别很大,可是,你不可否认,在当时发生911的时候,很多仇视美国的人都感到痛快,可是当真正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时候,或者说发生在自己亲人身上的时候,就不一样了。

是的,这个人也包括我。特别是现在每次加油的时候。
    这世界如果做事没有一个度,会大乱的。A打B一巴掌,B应该被同情,B或公正机构还A一巴这是正常的,还了后A、B就不应该再得到/失去些什么,如果公正机构是强的,A与B还应该获得一份不打不相识的友情。如果B还A两巴以上,这时不管起因是不是因为“A打B一巴掌”,同情与惩罚的对象就应该反过来了。如果说,B因为这个事去打了C,那么B不止已经失去被同情的资格,还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A也不能被豁免惩罚。只有这样才算是“是非分明”。
  对于阿拉伯世界利益来说,我认为911严重不足以“回报”。相反米国其后续的动作更是“回报”过头了。而我们这些加贵油/气的人就是“C“。但国与国之间现在还没有一个能管事的公正机构,天朝还是比较的弱,所以这也是没办法的事。

   为什么“当真正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时候,或者说发生在自己亲人身上的时候,就不一样了。” 这是因为你我都还不是一个是非不分的人。如果A打了B,B还了C,做为C的一方当然会不一样,这不是废话么!?中越之战,中国人死得比911少么?你会不会“不一样了”。如果你把911定性为米国人向全世界抢石油的一场战争,算一算所有国家的得失,你还认为911中米国人应该得到同情么?

QUOTE:
原帖由 海恋 于 2010-5-8 10:31 发表
我的意思是说,像伊斯兰,他做事肯定有他自己的动机,并且还是很理智的。所以,我们应该去探讨他为什么会这么做?而不是,实事求是的说了一些原因,就被冠以同情的帽子,或者就像有人跟进一步的冠以帮凶的帽子。ps。不要动不动就给戴一个大帽子,这是某些特殊时期的做法。

同情并不是什么大帽子,从来也没说不要探讨他为什么会这么做。但更多的是应该把他已经做出的事做一个同情与惩罚的评价。并为尽大的保护C而努力。如果你同意我关于“是非分明”的逻辑。那么为了可怜的C,就绝不应该同情凶手。
    凶手的起因是要追究的,这是冶根的方法,但为了杜绝与凶手杀小孩行为的逻辑性,应该在宣传上淡化处理。凶手因为已经过“度”了,决不应该被同情,小孩子虽然应该被同情的,可这有可能会诱发新凶手的出现,所以不应该大肆宣扬。坐连是法不允许的,但却是有助于保护无辜小孩子,所以可以适当报导凶手亲朋戚友的因此受到的社会不公平敌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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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钱都是政府收,什么事都归政府管,不赖他还能赖谁。”
    这是典型的凶手逻辑,如此是非不分,不说也罢。

    至于“为他们辩护的律师”,如果有媒体报导,凶手连律师都找不到,或者是法援处指定的律师在苦巴巴地对镜头说自己跑出街头都被人“督背脊”,我相信绝对助于保护无辜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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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2:4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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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中肥仔 于 2010-5-8 11:44 发表
“什么钱都是政府收,什么事都归政府管,不赖他还能赖谁。”
    这是典型的凶手逻辑,如此是非不分,不说也罢。

收钱办事有问题嘛?

去KFC 买东西,我付了钱,他要是不给我东西就让我滚蛋。我找他麻烦的还成凶手了……

国家制度怎么也比KFC 的商业制度要好些吧?
有钱的您吃鸡腿,没钱的总得给碗粥喝啊。
现在ZF 典型的拿钱不办事。
不找他麻烦找谁



所以才有“冤有头、债有主,出门左拐是政府”这种言论吧。
当然,这和乱杀无辜没关系,而是让苦主找对人罢了。

[ 本帖最后由 lichunhui 于 2010-5-8 12: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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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8 08:38 发表
回复 #33 海恋 的帖子
国家之间的报复行为显然不能和个人行为做比较。
回复 #36   风精之羽 的帖子
感觉你把因果关系倒置了。
有人同情凶手,是同情他的遭遇。没人同情他乱杀无辜的吧?

凶手的遭遇或许有值得同情的成分,但相比而言,更应该值得同情的是被凶手残害的儿童们的遭遇。
如果真的感情泛滥,那么请先把绝大部分的同情心倾注在无辜小孩身上,此时如果还有剩余,再往凶手身上投射一点吧,而不是先把同情放在凶手身上,然后把剩余给无辜的人。

从后果上说的,从其感情泛滥的不公平比例来看,骂媒体和楼上一些人是帮凶,毫不客气的说,一点也不过分。

另外,媒体在这件事上也是获利者,国家收了钱要办事,出了事要怪他,那媒体也是获了利,也是收了钱的,是不是也该办事、也该怪它呢?所以,如果真的是冤有头债有主,媒体也难逃其疚。

[ 本帖最后由 黑传说 于 2010-5-8 13: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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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3:1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6 黑传说 的帖子

无语了,觉得楼主真的很偏激。我们一直都在分析这个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楼主却一直觉得我们在同情他们。
即使退一步来讲,我们在同情凶手,为什么我们就不能用爱去感动这个社会呢?为什么我们就要用刀,用枪,来让他们去做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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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3:3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46 黑传说 的帖子

同情,主要还是因感受相类,而引起共鸣。


同情受害的孩子及其家长,这事天经地义,没什么可以口水的。不同情的怕是配不上那一撇一捺了。
您又如何得出大众没有同情受害人的结论呢??


现如今,被各种社会问题困扰者众。可能就是导致有不少人同情凶手的原因。
而对其同情,也仅限于其做凶手之前的遭遇。(有的连遭遇都不值得同情)
除了极端分子,没人会同情凶手乱杀无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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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3:3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另外,凶手到底有何遭遇,我国最大的部门——有关部门——向来讳莫如深。

媒体报道者众,有事实,有遐想,有瞎想,有瞎猜。
还有造谣生事唯恐天下不乱者。

这些百姓的事有那么多国家秘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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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海恋 于 2010-5-8 13:19 发表
无语了,觉得楼主真的很偏激。我们一直都在分析这个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楼主却一直觉得我们在同情他们。
即使退一步来讲,我们在同情凶手,为什么我们就不能用爱去感动这个社会呢?为什么我们就要用刀,用枪, ...

说别人偏激时,先想想是不是自己偏激吧。

如果说,分析第一次产生的原因,你把他归结于社会不公,那没啥错。
但如果分析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时候,你还认为是社会不公,那就是你同情心太泛滥了。因为后面几次的发生, 更多的是模仿,而最大的主谋是谁?不用说,是媒体,煽动、引导别人去做事情,不是主谋谁堪称主谋?
这后面的几次,还有啥需要分析社会不公么?只能说是歪风当道,弥漫尘嚣,政府有对媒体失察之过,媒体有煽动主谋之嫌。这已经超越了社会不公的范畴了,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政府对不对得起某些人的问题了,而变成了社会某部分人为了一己之私,阴谋煽动蛊惑,破坏社会的问题了。

人家拿刀劈你一次,你可以大方地认为对方是误伤,你是理智的,但人家一次又一次地劈你,你还会认为人家是误伤,对于你这种判断,你认为你还是理智的么?

如果真的要分析原因,那么就请先收起自己过于泛滥的同情心,把这件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全部拉出来找原因,而不是纠结于政府该如何如何。政府有责任,没错,媒体有责任,也没错,但你如此泛滥、不公平的爱心也有责任。如果你承认这点,再来跟我谈用爱心来感动社会吧。

至于爱心方面,我楼上说了:温暖的社区,对于防治心理疾病和防控这类恶性事件,远远比其它方法有效。

to lichunhui:
对不起,我对事不对人,但口气还是太冲了。

[ 本帖最后由 黑传说 于 2010-5-8 14: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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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6:1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LZ说的在理,现在社会缺乏正义的声音,ZF一味强调GDP增长,只看数据,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大家一切用钱衡量,两会冒出“......穷人就不该去买房......”这种社会责任淡薄的言论就是体现,XX代表说的是事实,但社会理想应是高于现实的,社会价值导向在哪?以前以为耻的事情现在成了资本.而一些媒体就一味哗众取宠,挖掘所谓新闻价值,后续报道不是对事件的谴责,而是挖掘说XX因为被辞退XX因为拆迁所以采取过激手段,报复.......媒体导向的潜台词是什么?社会责任在哪?那几个人是心灵扭曲,有些媒体更扭曲,因为弱势就要去砍两三岁的小孩子,他们孱弱的还不如一一只小猫小狗躲都躲不了,都是人生父母养的下这种毒手,这已经不存在同情不同情的问题了,我那天看了一段视频,看着那裹着绷带眼神呆呆的孩子,我在想这孩子这辈子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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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21:3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LZ是召唤夷九族?
米国会发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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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2 mig1 的帖子

我们中国人的事,关“幼乃踢 是带她死”国啥事?
有本事人家先把自己的校园枪击案给搞定再来评价别人。

不祸连至亲,就会殃及无辜,那个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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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00: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祸连凶手至亲就是在殃及无辜,这只会搞得人心惶惶,各个自危

[ 本帖最后由 smallpal 于 2010-5-10 16: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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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钱都是政府收,什么事都归政府管,不赖他还能赖谁。”
    这是典型的凶手逻辑,如此是非不分,不说也罢。

QUOTE:
原帖由 中肥仔 于 2010-5-8 11:37 发表
    这世界如果做事没有一个度,会大乱的。A打B一巴掌,B应该被同情,B或公正机构还A一巴这是正常的,还了后A、B就不应该再得到/失去些什么,如果公正机构是强的,A与B还应该获得一份不打不相识的友情。如果B还A两巴以上,这时不管起因是不是因为“A打B一巴掌”,同情与惩罚的对象就应该反过来了。如果说,B因为这个事去打了C,那么B不止已经失去被同情的资格,还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A也不能被豁免惩罚。只有这样才算是“是非分明”。  



QUOTE:
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8 12:46 发表

收钱办事有问题嘛?
去KFC 买东西,我付了钱,他要是不给我东西就让我滚蛋。我找他麻烦的还成凶手了……
国家制度怎么也比KFC 的商业制度要好些吧?
有钱的您吃鸡腿,没钱的总得给碗粥喝啊。
现在Z ...

如果你认同我的“是非”逻辑,那么我的看法就是----收钱是应该办事:所以ZF已经对B做出了处理。这还不算办了事? 这就已经完了收钱办事这一本份。这才是一个正常的“度”。关于A,除非现在你有证据说ZF不追究A责任,否则你怎么能说他不办事!?
    以你的逻辑:莫非你去KFC 付了钱,KFC还应该提供小妹服务不成?或者说严重一些,你去KFC 付了钱,KFC 的商业制度要好些。KFC还要帮你捉凶手不成?
    这关KFC屁事!?
    其实ZF做不做事,就这事来说也就是A、B、C三方的事,这也与你我无关。你我只是属于D方,如果就这事要找Z方麻烦,这与B不找A却找C麻烦的凶手逻辑有什么区别!
    当然,C本来就是完全无关之人,这事是因为A、B之间事态控制不了所以才涉及到了C。以此类推如果A、B、C的事又控制不了,杯具也许某一天就会降临在我们这些D方上,所以我们才要去关心它。也因此才有了ZL这一贴,我们才腰不疼蛋疼地坐在这讨论着,说着社会、媒体、ZF的处理合理性。而你在没有证据说ZF不追究A责任的情况下,却硬说“不赖他还能赖谁”这就过“度”了,失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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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4:5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55 中肥仔 的帖子

1、显然,A打B,A应该接受处理,B应该同情。
B打C同理。
为什么两件事情有了因果联系后,对B的同情就要消失?

如果只是一个事件: B 打了C。
那么,暴力机关把 B处理了,这当然是正常的,因为 C交了保护费。
但我们从这事件追溯,发现 A打了B, 那么 A 是否应该被处理呢?
如果我们发现,这个A 正是处理 B打C 这件事的国家机器,那么 A还会把自己处理掉吗?(当然,我没证据证明这些。)



2、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人,不会去KFC 找小姐,也不会让政府做炸鸡。
你的意思是政府在这里面不起任何作用。
如果真是这样,赖在政府身上当然没有道理。

可政府的作用是什么?
维护社会治安(无论A打B,还是B打C都是破坏治安)应该是政府的作用吧?
保证人民(罪犯B 在犯罪前应该算是人民)正常生活是政府作用吧?
如果发现政府在其中有失职现象,政府又如何能够脱身做 Z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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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6:0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全社会有责的另一个意思,就是全社会都无责。

就像政府常常说的,请广大人民监督,请报社监督,请上级部门监督,请。。。。部门监督,到最后出问题了,是谁都没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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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7 海恋 的帖子

全社会有责,是全社会分工负责,不是全社会模糊负责。
政府从法律角度管控,媒体从舆论导向上引导,周围人从团体利益角度约束,责任分明,那部分出问题,直接问责。

政府请广大人民监督的时候,有谁去监督了?报社有起到舆论监督作用么?有些报社除了惟恐天下不乱之外,还做过什么?真正监督的有多少,以前央视的实话实说类似的节目,难道不是?
上级部门没监督?也监督了的,否则下级就没必要理上级了。

但这些监督不见得都会起效,比如贪腐问题,现在贪腐,不也连坐问责了么?保荐的人也要受牵连了。

法不责众,不是象你这么解释的,也不是这么被你拿来壮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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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6 lichunhui 的帖子

你说的对,但太过了,因为政府在这件事上,并非全能。
维护社会治安,是政府责任,没错,但社会基层整体运行机制崩溃,要重建,却不是政府所能单独完成的,否则老蒋就不会被赶到台湾去了。

这方面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且是要几十年的努力才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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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10 14:55 发表
1、显然,A打B,A应该接受处理,B应该同情。
B打C同理。
为什么两件事情有了因果联系后,对B的同情就要消失?

因为这时B已经做一个过“度”的事,这个度足以让抹杀掉前面的他应得的同情。
    A骗B100元,B因为这事,从此入了骗子一行。那你认为B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就抹杀掉他应得的同情,这才有助社会和谐?或者你认为在 同情B,追究A会让更多的人入了骗子一行的情况下,还是应该一直同情B?

QUOTE:
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10 14:55 发表
如果只是一个事件: B 打了C。
那么,暴力机关把 B处理了,这当然是正常的,因为 C交了保护费。
但我们从这事件追溯,发现 A打了B, 那么 A 是否应该被处理呢?
如果我们发现,这个A 正是处理 B打C 这件事的国家机器,那么 A还会把自己处理掉吗?(当然,我没证据证明这些。)

  我还就真的要较真一下:

QUOTE:
原帖由 中肥仔 于 2010-5-10 10:17 发表
关于A,除非现在你有证据说ZF不追究A责任,否则你怎么能说他不办事!?

  而你的逻辑呢?首先是“如果”我们发现,然后是把国家机器与个人行为混为一谈,最后还“当然,我没证据证明这些”!

QUOTE:
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10 14:55 发表

2、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人,不会去KFC 找小姐,也不会让政府做炸鸡。
你的意思是政府在这里面不起任何作用。
如果真是这样,赖在政府身上当然没有道理。
可政府的作用是什么?
维护社会治安(无论A打B,还是B打C都是破坏治安)应该是政府的作用吧?
保证人民(罪犯B 在犯罪前应该算是人民)正常生活是政府作用吧?
如果发现政府在其中有失职现象,政府又如何能够脱身做 Z 呢?

  我的意思非常明显,就是这事ZF没有失职现象。不应该为B这类失态行为负责。而无论B应不应该被同情,无论B是不是失态杀了C,ZF都应该代B追究A的责任。
    在你没有证据说ZF不追究A责任前,都不应该说他不办事。ZF已经交足了自己的功课。而你一方面硬说“ZF 典型的拿钱不办事”一方面又唯恐天下不乱地让人“‘冤有头、债有主,出门左拐是政府’......是让苦主找对人罢了。”这不是典型的逻辑混乱吗?
    “让ZF做炸鸡”当然不会,但你看看杨佳一案,他有想办法跳过个人行为,去尝试接触真正相关的国家机器么?或者是你知道国家机器把粗暴执法,“政府在这里面不管任何事”这些做为条例公布并让国家机器的执行人去执行!?如果没有的话,你凭什么能说“冤有头、债有主,出门左拐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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