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dddzz 于 2009-12-27 22:22 发表
1、问题2就是下面的2吗?那见2
2、很简单啊,按甲兄的假设,甲兄不是也清楚的写出了“夏侯懋至少1、崔勇至少1”吗?在这个分档系统中,实际上就应该到此结束了。
为什么夏侯懋至少1、崔勇至少1呢?也很简单啊,因为自下而上的起评分就是1啊。
系统起评分为1,确实是我的规定。
我在#9楼说过:这套自下而上系统的步骤是先分档次,再精确比较
因此,所谓的“如果夏侯懋=2,崔勇也=2;如果夏侯懋=4、崔勇也=4”其实与本系统无关,是甲兄以类似“至少17的A武将可能武力18,至少为9的B武将可能武力为27,所以B武将完全有可能大于A武将”这样毫无依据的推测来质疑时,在下指出兄的推测无依据后,对甲兄这个问题的专门回答,即“为了避免双重标准,增加的幅度要相同”。
而并非是指这套系统的下一推演步骤,就得是“为了避免双重标准,增加的幅度要相同”来继续下去。
甲兄所举的那些人与那些战例,自然有正常的比较方法。
1、兄已经比较好了啊,夏侯懋和崔勇就是武力相当;我给2人加上一个相同的幅度之后,已经把“至少”去掉了。
2、我十分怀疑兄所谓的“自然有正常的比较方法”,偏偏兄又说那是下一步的事,而不愿举一个例子、就一个例子来解释。
如果这就是兄的分档理论,那么兄根本没有理解我反对在哪里,我反对整个的处理过程(从标准制定到结果确定)中的避免不了的漏洞,而过程中的某个步骤完全有可能是没有问题的。
正如“战胜一流的就是超一流”,这句话如果停留在这一步,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当我问一流怎么来的时候,兄干脆回答:那是下一步的事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