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也聊垄断及《反垄断法》, 主要是某精品太多人说好了,肥仔不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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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先心虚一个:“只是随便聊聊而已”
  立论?立什么好呢?《反垄断法》是不是恶法?好象太多官方言论了,这样吧,既然有人说《反垄断法》是恶法,那还是站在教科书的角度,在他逻辑上的几个关键点挑挑毛病好了。
  垄断是什么?没记错的,书上的“垄断”就是指一个企业或由几个企业组成的联盟,为了获得额外的垄断利润,操控或过度地影响一个生产/销售领域的市场。这里,企业/联盟叫垄断组织,是主体;整个操控行为就叫垄断行为;被操控的市场是客体。其主要的矛盾所在就是垄断组织有获得额外的利润的需求与其他需要为此付出额外代价的市场。
  如果这个定义没问题,那看看他人会有什么毛病:
  误区1、自由竞争下的垄断模型

QUOTE:
番外篇之二:不知垄断为何物

一般的教科书对“垄断”的定义,大致是这样的: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或供应者)的情况叫垄断。

这个定义是有着严重的问题的,我可以构建一个很简单的模型来加以说明。首先,假设某种产品的市场是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达到均衡时有n个生产者,把消费者看成一个整体。这样,生产者所面对的需求曲线应该是一条水平线,以需求函数的形式来表示的话,就是p=p*。这是因为,由于市场是完全自由竞争的,这意味着生产者只能是“价格接受者”(Price-taker),而不能是“价格制订者”(Price-maker),即只能被动地接受由自由竞争的市场所决定下来的价格,而不能通过调整产量(或供应量)来影响市场价格的高低。至于单一生产者所面对的供给曲线以供给函数的形式来表示的话,就是q=q(p)。这里也反映了自由竞争的条件,即生产者是看着市场上给定的价格来决定产量,而不能通过调整产量来决定市场的价格。假设所有生产者都是一样的,因此整个市场的总供给函数就是Q=nq(p)。

把上述的(总)需求函数和总供给函数联立,就可以求出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市场中的均衡的生产者数目是n*=Q/q(p*)。在这一均衡解中,所有参数的值域只要是在正数域之内就行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它的限制。而函数q(p)也没有任何设定上的限制,是最一般化的形式。显然,当Q=q(p)成立的时候,市场中的均衡的生产者数目就是1!也就是说,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或供应者)!但这个模型的假设前提明明是完全的自由竞争啊,怎么会是垄断呢?这个模型很简单,因此逻辑也极其清晰,不可能有错。因此,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教科书的定义错了!

(待续)

  好了,大家仔细看看他这个模型的假设前提是不是“完全的自由竞争”?而垄断行为的定义就是“操控或过度地影响一个生产/销售领域的市场。”这就已经抽掉了“自由竞争”的必要因素。

  我试重复一下整个过程:
  垄断的模型是1+1+1=3
  我可以构建一个很简单的模型来加以说明这是错的。假定抽了其中一个“1”,事实证明1+1=2,但这个模型的假设前提明明是抽了其中一个“1”啊,1+1+1怎么会是3呢?1+1=2这个模型很简单,逻辑也极其清晰,不可能有错。因此,唯一的可能性就是1+1+1=3这个教科书的定义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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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2、垄断利润来自制定比正常价值规律高的价格。

QUOTE:
由这个简单的模型所进行的分析可知,我们在市场上观察到一个生产者时,并不能证明市场的结构是垄断的,也就不能证明那个生产者就是垄断者。因为,我们不妨想象一下以下这种情况:如果这个存在于市场上的生产者,在定价时不是服从于自由竞争下所决定了的较低的价格,而是像一个真正的垄断者所会做的那样,定出一个较高的垄断价格,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显然,一旦这生产者制定出较高的垄断价格,就会导致上述的模型不再均衡,表现为生产者的利润偏高。这偏高的利润中高出来的部分,就是垄断利润。在市场以外存在着大量的潜在的竞争者,他们看到这个市场中出现了较高的利润,只要在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方面没有什么障碍,这些竞争者就会一涌而入。例如,某一竞争者会进入这个市场,制定一个低于原来的生产者的垄断价格、但高于原来自由竞争条件下的较低的价格的价格。这样,他就能一举把那个制定了较高的垄断价格的原来的生产者淘汰出局(因为他的价格较低,消费者全部都来买他的,再也不会去买原来的生产者的),同时仍然能获得一定的垄断利润(因为他制定的价格高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只不过是他获得的垄断利润比原来的生产者的垄断利润低一点(因为他制定的垄断价格低于原来的生产者的垄断价格)。这样,市场上仍然只有一个生产者,但已经不是原来那个生产者,而是新的进入者。然而,这时这个市场仍然不是均衡的,因为新的进入者制定的价格仍然高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他仍然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因此,市场外面的潜在竞争者会继续进入这个市场,仍然是制定一个比前一个进入者的价格较低、但高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的价格,再把那新的进入者淘汰出局。这个过程会一直地进行下去,直到最终有一个进入者把价格制定为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利润全部消失,市场重新回复到最初的均衡状态时为止,才不会再有市场之外的潜在竞争者有兴趣试图进入这个市场以获取较高的垄断利润

他的基础模型上面已经拍过了,这里针对他这个“淘汰模型”。

判断操控市场有以下几种方法/方式。(学学某人,有问题看教科书去)
   第一,剥削型(滥收费用),即一个企业/政府对消费者收取不合理高价。一个企业占据垄断地位,就有提高价格可能性。国外管制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成本加合理利润。判断一个企业价格是合理看它是否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这种办法主要适用药品。第二种是空间上比较。把垄断企业与同等竞争条件下企业进行比较。如北京与河南煤气企业价格比较。第三种是时间比较,在第一、二种方法不可行时,就使用时间比较。如保险公司。但事实上管制是很难,因为企业边际成本很难计算。第二,搭售行为。第三,抵制拒绝交易。第四,价格歧视。第五,低价销售行为。低价销售行为并不是等于违法行为。只有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才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因此这个企业必须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而其它一般性企业是不构成违法行为。(目前我国没有《反垄断法》,但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他对低价倾销行为规定不合理。一种低价倾销行为是否违法不仅要考虑目的,主观动机,还要考虑实际可能性。)第六,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这种行为。特别在欧共体竞争法,如对国家补贴规定,目前俄罗斯、乌兰克等转轨国家把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反垄断法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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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段蓝字与本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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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3、在确认某一企业是否占有垄断地位的时候,最关键的一个指标,就是那所谓的“市场占有率”。

QUOTE:
我们知道,反垄断法(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确认某一企业是否占有垄断地位的时候,最关键的一个指标,就是那所谓的“市场占有率”。如果市场占有率很高,就意味着被指控有垄断之嫌的企业有很强的所谓“市场势力”(Market Power)。反垄断法这样的规定,其理论依据正在于教科书中那个很成问题的关于“垄断”的定义。以为一个市场上越是接近于只有一个生产者,这个生产者就越是接近垄断者的身份。但由我在前面提出的简单模型来看,这是很可笑的见解。

据肥仔所知,美国的《反垄断法》内容不只反托拉斯一个。因为,最早定义为垄断的并不是“托拉斯”而是“卡特尔”。其他还有几种,我不列了(其实是忘了^_^)

误区4、特殊的产品或行业特性出现的高市场占有率,会被《反垄断法》误以为是垄断行为。

QUOTE:
作个可能不太好的类比。适合于长跑的运动员都是腿比较长的人,从而也就是比较高的人。于是一个愚蠢的教练,在挑选长跑运动员时就盲目地以身高为标准,认为高的人就一定是适合于长跑的人。可是,高的人很可能不是因为腿长,而是因为上身长。这样的标准,怎么是有保证的准确的标准呢?类似地,垄断一定会导致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但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不一定就是因为垄断,自由竞争再加上某种特殊的产品或行业特性同样会造成市场上出现一个生产者。以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来判断是否存在着垄断,通常是会杀错好人的。

这个不用说了,因为根本找不到这种误会的案例。不信?我给指引:因为中国没有《反垄断法》,所以只能从其它来看了。内容比较类似的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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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先写这些,晚上再来。
(好象后面都是建立这之上的,再拍就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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