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克队9号传 一
版权所有:克队9号 提交时间:2003-08-05
克队9号 益州江油人也 年十余岁察孝廉入学 师生多异之 时该校校风不整 多有乱纪 然克队品行尚优 成绩良好 时常遭嫉
初 克队入学时 于校门口处 见一钱包 观左右无人 上前拾起之 见内多有金帛之物 心怦然而动 欲纳为己有 方欲装入囊中 观远处有一人上前问曰 子手中之物乃我等不意丢之 汝当速速交上 克队乃双手奉上 曰 吾观此包弃于地上 若不拾之 恐为贼人所得 乃捡之欲交于校方 不想君已来此 正当不吝归之 后方知此人乃本校德育处主任也 之后遂与主任成为莫逆奔走之友 (克别传曰 新生始入学后第一天 克队于班内见一女子 身批淡黄短衣 脚踏纯白旅游鞋 齐耳短发 容貌姣好 乃叹之曰 不想此地有如此奇女子 于是上前搭讪 知其为赵氏 言不数句 上课铃想 众人遂安坐 于时班主任方进班内 多讲校规校纪之言 后曰 尔等皆为一年级新生 当选班干部若干 以劝往来也 众人遂自相表奏 多有毛遂自荐之词 然克队终无一言 班主任异之 上前问曰 汝于班长之职可有意不 克队曰 老师似不察人为意 不知何独识我? 师曰 孤听本校主任言 汝于今早上有拾金不昧之举 孤深惊异焉 欲表汝为班长 以奖元勋 克队固辞不受 遂为一纪律委员也)
于时 克队于校中对贼人多所不屑 曰 学校乃圣洁之地 多有圣贤之书 汝等却在校内呼朋招党 欺辱女生 多有作奸犯科之事 吾等当欲讨之 时本班张X亦在座 听之克队语乃出班白于贼人
后见徵 与贼人会 贼数十人围克队于内 克队于之战 数不利 乃退
主题:克队9号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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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克队与本班女赵氏善,尝于课后相约,被拒.后因晚会之事得见.(校略曰:入学元年冬十月,校欲举办学生歌舞晚会,本欲每班皆出节目.师曰:“今本校举办国庆歌舞晚会,谁能当之”。谓本班张甲李乙,或曰头疼,或谓脚疼,皆不愿出战.克队独曰:“夫晚会者,校之大事,既能增进友谊,又可娱乐身心,方今校室凌迟,诸人多受升学压力而频现病态,有此活动,本班兴甚,校室兴甚.吾观诸人,多有身为班干部者,而唯唯诺诺,不思进取,今班遭大难,正是我等露脸之秋,”。遂报名.师善之,克队又曰:“今虽报名于前,当找一搭档相配之,吾观本班文娱委员赵氏多才多艺,愿与之为友”。遂得亲近之.后赵氏为克队副贰同台演出.班主任表扬各有差)
二年春五月,会校学生会显选,师谓有愿者皆可报名,遂一日之间,羽檄纷至,克队亦在其内.后被初选入围,与十余人诏入校会议室座谈.上曰:“汝等将欲如何”?克队曰:“若能进得学生会,当思为校秉公办事,为学生之喉舌,为该校之脸面,兢兢业业,研精味道,未雨绸缪,如履薄冰,当事事为班级计为学校计”。上悦.后宣传部、卫生部、学习部三府并辟,皆不就。投入治安部,遂公车徵拜为治安部成员。(克别传曰:克队入治安部历年以来,每部仪,克队必发言盈庭,对校内诸不完不善之处,皆当面指出,师生多敬之。一日查夜之时,克队见有众十来人欲逾墙走,对同伴李X曰:“汝可速速上前制止,吾自当往复禀明领导”。遂谴李X上前阻止,克队乃奔往门卫处大呼己名,喊出门卫诸人前往邀击,遂讨定之。)
主题:克队9号传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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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六月,一日上晚自习,一组李X、三组常X孙XX趁师不在之机,举众违纪,扰乱课堂,大声喧哗,咸不敢管。于时班长王XX尝禁竟不能止。班长遂问计于克队,班长曰:“ 如之奈何,如若师回时,见课堂残破如此,我等之罪也,必遭坐”。会值日老师从门前过,脸现不悦之色,班长大惊。克队曰:“班长过忧也,此等小竖,必不得长久,班长安坐此间,待吾等小试之”。克队知其李X乃酒色之徒,遂从包中取出杂志若干,交于李X,李大喜,遂不复为寇。克队又走于常X孙XX桌前,一拍桌子,喊曰:“汝等狂妄小子,欲趁老师不在之时,违规乱纪,当吾纪律委员何在,校规校纪何在!若吾等老师归来将汝等罪状白于老师,汝等岂有命乎?”二贼本欲抵赖,见李X已安坐,遂渐平。后师亦知此事,谓克队曰:“汝与纪律委员一职甚合,如这等敢于恶势力相斗,恩威并施,可为万世法也”。
其年秋九月,下午课后,克队与本班同伴行于操场之间,观不远处有百十来人围于一堆,不知何故,上前问于诸人,或曰:“有两女生厮斗其间,皆不能劝”。克队闻知,方欲上前阻止,伴李X曰:“此事不可,汝欲惹火烧身乎”?克队曰:“昔本校学生刘XX、文X于班内大打出手,时班干部与学生会诸人皆在,然终无一人相劝,遂至大祸,君可知不”?(校略曰:前两三年间,高二年级有刘XX、文X因琐碎小事于班内发生口角,因不得人劝,后引发为各拥部曲而斗,时有学生会多人亦在场,咸忘其本而引事滋大,后时在场学生会诸人以此事罢,全校通报。)乃叫李X回搬援兵,而克队将治安部胸卡拿出带起之,手拨十数层围观人群,谓曰:“汝等女流,光天化日下在众人前扭打撕扯,校风何在,吾已通知各有司,尔等必将治罪”。后克队遂疏散围观人群,将二女提入治安部。后数月,校内未发现斗殴者,上甚嘉之,以此事进为治安部部长。上曰:“学生会各部,当以克部长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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