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许霆改判5年, 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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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1 21:3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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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1:31 发表

呵呵,既然如此,是我孤陋寡闻了,从头到尾都是我错了,谢谢大家的讨论

兄台不必如此客气,大家也就是互相讨论而已。
其实我觉得这个案件反映了刑法的某些条款已经过时。比如“盗窃金融机构”,最低刑罚为无期徒刑,这个当初是为了体现政府对金融资产的保护,但是现在回过头看这个保护有点太过了。
另外至于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的延伸,这个也存争议,我国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因此一审认定其为“金融机构延伸”,那许霆当然就是“盗窃金融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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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6 02:4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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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1:31 发表

呵呵,既然如此,是我孤陋寡闻了,从头到尾都是我错了,谢谢大家的讨论

你没有错
楼上那位c兄引的两条,按我的理解和你所说的都没有直接联系,前一条只是说明昧金者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是只违法而不犯罪,后一条却有着拒不交出的小前提,对本案就是莫须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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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4: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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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1:09 发表

我这么说吧,我和银行对话,我说我要取17万,银行正确的程序是看我有没有,有就给,没有告诉我没有。

但是我没有,银行却给我了,显然是银行出错了,至于是ATM还是柜台人员都一样。
我一没偷二没抢三没骗 ...

按照阁下对ATM机“身份”之认定,即:

关于本案,可以把ATM看成银行的柜台工作人员,我明知到我卡里只有1000,我给他说我要取17万,他取给我了,能说我是盗窃么?

那么阁下上述说法就存在疑义,ATM是银行工作人员,首先是个盲人而且这个工作人员忽然犯病了,其智力或者说识别能力下降, 那么这个工作人员在这个特定的时间内行为能力不完全,正所谓限制行为能力人,你要做什么都可以咯!举个例子说,一个盲人看不见进来的是贼还是亲人,只知道有人来了,问了一声没回答,他的能力又不足以辨别,因为辨别不清,本着善意,他没有喊抓贼,最后贼把东西偷走了,难道说这个贼不是盗窃!或者ATM机连问的能力都没有,

仅仅就阁下对ATN机身份认定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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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5: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请注意,最后是那个工作人员把钱交到取款的人手上,不管他是智障或是脑残,都不能算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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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6: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果用非法占有解释呢??
量刑还是过重了。如果能够归还款项,并且作出道歉,1年以下应该是可以的。
如果是不能归还款项,3年左右比较适当。

大额的经济犯罪应该给予更严厉的处罚。不应该把惩罚机制用于一些对社会几无危害的人身上。
大额经济犯罪是有扰乱金融的危险的,当然不能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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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20:3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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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hoenixdaizy 于 2008-4-8 16:19 发表
如果用非法占有解释呢??
量刑还是过重了。如果能够归还款项,并且作出道歉,1年以下应该是可以的。
如果是不能归还款项,3年左右比较适当。

大额的经济犯罪应该给予更严厉的处罚。不应该把惩罚机制用于一 ...

非法占有就不见得是刑事案了,那么民不告官不究,不能搞公诉的。
5年倒是不重,拿着钱晃悠了一年多,只要原告出现,怎么也得算个侵权。重要的是刑事案和民事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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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22:0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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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宋江 于 2008-4-6 02:45 发表

你没有错
楼上那位c兄引的两条,按我的理解和你所说的都没有直接联系,前一条只是说明昧金者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是只违法而不犯罪,后一条却有着拒不交出的小前提,对本案就是莫须有了。

这两条是为了说明捡东西不归还是有可能犯罪的。。。
至于本案,从盗窃罪的定义来看,我个人认为许的确是盗窃。当然我不是法学人士,我只是根据法条的定义来看的。召唤法律资深人士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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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22:0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捡东西不还,说实话,动产且不是登记转移占有的,捡了不还没办法的,动产以转移为所有权变更条件,特别是钱,又没写着你的名字,对方一口否认不是捡的,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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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23: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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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ngboboT_T 于 2008-4-11 22:00 发表

这两条是为了说明捡东西不归还是有可能犯罪的。。。
至于本案,从盗窃罪的定义来看,我个人认为许的确是盗窃。当然我不是法学人士,我只是根据法条的定义来看的。召唤法律资深人士来判断。

1)拾到东西不还,应该属于非法占有。建议拾到东西非法占有论+失主失窃金钱或者贵重物品必须付给一定酬金。
2)此案1-5年还是基本合理的,即使完全归还了公款。
3)银行方是否有恐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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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0: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9 phoenixdaizy 的帖子

从现行法律来看,拾到东西不还还是有可能犯罪的,至于说要付酬金,这是为何?
1-5年的量刑是最高院指示于最低刑罚线下处刑的结果,而不是依据法律的处罚。
银行的恐吓??这个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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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1: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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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ngboboT_T 于 2008-4-15 20:25 发表
从现行法律来看,拾到东西不还还是有可能犯罪的,至于说要付酬金,这是为何?
1-5年的量刑是最高院指示于最低刑罚线下处刑的结果,而不是依据法律的处罚。
银行的恐吓??这个不清楚了。。

给少量酬金有利于积极交还失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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