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原始社会私有制和共产主义依据的思考!!!
性别:未知-离线 淘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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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09:3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关于原始社会私有制和共产主义依据的思考!!!




关于原始社会私有制和共产主义依据的思考
淘沙金


我的思想原则:忠实于国家、忠实于民族、忠实于规律、忠实于马克思主义价值取向
我的思想方法:异想开天 开地 开心 开怀, 实事求是 求精 求益 求快


摘要:原始社会是人类从无私有制到有私有制的自然过渡,私有制是人类社会性质的起源;家庭生活的共产主义原则,是共产主义理想、理论和社会制度的客观依据,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size]

      从共产主义崇高理想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的过程上看,原始共产主义原则无疑是其科学性、合理性和规律性的历史依据,是最有力的事实依据。但是,如果把原始社会所有制判定为公有制,现实地看,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人类自身、认识自身的历史和对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建设发展,却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和缺陷,已引起有关学科和研究人员的疑虑与关注。我们必须以共产党人大无畏的气概和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原始社会所有制性质重新做出判定,以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全面、正确、快速有效地发展,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乃至全人类的文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原始社会的所有制性质      关于原始社会所有制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西方社会及其史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私有制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并依此来否认公有制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另一种是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主,借鉴哈克斯特豪森、摩尔根等人的民族学、人类学研究成果的观点,认为公有制是人类社会初始阶段的社会性质,⑴ 从此成为了共产主义理想的历史依据,在科学地揭露私有制社会弊端的同时,建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指导后人发展成为一种社会运动和建设成为一种社会制度。两种截然不同的原始所有制观点,都有客观现实的社会制度支持,而初始阶段的人类社会却只能有一种性质。怎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判定这段历史的本来性质,我的基本思路是:坚信唯物辩证法,尊重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过程,肯定原始社会的私有制性质;沿着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全过程,用人们过去、现在和未来家庭生活普遍遵循的共同所有制原则,证明共产主义理想的永恒性、公有制社会运动和社会制度的客观必然性。在这个总体框架中,研究原始社会所有制问题和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
      1、所有制基本概念。      要研究原始社会所有制问题,首先要弄清所有制的概念。按照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解释和有关定义,所有制通常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某一主体所有的关系和制度。这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或者国家。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以个人及其家庭劳动为基础或者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劳动产品归私人所有的是私有经济,以此为主体的是私有制社会制度;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部分劳动群众所有或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所有的是公有经济,以此为主体的是公有制社会制度。按照这个概念,当我们进一步分析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归属时却发现,这个表述还不够彻底,无论是私有关系还是公有关系,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仅仅属于私有者本人或劳动者本人所有,而是属于本人所在家庭即社会基本单位所有。因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家庭始终是收入、分配、生活、消费和占有的社会基本单位,而且在脱离自然经济以前,还是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即社会经济基本单位。所以,从完整的意义上说,私有制就是私有者本人所在家庭的所有制;公有制就是公有范围的劳动者们或公有者们全部家庭的共同所有制。在这个意义上又可以说,私有制就是社会基本单位所有制;公有制就是部分或者全部社会基本单位共同所有制。这样,我们对所有制的概念和含义就有了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就具备了研究原始社会所有制问题的基础。
      2、原始家庭的演化。      人类能够从动物世界漫长的进化过程中脱离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群居,群是原始人类得以生存繁衍和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以至于恩格斯把原始部落这个可以确切地证明的群婚形式,定义为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⑵ 在血缘群婚的历史阶段上,一个原始部落就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基本单位即一个原始的大家庭。⑶ 有资料证明,那时的地球上大约有1000万人口,可以想象,部落与部落之间的交往会是极为稀少的。⑷ 随着部落的发展、人口的增多、辈婚和族外婚的出现,从部落内部产生分化出了人类史前普遍出现过的基本的社会经济细胞——母系氏族。⑸ 之后,由母系氏族又发展到母系家族,⑹ 再发展到父系家族。⑺ 后来又从父系家族过渡到了个体家庭。⑻ 引用摩尔根《古代社会》的观点,恩格斯把家庭形式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既原始部落的辈婚血缘家庭阶段、母系氏族公社的族外婚(普那路亚)家庭阶段、从妻居的母系家族对偶婚家庭阶段、从夫居的父系家族对偶婚家庭阶段。⑼ 并且确认这几种血族团体的大家庭同时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⑽ 关于原始家庭的形式、特点和功能,原始部落向氏族、家族、个体家庭的转化,以及转化过程中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相应变化,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有许多详细的论述、引证和论断。我国研究原始家庭、原始社会和原始经济的一些论著,总体上也都引证或证明着初始阶段上的家庭、社会和经济是一个相互吻合的社会基本单位、合乎逻辑的自然发展过程,尽管在原始家庭的个别阶段和形式上存在着不尽一致的看法。
      3、原始私有制的根源。      人类从最原始的群婚家庭形式发展到一夫一妻的个体对偶婚家庭形式,由于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不同,无论家庭形式、中间顺序、过渡形态和进化程度有多大差别,最终都近乎一致地演化到了准私有制的个体对偶家庭。这个总的趋势和总的过程,给我们研究原始社会所有制提供了两条方向性的线索:一条是家庭形式的发展从大到小的线索;⑾ 一条是与家庭形式的发展相对应的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线索。对于原始家庭的演化变革来说,无论中间过渡情况多么复杂,多么难以考察、难以研究清楚,原始部落的独立性、氏族公社的独立性和准私有制个体对偶家庭的独立性是公认的、是已经得到检验和确定无疑的。因此贯串其中的这两条互不分离的基本线索也是确定无疑的。那么,按照上述所有制的基本概念和含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原始社会所有制从原始家庭所有制开始,原始家庭所有制即原始社会基本单位所有制就是原始私有制,原始私有制就是人类从无私有制向有私有制和准私有制的过渡。所谓原始公有制,只不过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存在着许多差异和过渡形式的原始大家庭内部的共同所有制,根本不存在跨越原始家庭即跨越原始社会经济基本单位意义上的共同所有制形态和社会关系问题。在这里我们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对再多再大的原始社会基本单位内部的分析研究,也仅仅是对原始大家庭内部关系的肯定和说明,根本没有涉及到更高层次上的原始大家庭之间的所有制形态和关系问题。而且,至今也没有发现马克思恩格斯等关于部落与部落、氏族与氏族之间的共同所有制意义上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关系的任何描述。反而,更多的是对原始社会各个阶段上的基本单位内部共同所有制关系的论述和肯定,这些都直接间接地否定着跨越原始家庭意义上的共同所有制形态和关系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原始社会时,反复多次地提到原始公有制、原始共产主义,都直接使用“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庭经济”、“古代共产制家庭经济”、“共产制家庭经济”、“原始家庭共产制”、“共产制家庭”,以及“家庭经济是共产制的”这些既前后一致又绝无歧义的肯定性概念,毫无疑问,都是特指原始社会基本单位内部的关系和原则。⑿ 所以,在推论原始社会所有制性质的过程中,至少不能因为原始部落这个人类第一家庭形式的稀少和几乎没有相互联系的独立性,而忽视或忘记其他部落的存在,导致把一个社会基本单元作为一个社会去研究,进而忽视或忘记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所有制关系才是决定当时社会所有制性质的层次;同样也不能因为部落、氏族的较大规模和存在着某些原始社会职能而误认为是一个社会,进而忽视或忘记它们依然是不可分割的、最基本的原始社会细胞。这是判定原始社会私有制性质的关键所在。如果我们对原始部落、母系氏族及其以后的父系氏族、家族乃至现代个体家庭,进行社会基本单位内部的对照比较,就不难发现,他们内部都具有相同的劳动、收入、分配、占有和消费的关系与原则,只不过是数量、形式和水平上的差别而已,在性质上没有根本的区别。因此,我们只能把原始社会规定为原始私有制或者直接地表述为原始家庭所有制,而恰恰不能规定为原始公有制。所谓原始公有制、原始共产主义,那只是人类有史以来,社会基本单位内部生活关系和原则的一般表现形式。深入地研究使我们发现,正是原始家庭内部共同所有制原则在不断分化出来的新家庭中普遍永恒地贯彻,在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层次上,才形成了所有家庭那种毫无例外的私有制社会细胞。这不难想象,如果没有家庭内部的共同所有制所形成的社会基本单位,根本就无法形成私有制社会关系,甚至任何所有制社会关系都无从说起。这就是形成所有制关系最原始、最基本的问题。
      4、共同所有的含义。      原始社会时期,从较大的社会经济基本单位向较小的基本单位过渡中所发生的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共同所有的现象,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等认定这段历史的公有制性质发挥过重要作用。在我看来,这恰恰是大家庭私有向小家庭私有分化,由于生产能力、产品数量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小家庭不能一次或较快地得到满足而独立,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所呈现出来的过渡现象。这种过渡绝不是完全独立的没有任何内在联系和发展方向的各家庭之间的共同所有制关系,对此,只要了解一些近现代大家庭给小家庭分家立户的情形和关系,就完全可以理解了。部分家庭财产特别是大型的生产工具和房屋等等,在一段时间甚至很长的时间里共同使用,总体上说还是生产力发展缓慢、物质财富不丰富导致的结果,这些财富一方面为分家立户提供了物资基础,另一方面在数量上的不足又制约和延缓了家庭细胞的较快分裂形成。所以,在人类初始进化的阶段上,每个独立的大家庭向小家庭级的群体分化,从个别生产工具的私人占有开始,到逐渐完成基本生产资料的大家庭私有向小家庭私有的量变质变过程,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况且在家庭发展分化的所有阶段上普遍地存在,甚至延续了几万年。⒀ 这种跨越大小家庭共同所有的现象普遍的存在以及在时间上的延长,模糊了家庭私有制关系和家庭发展的方向,是我们误解原始私有制的一个重要原因,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还有一种情况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在部落、氏族以及后来的村寨、城镇直至国家都存在共同所有的土地、草地、池塘、森林、矿山、河流等等诸多的自然资源。在人们还没有能力改造、利用它们的时候,都还是先生于人的自在之物,都无所谓哪一家人、哪一群人,或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民族所有。只有人们具有了改造、利用它们的能力,并且这种改造、利用对人来说具有了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同时这些自然之物对于特定范围的人来说已经达到了有限的程度,即排他的程度,才存在了占有、所有的必要性,才逐步建立了归谁所有的关系。“俄国地主庄园里的农奴不知道土地私有,并且时而在相互之间重新分配耕地和草地。”⒁ 就是很好的例子,这种情况表明,脱离了原始社会的俄罗斯人,已经具有了改造、利用耕地和草地的能力,但由于人少地多,耕地和草地仍处于相对无限的状态,人们还没有能力和必要稳定地占有它。所以,这种时而相互间的重新分配,只表明人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所有关系即自然资源对人的归属、所属关系尚未建立或未能稳定的建立,是土地所有制关系从无到有的过渡表现形式。这与现在的南极和外层空间一样,人类在不断地研究、开发和利用它们,但并没有能力和必要对其进行固定的占有,仍处于无限状态,仍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这种共同所有与世界各国社会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和性质没有直接的联系。这就是说,无论哪个人群范围的自然资源属于共同所有,在其相对无限或没有占有意义的状态下,都不涉及那个范围的所有制关系的性质。进一步说,任何物质形态的生产要素与人们建立了无限的或相等的共同占有、所有关系之后,都不再具有决定劳动产品归属的作用和性质。对于所有制关系来说,无限的或相同的共同所有也就相当于共同没有。这种共同所有只能表明特定范围的人对特定范围的物所具有的相同的关系,却不能表明这种关系的性质本身,因此,它不是一种所有制形态,不决定任何所有制的性质。特别是那些人们根本无法占有的自然之物,无论人类怎样表达自己的主体或主宰意识,在事实上都不存在占有、所有关系。最后一种情况是在有限的、能够决定所有制关系性质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自然资源的范围里,家庭范围内的共同所有是家庭私有,部落、村寨乃至城镇范围内的共同所有是集体所有,国家、民族的共同所有则是国有。以上情况表明,公有制一定是共同所有的关系而共同所有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公有制关系,需要根据共同所有的不同范围和是否具有决定所有制关系性质的作用来区别对待。
      5、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按照唯物辩证法则去理解,世界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集合体,任何事物都以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自然过程作为自己的存在方式。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演化也必然符合这一过程。所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理论建设,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自然就成了学术界公认的原则。但是,在原始社会所有制性质的研究和判定上,由于特定的政治历史原因却严重地背离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因此在探讨原始社会所有制性质的过程中需要反复地强调:必须坚决彻底地贯彻唯物辩证法,毫不犹豫地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现实地说,解决原始社会的性质问题,在已有历史事实和理论基础的条件下,就其性质而言,主要的不是民族学、人类学和历史学问题,而是哲学问题;就其概念而言,主要的不是规律性问题,而是规定性问题;就其障碍而言,主要的不是学术问题,而是政治、历史观念问题。所以,在这里还要强调:唯物辩证法是理论创新发展的金钥匙,是大无畏理论气魄的源泉和根本指针。只有坚定不移地运用它,才有可能实现突破性进展和大的作为。按照传统的历史阶段划分,人类社会在外表形态上经历了和正在经历着原始、奴隶、封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五大历史阶段,即使不一定是所有国家民族的必经阶段,并且还可能会有其他的外表形态,但在内在本质上却只有私有制和公有制两种性质。公有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体系建立并成功地发挥作用之后的事情,是对私有制社会的革命性变革,而且只是改变了私有制世界的一部分。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性和逻辑的一致性上讲,在此之前不应该、也不可能存在一个原始公有制的历史阶段。如果把原始社会定性为公有制,那么,自发状态下的公有制就只好向后来的私有制跳跃,而不是自然地过渡,因此就成为一个违反辩证法的过程,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人类的起源发展作为一个自然贯通的过程,至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之前,无论有过多少外表形态,在本质上只能有一种性质,这是历史发展的逻辑所注定的。私有制社会从无到有乃至今日,仍处在一个漫长的发展演进的历史阶段上。唯物辩证法科学地无所畏惧地告诉我们:私有制是人类社会性质的起源。我们可以请全世界现在和未来所有的哲学家、民族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和考古学家等等都来研究这段原始历史的性质。我坚信,更多的考古发现、更多的历史证据将会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上展现真实,证明这段历史的本来性质。我坚信,只要是正确的认识,只要是真理,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害怕真实反而会欢迎真实,因为任何真实都会成为真理的组成部分,都会使真理得到发展和进步,从而使真理能够说明和证实更多的事情,发挥更大的作用。
      6、生产力与所有制关系矛盾的启示。
      按照传统理论和对原始公有制的判定,我们会得出一些自相矛盾的结论。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多,为当时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更多的物质基础,人类应该具备了更好地走公有制道路的条件,为什么恰恰相反,都毫无例外地进入了私有制?难道可以说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必然地、决定性地要使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那共产主义的必然性还在什么地方?如果生产力确实具有决定社会性质的作用,为什么在以后的几个互相衔接的、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历史阶段上,都没有自发地、决定性地改变任何一个国家民族的私有制性质?只是后来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而且无产阶级革命已经取得成功的各个国家民族的生产力,都在当时私有制世界或高或低的生产力水平的幅度之内。相同生产力水平的其他国家民族也没有发生革命性的社会变革。在这样一些全球性的不可改变的重大历史事实面前,谁能证明那一个生产力水平可以决定性地改变社会的所有制性质,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就发生了另一个问题,在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如果仍然不能改变原始社会公有制的观念,就只剩下一个解释:公有制只适合于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这显然又是错误的,而且是不可接受的。事实上,通常意义上的生产力只不过是生产物质的物质力量,是受人类需求的推动在不断地向前发展,只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客观地需要一定的生产关系与此相配合、相适应。作为社会发展进步的阶段性标志,生产力本身并不具有决定社会性质甚至企业性质的作用和力量。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大量出现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企业所有制关系变革,同一生产力状态下的社会制度变革,已经十分清楚地告诉我们:社会性质的变革,只是社会发展演进过程中若干规律交互作用,矛盾运动激烈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是人的决定作用的结果,是人们寻求社会矛盾的解决办法和出路的结果,特别是寻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办法和出路的结果。私有制本来就是原始社会性质的起源,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存在原始生产力的发展决定性地推动公有制向奴隶私有制跳跃和违反辩证法的过程。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做出原始公有制的判断,具有原始社会研究初期的局限性和缺少现实的公有制度的对照比较是其重要原因,进入社会主义制度80多年后的今天,原始社会研究的深广度、取得的成果和达到的水平,以及全球范围的各种所有制形态的并存、充分展现和交替变革,已经为判定原始社会私有制性质提供了全部的条件和基础,完全可以在理性的状态下,轻松地予以解决。
      二、共产主义的客观依据    
      我们共产党人推导出这样一个私有制历史起源的结论,很可能会让资产阶级的理论家和政治家因此而兴高采烈、手舞足蹈。从而更加利用这个结论攻击我们搞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违背人性的、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我们自身也会因此而担心失去共产主义的历史依据。这正是本文为什么在提出原始社会私有制观点的同时,又提出共产主义客观依据的直接原因。一直以来,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特别是远古史研究忌讳或回避这个世界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原始所有制性质的观点,主要因为我们害怕承认资产阶级的历史结论,以为承认这个结论本身就是一种失败,同时又会导致对共产主义理想和科学社会主义客观必然性的否定,所以认为会是灾难性的、是不可接受的,甚至是不敢想象的。其实,这正是我们彻底认识人类远古历史,深入探求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进而透彻认识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巨大障碍所在。无需害怕,我们可以信心百倍地告诉世界上所有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和政治家以及所有关注这个问题的人们,无论人类原始历史的性质如何判定,共产主义在绝对意义上都是有客观事实依据的。只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健全而又正常的家庭生活,他们都能真实地感受到,所有家庭内部都自然遵循着的原则——共产主义原则——各尽其能、按需分配、共同发展、共同所有的原则。共产主义作为一种崇高的理想和先进的社会制度,从善良的先辈们探索、试验、求证并建成理论体系的过程上看,从无数革命者为之前赴后继浴血奋战的追求上看,绝不是虚无缥缈的、凭空捏造的,绝不是无法感知的和没有事实依据的。这个事实依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反复提到的家庭共产主义原则,就是人类有史以来最美好的家庭生活原则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社会化。简单地说,就是家庭共产主义原则的社会化。这个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共产主义理想、理论和社会制度的事实依据,主要是其本身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是原生性特点。共产主义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的存在,是原生的和自发的,是人类生存发展在社会基本单位内部所必须的,因此是不需要任何外在教育引导就自然地从中发生的;二是普遍性特点。与家庭生活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无关,是每个家庭日常生活都自然遵循和普遍适用的,因此也是每个家庭成员所普遍遵守和承认的;三是永恒性特点。与人类家庭的原始、现代或未来形态无关,伴随人类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全过程,只要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存在,甚至只要母亲与子女的关系存在,就永远都不会消失;四是完美性特点。迄今为止,这种原则依然是人类生存发展最科学、最合理、最文明、最美好因而也是最先进的原则。所以,不仅是人们家庭生活所普遍遵守和承认的,同时也是人们所希望、所追求的,正是这种原则的完美性才使之成为人类永远追求的理想目标;五是真实性特点。由于每个家庭和个人都运用和享受这种原则所调理的生活,尽管这种原则所调整的关系和其他关系一样都是抽象的,但所有家庭和个人都能够自然地感受到这种原则的客观真实性。家庭共产主义原则及其特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论是否被先辈们所直接系统地理解和认识,仅对于其真实性和完美性的直感,在与那些野蛮的不公正的社会现象形成强烈反差的情况下,都足以引起仁人志士们的理性探求和唤起灾难深重的劳苦大众为之奋斗的决心。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主义制度的初级形态在一些国家的创立和发展,推行家庭共产主义原则的社会化(初级阶段是部分原则一定程度的社会化)就是其根本原因。这样,我们就有充分的历史与现实的依据证明共产主义理想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证明公有制社会制度的客观必然性、历史真实性和普遍适用性。而且,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理性地寻求社会矛盾的解决办法和文明发展的理想出路,家庭共产主义原则会更多、更广泛地在世界各民族的社会生活中运用,最终会在整个人类高度自觉的基础上发展成为共同的社会行为规则。我们可以看到的情况是:享受这种原则所调整的社会生活的人们会更深刻地感受其优越性;由于种种失误,怀疑和放弃了这种原则的人们,在实践的对比中又普遍地产生了眷恋心理;而且世界上还不时会发生共产主义小社区现象。尽管这种原则在初级阶段的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挫折,尽管对推行家庭共产主义原则社会化的特殊性认识还远远没有达到实际需要的水平。其实,在更深的层次上还可以说,即使160多年以来人类历史上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共产主义理想,根本就没有出现过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及其社会运动和社会制度,人类社会发展到普遍高度自觉的阶段之后,仍然会有家庭共产主义原则社会化的思想理论和社会制度诞生。因为更多家庭或个人自觉地向社会延伸共产主义原则,会不断地奠定和扩大更好的社会基础,尽管只是零散无序的和非制度化、规范化的,就像美国社会每年几千亿美元的个人捐赠和50%的公民义务为社会服务一样。这种基础的扩大达到一定的程度,自然会出现共产主义的思想理论体系,进而会逐步建设成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全部历程,把握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我们有理由相信,人类一定会有足够的智慧和理性支持自身的发展进步。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加速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可以用我们的实践,同时用发达国家公民向社会延伸共产主义原则的事实,证明理想社会的客观必然性。
      概括地说,马克思恩格斯所依据的原始家庭共产主义的原则是客观真实的,是已经被当时和后来的民族学、人类学和考古学所普遍证明了的。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立在历史依据之上的,并且已经得到了一些国家和民族的验证。本文所要改变的只是原始依据的范围划分和这个范围决定的所有制关系的性质,而不是否认普遍存在的原始共产主义原则这个客观事实本身。所以,对于原始社会所有制性质的调整,不仅不会动摇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根基,而且由于这种调整,由于家庭共产主义原则社会化的提出,加之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完全可以沿着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全过程展现共产主义依据,历史地、现实地证明共产主义理想极其科学理论和社会制度的客观必然性、历史真实性。这样我们就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角度,从容地做出既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规律,又符合现实政治制度和理论原则的结论:原始社会是人类从无家庭到有家庭、无生产力到有生产力、无财产到有财产、无社会到有社会、无私有制到有私有制、无阶级到有阶级的自然过渡。原始私有制是人类社会性质的起源,父系家庭是准私有制社会制度的标志。家庭生活的共产主义原则,是共产主义理想、理论和社会制度的永恒依据,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原始社会私有制和共产主义客观依据这两个沉重的话题,是涉及当今社会主义国家前途命运的两大基本问题,是公有制社会周期性运动刻画在人类历史上的问号,是共产党人必须敢于正面突破和科学回答的历史性课题。确认人类社会自发阶段上的私有制性质及其一贯性,重要的并不在于所有制关系本身,而是为进一步揭示人类、家庭和社会发展基本规律奠定贯通一致的真实基础。在胡锦涛同志提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这个关键时刻,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不辱使命、勇挑重担,实现哲学社会科学的跨越式发展,就必需在社会历史的宏观领域里达成一种共识,即没有对私有制社会及其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透彻认识和准确把握,对建立其上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的透彻认识和准确把握,就永远也不会有完整的基础,因而要达到透彻和准确的认识水平,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地克服一切困难,突破一切障碍,去挖掘、去完善这个基础。共产主义的渺茫论,在现实情况下已经不在少数。把共产主义原则从每个人的家庭生活中提炼出来并且呈现在每个人面前,对人们认识久远的共产主义的必然性和真实性将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原始社会私有制和共产主义客观依据这两个命题和结论的共同提出,其根本目的就是为新世纪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加速发展建立新的逻辑起点。

      此文是我20年前的一个体系性思路的基础和结尾部分,对于认识人类自身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中间部分的内容将按照从历史和现实的现象中、从不同的角度提取规律的方法,提出人的本质、私有制和公有制的特殊性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矛盾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现实问题和基本结论。最终结果将是直观、贯通,在简单中说明这个世界。

      欢迎社会科学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们批判、质疑!!


参考文献和部分内容:
    [1]《原始社会初探》程德祺著  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  1988年2月第一版
    [2]《古代社会》摩尔根著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77年8月第一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人民出版社 1972年5月第一版)
    [4]《家庭社会学》潘允康著  重庆出版社  1986年第一版
    [5]《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原始社会形态》蔡俊生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9月第一版
    [6]《中国原始社会经济研究》李根蟠 黄崇岳 卢勋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10月第一版
    ⑴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确认公有制是人类早期社会所有制的形态,是通过对哈克斯特豪森、毛勒、科瓦列夫斯基等人关于农村公社著作的研究而得出的结论。([1]第5页)马克思于1881年5月至1882年2月间研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遗志,根据马克思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写出了伟大的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恩格斯指出:“摩尔根在他自己的研究领域内独立地重新发现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最后还对现代社会提出了直接的共产主义的要求。”([2]第4页)
    ⑵ 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3]第30页)血缘家庭之所以被称作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家庭形式,是因为在血缘家庭阶段人们第一次对两性关系有了某种限制,两性关系开始有了规划化的模式。([4]286页)
    ⑶ 在血缘群婚阶段,一个原始部落就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单位。经历了若干世代的发展,它的人口可能增加到不便于一起过集体生活的程度,于是就一分为几。([1]第62页)
    ⑷ 这时,作为狩猎—采集集团的人们已分布在欧、亚、非大陆的各个地区,并且开始向澳大利亚移民。到了这个时期的末尾,全世界人口数量达到了大约1000万人。([5]第212页)人口是极其稀少的;只有在部落的居住地才是比较稠密的,在这种居住地的周围,首先是一片广大的狩猎地带,其次是把这个部落同其他部落隔离开来的中立的防护森林。([3]第154页)
    ⑸ 恩格斯关于氏族起源的基本观点:氏族的产生是人类自身生产方式变革的结果;氏族是在部落内部产生分化而出现的;氏族最初是母系的;氏族是史前时代一定发展阶段普遍的、基本的社会细胞等等,都是经得起科学发展的实践的检验的。([1]第105-106页)
⑹ 母系氏族原是共产制的基本经济单位,但是到了它的全盛时代,其内部已经可能分化出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母系大家族。……这种母系大家族已经是一种生产和消费的单位,([1]第109-110页)民族学上新的发现和研究表明,母系家族公社在这时已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考古发现也证明了当时母系大家族的存在。([1]第35页)
⑺ 由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发展到可以有效地保障人类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人口已经增加到相当程度,种族的繁衍一般已不成问题了,社会所依存的重心就逐渐从人类自身生产转移到物质资料生产,母系制度的基础才开始动摇。……男子的作用愈来愈受到社会的重视。男子结婚后留在本家也愈来愈成为一般人的要求。从夫居家庭和父系制度便应运而生了,父系家族公社逐渐代替了母系家族公社,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1]第36页)
    ⑻ 在原始社会末期整个原始公社制度瓦解的同时,宗族公社也开始解体,产生了私有制成分,具有了公私两重性。它可能同时由保持着公有制的家族公社和体现着私有制的小家庭构成,后来甚至全由小家庭构成。……到解放前(云南基诺族)大多数小家庭已成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单元。([1]第177-182页)
    ⑼ 按照摩尔根的意见,……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庭形式:1.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阶段。2.普那路亚家庭。3.对偶家庭。4、一夫一妻制家庭。([3]第31-57页)
    ⑽ 原始公社制原则的基本体现者,先是原始部落,后来让位给母系氏族公社,最后让位给父系家族公社。([1]第103页)从猿向人过渡开始,到狩猎业从以采集为主的混合经济中相对独立出来为止。……这一时期的社会组织是原始群及由此演变而来的原始共同体。……氏族是比原始群稳定得多的经济集体,在其内部实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制。([6]第30-31页)这种既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又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的氏族,应该称之为氏族公社。……氏族不但是实行族外婚的血缘亲属集团,而且是实行原始共产制的基本社会经济单位。([6]第332-333页)由氏族分支演变而来的家族公社代替氏族成为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家族公社仍然实行原始共产制。([6]第31页)从母系家族公社演变而来的父系家族公社,……仍然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6]第346页)只是经过数世纪之后,当家庭成员的人数大大增加,以致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共同经营已成为不可能的时候,这种家庭公社才解体;([3]第138页)家庭曾经是生产资料占有单位,是生产劳动组织单位,是劳动产品分配和交换单位,又是消费单位,它表现了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表现了社会的经济基础。([4]48-49页)
    ⑾ 原始家庭之所以是大家庭,跟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是有关的,由于生产工具落后,生产力低,只有家庭人数众多,才能有较大的力量战胜险恶的自然环境,发展生产,维持生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不断改善,人们以较小的单位从事生产有了可能,况且大家庭对于组织劳动,分配产品,调整家庭关系等都很复杂和麻烦,因此它渐渐失去了存在的依据,被小家庭所代替了。([5]140页)
    ⑿ “实行共产制家庭经济”的“家庭公社”。([6]第331页)家庭经济是共产制的,([3]第154页)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庭经济,……在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共产制家庭经济是原始时代到处通行的妇女统治的物质基础。……古代共产制家庭经济中,([3]第34-70页)
    ⒀ 氏族公社是原始社会形态自身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它所概括的时代,指大约4万年前至1万2千年前的时期。([5]第212页)
⒁ 哈克斯特豪森在19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出版的著作中说,俄国地主庄园里的农奴不知道土地私有,并且时而在相互之间重新分配耕地和草地。([1]第5页)村寨是农村公社,它具有公私两重性质。一方面土地公有,另一方面生产、分配与消费已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收获物是小家庭的私产。([1]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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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09:4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无中生有先生:你好。
      就是因为道理讲的太简单了才发生了自相矛盾的问题,才发生了对这段历史性质判断上的失误。你仔细想过没有,按照我们的理论观点,如果当时有了剩余不就具备了公有的更好的条件了吗?为什么非要变成私有制?如果有了更多的剩余就自然地规律性地变成了私有制,那公有制不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吗?不是历史已经证明了公有制只能存在于原始时代吗?为什么后来那么多的人要为此不惜一切呢?历史的发展在性质上本应该是最稳定的,为什么跳跃式的变更?为什么没有规律可言?唯物辩证法揭示的基本规律跑到哪里去了?过程不是一切事物的存在方式吗?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的、大量的所有制关系变革,哪个是生产力决定的?在哪个生产力水平上所有制关系应该变革?哪位能说出来?是我们应该否定这段社会历史事实,还是这段历史事实在否定我们的理论中一些不正确的结论?这不是我们大家的政治情感所能解决的、所能回避的问题!!
      原始社会所有制问题,在我们的社科理论体系和政治观念中,也是个“千篇一律、亿口同声”的问题!!宁可不要唯物辩证法,宁可对国际间、对地球上近几十年发生的所有制关系巨大变革的铁的历史事实视而不见,也要维护这个多处理论矛盾和事实矛盾的错误结论。这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们的思路开阔!严重地阻碍了我们的理论发展!!坦白地说,这是我们社科理论界的一个悲哀、巨大的悲哀!!
      欢迎有胆识、有社会责任感、有理论思想的人探讨、质疑!
     由《光明网学术论坛》转来:2007年8月4日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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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09:4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钱皮先生:
      你好!你说得对。 原始社会的性质问题,不仅复杂而且分量太重!又难得有实证。
      好在我们有唯物辩证法,有社会科学一些确定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我主要是运用这些工具进行了推导,还有就是近几十年社会历史的巨大变革留下的痕迹。民族学可以提供部分实证,但是与原始状态有了一定的距离。考古学可以提供原始依据,但只能证明一种真实的状态,对于关系来讲,因为过程漫长,偶然发现,是难以显现方向性的。
      对原始社会的性质理解,在这个地球上长期存在两种观点,而那段历史就只有一种性质,所以,这是个历史性的课题和任务。
      看到历史发展性质的原始一致性,对于我们研究人、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社会现象,就有了真实的逻辑起点,这对于我们哲学社会科学的未来特别重要,尤其对公有制社会运动的理论建设。
      理论研究回避重大历史问题,回避基本结论问题,基础是不坚实的,逻辑关系是难以贯通的,因此出路是有限的。这个问题解决了,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会迅速地得到发展,对于历史科学的发展也是大有好处的,许多理论思路、学术思想都可以条理贯通了。认识社会的透彻程度和指导、管理社会的成熟程度,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在我所能理解的范围,都会有很好的情景。
     谢谢钱皮先生回复交流。                   20070805 17:15 国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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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09:4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转来件                原始社会不是个共产制的社会    吴大江
  我国的历史学界认为:原始社会时期的生产力十分的低下,人们劳动的产品十分的有限,只能够维持人们生存的需要,如果不实行平均分配,就会有一部份人被饿死,这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就不可能繁衍生存下来到今天;当时人们主要使用石器工具,只能依靠集体的力量,共同的劳动才能生存下去,共同的劳动决定了生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决定了劳动的产品也归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这就决定了当时的社会形态是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劳动产品平均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原始社会没有私有制,因而也就没有阶级,没有阶级压迫和剥削及现代社会存在的抢劫、偷窃、诈骗等种种社会丑恶现象,那时的社会是个人人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互帮互助、和睦相处的。
  原始社会是距今几十万年前的社会,由于没有文字记载,我们无法清楚地了解的当时的社会情景,而只能根据资料去推论。要想推论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必须符合逻辑的规律,必须符合逻辑的“充足理由律”。我认为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制度不存在,因为我国的历史教科书对原始社会的推断不符合“充足理由律”,是经不起逻辑的推敲、站不住脚的。
  首先,当时的分配是不可能实行平均分配的。
  共同的劳动就能决定共同的分配吗?即使是共同的劳动,由于人们在劳动中所处的位置是不同的,劳动的经验是不同的,身体的体力是不同的,这些不同决定了人们的贡献也是不同的。由于人们的贡献是不同的,所以他们的分配就不可能是平均的而只能是有差异的。
  “当时的生产力十分的低下,劳动的产品只能够维持人们的生存需要,如果不实行平均分配,就会有一部份人饿死,不利于人们的生存发展,人类就不可能生存繁衍下来。”――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十分的低下,才必须实行有差异的分配,也只有实行有差异的分配,才能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发展。我们可以设想,当时由于生产力十分的低下,有时会出现所获得的食物只能维持一部份人生存需要的情况。这时如果实行平均分配,人们就会全部被饿死,而实行有差异的分配,则可以使一部份人活下来。在这种情况下,是实行平均的分配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发展呢还是实行有差异的分配方式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发展?现在的考古学家已经考证,在原始社会时期,当食物十分匮乏的时候,曾经出现过人吃人的现象。既然当时存在着那种弱肉强食,人吃人的现象,其分配的方式又怎么能是平均分配呢?
  当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公有制吗?
  当时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弓箭、石器等简单的个人使用的工具,因此当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是公有制而是私有制。
  “生产资料不仅仅指劳动工具,它还指劳动的对象。当时劳动的对象如打猎、采集的树林,捕鱼的河流等等劳动对象都是大家共同利用,共同拥有的,是公共的财产。因而当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不错,马克思主义的生产资料这一概念中确实包括了劳动对象。马克思主义的生产资料这一概念中主要的部份是指劳动工具而不是指劳动对象。退一步讲,即使当时的山地、树林、河流等劳动对象是大家共同利用,那也不能推出当时实行的是公有制。现在许多国家的渔民都共同利用海洋捕鱼,难道你能据此就推论说这些渔民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吗?可见,我们不能根据原始社会的人们共同利用山地、树林、河流等劳动对象就推论出当时实行的是公有制。劳动对象要成为生产资料的内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对人们的生产力而言显得相对的不足,二是人们必须拥有控制、拥有它的能力。劳动对象离开了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是不能成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容的。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的劳动对象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当时人们共同劳动的对象山地、树林、河流等不能成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容,我们不能因当时大家共同使用劳动对象就推论出当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压迫和剥削及类似现代社会的抢劫、偷窃、诈骗等种种社会丑恶现象吗?人是从动物中进化而来的。原始社会是人从动物向人转化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其社会的形态无疑是存在着许多动物社会的色彩的,所以,我们通过与人类血缘有着近邻关系的动物社会那里,可以大概的了解到当时的社会情景。一九六零年,一个叫珍妮•古道尔的英国姑娘独自一人在坦桑尼亚的贡坝河国家公园对黑猩猩进行了长期的考察,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努力,终于揭开了野生黑猩猩社会的内幕。继珍妮•古道尔之后,又有许多人到原始森林对灵长类动物的社会进行了考察,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这些资料表明,在那些群体结构比较紧凑的灵长类动物社会里,普遍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别系统。这个系统由一个雄性的头头率领,其它的雄性则依据身体的强弱和战斗力的强弱分成不同的等级。在这个系统中,不论雌性的身体和战斗力如何,其社会地位都是低于雄性的。当然,在雌性中间,也是存在着等级差别的。我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就是从动物社会的等级差别中发展而来的,所以原始社会不可能是个没有阶级的社会。另外,动物社会的等级差别是建立在持强凌弱的基础上的。持强凌弱就是一种压迫,所以那种把原始社会说成是一个没有阶级、压迫和丑恶现象的社会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当然,原始社会的阶级及社会丑恶现象相对现代来说是一种低级的,原始的。
  如果认为原始社会是实行的共产主义制度,那么请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动物社会普遍存在的种内斗争在原始社会存不存在,如果存在,那么原始社会就不可能是个共产主义制度的社会,如果不存在,那么为什么不存在?



吴大江:
     我还是说你很不简单!就包含了你看到了这个结论的矛盾性!然而这个结论更多的矛盾性你还没有涉及,希望你有进一步的研究结果,有更开阔的思路,有更严密、贯通的论理过程。
     但是,我还想提醒你,绝不应该导致对我们现有社会制度的否定结论。我没有权利给你规定一个目标或一个原则,只是想提醒你注意使用一个方法!此前已经提到过的——理论研究不能否定任何一个事实,特别是不能用一个事实去否定另一个事实。只能在两个事实或更多的事实上做更高层次的提炼概括。祝你成功!
     由光明网学术论坛转来                              200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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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09:4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吴大江:
     你好。原始社会所有制问题的理论突破,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个理论体系的建设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昨天我把2004年形成的阶段性研究结果,上论坛公开了。在我的思路中,与此相对应、相关联的一系列理论问题,都已经摆在了必定要解决的桌面上!!欢迎你继续直言、参与意见!你已有的视角再系统之后,可以成为分论点。     
     由光明网学术论坛转来                              200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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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0:0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糊涂王子先生:
      你好!我反复看了你对我的文章的看法,感谢你的质疑、批判,谢绝你的怒斥和戴高帽子。对你说的举报我保持思想者的平静。
      在这篇文章中,我主要是利用了我们已有理论自身的矛盾性和与社会现实的矛盾性,在逻辑上不是否定之否定关系。
在这篇文章中,我有三条贯通的主线:
      一是社会私有制性质的起源、发展是贯通的,不论后来的社会形态如何,直到马克思寻求社会矛盾的解决出路和办法,后人把它变为现实以后,才改变了社会的私有制性质,此前是一个自发的、自然的私有制发展过程,此后是一个自觉地变革的发展过程。
      二是家庭的演变是一个由大到小的过程,从原始大家庭到现代小家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多,家庭在不断地进行着社会细胞的分裂,直到现代最小的小家庭。
      三是共产主义原则不是虚无的,从原始大家庭一直自发地贯彻到现代小家庭,每个正常的家庭、每个正常的人都自发地在家庭内部运用这个原则,同时享受这个原则,和历史的阶段性无关,和社会的性质无关,和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时空无关。人人都可以感知,家家都在运用。所以,有原文说的那么多特性,所以,有那么多人希望把这个原则社会化。这就是客观真实的共产主义依据。
      关于人吃人和种族灭绝的现象,你提得很好,我在这里只说明两点:第一,总体上不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第二,只有到人性问题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才可以完全说清楚,现在不便于多说,而只有原始社会性质搞清楚,人性问题才能建立真实的逻辑起点。
      欢迎大家更深入地批判、质疑!
                                 20070810  中华历史网


[ 本帖最后由 淘沙金 于 2007-8-17 10: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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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0:0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糊涂王子先生:
      感谢你的认真回复和再质疑。
      我再说明几句。第一,我说的自发性是社会私有制性质的自发性、连续性,不是说社会发展的前几个具体阶段,以及一些具体的社会历史事件。这些都是人为的。第二,从马克思开始,到公有制度的建立,这是个自觉的过程,进入了自觉的阶段,是革命性的变革,不再具有自发性质。我要证明的是自觉阶段也是符合规律的,就是我的文章的第二部分。再谈。
                               20070811  0:06中华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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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0:0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唐朝帅的一比先生:
      你好。谢谢你的认真和批判。你使我又想起以下的几件事情:
       1、我这篇文章在形成过程中先后听取过几位哲学、历史、民族学教授、研究员的意见,其中有一个意见提醒我:要改变公认的结论,一定要把问题考虑全面。我在习惯上也是准备尽力把可能的关系都说到、都交代清楚。所以,读起来就不是那么简单明了。考虑到宁可多联系,也不要出现简单化的问题,就比较绕了。其实这个问题真正解决了,反而比较简单。
      2、我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第五点,关于历史与逻辑的统一里面用了这样一段话:现实地说,解决原始社会的性质问题,在已有历史事实和理论基础的条件下,就其性质而言,主要的不是民族学、人类学和历史学问题,而是哲学问题;就其概念而言,主要的不是规律性问题,而是规定性问题;就其障碍而言,主要的不是学术问题,而是政治、历史观念问题。加之原始社会实证的限制,就决定了这篇文章主要是论说,主要是相关政治、历史概念的推导,而不是历史写实。
      3、对第二部分,共产主义依据问题,我的落脚点第一是不能因为推导原始社会的私有制性质而导致否定公有制社会运动的问题,所以把一篇文章里放了两个论题;第二是要说明共产主义原则的客观真实性,可以沿着人类社会的全过程去去考察这个原则的真实性,表明不是虚无缥缈的;第三是基于这个原因,证明家庭共产主义原则的社会化,已经发生的和未来可能要发生的,都是符合人性的、都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所以,第二部分主要是提出和证明了共产主义依据的存在。所以,没有更多的论证。
      4、至于现代家庭解体倾向的发生,在结果上已经有所交代:只要母亲和子女的关系存在,家庭共产主义原则就依然会存在。还可以换句话说,只要人类仍然延续自身的繁殖,这个原则就不会消失。至于更新的情况发生,依我的判断,只要新的生命有所归属,这个原则依然都不会消失。
      5、我们大家都已经在这个初级阶段生活几十年了,那些对共产主义基本常识发生误解的情况,无论信仰如何,都已经比较少了,本文作为一个宏观性的论题,没有具体涉及,希望得到谅解。
      6、另外,唐朝帅的一比先生引用的不少内容,在我的文章和回复里没有那些内容,好象是我复制来的,你误以为是我的。
                 欢迎继续批判、质疑。
                                                                   20070811   中华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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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0:0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文章初读了一遍,觉得很严谨,特别是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和等级制等问题的分析很有说服力,吴大江是一个知名的学者,在和他交换意见的时候,我还是比较倾向你的看法。不过,关于共产主义的部分,感觉有点画蛇添足,有些东西还是让实践去证明吧,现在来论证吃力不讨好,也使文章比较累赘。
                                                           哲学人生网 suisheng  2007-8-13

suisheng先生:
     你好!谢谢你的肯定和看法。前边已经有人对第二部分提出了看法。我理解你和他们的意思。未来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特别是在公有制社会运动受到挫折、处于低潮的情况下,其实还有更重要的问题,在目前的宏观理论大块缺失的情况,还不具有透彻说理、完全客观、理性对待的条件。一篇文章本来就不应该有两个主题,第二个主题主要是为了防止以为我在否定公有制社会运动,加之我确实认为公有制社会运动不是凭空想象的、是有永恒依据的。但是,对这种社会运动的特殊性、条件性理解还远远没有进入我们已有的理论体系。这是无法一次说清的直接原因。之后,我准备提出至少两个大的理论模块,来使之健全、贯通。
     我是业余爱好,不知道吴大江是知名学者,读过他几个思想成果,也不客气地表示了意见,他发现了一些重要的理论与理论、理论与事实的矛盾,我对他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的品格表示过尊重。
     欢迎继续指点。               
20070816  17:50哲学人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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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11:5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里的问题确实复杂,只想提简单的三点:(1) 群婚形式是没有充分根据的臆测,也是过时的命题(这个问题没有十万字解决不了,我也懒得写);(2) 私有制和公有制恐怕需要重新定义,现有定义无法令人信服;(3) 辩证法是一种思维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相对论、量子力学、进化论、基因学说,哪一个是辩证法的产物?
                                                                                                  国学论坛  line


line:你好。
      我对你的三点做如下粗浅的回复:
      第一,对远古历史我们确实没有什么实证,所以要借助更多的手段、选择更多的角度进行论证,因此,也不是纯粹的臆测。人是从动物进化来的,这个问题不会有人怀疑,看看动物的群体生活方式,会帮助我们理解人类原始群婚的形式。从历史中提炼规律,历史不存在过时不过时的问题,规律也不存在过时不过时问题。只不过存在在什么条件下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
      第二,我所使用的所有制的概念是常规的,还没有发现这些概念和相关概念、理论冲突的地方,如果你有新的突破,欢迎提出来,让我们大家学习借鉴。
      第三,我理解唯物辩证法是帮助人们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是指导认识的方法,是本身包含许多内容的体系,不是你说的一种思维方法,和具体的认识事物的方法,没在一个层面上。再就是世界上可能有许多民族都不使用唯物辩证法这种指导思维的形式和体系,就是中国的绝大多数人也不一定都能说出唯物辩证法的概念、范畴、规律等等理论内容,但是,在他们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并不等于他们没有掌握、没有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法,只不过是零散的、具体的、非体系性的,非这种表达方式的。我认为任何科学的发明、发现和创造,都是唯物辩证方法取得的成功!即使是反对的人,也不等于不在使用。这是个认识到和没有认识到的问题,不是个存在不存在、使用不使用的问题。
     欢迎质疑
                                                                            20070819  国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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