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证明:所有的自然数都相等, 好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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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20:2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证明:所有的自然数都相等

定理:所有的自然数都相等。

证明:
先证引理:令 x, y 为自然数。如果 max(x, y) = k, 则 x = y。

引理证明(强归纳法):当 k = 1,命题显然:如果 max(x, y) = 1,则必然有 x=1 和 y=1;由自然数的唯一最小元素公理,必得 x = y。
    假设对于所有 k < N,引理皆成立。如果 max(x, y) = N, 则 max(x-1, y-1) = N-1 。因 N -1 < N,由归纳假设,可知 x-1 = y-1。等式两边加1得 x = y。引理证毕。

对于任何两个自然数 x, y,必然存在一个 k,使得 max (x, y) = k。由引理,可知 x = y。由 x, y 的一般性,任意两个自然数必然相等。定理证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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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20:2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7-8-15 20:20 发表
定理:所有的自然数都相等。

证明:
先证引理:令 x, y 为自然数。如果 max(x, y) = k, 则 x = y。

引理证明(强归纳法):当 k = 1,命题显然:如果 max(x, y) = 1,则必然有 x=1 和 y=1;由自然数的唯 ...

证明错在没有保证x-1和y-1仍然是自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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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20:3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lazykid 于 2007-8-15 20:28 发表


证明错在没有保证x-1和y-1仍然是自然数



一眼就看出问题的关键,赞一个!

P.S. 今天有个投行的工作面式,我被问了这个问题,而且限定1分钟之内找出证明错误。虽然还是做出来了,但感觉满有意思的,而且对非专业人士也应该有一定难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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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20: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结论肯定是错的
仔细看看证明里面哪部分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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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20: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lazykid 的帖子


证明引理的归纳法的第一步,max(1,1)=1

QUOTE:
假设对于所有 k < N,引理皆成立。

这里的N如果等于1,N-1已经不是自然数了。后面的推导步骤的前提已经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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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22: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果 max(x, y) = k, 则 x = y。

不是学数学的,恕我愚钝,这条是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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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00:3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这是一个引理,也就是说是需要证明的。这个引理应该这样理解,如果"statement P" 则 "statement Q",也就是说条件 P 成立,则结论 Q 必然。这里,P = "max(x, y) = k", Q = "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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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01: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djgan 于 2007-8-15 20:46 发表

证明引理的归纳法的第一步,max(1,1)=1

这里的N如果等于1,N-1已经不是自然数了。后面的推导步骤的前提已经错了

自然数当然不可能都相等

N=1,N-1不是自然数
那我能否说,对所有大于等于2的自然数都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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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01:5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不可以。因为 k=2 时,引理已经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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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02: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想起我初中见过的一个证明“任意一个三角形都是等腰三角形”,感觉这类假证明都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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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1: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那么换一种证明方法:

先证引理:令 x, y 为自然数。如果 max(x, y) = k, 则 x = y。

k=1时,引理显然成立。

假设当k=n时,引理成立,则max(x,y)=n时,x=y

则max(x+1,y+1)=n+1

则x+1=y+1,即x=y

因此当k=n+1时,引理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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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6: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max(x+1,y+1)=n+1 =>x+1=y+1

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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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22: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max(x,y)=n =>x=y

max(x+1,y+1)=n+1 =>x+1=y+1

是等价的

因为max(x,y)=n 等价于 max(x+1,y+1)=n+1

x=y等价于x+1=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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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22: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现在已经搞明白自己的“证明”在哪里偷换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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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5:2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数学归纳法的起点与推导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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