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山西黑窑涉案人员会涉嫌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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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22:0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山西黑窑涉案人员会涉嫌犯什么罪

目睹我们的同胞,在自己祖国的国土上遭受到的是令人发指的经历,仿佛堕入了人间地狱,并且人数数以千计,我们能做些什么呢?不才曾自学法律,因此就想到了与朋友们在此探讨一下,山西黑窑涉案人员(包括利益链条上的每一个人和单位,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拐骗绑架人口者,黑窑老板及其打手,黑窑所在行政村领导,)会涉嫌犯什么罪。
以下是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摘录出的一些具体罪名。不多不少,正好是二十个。真希望能找出更多的罪名来,就现有的罪名,其定义也不是太明确。比如有非法经营罪,却没有非法生产罪,山西黑窑生产的实心粘土砖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建筑产品。在非法经营罪定义中,我们却很难套用这种情况。而【虐待罪】却只适用家庭虐待家庭成员。
1.【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绑架罪】
7.【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8.【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9.【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
10.【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2.【行贿罪】
13.【受贿罪】
14.【对单位行贿罪】
15.【介绍贿赂罪】
16.【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8.【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以上分析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省份的同类黑窑事件,比如河南。毕竟,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适用的是同一部刑法。
刑法第二编分则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位列第四章而其前三章分别是: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此可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在刑法中的分量有待提升,并且刑法的处罚尺度也需要斟酌,有的犯罪处罚较轻,有的却处罚奇重,对于人身和权利侵害方面的罪名,尚有很大的增加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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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22:2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山西让人害怕

要严惩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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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22: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最后定的会是  非法用工 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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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人觉得这一条就够了,影响这么大,估计这几个小子判的不会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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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0 18:0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非法拘禁罪和强迫职工劳动劳动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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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9:5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到底是什么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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