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物权法》第十三条, 果然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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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6 17:0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物权法》第十三条

《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以及超出登记职责的其他行为。

政府行政行为本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而《物权法》中竟然要以禁止性的规定来约束有关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真的是无话可说。
并不是说这样的规定不好,而是反映出来的问题实在让人无语。

[ 本帖最后由 北宮玉 于 2007-4-11 10: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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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6 17:0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最后的不得超出登记职责的其他行为实在是太好了,不给这些蛀虫任何挖空心思另立明目的任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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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11:0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呵呵,一方面确实限制了职权行为,可一方便也省却了不少行政部门的负担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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