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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教:关于校园内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 请专业人士来解答,紧急求助
长葛李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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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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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
#1
发表于 2007-3-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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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关于校园内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
本人处在一所乡级中学,3月22日下午第四节放学后,八年级四班插班生徐某在放学后在教室内叫住同班任某以谈为由接近后,用钢制约五六厘米折叠式小刀向任某小腹部连刺两刀后迅速翻墙逃离。事后三分钟左右校方发现,并立即将受害人任某送医院救助,现已脱离生命危险,但仍在医院观察。
本校是一所寄宿制中学,本次事件中两名同学均为寄宿生,而徐某于3月8日刚转来我校。
当天经调查原因为3月21日下午徐某在课间与任某发生矛盾,轻微撕打后徐某曾说过要捅任某的话,但当时班干部认为仅是气话,且由于矛盾并非过于激烈故并未向班主任反映。
第二天,即3月22日中午徐某托本班一当地学生在校外(学校设在村内,帮村内学生不住校)买了两把削铅笔用的折叠小刀,于是便发生了贴子起初的事故。
后经镇派出所处理并调查取证,但在当天派出所并未立即到徐某家中对徐某进行控制,而是直到晚上10点钟才先打电话给徐某家长通知了此事后才到徐某家中取证但,直到现在未止,徐某并未找到。
徐某家长在3月23日、3月24日两次到校要人。
任某家长执意由校方负责学生的医疗费用,在交涉后表示:只针对单位(即学校)不针对个人(即徐某家长)
恳请专业人士来解释一下本案例中各方所占责任以及涉及的详细法律规则。
急盼。(现在双方家长均有到校要人的较激烈的行为预兆)
同时还需各位指点以后校方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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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3-28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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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楼主的介绍,这是一起刑事的“故意伤害”案件,并涉及一个民事的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这两个关系的责任人都指向行为实施人徐某,刑事责任由徐某自己承担,而由于徐某未成年(八年级是初二的概念吧?),经济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也即父母承担。
一般来说,校方只要尽到正常管理责任,没有刻意推动、或怠于管理造成事故的发生,都是没有责任的。
现任某的家长要校方承担医疗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实践中出于人道主义以及息事宁人的考虑,校方一般会适当给予补偿(不过很有趣的是,本人知道的几个例子中规律是闹的越凶,给的越少)。
您或许可以给家长举马加爵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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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3-2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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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一个法律文本:
http://www.mslv.net/news_view.asp?id=16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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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李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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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
#4
发表于 2007-3-2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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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庞桶
于 2007-3-28 19:52 发表
按照楼主的介绍,这是一起刑事的“故意伤害”案件,并涉及一个民事的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这两个关系的责任人都指向行为实施人徐某,刑事责任由徐某自己承担,而由于徐某未成年(八年级是初二的概念吧? ...
校方与教育局已经出了,局长当晚在医院送去了1W,镇政府送去1W,由于学校现在一费制,财政上仅有的办公经费中划出4K送给了任方家长。
任方家长通过努力交涉,现在并非再要求费用,但却强调要校方负责,现在学校每天都要抽出两名教师去医院做陪护。。。。
而本次关键的是徐方家长不断问学校要人,已经比较凶的来学校闹过两次了,而由于徐方并不属本市辖区(本校处在本市与Y市交界处不远,徐方是Y市户口)无法进行搜捕,虽然Y方警局也已经介入,但徐某一直未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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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3-28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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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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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也得讲理啊?
你儿子捅了人后跑了,你不急着发动亲戚朋友找,天天盯着校方闹合乎逻辑么?
作为亲生父母,理应首先关心子女的现状,而不是谁造成子女离开的(至少也应后一步)。作为父母都找不着的情况下,盯住校方能找着?这显然不是一个很合理的操作,我估计其父母故意转移视线的可能居多。
校方还得紧催公安,至于受害人那边,现在撒手也不太现实,也要理解家长的心情,反正话可以说的漂亮点,“譬如,虽然我们没有责任,但毕竟是我们学校的学生,我们一定会尽力提供帮助”云云,但作为责任来说,没有就是没有,不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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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李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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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3-28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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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我们一直在主动进行善后工作。
从事发到现在都是校方在做着看护工作。
另外,徐某方面一直无动作。据后来分析,因为派出所在事发后未立即到徐某进行控制,却是先打了电话“报信”,直到晚上十点左右才到徐某家,当时徐某父母均在傍晚外出,只有一女儿在家。所以被克意藏匿的可能性较大,加之事发后徐某所有亲属均未进行任何对于徐某的找寻工作,而是不断到学校要人。当然,毫无证据,仅是个人主观猜测而已,当不得真。
而徐某的出现似乎是本案的关键了。因为现在双方家长都是强烈要求校方交出徐某,而校方一无能力,二无权利。
警方也有难处,一是徐某并非当地管辖范围,二是不可能成立特别专案小组,三是更不可能抽调专人进行徐某的抓捕工作。也只能是不断的两三个人闲了弄弄调查取证罢了。
其实本次一大失误就是当时派出所来后,我们想到要第一时间控制徐某,而由于派出所的介入并着手调查,使我们大意了,而且由于是警方主办,我们不便与插嘴告诉他们要先控制。而其结果却是直到晚上十点派出所才派出警力到徐某居住地,当然,并非警方克意,因为最初来学校处理的是三个新人,其中一个竟还是个看起来不到20的女性警员。
事后郁闷得我们都失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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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李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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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3-2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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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徐某家长的目的已经非常明了,闹下去此事不了了之,最后由学校担。
徐某家长根本讲不通道理。是不讲理的家伙。
但是关键是任某也一直强调针对单位,不针对个人,而学校也无法真的做到诉之以法。第一,任某所处村与学校很近,家长和教师间就是实实在在的乡里乡亲,不可能太绝的做事。第二是徐某家长完全完全的法盲+文盲,讲不得道理的。
其实现在受害方只要起诉徐方,警方便可以进行强有力的措施,但受害方根本也是讲不通的,一直不针对徐方。
郁闷啊,郁闷,更重要的是事发当天是新局长上任第二天。。。。
且,现在的社会往往是将校方放在对立面的,前车之荐举不胜举,我们不可能不考虑学校的生存、生源以及现有的学生心理健康和现有的学生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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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3-29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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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也有难处,一是徐某并非当地管辖范围,二是不可能成立特别专案小组,三是更不可能抽调专人进行徐某的抓捕工作。也只能是不断的两三个人闲了弄弄调查取证罢了。”
这根本不是理由,就算不在辖区内可以请求协助的啊。
不想做事也要找个像样的理由才是,蒙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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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
#10
发表于 2007-3-30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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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北宮玉
于 2007-3-29 12:23 发表
“警方也有难处,一是徐某并非当地管辖范围,二是不可能成立特别专案小组,三是更不可能抽调专人进行徐某的抓捕工作。也只能是不断的两三个人闲了弄弄调查取证罢了。”
这根本不是理由,就算不在辖区内可以请 ...
已经请求协助了,关键是Y市警方有些不做为。
当然我这里警方也不做为。
但是就我们学校来说好像是无法强硬的要求警方。
这就是我想说的难处。
家长该告的不告,该找的不找。
我们学校只有夹在中间难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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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3-30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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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警方问题挺大
上海这边就好了,设有公安督察(类似于宪兵组织),对于警方的一些违法操作,可以直接投诉。
现在人伤的怎么样?
如果构成轻伤,公安理应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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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李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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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
#12
发表于 2007-4-1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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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好在已经立了专案组了。
无论做不做为,有了专案组就行了。
剩下的事,就是公安了,做不做事在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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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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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4-2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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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由此案派生的一个问题:
因为警方不作为造成学校巨大损失的,该怎么处理?
推而广之,类似事件中,有没有将警方作为过错方起诉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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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宮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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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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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7-4-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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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要告公安局不作为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似乎公安局并非完全不作为,所以很难有什么效果,而且告了可能还会适得其反。
如果要告赔偿的话,基本上没什么可能。本上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侵犯了人身财产权才会产生行政赔偿,而这个案子显然不是公安局的不作为造成学校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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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huo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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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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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学院
#15
发表于 2007-5-12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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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可能将学校列为第三人,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即被告不能支付的剩余部分需由学校垫付,但学校对被告有这部分金额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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