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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紧急求助]关于高利贷涉及的行为, 深夜在线等。。。。。
熊叨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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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8
#1
发表于 2007-3-17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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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紧急求助]关于高利贷涉及的行为
搞的我乱糟糟的...说一下事情经过.
去年的时候,因为办厂,其中找人向银行办了100万的贷款.20万在银行当抵押金.
剩余的80万,给我们办贷款的人说现在放高利贷,利息高,想借用这笔钱,每月付给我们利息,并写了借条(我知道很多放高利贷的都不会主动写这个东西的,反正我们是有了借条).
按当初协议的把利息给了我们几个月以后,就没再给.后来再去要这笔钱的时候,那人就一直以一定还的借口推脱,但我们很明白就是他不给了.
我之前看了关于借贷与诈骗的界定,上面有提到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但他现在已经很明显是想赖帐了。
像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诈骗罪?
因为一些原因,欠了几百万,现在都还的差不多了,也实在没底了,还剩160万没还。银行在下个月初就又开始催款了。倘若这笔钱实在要不回来,就真彻底死了,搞的我一晚上睡不着了,希望各位能帮帮我,分析分析,即使构不成罪,也希望多帮我想想别的办法。天亮我还得再去咨询律师,还要去跑关系。现在实在是憋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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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叨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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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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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8
#2
发表于 2007-3-17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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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刚才我又看了相关的条例,似乎这受法律保护的几率不大.
但那人实在太恶劣了,难道就不能再通过跟法沾边的途径去制裁吗?
希望各位能切实的帮我出出主意,在法律的基础上,究竟能找出多少对我有利 的一面.
对不起,我的废话可能有些多了,请谅解
[
本帖最后由 熊叨叨 于 2007-3-17 05: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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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叨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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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帖子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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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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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8
#3
发表于 2007-3-17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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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请问这个案例与我这事件是否有雷同之处? 因为我们借给别人,由他去放贷,也并非是为了那种性质的敛财啊,也是因为迫切需要偿还债务才不得已为之的..
案例:2002年10月,农民徐某向素来关系较好的肖某借款8000元,为儿子结婚筹建新房之用。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按2.88%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肖某多次向徐某催要,徐某则以当年歉收无力偿还为由一拖再拖。2003年11月底,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付清全部欠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遂判决徐某偿还肖某欠款8000元,并按2.88%的月利率支付利息。接到判决书后,徐某不服,以利息判决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期间,银行同期贷款的月利率为0.44%。原判决对月利率2. 88%的认定明显高出了法律规定。据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作出了徐某偿还肖某欠款8000元,并按0.44%的4倍的月利率即1.76%支付利息。
点评: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徐某、肖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明显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限度,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我这里的情况是借予他人款额为80万.每月协定的利息是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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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气莱西
南利侯枢密直学士领安化军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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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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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0
#4
发表于 2007-3-1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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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你的案例中存在几个情况:
银行贷款没有专款专用,到期还贷应当是由借款人负责。
80万元你对外借出,约定了过高的利率,利息中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80万元的本金是合法的资金来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诉讼时效内)。
银行和你、你和借款人,是两个法律关系,不用混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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