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教,电视节目引用了别处的音乐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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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1: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请教,电视节目引用了别处的音乐是否侵权?

仔细看看,我们会发现我们现在的很多电视节目都用了一些我们似曾相识的音乐,记得以前看香港的天龙八部的时候,就听到了一首光荣的三国志的BGM,当时还不觉得什么,后来慢慢听得一些人在吵着说:这是侵权啊侵权啊,中国人的版权意识真差啊。尤其以央视为甚。

例如易中天品三国的节目,就大量引用了三国志游戏中的BGM还有头像,有次,我还在某武术擂台广告里听到了仙剑的音乐

我觉得有些奇怪,这些电视节目这样做到底是不是侵权呢?首先,我敢说不只是央视的节目是如此,我曾在凤凰卫视的节目里听到了宋家王朝的配乐,还曾经看到在某个日本综艺节目结束的时候是以一首“刷拉拉”的歌为结尾曲,感到有些不可思议,假如这算侵权的话,貌似全世界有一半的电视节目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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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6: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咋每人回复

自己在网上找了有关的条例: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这段条例,是不是说,可以适当的引用,无需支付版权费,久而久之,电视台也就懒得标明那些音乐的出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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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应该算侵权,只是因为侵权行为时间短、影响小,追究不易而无人追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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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22:1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情况就中国法律来说是不算侵权的~~~~~
央视的节目虽然引用了别处的音乐,但这些音乐在节目里所占的时间并不长,这些节目都具有自己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就好比我们在写作当中,经常引用别人文中的一些精美句子,这些都不算侵权。衡量一部作品引用别处作品是否侵权,关键是看这不作品是否具有自己原创的东西。如果一部作品全部都是引用别人的作品,那么这就是侵权行为。反之,一部作品虽然有部分引用别人的作品,但却具有原创性,新颖性,这就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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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高人出现
因记得有部最新的蛊惑仔影片末尾,对在片中播放的前几部的音乐片断均标明受到授权,所以有如此回复。
不过您提到“一部作品虽然有部分引用别人的作品,但却具有原创性,新颖性”,这个概念似乎挺难界定的。
近年几次影响颇大的著作权纠纷,如何算到剽窃,似乎也没说有什么标准。只是标明多少处重合之类。难道纯粹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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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椅子过来看,我对这个问题非常有兴趣了解,可惜才疏学浅,只好过来看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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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1: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大脸猫 于 2007-1-23 22:12 发表
楼主说的情况就中国法律来说是不算侵权的~~~~~
央视的节目虽然引用了别处的音乐,但这些音乐在节目里所占的时间并不长,这些节目都具有自己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就好比我们在写作当中,经常引用别人文中的一些精 ...

请问这段话是否有法律依据?感觉拿一般的作文来比喻有点不靠谱似的

另外,还想请教一下,关于引用的尺度,国家有什么条文规定么?

[ 本帖最后由 黄巾军 于 2007-1-24 21: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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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2:3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兄弟,我来详细解释下:
首先,不知道你注意没有,央视在节目中引用的音乐都不是完整的,只是从中截取了一部分。比如,《探索。发现》的专题节目《世纪战争》中,我们经常听到《勇闯夺命岛》的音乐,但是这些音乐只是些片段。央视将这段音乐溶进自己创作的音乐中,这便是部新的音乐作品,我们不能因此认定央视侵犯《勇闯夺命岛》音乐的著作权。楼主所问的问题,其实问得是有关汇编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无关。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列》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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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2:4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目前还很不完善,在引用的尺度方面,国家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普遍的观点是:衡量一部作品引用别处作品是否属于剽窃,是看这部作品有没有自己的独创性,新颖性。假设央视在节目中使用的音乐全是别人的作品,那么央视就属于剽窃行为,肯定侵权。而你所说的最新的蛊惑仔影片末尾,对在片中播放的前几部的音乐片断均标明受到授权,那应该是因为这电影里音乐基本沿用的是前几部的音乐,本部电影的音乐没有形成一部新的作品,所以才需要得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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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2: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大脸猫 于 2007-1-24 22:32 发表
楼上的兄弟,我来详细解释下:
首先,不知道你注意没有,央视在节目中引用的音乐都不是完整的,只是从中截取了一部分。比如,《探索。发现》的专题节目《世纪战争》中,我们经常听到《勇闯夺命岛》的音乐,但是 ...

额,汇编作品的定义是什么呢?比如说,即使我引用了一曲完整的音乐在某个节目,但是从这个电视节目的整体性看,是不是说央视引用的只是截取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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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2:5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央视在节目中将别处的音乐汇编入自己的节目音乐中,这实际上是形成了一部新的作品,而这部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央视所有,央视使用自己的作品自然无须得到别人的授权。楼主其实是陷入个误区,将汇编作品的使用和原作品的使用混为一谈。
     限于本人的学识有限,只能给楼主讲解到这种程度,其中如有失误,还请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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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3: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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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脸猫 于 2007-1-24 22:52 发表
央视在节目中将别处的音乐汇编入自己的节目音乐中,这实际上是形成了一部新的作品,而这部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央视所有,央视使用自己的作品自然无须得到别人的授权。楼主其实是陷入个误区,将汇编作品的使用和原作 ...

哪里哪里。兄台赐教实在甚多,关于汇编节目,我还是第一次听到觉得还是有些不可思议,我把你创造的一首音乐加进来,就成了我自己的东西,对此原创者是否会感到不公平呢?看到某个回复:“其实应该算侵权,只是因为侵权行为时间短、影响小,追究不易而无人追究罢了”。这个说得太对了。法律的目的本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像央视这种行为对社会和个人基本无不良影响,自然也就无人追究,顶多只是成为一些人BS央视的素材而已。

但是,如果这种侵权的影响大了,可就没那么简单了,一个案例可供参考,某电视广告(赵薇主演)在其中播放了“小燕子”这首歌而没有像版权拥有者(作者其实已经去世,好像是他的后人)支付版权费,结果搞得打起了官司。”

这应该何解呢?广告中加入音乐就不算汇编了么?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 这句加粗的句子,该当何解?似乎汇编作品也不能未经许可就摘引其他作品的东西

[ 本帖最后由 黄巾军 于 2007-1-24 23: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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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3:0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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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黄巾军 于 2007-1-24 22:43 发表


额,汇编作品的定义是什么呢?比如说,即使我引用了一曲完整的音乐在某个节目,但是从这个电视节目的整体性看,是不是说央视引用的只是截取了一部分?

汇编作品的定义,我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请你仔细看下。“引用了一曲完整的音乐在某个节目”如果你这个节目中的音乐,只有你引用的音乐,并无你原创的音乐,就属于侵权。相反,虽然你引用一曲完整的音乐,但这曲音乐是汇编入你自己原创的节目音乐中,就不属于侵权。说白了,你可以引用别人的作品,但是你只能是引用于自己原创的作品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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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3:1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汗~~~~~~~~~~老兄啊,法律这个东西是没有绝对的对错的,尤其是在民事法律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你所说的:我把你创造的一首音乐加进来,就成了我自己的东西,对此原创者是否会感到不公平呢?我也是深有同感,但是目前法律在这方面是一片空白,我也没办法。对于你讲的案列,没什么难以理解。著作权是种无形财产,对无形财产是很难界定的。使用者觉得自己没有侵权,著作权人却认为自己被侵犯了权利这种事经常发生。别说是中国,即使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这种事也是司空见惯。如果你对知识产权很感兴趣的话,可以去读些相关专家的著作。我向你推荐郑成思和吴东汉两位教授的著作。这两位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造诣极高。有北郑南吴之称,经常给国务院的领导讲课。。。。。。牛人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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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3: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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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脸猫 于 2007-1-24 23:13 发表
汗~~~~~~~~~~老兄啊,法律这个东西是没有绝对的对错的,尤其是在民事法律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你所说的:我把你创造的一首音乐加进来,就成了我自己的东西,对此原创者是否会感到不公平呢?我也是深 ...

还是第一次自己想一些关于法律的问题,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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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3: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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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脸猫 于 2007-1-23 22:12 发表
楼主说的情况就中国法律来说是不算侵权的~~~~~
央视的节目虽然引用了别处的音乐,但这些音乐在节目里所占的时间并不长,这些节目都具有自己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就好比我们在写作当中,经常引用别人文中的一些精 ...

原创性、新颖性一般用来界定发明的专利权,而在法律规定能够引用他人作品情况之外,是否侵犯版权主要还是看新作品是否用于赢利,是否引用他人作品在新作品中有相当高的比例等等!关于央视百家讲坛品三国引用光荣的图片和音乐,我认为这个不构成侵权,第一,因为就央视运营的情况看,一年的广告是早已经定好的,不因为引用什么图片和音乐而改变;第二,现在不知道,以后也难以知道“央视播放广告的企业因为某一节目引用什么图片和音乐而竞相争夺这一节目拨出时段广告权”这样的情况;第三,百家讲坛是一个向大众灌输知识的平台,本身就没有明显的赢利倾向;第四,央视有法律顾问。

[ 本帖最后由 ghostdance 于 2007-1-24 23: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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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3: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大脸猫 于 2007-1-23 22:12 发表
楼主说的情况就中国法律来说是不算侵权的~~~~~
央视的节目虽然引用了别处的音乐,但这些音乐在节目里所占的时间并不长,这些节目都具有自己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就好比我们在写作当中,经常引用别人文中的一些精 ...

原创性、新颖性一般用来界定发明的专利权,而在法律规定能够引用他人作品情况之外,是否侵犯版权主要还是看新作品是否用于赢利,是否引用他人作品在新作品中有相当高的比例等等!关于央视百家讲坛片三国引用光荣的图片和音乐,我认为这个不构成侵权,第一,因为就央视运营的情况看,一年的广告是早已经定好的,不因为引用什么图片和音乐而改变;第二,现在不知道,以后也难以知道“央视播放广告的企业因为某一节目引用什么图片和音乐而竞相争夺这一节目拨出时段广告权”这样的情况;第三,百家讲坛是一个向大众灌输知识的平台,本身就没有明显的赢利倾向;第四,央视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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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3:5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但必须支付报酬 。至于电视台有没有支付报酬我们就不得而知了。。。。。。详见《著作权法》第39条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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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00:0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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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hostdance 于 2007-1-24 23:47 发表



原创性、新颖性一般用来界定发明的专利权,而在法律规定能够引用他人作品情况之外,是否侵犯版权主要还是看新作品是否用于赢利,是否引用他人作品在新作品中有相当高的比例等等!关于央视百家讲坛片三国引 ...

问题是央视在使用这些作品后并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有违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其实我个人认为央视对这些作品的引用应该是法定许可使用的范畴,央视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要支付报酬。另外感谢老兄有关原创性、新颖性的指正,我大学主修的是刑法,知识产权是选修的,太久不用,逐渐淡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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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00: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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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脸猫 于 2007-1-24 23:53 发表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已过保 ...

呵呵,你理解有偏差,上述条文中已经明确指出“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请注意“整体”这个概念的理解,如果你汇编的是文字作品,那么通常的表现方式就是一本书,如果汇编的是音乐作品,那么通常的表现形式就是一首歌曲或者乐曲。这二者都要具备一个特征,就是完整性,而央视引用的根本就不能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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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19:5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原创性是作品的特点
而新颖性应该是授予专利的积极要件
不要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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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1:1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主要还是看目的和所占的比例。
当年馒头案可作参考。

对于前面有位兄台说不是盈利为目的的说法我是不赞同的。就节目本身而言,或许并不存在商业目的,但央视制作这个节目必然是有商业目的的。

至于是否构成侵权,我没有看过这个节目,并不知道具体的情况。江西台有个节目叫《传奇故事》,用了《may it be》中的一段音乐,不过很短,我觉得没有经权利人许可显然是构成侵权的,不过情节没有达到需要法律调整的程度罢了。

也许LZ所说的情况也差不多。

[ 本帖最后由 龍淵 于 2007-2-25 11: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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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2:4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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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庞桶 于 2007-1-23 19:17 发表
其实应该算侵权,只是因为侵权行为时间短、影响小,追究不易而无人追究罢了

同意这位仁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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