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这是谁的责任?--是医疗事故还是正常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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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5 14:2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敬爱的网友:您好!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产科当班医生方维珍非法擅离职守、当班护士吴桂英在明知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下,未采取剖宫产等急救措施,反尔超4倍使用了根据婴儿当时情况应禁忌使用的催产素,导致婴儿脑瘫。之后仍未做任何检查和治疗,也未向家长做任何解释。现附院领导昧着人的良心,动用附院的一切资源,临时改聘王金山省长秘书的爱人当任法律顾问,利用人民法院可以对人民执法不公的审判权,欺辱校本部职工子女汪明彻--一个已被害得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儿,说他是在"讹诈医院",要求人民法院"不能让坏人得成"。人伦何在?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天理何在?您是中国的网民,请您为汪明彻这个生活不能自理的无辜孩子说说公道话或想想办法,您的阴德将荫及您的子子孙孙。具体情况请看附后人民网强国论坛上的《医生非法擅离职守、护士超4倍使用了禁忌使用的催产素,导致婴儿脑瘫:请看安徽的人民法院是怎样为人民执法的 》。耽误您时间了,谢谢您!我的邮箱是:wangbiao9988@263.net
                                                          祝吉祥如意!
                                                              汪标
"为给我的儿子讨一个公道我宁愿将黑发换白发"
15前年究竟发生了什么!
是医疗事故还是正常治疗?

4月22日上午8:30,汪标上诉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六号庭正式开庭。这是一起15年前的医疗纠纷案。2004年12月20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已经结束此案,驳回了汪标的诉讼请求。如今,这起医疗纠纷案已经是二审了, 汪标告诉记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突然通知他于6月17日去高院,到了法院才知道是让他来取维持原判的判决书的。汪标说,法律应是公正的,他将继续诉讼,一定要为儿子讨回公道为止。
                         o1989年,一个难忘的夏天o
    4月19日深夜,记者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一个叫汪标的读者向记者反映了一件发生在他身上的15年前的医疗事故。一会儿,汪标带了一大堆资料来到了报社。可要不是事先得知,记者仍很难将他的实际年龄与外貌划上等号。坐在记者面前的汪标白发苍苍,满脸皱纹,而他今年只有44岁。汪标告诉记者,他的头发是从去年开始变成几乎全白的,这一切都是因为那起医疗纠纷引起的。让我们将时间的指针向后拨,定格在1989年7月26日。这个日子对汪标来说是那样的刻骨铭心,因为,它对汪标来说如同生命曲线上一个拐点,从那一天起,汪家那平静的生活轨迹一下子滑入了无穷的黑暗。 其实,那一天应该是个喜庆的日子。汪标27岁的妻子静静地焦急地躺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产科产床上,等待着新生命的第一声啼哭。在产房外,汪标同样在焦急中等待:妻子25日晚上10:30进入产房到现在,不知妻子在里面是什么的情况。同时他也安慰着自己:既然没有人告诉他妻子有什么不好,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正在他忐忑不安时,大约到了下午的1:40,他看见了冒着酷暑匆匆赶来的产科专家邱林霞。他心里掠过一丝不安。邱主任告诉他:"我们正在对孩子进行全力抢救。"就这样,下午2时许,邱主任将孩子抱到汪标面前。然后,医院将孩子按吸入性肺炎治疗了几天,7月31日,母子出院了。在《产科出院记录卡》上,出院诊断一栏清楚地写着:新生儿轻度窒息、宫内窘迫;分娩经过栏也写着:分娩方
式:平产;总产程:13小时40分钟;婴儿情况栏写有:出生情况:好。此时的汪标根本不知那个下午在产房究竟发生了什么,他也不知道,他所拿到的《出院记录卡》与医院原始病历之间还有多少不同。日子伴随着孩子的长大,一天天地过去了。
                         o1995年,孩子上学被拒o
    虽然出生时遇到了一点意外,但总算母子平安。汪标和爱人在各自的家庭中都是老大,自然对这个男孩呵护有加。可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家里人渐渐也觉得孩子与同年龄的孩子相比有着许多异样:6岁了,大小便还失禁,不仅口齿不清,走路不稳,穿衣、吃饭……全都需要大人照料。"可能是男孩,发育要慢些。"汪标安慰着家人和自己。 1995年,孩子6岁,该上幼儿园了。可当他们将孩子送到本单位安医大幼儿园,不到一个星期就被幼儿园拒收了。老师说汪标的孩子不是个健康的孩子。从这一天起,他意识到孩子可能有问题。经过检查,他悲哀地发现医学诊断为:脑发育不全。从那时起,汪标夫妇带着孩子开始了漫长的求医过程。多年来,他们走遍了上海、北京、拉萨等地,中医、西医、医……不论路途有多远也不论希望有多渺茫,只要有一点可能他都去治疗。"我们既然生出了他就要对他负责,谁叫我们是他的父母呢?"如今在社会的同情下,汪标15岁的儿子得以在合肥50中随班就读,作为条件就是父母保证孩子在校一切人身安全责任自负。记者见到了学校出具的孩子的考试成绩表:每学期8、7门课总分没有超过59分,曾经是孩子班主任的安医附小老师也证明孩子:智力低下、自控能力差,考试几乎是零分。  
                             o2004年,一次偶然诊治o
     已经治疗了10年的汪标夫妇,在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巨大压力下,夫妻俩商量:再给孩子查查,如果孩子是先天性的痴呆,干脆就放弃治疗了。2004年的1月,他将孩子带到省立医院请儿科专家诊治。结果专家的一席话让他如梦初醒:孩子弱智的原因是出生时窒息造成的。为进一步证明老专家的话,他给孩子做了染色体检查,结果也排除了遗传性染色体畸变的可能。这时,他想起了15年前的那个夏天,想到了那个给他带来痛苦的日子。他和爱人商量决定弄清1989年7月26日从中午12时到孩子出生,到底发生了什么。他找到安医附院医务处,要求查看了当时的病历。随着一页页病历被翻开,"我禁不住泪流满面"。尽管时隔15年,汪标今天说起来还是眼含泪水。 查看了原始病历后,汪标说他的眼前浮现了1989年7月26日的"真相"。他认为当时的情况应该是这样的。那天,大约在中午12时,正是一天中最热的时候,在产房里,只有一名实习医生(记者费尽周折也没有找到此人。记者注)和护士吴桂英(此人现已调往安徽省立儿童医院任感染办主任。记者注)12:30,一名医护人员对他爱人说:"你快生,小孩快不行了,小孩没有胎心了。"其爱人哀求道:"请你们快采取措施救救孩子,给我手术吧。"其实护士已知道孩子"宫内窘迫",给孩
子打了强心针,可护士给她仍按平产方式到1时30分许才将孩子生下来,孩子生出后一直没有哭声,虽然邱主任赶来后,保住了孩子的性命,并提出"拟按重度窒息儿处理"的意见,可有关人员却没有这样处理,也没有向汪标作任何解释。下午3点开始给孩子按吸氧,晚上6点才有"微弱哭声", 直到9点才有"好"的哭声,停止了吸氧,当夜12点孩子出现"体温不升"。在汪标提供的材料上,记者发现在《婴儿产时及产后记录》上一个叫"方维珍"的人签名,可汪标的爱人告诉记者,她认识方维珍的,可以肯定方维珍根本不在现场,当时产房里并没有医生。"没有医生,产妇出了问题没有人处理。只有一名护士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采取了大剂量滴注(10个单位)催产素的办法让产妇自行生产。"邱主任来后,孩子的命是保住了,但也留下了终生的灾难和遗憾。"即使是这样,如果当初医院实话对我们说,我们仍有可能及时治疗孩子的。"然而,没有人告诉他,在《出院记录卡》只字未提,孩子丧失了可能治愈的最后机会。
                            o无奈的诉讼之路o
     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汪标找到了院方的主要负责人,希望双方就此事协商。他提出的要求仅仅是70万元。或者让医院给孩子提供一个公益性岗位,在孩子成年后能接纳他。与类似案件动辄数百万的赔偿要求比确实要少得多。"毕竟,我也在安医大工作。虽然在这件事中,我认为院方存在明显管理上的过错,我总是想孩子都已经这样了,作为父亲,我唯一的想法就是在我们不在的时候给他一碗饭吃。"可是令他失望的是,在等了10多天后,院方告诉他,无法协商解决。"你打官司吧。"迫于无奈,汪标走上了诉讼之路。2004年底,汪标诉安医附院案的一审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了。医院方辩称:医院在汪标孩子生产过程中,并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的做法,没有任何过错,汪标说孩子的智障与医院的医护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是主观臆想的。虽然从当时病历签名上来看,不是方维珍的亲笔签名,当并没有规定医院的相关病历上必须要有她本人签名。一审法院最后认定:从汪标所提供的证据看,汪标的孩子如今出现的智力障碍与出生时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汪标一审败诉了而此时,汪标虽然打算继续上诉,但他已是囊空如洗。幸运的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得知汪标实际困难后,同意汪标可以缓交诉讼费。"我一定要将官司打下去。"昨天,在汪标的家中,面对两壁空空的家,汪标坚定地对记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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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5 14: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应该算是法律上的问题把~~~

请专业人士为您分析一下~~希望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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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6 14:3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如果所言全部属实的话,侵权肯定成立了,问题在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民事诉讼的规则我不太了解,请另两个版主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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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一年~~~法院已经受理了一审~~就没有超时的说法了吧

不过这个东西找证据很难,时间久了,而且确实好像不好说孩子智障与医院护理间有必然因果关系,10单位滴注催产素临床上也不算过量,这个引起宫内窘迫的可能比较大,但即使宫窘,也不一定生智障儿就是医院的问题,如果是先天的怎么办,或者说生产困难胎儿缺氧造成脑损伤,不好说就一定是医院的错.

还有说12点30分时说胎儿不行了,而没有手术1点半平产出生的问题也很难说是医院过错,因为生产到一定程度是没法剖了的,而且过了一个小时就生出来了,真的很难.

医疗事故最难的就是因果判定,有时是患者受害,有时也是医院冤枉,疾病和个体间的关系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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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10:1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异处怎么这么谦虚?

      那我来简单说明一下: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适用当前的法律法规——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首先了解何谓——医疗事故: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其次注意最重要的认定环节: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最后能够有权威部门的鉴定作为保障维权就有说服力了!否则其他证据的效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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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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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5 02: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案件情况即使被法院全部承认,医疗事故还是难断。
首先不说事情过去15年了,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之间的关系已经理不清楚了。
他没有没有任何根据可以说,孩子的智力缺陷和当时护士的操作有关系。换句话说,他一定要证明孩子弱智是因为医院过失造成的。
我实在看不出有任何希望,医院方的律师防守太容易了。
因果关系是重点,重重点。
可是这只是从案件理论上来说。。

即使理论上的问题,在法官的帮助下解决了,法官认定有因果关系了。
但实际操作起来,要证实医院方有过失,违反医疗相关规定,简直是MISSION IMPOSSIBLE。
15年的事情,证据只有原始病历,病历上说了,当场有一实习医生,一护士。医院没有违规。
从病历上看来,医护的措施很到位啊。本来就是难产,处理当中无论采取哪种疗法都是合法合理的。绝对不会因为病人要求手术,而手术的。至于打催生素,10个单位,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这条规定要有啊??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唯一可能沾边的是常规?
结论就是根本不是医疗事故,根本不是。。
这对原告来说,很残酷,对法院来说很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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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5 13:4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都说完了,没的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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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5 22:5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认定当时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是否成立。重度窘迫有明确的剖宫产手术指征,但当时胎儿是否有此情况,原告显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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