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秦代楚地吏治松懈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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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楚地吏治松懈刍议

秦代楚地吏治松懈刍议

发生于秦末的农民起义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可以历数名号的风云人物中,楚人的数量占绝对优势。陈胜军事集团、刘项军事集团中的许多杰出人物更是百世流芳。这种现象的产生固然与陈胜最先崛起于楚及楚人组成了最强大的反抗力量并最终成了天下的主宰有关,而秦代楚地吏治的相对松懈也是重要的原因。秦代以吏治严酷名之于史,但在《史记》的相关篇章中,楚地吏治非但看不出其严,相反松懈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滋生反抗的土壤。于是,反抗暴秦的烈火最先从这片土壤里腾起,最终焚毁了秦王朝的残暴统治。根据《史记》的有关记载,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阐析楚地吏治松懈状况,以就正于方家。
                 
一、
众所周知,秦国的崛起且长盛不衰是以商鞅成功地推行变法为起点、为依托的。从商鞅始,秦国以法立国的宗旨从未发生过动摇,可以肯定,秦统治者对法的崇尚相当执着。秦法的核心是以威惧民,令民不敢有所犯,其名目之繁多、处罚之酷烈为前所未有。随着秦国的对外扩张,秦法也与秦之武功一样,成了稳固新征服疆域的基石。在秦始皇统一了全国之后,以往令秦人伏首贴耳的秦法就要开始令天下颤栗了。的确,不论是秦始皇的书同文、车同轨、历法、度量衡统一等文化统治,还是其君临天下的政权统治,无不是以法贯彻之。但也必须看到,秦法的普及程度并不能与其武力征服达到同等效果。从灭韩算起,秦在九年之内灭了六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统一全国,限于人力资源之不足及各地民俗之难化,秦法的落实必然落后于军事征服。楚稍先于燕齐,属于最后被征服的国家,其离秦最远,地域最广,素以民风骠悍著称,驯化的难度当首屈一指。对于这类新征服地区,在解决了军事抵抗之后,吏治就成了最重要的统治手段。在殖民官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启用当地人士充当低级官员就势在必行。而期望这些不无抵触情绪的当地官员贯彻秦法,其不尽人意处是可以想见的。有关刘邦的历史记载,就很能说明秦代楚地官场情况。

史载,刘邦为人不拘小节,好大言,生活中狎侮乡里,官场上则戏弄群僚。[1]按秦之律令,[2]好大言及行为不足以为人师者,不仅不具备为吏的资格,甚至可以绳之以法。但刘邦的这些品性均为当地官场所熟知及允许,所以他在当地如鱼得水,左右逢源。在秦代,刘邦为官只干了泗水亭长一职,从仅存于史记的一些记载来看,其为官也极不严肃,大有随心所欲的气象。刘邦对其父母官——沛令的不敬就至少有两次。沛令的朋友吕公来沛,“沛中豪杰吏闻令有重客,皆往贺。萧何为主吏,主进,令诸大夫曰:‘进不满千钱,坐之堂下。’高祖为亭长,素易诸吏,乃绐为谒曰:‘贺钱万。’实不持一钱。”[3]此等行径无疑与“禁妄言”之律令相抵触,而在旧楚一带还不至于被处罚。但如刘邦这般公然在大庭广众之下大言谵谵,确实匪夷所思。其效应或许是博众一笑,但充分表明了秦之酷法在楚地相对松弛。紧接前事,刘邦被沛令之友吕公相中,欲把其女,也就是吕后嫁给刘邦。吕后之母责怪吕公曰:“沛令善公,求之不与,何自妄许刘季。”[4]刘邦时为亭长,亭为秦汉时乡以下的行政单位。在县令面前,亭长的地位低得无以复加。吕公置沛令之求于不顾,而要将女儿嫁给一个亭长,固然已奇。刘邦竟然敢虎口夺食般地将其地方最高长官属意之人收为己有,则更是一奇。以秦法之苛,县令权力之大,刘邦不检点处之多,如沛令要惩处刘邦简直不费吹灰之力,但刘邦此后并没有麻烦。此二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楚地吏风够不上等级森严。还应该看到,刘邦在任亭长之前,曾从张耳陈余游达数月之久。张陈二人后又成了秦朝通缉的要犯。刘邦的这段不清白的历史应该没有什么隐秘可言,但这并没有影响他出仕为吏。看来,楚地官吏的遴选制度不能算严格,那么,其官场上的诸般不庄严也就可以理解了。

围绕刘邦而表现出的楚地吏治松懈情况还有不少。比如萧何“为沛主吏椽。高祖为布衣时,何数以吏事护高祖。高祖为亭长,常左右之。高祖以吏繇咸阳,吏皆送奉钱三,何独以五”。[5]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为此,秦御史监郡者欲拿办萧何,后听了萧何的辩解,乃作罢。或者楚地风气一向如此,如此作派远不止萧何一人。因此,御史监郡者地位虽高出萧何许多,也得依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勉强以变通之法处之。夏侯婴的情况也值得一提,他为小吏时曾因与刘邦嬉闹而受伤,按秦法当治刘邦的罪,但被夏侯婴遮掩过去。日后,此事为他人告发,夏侯婴受笞责数百,并坐牢年余。到刘邦起事时,夏侯婴已做了沛县令史,[6]属于县令的秘书之类的官,其地位较坐牢之前高出许多。连犯法坐牢也没能影响夏侯婴升迁。由此可见,楚地的官场气氛还是比较宽松的。任敖的情况就更出格了,任敖与刘邦交情甚笃,刘邦因失职逃亡后,吕后受牵连入狱,主办此案的官吏对吕后很不客气,身为狱吏的任敖就将此官痛殴了一番。[7]此等行径较之刘邦失手击伤夏侯婴,又不知大了几许,但没有记载表明任敖因此受到什么惩处。或许有过处罚而失载,但可以肯定,处罚不可能很重,否则,任敖决不敢拿性命当儿戏,有恃无恐如此。

楚地官员的徇私舞弊也不仅局限于沛,估计其余地区的情况也多相类。史载,项梁曾受他人牵连,在栎阳(今陕西临潼)被捕,他通过蕲(今安徽宿州)狱椽曹咎的关系,让栎阳狱椽司马欣将自己释放。此举在曹咎的地位,无疑是犯法的,但他还是这样做了。除了曹咎与项梁交情可能不错、楚地民间势力不可怠慢之外,楚地官场已习惯了变通的风气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
任何制度都是社会现实的产物。法能成功地植根于旧秦之境,或与西北民族特有的坚忍之性有关。自殷商末期始,周民族崛起于西北,其文明教化流布久远,对统治者的服从已成了一种习惯并被崇尚为一种美德。周室衰落东迁后,宗周之境便陆续为秦所有,秦人也就是周人的后裔,那种习惯于服从的特性也就流传下来。因此,尽管商鞅变法之初,秦人皆感不便,但最终还是全盘接受,并安之若素。旧楚之境的情况就复杂多了,尤其是现在的苏皖一带,在西周就未被征服,足见其民俗有反抗强梁的传统。入春秋后,经历了夷夏之变,其文明程度大大提高。又有楚、吴、越、宋的交互统治,齐鲁风气的长期影响,当地文化,中原文化相互杂揉,不可避免地存在几套价值体系。这一复杂历史背景,使得任何一套价值规范要在这片土地上占压倒优势都难于登天。另外,秦统一前最艰苦的一役即为灭楚。楚灭后,其抗秦战士星散于各地,对于秦法的贯彻落实又增加了相当的阻力。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曾数次东巡,其内在原因应包括向原东方各国人民显示其皇帝的威仪,以令天下归心。从以后的事态发展来看,至少在楚地,秦始皇的这番良苦用心未见成效。前文提到的官场风气不庄严,实际上了是民间风气的影响使然。民风与官风原本就可以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楚地民风不驯根深蒂固、改造不易,官方对此无能为力,也就入乡随俗、尽可能与之相适应。就统治当局而言,面对如此广大地区的难以驯化局面,只能采取软与硬的两手。硬的一手是要杜绝任何公然的敌对行为,软的一手是对那些与立法原则相违的民俗民事姑且听之任之。上文所论楚地低级官吏多由楚人充当,也是软的一手的具体表现,不如此,则不可能有楚地的相对安定。但这种不得已的急就章,也使秦王朝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且不说秦最终为楚所灭,至少在统一之初,楚成了敌对分子的避难所。这方面的史实也很能说明楚地的吏治情状。

秦灭魏后,闻张耳、陈余二人为名声很大的魏国名士,于是分别出赏格千金、五百金求得此二人。张、陈隐姓埋名逃往楚地陈(今河南淮阳),并出任里监门。里为亭以下的行政单位,两个来历不明的人在此谋得极低的职位,表明秦统一之初,楚地管理混乱和不易。后来秦求二人甚急,此两人不仅没有危险,反而以缉拿自己的秦令求之于里中。[8]

张良的情况又比张耳、陈余严重得多。秦始皇二十九年,旧韩贵族张良雇佣杀手在博浪沙(今河南原阳)行刺秦始皇未果,这个刺客就是由淮阳以东的东海君向张良推荐的。淮阳以东不远就是日后陈胜起义的大泽乡,其距刘、项出生地彭城一带也很近。那么东海君及刺客必为楚人。看来,秦之暴政远没有吓倒楚人。秦始皇对行刺一事大为震怒,下令天下大索,也就是全国通缉。为了避难,张良逃到楚地之下邳(今江苏邳州)。作为一个外来人,张良在下邳应该很扎眼,按说他应该表现得驯服一点,但事实正相反。史载,其“居下邳,为任侠”,大概张良经常要打打抱不平。更有甚者,就在张良到下邳后不久,他就窝藏了一个杀人犯项伯。[9]来历不明如张良者,又好打抱不平,再窝藏杀人犯,竟没被告发,连坐告奸法在楚地显然毫无效用。

韩信的情况与张良也有相类处。韩信无职业,无所事事,终年乞食于人,且背着一把剑四处游荡。秦始皇统一天下后采取了一个长治久安的重要步骤就是销毁天下兵器、铸成十二铜人置咸阳宫中。照理说,私自拥有兵器当与秦法有违,但韩信公然带剑也没有被治罪,说明朝廷的许多成法在楚地落实不了。日后 ,韩信也就背着这把剑加入了项梁的反秦武装。韩信与张良均为游手好闲之人,但都没有服繇役的记载,这在酷政及繇役都异常繁重的秦代显得太不可思议了。按《汉书·食货志》注引应劭的说法,秦代繇役谪戍的征用顺序是:“先发吏有过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即成分为工商业者)发,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此处未提到游手好闲之士。自战国孟尝君以来,各国养士成风,这些人士形成了一个不小的阶层。秦统治者不可能不注意到他们的存在,而听任其继续逍遥。所以,应劭的说法大概是一种官样文字,在实际上不可能秩序井然地执行。秦统一后,修秦始皇陵、阿房宫,筑长城,开边,通驿道,皇帝出巡等等,都是耗费民力的大举措,所需民夫之数,动辄以十万计,刘邦、项梁、项羽、黥布都有服繇役的记载,其中项梁叔侄就是游手好闲之人,与张、韩二人情状相类。那么,张、韩未服繇役也应视为吏治不严的例证。

韩信带剑游荡的形象还为他招来了胯下之辱,表明楚地有地痞流氓存在,这也是法治不力的体现。韩信受辱事件还提示了一个可能发生的斗殴私杀场面,表明秦代远未杜绝私杀。《史记》中至少就记载了三次私杀避仇事件,均在楚地,分别涉及项梁、吕公(吕后之父)、项伯。其中项梁、吕公丝毫也没有要深藏起来的意思,尤其是项梁表现得相当张扬。

项梁因杀人,携其侄项羽避仇吴中(今江苏吴县)。作为一个外来户,项梁凭借其出众的才华,很快就成为当地举足轻重的人物,当地豪杰俊彦皆归附于他。地方上的繇役及丧事也多由他主办,[10]俨然一个地方势力中心。吴中为秦会稽郡郡治所在,朝廷势力之大当在刘邦所居沛县之上。项梁身为抗秦名将项燕之后,理当为官府所留意。尽管如此,并不影响项梁积聚力量。项梁以兵法部勒宾客,显然有图谋不轨之嫌。在连坐法盛行的秦代,如楚地对之认真贯彻的话,上述局面根本不可能发生。如果以为官府对此一无所知,也未免太低估了地方官员的能力了。只是诸如此类的违法行为在楚地相当普遍,治不胜治,下层官吏又为当地出身,因此,只要不是公然与官府作对,一些私下里的不轨之举,地方当局也就任其自流了。

三、
秦代楚地广泛存在的吏治松懈,不可能削弱原本骠悍的民风,相对而言,楚人对官府缺乏足够的敬畏,藐视王法之事时有发生。如刘邦押解民夫去关中繇役,出发未久,就发生大批逃亡。这种逃亡消息肯定会很快反馈到地方当局,按理会牵连逃亡者的家人、同里。但逃亡者似乎对此不甚担心,所以才敢这么做。不妨假定,这类情况在楚地受罚的力度甚弱,甚至不能排除有些人就有逃回家的可能性。刘邦的情况就颇有说服力。民夫逃亡后,刘邦无法交差,他遣散了剩余未逃人众,自己也随之逃亡。但刘邦并未远走他乡,而是在家乡附近的山间藏匿。所以吕后每每能找到他,慕名者也能找到他,独独官府没有找到刘邦。[11]尽管吕后为此有点牵连,从她常去找刘邦一事来看,官司结束很快,说明地方当局对这类事情没有高度重视。这种情况并非刘邦所独有,黥布、彭越、桓楚也都在楚地亡命为盗,竟都没有落入法网,楚地治盗治亡不力当无疑问。

陈胜起义的那一瞬间情景也很能说明问题。当时吴广“故数言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众”。[12]这个“数”字耐人寻味。显然一言不足以激怒,才数言之。官对于民的不恭习以为常,民在官前不肯作猬琐状,这大概就是楚地官民之间的特定氛围。因此,陈胜首义后,接踵而起的多半为楚地民众,攻杀地方官吏,山头林立成了楚地的大气候。这种风起云涌的反秦狂潮,极大的动摇了楚地朝廷官员对皇朝的忠诚。鉴于这些官吏素来对民俗的宽容,其中一些人开始走向统治阶级的对立面。如会稽守通特意找项梁谋划造反,他说:“江西皆反,此亦天亡秦之时也。吾闻先即制人,后则为人所制。吾欲发兵,使公及桓楚将。”[13]看来郡守通与项梁并不生疏,那么项梁以前在吴中的行为便容易理解。又如,沛令也“欲以沛应涉”,令樊哙去找流亡在山间的刘邦共商大计。[14]上二人因故被刘项所杀,没能成为起义首领。但鄱(今江西波阳)令吴芮起事成功,成了重要的反秦诸侯之一。按班固的说法,吴芮在治所甚得民心。[15]以秦法之酷,欲得民心,唯有怠慢于法一途。鄱阳自古属楚为番邑,其地距旧秦更远,地方官方便行事的可能性更大。天下反秦之初,吴芮就与江洋大盗黥布相联络,并嫁女与黥布,帮助其组织军队北伐攻秦。然后,吴芮亲自率领南方各民族部落与其它反秦武装一起对秦作战。到项羽分封时,吴芮被封为衡山王。另外,非主要地方官员陈婴因“素信谨,称为长者”,被东阳(今安徽天长)民众推举为义军首领。[16]日后,陈婴将部众并归西进的项梁部,成为楚军的中坚。由此可见,在秦代旧楚相当多的地方,官与民的关系远没达水火不兼容的地步。这些官吏虽为统治机器的组成部分,但在执行秦法时,出于各种原因,多少要对民众作出让步。否则,便不可能受到人民的拥戴。

总而言之,秦代楚地吏治松懈是不容置疑的历史客观存在。笔者以为,造成这种奇特局面的原因首先是地理因素。由于秦距楚最远,秦在楚地的权威力量势必相对薄弱。权力中枢对边远地区的督察力与地域距离的大小成反比,知情程度原本低下,信息传递及采取针对性措施又耗时甚多,造成执法力度的先天不足。其次,楚地民风以传统性地藐视权威为其文化内涵,任何权威包括法在内,都会受到楚人本能地抵触。这一点是楚与同样远离秦的齐、燕地的不同之处。再其次,由于秦法太酷,秦派往楚地的主官在面对广泛存在的对立气氛时,为求自保,会有意无意地采取和平方针,避免与地方发生直接对抗。由此产生对楚人风俗的造迁就、对违法行为的姑息、对执法尺度的敷衍等等与法不容的吏治情状。这几种因素互为因果、彼此缠绕,其直接效应是使楚人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其惯有的反抗精神。最终,在进行性加重的暴政逼迫下,楚人的忍耐到了尽头,于是他们纷纷揭竿而起,一举将秦王朝彻底推翻。

附注:
[1][3][4][11][14]参见《史记·高祖本纪》。
[2]参见《秦始皇帝传·法治的推行及其发展》(马非百着,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6 月第一版)
[5]参见《萧相国世家》。
[6]参见《樊郦滕灌列传》。
[7]参见《张丞相列传》。
[8]参见《张耳陈余列传》。
[9]参见《留侯世家》。
[10][13][16]参见《项羽本纪》。
[12]参见《陈涉世家》。
[15]参见《汉书》卷三十四。

[ 本帖最后由 冒牌 于 2008-6-4 12: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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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4 11: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兄台动作真快!!!!!!!!

秦法在楚地的松弛这篇文是兄台写的啊,受教了.

刘邦娶妻的时候已经过30了
按秦法,男人30岁的时候还没娶妻就要被治罪
但刘邦似乎没有受到处置
也许这条法律在战争结束后废了,也许就是兄台所说,法律松弛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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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13: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兄台动作真快!!!!!!!!

秦法在楚地的松弛这篇文是兄台写的啊,受教了.

刘邦娶妻的时候已经过30了
按秦法,男人30岁的时候还没娶妻就要被治罪
但刘邦似乎没有受到处置
也许这条法律在战争结束后废了,也许就是兄台所说,法律松弛所制.

我们党也是什么都想管,结果管不好。秦的情况差不多,有法不依是必然的事。另告,那个刍议是96年的旧文。发在淮海文汇11可能署名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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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12:4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呵呵,推测都挺合理,把陈胜振臂一呼前楚地各个日后风云人物的老底都拉出来亮了一番,煞是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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