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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僖十七年鲁师灭项解
菜九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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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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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1
发表于 2005-1-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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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十七年鲁师灭项解
僖十七年鲁师灭项解
“(夏)师灭项。淮之会,公有诸侯之事,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春秋左氏传》于僖十七年如是记。灭项一事,《公羊》、《谷梁》传以为齐灭,与《左传》见解相乖。有关灭项一事,鲁灭抑或齐灭,历来聚讼纷纭,以为《左传》、《公》、《谷》诸说均能成立,遂成千古悬案。由于《左传》的成书年代早于《公》、《谷》,且其叙事之完整性、可信性远非《公》、《谷》可比。所以,项由鲁灭说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可。例如,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就将项归于鲁之版图。但因未能对此说给出充分的解释,齐灭项说仍然不能彻底否决。故今人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便不敢坐实任何一说。笔者无保留地持鲁灭项说,现综合《春秋》经传(凡经传俱引之事实,不出注),试论如下。
笔者以为,鲁灭项一事,是在齐国霸权由盛而衰的背景下发生的,并且也正是由这一背景催化的。齐桓公即死于灭项之年冬。齐自鲁庄公十五年称霸[1]至此已逾三十年,此时齐的国势也成强弩之末,远非其盛时可比。有关齐国的这种颓态,可以从距事发前几年的记载中得到充分显示。如僖十三年,狄侵卫,淮夷病杞;[2]僖十五年,楚伐徐,齐会诸侯救徐无功,楚败徐于娄林;同年,宋伐曹;僖十六年,齐伐厉不克。[3]凡此数端,亟现齐之疲态,已不再有早先的勃勃生气。为报复两年前楚败徐娄林之役,僖十七年,齐会徐伐英氏。但齐已不敢正面与楚冲突,只是攻击楚的同盟国英氏,且不知结局如何,多半又步了僖十六年伐厉不克的后尘。由于上一年,即僖十六年,齐之盟国有淮之会,而伐英氏一役,与会诸侯又没有参与。据《春秋经》,十六年“冬,十有二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邢侯、曹伯于淮”。伐英氏之役,参与者仅为齐、徐,那么诸多参会之盟国极有可能委鲁统辖。由鲁出面为齐主持征伐事,此前亦有之。僖四年,即由鲁帅江、黄伐陈。[4]在齐独力与徐伐英氏的情况下,由鲁主持其馀诸侯,亦甚合理。鲁充分利用了这个机会,灭项而有之。
表面上看,鲁取项的理由并不充分。项与鲁境悬隔千里,曹、宋、陈、郑诸国阻隔其间。灭项而不能有,确实无道理可言。但不应忽略,齐、鲁两国素有历史纠葛,在追随齐国多年之后,鲁国当局有对内交代的压力。或许正是这种压力,使得暂踞诸侯领导地位的鲁国必须有所作为,取项之举就是在这种压力下产生的合理结果。
齐、鲁素有姻约传统,两国的关系并不因此而融洽。其实质是,齐、鲁为紧邻,早先国力相当,于春秋早期, 均有称霸东方之雄心,两国勾心斗角,或明争或暗斗。在鲁桓公时代,鲁的国势一度压齐一头。齐与纪素不睦,鲁就联纪、联郑与齐争风,齐则联宋、联卫、联燕与鲁抗衡。在桓十三年,鲁、郑、纪大败齐、卫、宋、燕联军。[5]庄十年,鲁败齐师于长勺,又击退了齐、宋联军来犯。鲁之于齐,始终不甘居其下,兼之鲁桓公不明不白地死于齐,鲁对齐便不止是不甘,而且有宿怨。齐襄公死,鲁欲在齐扶植亲己势力,送鲁女所生之齐公子纠回国。不料,被先行入主齐国的公子小白,即齐桓公所败。[6]从此,鲁与齐的关系日差。由此可见,鲁对齐桓公政权的敌对情绪差不多是先天性的。直到齐桓公在管仲的谋划下,联诸小国定宋乱之后,鲁便孤立了。从此,齐更祭起尊王攘夷的旗号,于庄十四年,会周室及郑、宋、卫盟于鄄,齐的霸势得到确立,形成了齐联众小国孤立鲁国的局面。为了摆脱孤立的局面,自庄十六年后,鲁便处处与齐保持一致。但两国间的旧有敌视,并未因鲁的屈服而彻底化解。相反,随着齐对其追随国包括鲁在内的大小诸国无休止的调谴,鲁对齐的怨恨只会加强。何况齐对鲁的敌视及领土扩张的野心,从来不曾减弱。
据《左传》,齐于庄十年灭谭,庄十三年灭遂,庄十七年歼遂,闵二年迁阳。即使对昔日敌国鲁这样的大国,齐又何尝须臾忘却吞并之梦想。闵元年,齐桓公与其大夫仲孙探讨“鲁可取乎”一事即为齐敌鲁之明证。[7] 只因吞鲁一事为当时形势所不允许,只得作罢。此事既见载于鲁史,则表明鲁对齐的野心是十分清楚的。因鲁无力挑战齐的霸主地位,只能藏匿其怨恨之心,事事奉齐号令行事。但这种姿态不仅有违本意,而且劳民伤财,且以国事敌,势必怨声载道。于是就产生了一种奇特的景象:因为大势所趋,鲁国,或许还有其他国家,既不情愿却又要积极地追随齐的事业。而从事这种不情愿的事业,鲁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
综合《春秋》经传,即以僖公世为证:元年,城夷仪,盟于柽,[8]盟于荦;[9]二年,“城楚丘而封卫焉”;[10]三年,“会于阳谷,谋伐楚也”;[11]四年,侵蔡,侵楚,伐陈;五年,会于首止,谋宁周;[12]六年,伐郑新城,救许;七年,“盟于宁母,谋郑故也”;[13]八年,“盟于洮,谋王室也”;[14]九年,盟于葵丘,伐晋至高梁;[15]十二年,城卫楚丘;[16]十三年,会于咸,谋救杞、戍周;[17]十四年,城缘陵,迁杞;[18]十五年,盟于牡丘,救徐;十六年,诸侯戍周、会于淮谋鄫;[19]差不多年年有事。在前述一系列的国际活动中,齐国名利双收,而追随齐救难救亡的大小诸国,除了动用国力供齐驱策外,一无所获。其结果必然是促进巩固了齐的霸主地位,而令自身受到削弱。终于有一天,与事国的耐心到了尽头,而齐的霸权正好过了巅峰,也该走下坡路了。此时,齐桓公年事已高,管仲又病笃,齐的霸主地位受到联盟内部的挑战。僖十五年,宋伐曹,是齐霸联盟解体的最先信号。但从僖十六年诸侯会于淮,宋亦厕列其间一事看,宋或未受处罚。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齐桓公已力不从心;二方面,楚、淮夷益发不可制。为了不削弱攘夷力量,齐对于宋严重违规的行径只能姑息了事。
宋侵曹不受惩戒一事,对于素怀异志的鲁国无疑是一种鼓舞。它终于抓住了淮之会,齐、徐先行伐英氏,委其主持的机遇,灭项而有之。僖十六年冬的淮之会,其地不详,或在宋、陈之间。僖十七年春,齐与徐伐英氏,鲁及其馀列国未预其事。齐离去后,或将盟会事交鲁主持。鲁或独力灭项,或辖诸侯之师灭项。从齐、徐伐厉不克一事看,以鲁一国之力灭项,难度不小。估计假盟主之号令,驱诸侯之师为之取项的可能较大。
项与鲁悬隔无接壤,故鲁灭项之举,多半为其向内交代之动因所驱使。在当时,大凡举兵,都应有这方面的要求。如僖三十三年,秦越晋图郑不果,遂灭滑而还,[20]即为对内交代之意。成二年,晋助鲁卫伐齐,齐败请割地献宝求和,晋将不允。鲁、卫进言曰:“唯子则又何求?子得其国宝,我亦得地,而纾其难,其荣多矣。”晋人以为然曰:“苟以有借口,而复予寡君。”[21]其意亦为劳师涉远须有所收获。此年晋范文子说:“师有功,国人喜以逆之。”这些就是劳师涉远宜有所得的必然解释。前面说过,鲁与齐不眭,由来已久,长期以来竭己之国力,供齐驱策,故有向内交代的压力。以前,因齐之强大,鲁长期无法对内有所交代。值此时齐衰落之时,鲁灭项而有之,不失为对内交代的上佳题材。《诗·鲁颂·閟宫》有僖公讨淮夷得胜的颂词,估计就是为灭项之役而作。征之于《春秋》经传,除僖十六年外,鲁未有与淮夷有涉之记载。所以,僖十七年更明言,“淮之会,公有诸侯事,未归,而取项。”
在齐而言,鲁灭项一事是明显违规,故齐之反应是相当严厉的。《左传》用了止公而讨的字眼,古人释止为执,按现在的理解,即为扣压。讨,意为讨伐。此处的“讨”没有解释。根据声姜会齐侯于卞(为鲁地)来看,齐对鲁的惩戒,远不止扣留僖公,而是对鲁国武力入侵,故能在鲁地会齐女。但鲁国并没有因此而屈服。由于声姜的斡旋,也由于齐国内部的麻烦——齐桓公将死,管仲已死,诸公子为继承权争得不可开交,齐国只能释放了鲁僖公。拘留的时间为夏,夏为四至六月,依僖公九月归国计,他被扣押的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左传》记此事作:“至自会,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也。”后面四字是对僖公被执事件最关键之处——既掩饰了尊为一国之君为他国扣押之耻,又解释了灭项之战功,可谓一箭双雕。联系到《閟宫》、《泮水》颂僖公讨淮夷之功,很可能,鲁国是把灭项充作为讨淮夷的战利品向国内解释的。考之于《春秋》经传,终僖公之世,与淮夷有涉者只有两年,一在十二年,一在十六年,均未提示有鲁大胜情况。唯有僖十七年灭项,是僖十六年事件的延续。当然,项国极可能是淮夷的附庸国。于是原本是一桩为挣脱齐国束缚、并向国内有所交代的违规军事行动,脱胎换骨演变成了克服淮夷之功,被吟咏至今。
自那以后,项入鲁国版土。项距鲁远在千里之外,鲁如何行使统治,其情已不可考。但可以肯定的是,直到楚占领项之前,项始终为鲁所控制。项羽的先辈因封项而得氏;秦末,楚怀王心又封项羽为鲁公,亦提示了鲁与项曾经有过的隶属关系。
附注:
[1][3][7][9][10][11][12][13][14][15][16][17][18][19]参见《左传》。
[4][5][8]参见《春秋经》。
[6]《春秋》经传庄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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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冒牌 于 2008-6-4 12: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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