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女子吃自助餐打包被罚“我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水兄請進?探討一下能否翻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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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 11: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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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5-1-12 10:58 发表
既然能扭住,也不差那几分钟等警察来,除非你说被偷的手机正在炒期货,分分钟上千万,这属于狗血剧情

這新聞店裡一起聚餐的同行朋友顧客有80人,店員一般正常估計就是20人以內
20個人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肯定架不住80個人一哄而散

只有趁早把拿肉的女士的物品取回並展示出來,才能說服那些觀望的同桌顧客

這個說反了,恰好是要先在包裡把失物取回才有扭住別人的資格
如果不用任何證據先把人扭送來報警顯然是更為不合理的

======

另外,我一直強調的就是個人的隱私權在公共場合是不宜過於伸張的
之所以我前面一直說它是一個弱權利,就是說伸張要有個限度,特別是"事出有因"的前提

比如有人在街上把一個老太太撞倒然後要跑,路人想拿照相機把你拍下來固定證據,被拍的人就不能事後拿侵犯隱私權說事想去報復路人
同理偷了東西的人要怪別人取回失物是侵犯隱私權是說不通的

======

假如沒能證實這位女士拿肉,民事途徑上她要去向店家索賠100萬,200萬,都可以自圓其說
假如證實了是有拿肉,拿了別人的財物在先,人家維權在後,當然談不上保障隱私甚麼事
這就跟撞了人要跑你不能怪別人錄像侵犯你肖像權的道理是一樣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5-1-12 1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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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9 09: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21 橙炎陽 的帖子

你说反了,调查证据是警察的职责,普通人没有调查的权力,只能提供线索,所以等警察来是正当的,最多是扭送这个词不恰当

公共场合被拍照本来就不属于个人隐私,但不能用于商业行为,以前也有过真事,男的带小三逛街,被记者当成情侣拍照片,当报纸的配图,结果被正房看到闹离婚,最后和报社打官司索赔,败诉
但是包算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也不是弱权力,是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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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9 09: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2 hhp19910906 的帖子

我們把兩個情況分開探討吧
1. 沒偷東西,人家純粹是誤會,或者蓄意侵犯你的隱私權,找個由頭來翻你的包
這個情況就像別的暴力犯罪的道理一樣,自然有法律制裁

如果這種事不常發生,正常的法律制裁就夠了
如果惡性事件一直發生,那就應該考慮力大刑罰

2. 剩下的就是本例子
的確偷了,或者不經意拿了不屬於自己的物品

普通人有取回自己財物的權利,沒人想調查,就是想取回自己財物的權利
你一直覺得人們有"絕對"不被翻包的權利,這個顯然是錯誤的
這點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你的包裡放的不是別人的物品

別人的物品被你明著放包裡了,人家自己急於取回有理有據,你談甚麼隱私顯然不恰當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5-1-19 10: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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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5-1-19 09:03 发表

公共场合被拍照本来就不属于个人隐私,但不能用于商业行为,以前也有过真事,男的带小三逛街,被记者当成情侣拍照片,当报纸的配图,结果被正房看到闹离婚,最后和报社打官司索赔,败诉
但是包算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也不是弱权力,是基本人权

你這個道理不就對了嘛,店家並非出於商業行為,也不是出於治安或者有違公德的原因來翻你的包

顧客買完單,下一秒要走人了,店家純粹出於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取回自己的物品,你跑去反告別人在拿肉的過程中瞄到了你包裡的其它物品是侵犯你的隱私權,這法律上怎麼站得住腳?
相當於你跟別人起了糾紛,你意圖要跑,別人出於取證(非圖利,非報復)為目的向你拍照,你跑去提告說人家侵犯你肖像權,這說起來也不像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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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9 10: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24 橙炎陽 的帖子

我是说肖像权的例子不恰当,压根就没有什么相似的部分

没人说侵犯隐私是拿肉的时候看到其他东西,侵犯隐私的是翻包这个行为,别忘了,没人可以举证被搜出来的东西是一直在包里还是在翻包的过程中放进去的,你那些想法只会增加无数的漏洞,让所有人都处于不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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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9 23: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5 hhp19910906 的帖子

在餐廳,眾目睽睽之下從顧客的包裡掏出一包肉,不說是顧客拿的
反說這個是店員放進去的,那除非說店員懂古典戲法了

=======

舉證層面的問題是刑偵的層面,我這裡只強調,"苦主從包裡掏回自己的失物"是無罪的,這1個法理情況

至於你說有甚麼證據證明這肉不是店家放進去的,這種刑偵類問題我不進一步討論了
這麼說就沒完沒了了,我還說這個店員並不是這家店的店員呢,是顧客找來冒充的
或者我還說其實沒人翻過這包,從頭到尾這故事都是記者編的

=======

一般治安問題沒有人會費心思扯這個謊,是真是假帶回公安局給叔叔盤一下,沒人瞞得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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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6 09: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26 橙炎陽 的帖子

你又在说个例,制定规则必须考虑所有情况,你的设定太多的漏洞,而且你不能把所有后续全推卸给刑侦,这是不负责任
即便是推个警察,那你说,是搜查的成本低还是审讯的成本低?现在公共资源那么紧张,这种事都要大动干戈,那些重要的案子还查不查了?别异想天开了,低头看看现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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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1 12: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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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5-1-26 09:19 发表
别异想天开了,低头看看现实吧

從現實角度來說,只要是坐實了有偷竊的小偷
想要反告失主或者苦主報案過程不規範,或者甚麼維權過程中違反小偷一方的意願翻包了,這種情況想反告成功
反正在我的印象中,幾乎是不存在的(除非是嚴重毆打小偷之類的另說)

說白了這種(小偷反告失主翻包取回自己物品)操作也過於不要臉,小偷自己一般也都會避免這麼做,而這種做法也天然會引起警察和公眾的反感,成功率太低

至於你要說這是存在的,我也沒辦法,只能說大家身邊統計學的樣本不一樣,誰都說服不了誰
反正我不太相信,但我也尊重您的觀點,這跟討論人能不能推倒牛一樣,這種事信則有,不信則無,我覺得大家可以求同存異
(或者您能引用一個新聞出來證明我錯的,那更好,我也可以看情況承認我觀點有誤,或者過於極端,可能不是完全不存在,只是不普遍)

從法理角度上來說,我也分享完了我的看法,我是不支持女子就翻包這個事維權成功的,理由也反覆講了5頁,這裡也不再進一步重覆了
我也講不出更多的觀點了,再一直講就只能去拷貝已有的觀點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5-2-11 14: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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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6 10: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28 橙炎陽 的帖子

反告不一定成功,但索赔的金额可能会变少,因为受害人的行为也有过错,这是区别,我之前说了,我的观点是保障主体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发生意外情况的可能,所以才会多关注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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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5-2-16 10:33 发表
反告不一定成功,但索赔的金额可能会变少,因为受害人的行为也有过错,这是区别,我之前说了,我的观点是保障主体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发生意外情况的可能,所以才会多关注意外情况 ...

HP兄的這個觀點類似法律界的一個名諺,叫毒樹之果,即非法搜證的證據不能成為證供
這個一般更多用於限制公權力,在大案,重案時考慮
典型的例子比如辛普森案

===========

限制民眾就有點說不太過去了,因為本身民眾的合法調查權利就很低
如果要求提交的證據全都合法合理,那基本啥證據都沒有了

===========

所謂拿賊要拿贓
一般群眾在面對這種小偷小摸或類似的侵權行為進行簡單的搜證(舉個例子有人把你朋友家人揍了,你自然會在報警途中一路尾隨跟拍揍人者)
即便有輕鬆出格,也應該理解成從權從寬
不應該視作違法犯罪或是侵權行為
不然群眾的報案權利相對來說就形同虛設了

所有證據都先上崗上線審理一次是不是由合法途徑搜證的,那基本就沒人敢報案了

===========

大部分民生治安問題能扯到報警的,不是小偷小摸,就是鄰里噪音,或者商業糾紛之類的
這種多多少少都涉及到一些偷拍,盜錄,私下錄音等

如果一來就先罰報案一方證據來源不規範,這樣也就沒有報案一說了
大家只能私力維權了,民生層面的治安基本可以蕩然無存了

就拿偷盜這種事來說尤其如此
如果被偷盜的苦主一方是沒有權利當場取回失物的話,那就是典型的"侵權容易維權難"了
那麼只會逼迫他們也成為偷盜一方,也出手拿個布袋反過來把對方的布袋套住

而先偷盜的一方此時也沒辦法走了,也只能拿出更大的布袋套住被偷盜一方的布袋

事實上沒有甚麼區別,只是場面更難看了

============

拿這個例子來看,我作為店家一方,不論法律怎麼規定,原理上我都有能力不讓這個偷肉女全身而退的

如果當場取回肉是不違法的,我當場就取回並公示出來報警

如果法律改了宣傳說當場取回是違法的,不管甚麼前提都一定不能違背對方的意願打開對方的包,那我也會馬上拿出我的包套住她的包
這時就變成她無論如何不能打開並帶走我的包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5-2-16 1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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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6 14: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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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大案都该严格管理,例如你可以在你家拍照留证,邻居在家不穿衣服,对你造成骚扰,但你不能跑邻居家拍照

小偷小摸一般都是公共场合,个人隐私的保护本来就弱一些,拍照视频这样的,只要不用于商业化,不算侵犯隐私,如果是自己家拍照,那是对方侵犯隐私

套布袋这样的,只要双方不觉着丢人,可以一直套到警察来

最后这个只要对方走不掉,不需要套一个包,也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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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6 14: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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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5-2-16 14:01 发表
是不是大案都该严格管理,例如你可以在你家拍照留证,邻居在家不穿衣服,对你造成骚扰,但你不能跑邻居家拍照

小偷小摸一般都是公共场合,个人隐私的保护本来就弱一些,拍照视频这样的,只要不用于商业化,不算侵犯隐私,如果是自己家 ...

涉及偷盜的按說不能嚴格到這樣子
舉個例子小明在街上突然感到被人扒了錢包,回頭一看有十個路人,其中一個人鬼鬼祟祟的捂著個東西
小明上去扭住他一看,果然是他的錢包

=======

如果按你絕對嚴格的觀點看,例子中的小明"先扭人再找證據"也是錯誤的,小明只能呼籲他陪你去報警,他不願意你不能強扭他
小偷有權反告小明,或者有權認為小明這個證據是違法手段搜集來的,所以偷竊按無罪論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5-2-16 14: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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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3 09: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32 橙炎陽 的帖子

这种案例,如果真要深究法理的话,那基本就到了“人有没有权力给人定罪”的低一级别的话题了,硬要说的话,只能推给自然法,目前应该没人能给出让大多数人信服的根据,咱这个级别能讨论的也只是怎么样能让大多数人更安全
这个案例还可以说十个人一哄而散怎么办,十个人是一个团伙,然后一哄而散怎么办,一个人偷,然后把钱包转到另外9个同伙手里,然后才被发现,怎么算,这就延伸的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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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3 09: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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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5-2-23 09:13 发表
这种案例,如果真要深究法理的话,那基本就到了“人有没有权力给人定罪”的低一级别的话题了,硬要说的话,只能推给自然法,目前应该没人能给出让大多数人信服的根据,咱这个级别能讨论的也只是怎么样能让大多数人更安全
这个案 ...

所以我覺得如果把人扭了果真搞出賊贓就沒事
但是沒搞出賊贓就重罰

是相對平衡的

真正偷東西的,和真正隨意把別人扭著玩的人都受到了懲罰

真正被偷東西的苦主,和無辜被扭住的人都受到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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