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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校尉 |
级别 | 征西将军 |
功绩 | 49 |
帖子 | 4865 |
编号 | 498420 |
注册 | 2014-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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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5-2-16 10:33 发表
反告不一定成功,但索赔的金额可能会变少,因为受害人的行为也有过错,这是区别,我之前说了,我的观点是保障主体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发生意外情况的可能,所以才会多关注意外情况 ... HP兄的這個觀點類似法律界的一個名諺,叫毒樹之果,即非法搜證的證據不能成為證供
這個一般更多用於限制公權力,在大案,重案時考慮
典型的例子比如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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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眾就有點說不太過去了,因為本身民眾的合法調查權利就很低
如果要求提交的證據全都合法合理,那基本啥證據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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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拿賊要拿贓
一般群眾在面對這種小偷小摸或類似的侵權行為進行簡單的搜證(舉個例子有人把你朋友家人揍了,你自然會在報警途中一路尾隨跟拍揍人者)
即便有輕鬆出格,也應該理解成從權從寬
不應該視作違法犯罪或是侵權行為
不然群眾的報案權利相對來說就形同虛設了
所有證據都先上崗上線審理一次是不是由合法途徑搜證的,那基本就沒人敢報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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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民生治安問題能扯到報警的,不是小偷小摸,就是鄰里噪音,或者商業糾紛之類的
這種多多少少都涉及到一些偷拍,盜錄,私下錄音等
如果一來就先罰報案一方證據來源不規範,這樣也就沒有報案一說了
大家只能私力維權了,民生層面的治安基本可以蕩然無存了
就拿偷盜這種事來說尤其如此
如果被偷盜的苦主一方是沒有權利當場取回失物的話,那就是典型的"侵權容易維權難"了
那麼只會逼迫他們也成為偷盜一方,也出手拿個布袋反過來把對方的布袋套住
而先偷盜的一方此時也沒辦法走了,也只能拿出更大的布袋套住被偷盜一方的布袋
事實上沒有甚麼區別,只是場面更難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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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這個例子來看,我作為店家一方,不論法律怎麼規定,原理上我都有能力不讓這個偷肉女全身而退的
如果當場取回肉是不違法的,我當場就取回並公示出來報警
如果法律改了宣傳說當場取回是違法的,不管甚麼前提都一定不能違背對方的意願打開對方的包,那我也會馬上拿出我的包套住她的包
這時就變成她無論如何不能打開並帶走我的包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5-2-16 1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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