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王思聪喜当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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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6 15:12 发表
所以,这个女方是很聪明的,不讨不要不哭不闹,几千块钱的抚养费我都不要,你们老王家看着办吧!

水兄能不能回應一下,王思聰如果真被法院作實了是這個爹,女方能得到甚麼具體好處?
對小孩有好處這個我明白,認王思聰至少不會因為失業之類的風險斷絕生活費,比認個屌絲要好
能獲得撫養這個對小孩來說很好

對王家也是九牛一毛,給到王家壓力也不成

女方啥也得不到,水兄一直強調這女方很聰明,主要是指那一個方面?
是指王思聰死了,這孩子能分到遺產嗎?還是說認定王家會在面子上過意不去,所以必然會塞點錢給女方"意思意思"?

女方故意懷孕(像簡中有的陰暗派說的,甚麼從TT裡取精液),或者無意懷孕後選擇生下來,對女方來說好處是甚麼?

女方要是未婚未孕本來還好嫁人的,現在搞成個未婚已孕,王如果堅持不娶她她也很難好嫁了,
用打官司,發佈全網的方式跟王家撕破臉,即便最終能認證孩的爸是王思聰吧,女方能獲得甚麼好處?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8: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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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8: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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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0 16:29 发表

我的看法,d神说的是对的。只说亲子,爹是不能平摊的,所以责任也不能平摊。女方起诉男方,无非是想给孩子认个爹,她自然可以找对她、对孩子最有利的当爹,有且仅有一个。被认爹的张三如果说李四也和你发生关系,为啥不找李四,你凭啥就确定孩子的爹是我?法院不会采纳,因为女方只起诉张三,如果牵出李四,有可能出现d神说的卡bug。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19 20:06 发表
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并案审理,都不肯做那就卡bug了,因为法院不能以事实无法查明为由驳回诉请,但又不能在判决书上同时写5个爹。
从实践上讲,法院不会允许同时立多个,女方先挑一个打,直到认定“亲爹”。 ...

我覺得二位兄對於"卡BUG"的理解很奇怪,把一件很平常的事想成法律倫理上很難突破的問題,好像在思考電車難題2.0似的
一個孩子,一夜情後被生下來,母親明確,父親不明確,那就正常上戶口,有母無父便行了

既然沒有父親,那撫養責任就在母親一個人身上,未來作為父母受供養的權利也只有母親一個人享有

母親如果缺錢,或者不願意自己花這筆錢,覺得金錢上應該由當時所有有過性行為的男性承擔,那就提告讓那些男性承擔
從公平角度來看如果沒有親子鑑定,又都拒絕鑑定,那均攤這筆錢,然後戶口上不填父親的名字,就可以結案了
男方給女方的錢,不是給孩子的"履行撫養責任",而是把女方肚子弄大導致女方去花錢撫養這孩子的"賠償金"

這種事明明是可操作的,從倫理和正義性上也挑不出甚麼毛病

在孩子的角度來說,他的確是一夜情沒辦法確實父親的未婚生子女,這個操作也屬於實事求是了
在女方的角度來說,單方面選擇了生下孩子,撫養責任也由男方承擔了,女方自己承擔自己那部分,也沒有損失甚麼
在男方的角度來說,如果當時女方有性行為的人數多於1個,又不能提供親子鑑定,那自然有男方經手的機率,那按比例攤錢,也沒有甚麼不對的

現階段我國法院不採用這樣的判法,那也屬於主觀意圖上不喜歡這麼幹,跟BUG有甚麼關係?
這好像幼兒園小孩說想吃糖,老師說不讓吃糖,只能吃餅幹,你說這件事卡BUG了
這有啥好BUG的?就是簡單的不為之罷了

(我理解這是我國習慣上盡量避免有母無父的戶口,可能是受早年計劃生育的因素影響,所以判決盡可能要朝孩子戶口有父有母的方向來處理
我回這帖時特地百度了幾次,很多答主的答案都說有母無父是可以正常上戶口的,所以不是法律上不容許,只是政策上不喜歡,不知道我這個看法是否正確?)
或者說可能是我國的文化傳統上對處理婚前性行為的私生子沒啥經驗,所以傾向盡可能"撮合"娃爹娃媽共同生活組織家庭?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8: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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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8: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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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0:41 发表

还是有差别的。
高空抛物的连坐,其实就是认定你“加害”了,是假定了因果关系的。
而人身关系上,“我不是你爹,但我给你抚养费”,这已经完全超出因果了。
至于是否可以设立这么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只能说目前没有。
实际上,高空抛物以前是不搞连坐的,主流上应该也不搞连坐。

我突然想請教一下二位兄,想了一下高空拋物連坐好像也不屬於特例吧
假如在一個沒有攝像頭的地方,地點很窄狹比如說是一條樓梯,大家上下錯身而過,3個互不相識但恰好連續的人和一個老太擦身而過把老人撞倒了,沒辦法還原具體是怎麼發生的,只知道老太太至少跟這三個人之一有過身體接觸,不是自己摔的
但3個人都堅持不是自己撞的,那按我國現行民法怎麼判?不也是平攤嗎?

我印象知乎有個新聞是一幫人踢球,把球踢出界了把球場邊的老人搞了個腦震盪,也是所有踢球的平攤

D神兄意思是說高樓連坐屬於一種特殊的無奈之舉?我理解這是常態吧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09: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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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1:1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3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兄的假设不成立。

高空抛物国内第一案是重庆郝跃案,大概用了十年推进了《侵权责任法》的建立与施行,后面《民法典》再次予以单独确认。

本身肯定是特例,当然特例可以不止一条。见《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

例如: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高空抛物为例,法理依据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可归责性为前提,而高空抛物案往往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缺乏可归责性,因此只能推定相关住户可能是加害人,让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给予补偿。

艳阳兄回复中所举两个例子都不太合适,第一个类似于碰瓷(在艳阳兄的例子里面老人肯定是要追责了),在这种碰瓷中最后送老人就医的最多就一个人,如果无监控摄像头证明,无法证明存在另两人,碰瓷老人为了获取实际赔偿也会只对送老人就医的一人主张追责。(相关案例太多了我想很容易理解就不必列举了)

另一个足球场踢球,艳阳兄说这个案例我不知道有什么特殊环境限制,一般踢球多人参与很好取证归责,不太存在艳阳兄说的这种情况。

[ 本帖最后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1 12: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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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4: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其实可以说是特例,高空抛物在找得到人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是对整栋楼的人适用过错推定,如果我没记错,在所有侵权关系中,仅此一例,其他的都有特定对象。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1 14: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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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5: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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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1 11:16 发表

以高空抛物为例,法理依据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可归责性为前提,而高空抛物案往往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缺乏可归责性,因此只能推定相关住户可能是加害人,让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给予补偿。

艳阳兄回复中所举两个例子都不太合适,第一个类似于碰瓷(在艳阳兄的例子里面老人肯定是要追责了),在这种碰瓷中最后送老人就医的最多就一个人,如果无监控摄像头证明,无法证明存在另两人,碰瓷老人为了获取实际赔偿也会只对送老人就医的一人主张追责。(相关案例太多了我想很容易理解就不必列举了)

另一个足球场踢球,艳阳兄说这个案例我不知道有什么特殊环境限制,一般踢球多人参与很好取证归责,不太存在艳阳兄说的这种情况。

感謝58兄的回覆
踢球那個上過知乎熱搜的,但現在找不到了

我印象是如果活動的參與者,和組織者是明顯存在某種非商業組織性的,很多時候都是全部參與者平攤
比如健走團撞倒人,一群人划船弄壞東西,還有喝酒死了人,整個聚餐的人全部(假定有勸酒)擔責

如果我是參與者,我願意為其他隊友的合理意外分攤,在整個組織中的活動,很多時候導致的意外責任如果全放在最後一個直接人身上是有失公平的,畢竟活動中每一個人的行為不一定是100%可以自主的
拿踢球來說,如果我是個守門員,那個時候球湊巧到我這裡,如果對方攻勢猛烈,我必然就要大腳遠踢解圍,我也沒的選擇地起了遠踢,然後不知怎麼的砸到人了,全部隊友讓我一個人擔責,也不像話

=======


撞倒老人那個也不是我編的,多年前見過類似的案子
58兄的解讀又把問題歸納回去簡單的一個人撞倒老人的問題,我提問的本意已經扭曲了
當然也怪我問的模型不夠細,我也不再繼續舉例了

========

紅字這個法理依據是我的本意,感謝58兄幫我歸納出來,我沒搞懂的問題是:為什麼高空拋物案是屬於特例類呢?

以紅字這個關鍵字看,缺乏可歸責性,這種事也不光是高樓物件受地心吸力才會有
從物理角度上來看,一群人在幹"某個事情",然後其中一個人混在人群中不小心失誤做了某件事情,把旁邊的人一個弄傷了,受傷是明確的,人為是明確的,只是混在人群中找不到罷了
這個例子應該很好舉出來

我承認我舉的例子很菜,但不能說我舉例能力有問題,就說明這些事情不存在

比如一群人穿統一制服跑步,有多名目擊證看到其中一個穿制服的(但分辨不出來)的把人撞倒了,是不是全部跑者平攤呢?
還是說讓被撞倒的人自認倒楣呢?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1 14:49 发表
其实可以说是特例,高空抛物在找得到人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是对整栋楼的人适用过错推定,如果我没记错,在所有侵权关系中,仅此一例,其他的都有特定对象。 ...

其它侵權關係中找不到人的情況肯定不在少數,無非就是有的情況下無法識別罷了
比如廣場上一堆路人撞了你,你只好認倒楣

但總有一些找不到特定個人,但是可以划定一個範圍的,比如某一幫身份可以識別的人撞了某人,(一幫學生,一幫保安,或者一幫工人)
D神兄說除了拋物外就別無印象了,那是想表達這種案子在中國未發生過?還是說這些都判了傷者自己承擔?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5: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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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5:5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6 橙炎陽 的帖子

当然,所以《侵权责任法》中做了数个相关规定,未来会不会继续增加特例我就说不好了。

艳阳兄可能没有仔细阅读理解我引用的相关条款。

比如: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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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6: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7 58642modemeng55 的帖子

我非常珍惜諸位的每一個帖子,我不是回帖不看帖的人,58兄不用擔心自己的轉帖會浪費
只要字數不是變態地多,我基本會逐字逐句看的

我看全了,但58兄引後的其它特例都是帶有商業性質的
如果考慮在商業範圍,那特例就太多了
無過錯而要擔責,或者把一些甚麼防止意外等責任一律划成企業責任(也等於間接表達無過錯責任)
這種問題非常常見,常見到都不用問了

我問題是民事活動範圍,一班人的當中一個把無辜者弄傷了,
這種事在物理上應該很常見,為什麼只有高樓拋物這麼特殊?

中國這麼土地這麼神奇?就除了高樓拋物外,沒有其它情況會有一幫人當中的一個(找不到個體)因失誤而造成侵權?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6: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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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6: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5:34 发表

感謝58兄的回覆
踢球那個上過知乎熱搜的,但現在找不到了

我印象是如果活動的參與者,和組織者是明顯存在某種非商業組織性的,很多時候都是全部參與者平攤
比如健走團撞倒人,一群人划船弄壞東西,還有喝酒死了人,整個 ...

侵权责任的归责,大致分为三类:过错责任——你要证明对方有错;过错推定——对方要证明自己没错;无过错责任——对方无论有没有错,都要负责。细分还有,但基本上万变不离其宗。
大多数侵权都是过错责任,你证明不了,就自认倒霉。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都可以算特例,必须明文规定,不能靠主观臆断。
所以才说高空抛物是特例,甚至可以说是特例中的特例,因为它是对一个范围内的对象适用过错推定,而不是特定对象。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1 16: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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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6: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1 16:09 发表

侵权责任的归责,大致分为三类:过错责任——你要证明对方有错;过错推定——对方要证明自己没错;无过错责任——对方无论有没有错,都要负责。细分还有,但基本上万变不离其宗。
大多数侵权都是过错责任,你证明不了,就自认倒霉。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都可以算特例,必须明文规定,不能靠主观臆断。
所以才说高空抛物是特例,甚至可以说是特例中的特例,因为它是对一个范围内的对象适用过错推定,而不是特定对象。

這麼說我倒是聽懂了
感謝回答,剩下不再問了,D神兄帶路到這裡已經足夠了,剩下我自習下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6: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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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6:3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8 橙炎陽 的帖子

您可能只思考了商业部分忽视了其他纯民事情况。

以“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例:

比如我家祖传的栗树,我父辈就从农村出来了但契一直在我手里继承,我将树园交给村内无亲属关系村民打理。

秋收时节后有城市游客去我家树园下坎游玩途中意外被我家断折栗树砸死,我同样要承担共同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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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6: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1 58642modemeng55 的帖子

這不還是商業嘛,您引用那堆都是林園,工地,搬家,或者廢品(物品堆到道路)
當然這些商業很多涉及到小個體戶
但核心還是有很重的商業色彩

=======

商業情況這類例子很多呀,

再說按您這個例子,樹園是您的,您享受經濟收益的權利(您給同村代管有沒有收費是另一回事),本地還有旅遊,您沒有規避任何風險,有人被您家的栗樹砸死
即便沒有這條法律,

QUOTE:
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1 15:55 发表

比如: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一般侵權案子也應該是您或者管理人全責,這我感覺沒啥可說頭的....
還能是誰擔責呢?村長負責?遊客自己負責?

比如換個例子,不是樹,也不在這個法律規定內的情況
您家養了一頭母豬,突然從您家宅子逃出來了,撞死了兩個旅客,不也應該是您擔責嘛?

=====

高樓拋物之所以經常被視作是有爭議的話題因為他違反了大眾直覺:"抓不到壞人,卻把所有好人一起治罪了"
您這個例子就跟大部分商業情況類似了,絕大部分人直覺下都會覺得罰您沒問題

QUOTE:
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1 11:16 发表

例如: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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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雖然說條文是並列的看起來普適性差不多,但從大眾眼裡看,可能真的只有紅字算特例,其它黑字在我這種不熟悉法律的外行人看來,我還真覺得其它的算"常例"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7: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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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17: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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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7:4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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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王家也是 ...

王校长这事,我只是有点兴趣,新闻刷到有的就看一下

我说的女方“很聪明”,只包括女方生女以后的做法,她为什么生女这个也很重要的行为我不涉及。

我想的其实不深。女方爆料女儿是王思聪的,自然是希望王家能认下这个私生女,并不是真正的“认不认你们看着办”。所谓的好处,在不可能结婚的情况下也就多拿点抚养费,最多再精神上关怀一下,还能怎样?她聪明就聪明在只爆料不逼着王思聪认女儿(最多算“软逼”吧),而希望以亲情感化王家父子,那样她和女儿能得到的要多的多。如果她硬逼小王认女(我认为她能成功),诉诸于法律,我上面说过,双方撕破了脸其实她得不到多少。里子面子双失,还极容易引起大众反感——你不就是为了钱吗?划不来。当然,如果王家一直装疯卖傻就是不予理会女方会怎么办,该怎么办呢,就真的不要一分钱抚养费?我不知道,但这种可能性应该不高

以上

ps:当然,事情是发展的,据说女方发的照片、视频是存货,老王已经接回孙女了。。只能说我的是一家之言,out了也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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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6 00: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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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5 17:08 发表
她聪明就聪明在只爆料不逼着王思聪认女儿(最多算“软逼”吧)

我不明白水兄是怎麼想的
站我的立場,如果我是個大富豪,一個女的把這種家醜爆到全網去
對我來說算大仇了

如果那位女友本身是有償交往的,那懷孕時大可以提前說一聲吧
水兄設想的富豪都這麼親善的嗎?這都不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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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2 橙炎陽 的帖子

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通常侵权事件中承担责任都是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规定的。
————————————————————————————————————
所以列举的那些大多都属于特例,至于高空抛物在特例中的特殊性楼上D神已经讲了我不赘述了。

我回答您的是解释高空抛物特例性。
————————————————————————————————————
比如您这个讨论“從物理角度上來看,一群人在幹"某個事情",然後其中一個人混在人群中不小心失誤做了某件事情,把旁邊的人一個弄傷了,受傷是明確的,人為是明確的,只是混在人群中找不到罷了”

稍微改成偷盗,明显就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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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3 KYOKO 的帖子

感觉是反了吧?这种爆料以后不就没价值了吗?

不过就王思聪这种人设,有私生子不是太正常了吗?爆料不爆料价值都不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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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6 11:01 发表
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通常侵权事件中承担责任都是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规定的。
—————————————————————————— ...

有道理

QUOTE:
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6 11:06 发表
感觉是反了吧?这种爆料以后不就没价值了吗?

不过就王思聪这种人设,有私生子不是太正常了吗?爆料不爆料价值都不太大的。

是呀,我也是這麼想

======

我想到一個問題

像王思聰這種年紀輕輕,身家以億計的青年人
如果沒有遇到甚麼家族聯姻的機會

只能在娶普通女生,和不結婚一直亂搞男女關係之間二選一

應該怎麼選呢?如果堅決不結婚,就一直同時交往多個女朋友,並適當規避重婚罪(不形成多個事實婚姻)
除了道德譴責,社會能拿王思聰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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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6 13:4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7 橙炎陽 的帖子

小王是老王唯一继承人吗?

如果是唯一继承人,家族不会允许一直没有合法子女的。

我没明白艳阳兄这两个选项的意思,这两个选项的区别就是结婚与不结婚?娶普通女生跟乱搞不排他,这两选项之间的差异我没太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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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6 14: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8 58642modemeng55 的帖子

我的意思是如果足夠有錢,應該可以做到實際意義上的三妻四妾吧
只是可能不能住同一套房子裡的問題

娶了一個就難點,要費心思搞定各種婚內出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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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6 19: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4 橙炎陽 的帖子

我说了我想的没那么深,你说这种事情应该很生气,我想想应该是的。可事情已经发生了生气也没用,问题还得解决

如果您是小王怎么办?老王怎么办?女方不起诉就当没发生?

另外,小王这种事儿算是家丑吗?双方都未婚算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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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6 20: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6 19:59 发表
我说了我想的没那么深,你说这种事情应该很生气,我想想应该是的。可事情已经发生了生气也没用,问题还得解决

如果您是小王怎么办?老王怎么办?女方不起诉就当没发生?

另外,小王这种事儿算是家丑吗?双方都未婚算正常现象? ...

我上面基本暗示了.....我代入他的立場,我會傾向不認的
重點是那女的是我甚麼人?

如果是很長時間的正牌女友另說
如果就是臨時玩玩看很短時間,不認/認為是別人的,也情有可原

法律支不支持我的看法是另一回事,但我大抵會走這個路線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6 21: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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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09:3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9 橙炎陽 的帖子

滨边美波前后跟王6年吧,这期间王在中国他自己承认的正式女友换了5个……

实际上没啥难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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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11: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7 09:30 发表
滨边美波前后跟王6年吧,这期间王在中国他自己承认的正式女友换了5个……

实际上没啥难度吧

是呀,那照這麼說,如果不是來自很大家族能給家裡帶來大助力的女性
一般針對普通女性來說,有錢公子應該傾向能不娶就不娶

娶她們是有弊無利的事吧?

====

一般社會層面的婚姻都是解決一些生活成本,或者雙方財產合併之類的問題
對於富豪娶普通人來說,好處可以忽略不計,壞處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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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8 10:2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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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个讨论没有意义啊,正常人结婚不是利弊权衡,或者说利弊权衡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还有可能不是最主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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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9 09: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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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8 10:20 发表
……

但这个讨论没有意义啊,正常人结婚不是利弊权衡,或者说利弊权衡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还有可能不是最主要的一面。

法律上的結婚不是保障愛情

而是保障離婚後雙方財產怎麼分配
或者保障婚內雙方財產或者人身,子女有甚麼權益
所以肯定是利弊問題了

有一派社會學的觀點是同居,或者結婚,其實就是為了節省開支為出發點的
兩個人一起住,比起兩個人分開住,資源要節省太多了
法定夫妻等於圈定了這部分財產的用途

=======

而富豪男和平民女(男女互換同理)結婚的問題又更突出了
財產過於懸殊,因婚姻獲得的部分趨向零,而因離婚失去的又極大
而相對獲得的人身權利無非就是性的相對專屬權,或者子女能上戶口之類的微乎其微的好處

正常人衡量的可能是有利有弊,利弊參半,也只有那三瓜兩棗
差不了太多,所以可以故作瀟灑大手一揮說"我不計較了"

普通人家的小明和小美結婚可能是55:45利弊,所以無所謂

人家可能真的是99弊而無1利
擺到眼前瞎子都看得到的純吃虧,容不得人家不權衡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9 09: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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