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golden 于 2019-11-24 21:17 发表
这个就会有个问题,如果某业主不同意这些条款,不参加业委会呢?业委会还能强制干预么?
這就不會有問題了,等於南飛兄架空了一個情況是官家強求業主同意並有處罰權了
那這時業委會就變成一個公權力機關了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9-11-24 19:51 发表
我按照这个文件精神草拟一下:
一、违反业管会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罚款N元。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业管会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罚款N元。
三、业管会成员,工作不认真负责,拖延时日,财务不透明,收支不清晰的,罚款N元。
四、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小区资财,损公肥私,使小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罚款N元;
五、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罚款N元;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驱逐只要加一条剥夺房产权就够了,房产是财产权的一种,罚款只要通过了,更高程度的惩罚力度顺理成章
我倒是有問題不明白了
由官家直接授權並支持執法的機關下的小區和業委會成員的運作能算民主運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