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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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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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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输一个小数点,秒亏390万元
错把19.70元的买入价输为1970元而瞬间损失390万元,新三板又现“乌龙指”。
昨日早盘,一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郴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挂出新三板企业宁波水表(834980)以1970元成交2000股的买单,随后立马被两名买家通过“方正证券株洲新华路证券营业部”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各吃下1000股。因操作失误,把19.70元错输为1970元,此次“乌龙指”的买方损失高达390万元。当日,宁波水表振幅高达8900%,成交金额460万元,最高价1970元,最低价19.6元,成为国内史上最贵股票。
实际上,此次“乌龙指”在新三板并非首次。早在2015年3月,由于天风证券交易员将6.8元的报价错敲成68元,个股红豆杉以68.40元成交了1000股,瞬间暴涨877%。也导致新三板做市指数瞬间从1717点涨至2028点。也在同一天,九鼎投资也因9元错输为99元,股价涨幅瞬间飙升到1017.38%。
“与 A股竞价交易相比,协议转让的效率较低、操作比较复杂,容易出错。”市场人士指出,协议转让是时间优先而不是价格优先,而且不会自动为买卖双方撮合交易,需要投资者手动操作才能完成成交。由于人工操作成分较大,对交易规则不熟悉或疏忽的交易者会出现“乌龙指”。
(原标题:新三板又闹“乌龙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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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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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在输入价格和当前市价差距比较大时候(比方20%),不能增加一个重复确认的步骤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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凳子叔叔,介。。比如啊,一台电视超市标价200,可实际市场价值是2000,那超市完全可以不认账,说自己输错了,法律会支持。
那介股票输错了(限大额,差数量级),能否撤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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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7-3-11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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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输错小数点,电脑默认交易的是卖出的最高价,按理来说不可能出现这种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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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新三板,不能按沪深股市这么算的。新三板许多股票根本就没交易,或者交易极少,又没有涨跌停限制。
PS,轩辕居然改地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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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3-1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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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3-11 10:39 发表
凳子叔叔,介。。比如啊,一台电视超市标价200,可实际市场价值是2000,那超市完全可以不认账,说自己输错了,法律会支持。
那介股票输错了(限大额,差数量级),能否撤销交易???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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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也可以用,只不过要改host,详见这个帖子
http://www.xycq.net/forum/viewth ... 4150&highlight=
PS:你终于也发现了,改了大半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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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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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3-10 20:35 发表
错把19.70元的买入价输为1970元而瞬间损失390万元,新三板又现“乌龙指”。
昨日早盘,一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郴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挂出新三板企业宁波水表(834980)以1970元成交2000股的买单,随后 ...
系统没有成交价的涨幅限制?
能否按“重大误解”起诉,要求判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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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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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3-11 18:11 发表
系统没有成交价的涨幅限制?
能否按“重大误解”起诉,要求判交易无效?
新三板是没有涨跌停限制的,所以成交价没有限制。
——————————————————
“在以往发生的乌龙指事件里,投资者一般会通过三种途径寻求解决:一是寻求司法途径,但这种方式最终多以败诉告终;一种是友好协商,最后溢价回购,这种方式成功的案例约占三分之一;一种是自己承担责任,默默承受损失。”南山投资创始合伙人周运南告诉记者。广证恒生总经理兼首席研究官袁季认为,股转公司今日已经官方确认宁波水电异常交易有效,说明在目前的规则之内,不管乌龙指还是自己确定意向的交易都是成立的,进一步强调了法规法律本身的权威性。
以九鼎投资乌龙事件为例,2015年6月4日,河南股民李启明以妻子王秀荣的身份开户,进入新三板市场。第二天,他就遇到天上掉馅饼的事——自己挂出的10万股九鼎投资0.01元/股买单被确认成交。王秀荣以1000元支出,获得当时市价约210万元的10万股九鼎投资股票,而这笔交易的卖出方肖裕民,称自己系操作失误,将对方挂出的买单看成卖单,要求王秀荣返还股票。协商未果,肖裕民将王秀荣告上法庭。也就是说肖裕民眼花,把0.01元的买单看成了卖单,想捡个漏,本来想以0.01元买入,结果手也出问题了,挂单时原来要买入的,结果挂成了卖出,结果把自己已有的10万股以1分钱的价给卖出去了。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辩护意见,认为肖裕民作为满足股转系统自然人投资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该笔交易款项具备正常支配能力,且该笔交易已经转让系统确认成立。
从这个法院判决来看,昨日宁波水表的乌龙指买主如果要讨损失,只能寄希望于私下协商解决,但能否成功主导权在两个卖方的态度。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 ... ;r=user&pos=4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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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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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邓仲华 的帖子
不以为然,100倍已经远远超出普通人的认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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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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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只要是正常人,就不会以0.01元/股卖出,0.01元 /股卖出显然非卖方真实意思表示。咱能不能说买方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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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一百倍,就是一万倍,在金融市场上也得这么认了,否则,今天你不当得利,明天我不当得利,这么搞下去,金融市场就没的玩了,直接推倒重来,再重来,再重来N次。
另外,新三板只是一个OTC市场,与股市大不相同。正常交易还出现一天暴涨数百倍,暴跌95%以上。一百倍虽然不常见,但也不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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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3-11 19:30 发表
另,只要是正常人,就不会以0.01元/股卖出,0.01元 /股卖出显然非卖方真实意思表示。咱能不能说买方是不当得利?
我告诉你,新三板有的股票,一直没有交易,真不见得每只股票都能以0.01元/股卖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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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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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3-11 14:06 发表
这是新三板,不能按沪深股市这么算的。新三板许多股票根本就没交易,或者交易极少,又没有涨跌停限制。
PS,轩辕居然改地址了。
光哥是不是以為軒轅關了半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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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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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仲华
于 2017-3-11 18:39 发表
“在以往发生的乌龙指事件里,投资者一般会通过三种途径寻求解决:一是寻求司法途径,但这种方式最终多以败诉告终;一种是友好协商,最后溢价回购,这种方式成功的案例约占三分之一;一种是自己承担责任,默默承受损失。”南山投资创始合伙人周运南告诉记者。广证恒生总经理兼首席研究官袁季认为,股转公司今日已经官方确认宁波水电异常交易有效,说明在目前的规则之内,不管乌龙指还是自己确定意向的交易都是成立的,进一步强调了法规法律本身的权威性。
以九鼎投资乌龙事件为例,2015年6月4日,河南股民李启明以妻子王秀荣的身份开户,进入新三板市场。第二天,他就遇到天上掉馅饼的事——自己挂出的10万股九鼎投资0.01元/股买单被确认成交。王秀荣以1000元支出,获得当时市价约210万元的10万股九鼎投资股票,而这笔交易的卖出方肖裕民,称自己系操作失误,将对方挂出的买单看成卖单,要求王秀荣返还股票。协商未果,肖裕民将王秀荣告上法庭。也就是说肖裕民眼花,把0.01元的买单看成了卖单,想捡个漏,本来想以0.01元买入,结果手也出问题了,挂单时原来要买入的,结果挂成了卖出,结果把自己已有的10万股以1分钱的价给卖出去了。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辩护意见,认为肖裕民作为满足股转系统自然人投资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该笔交易款项具备正常支配能力,且该笔交易已经转让系统确认成立。
从这个法院判决来看,昨日宁波水表的乌龙指买主如果要讨损失,只能寄希望于私下协商解决,但能否成功主导权在两个卖方的态度。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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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理由应该是“发生了重大误解”,法院判决居然是说“理应对该笔交易款项具备正常支配能力”,而且完全不去确认是否“发生了误解”;是原告没说清楚,还是法院“顾左右而言他”?
法院有时候也就特么的那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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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7-3-1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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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 ptcn 的帖子
不错,法院的理由类似在完全行为能力下,答应的事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那凳子叔叔您来说说,您举的叫人爹就给车为何可以反悔呢?这还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误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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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7-3-1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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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 ptcn 的帖子
不错,法院的理由类似在完全行为能力下,答应的事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那凳子叔叔您来说说,您举的叫人爹就给车为何可以反悔呢?这还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误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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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3-11 22:14 发表
光哥是不是以為軒轅關了半年了
我还以为轩辕倒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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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3-12 00:12 发表
起诉的理由应该是“发生了重大误解”,法院判决居然是说“理应对该笔交易款项具备正常支配能力”,而且完全不去确认是否“发生了误解”;是原告没说清楚,还是法院“顾左右而言他”?
法院有时候也就特么 ...
法院没毛病。
没法判断对方是反悔,还是重大误解。
过去新三板有过一下子上涨数百倍,甚至是上千倍的案例,也有过一分钱也卖不出去的先例,前者相对虽然少,但绝对数量一点也不少,后者更是大把大把的存在,谁能判断出来这是不是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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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3-12 10:07 发表
法院没毛病。
没法判断对方是反悔,还是重大误解。
过去新三板有过一下子上涨数百倍,甚至是上千倍的案例,也有过一分钱也卖不出去的先例,前者相对虽然少,但绝对数量一点也不少,后者更是大把大把的存 ...
1. 光哥和水兄的內容沒有甚麼本質區別,就是說合理的情況下不能反悔,只是"落差是否合理"這個認知上有分歧
2. 但不管怎麼說感覺2樓說的肯定是對的,就不能多加一個小提示功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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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3-12 11: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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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3-12 09:36 发表
不错,法院的理由类似在完全行为能力下,答应的事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那凳子叔叔您来说说,您举的叫人爹就给车为何可以反悔呢?这还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误解呢
这个违反是的公序良俗,俩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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凳子叔叔知道什么叫“一诺千金”咩?
您说的是叫别人爹违反公序良俗?那举个例子吧,光哥答应艳阳,今天光哥女儿放学如果艳阳去接她回家,就给艳阳10w块钱,这不违反公序良俗吧?!结果回来以后,光哥反悔了,不想给艳阳10w块。您说,如果闹到法院,法院会判光哥给or不给?——咱几乎可以肯定,艳阳拿不到那10w块钱,能拿的也就那三五十块、百十来块汽油费、跑腿儿费。如果咱来判,毫无疑问,光哥那10w块必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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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3-12 12:41 发表
凳子叔叔知道什么叫“一诺千金”咩?
您说的是叫别人爹违反公序良俗?那举个例子吧,光哥答应艳阳,今天光哥女儿放学如果艳阳去接她回家,就给艳阳10w块钱,这不违反公序良俗吧?!结果回来以后,光哥反悔了 ...
这例子还是上面那句话:俩码事。我一直忘说了,是两人吵架,气急了让跪下磕头叫爹。,没想到照办了
另外,你怎么知道你的例子法院判不给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7-3-12 13: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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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3-12 11:23 发表
1. 光哥和水兄的內容沒有甚麼本質區別,就是說合理的情況下不能反悔,只是"落差是否合理"這個認知上有分歧
2. 但不管怎麼說感覺2樓說的肯定是對的,就不能多加一個小提示功能嘛?
1、这是券商开发系统的问题了,与交易对手没任何关系,你与券商签开户协议时,这一类的风险,券商都会考虑得清清楚楚,你就是打官司也赢不了;
2、如果碰上一支交投活跃的股票,恰好又是一轮行情,这多了一个确认的小提示功能,就会让你成交不了,会不会还因此告券商?
3、其实很多时候,这个提示功能用处不大,当时糊涂,一时是反应不过来的,就是提示,往往他也会确认的,只有等成交后才会发现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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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7-3-12 13:04 发表
另外,你怎么知道你的例子法院判不给
电视上曾经播出过一期,说的类似就是这种情况,总结一下就是:前提不违法,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体到案例,归纳起来就是要求极低,但给予的报酬却极高极高。比如磕个头叫声爹就给辆车(如果您说介要求高,您大街上去试下,马云也得变成穷光蛋),接下女儿就给10w块,绕商场走一圈就把整个商场送给你。即使事先有白纸黑字、证人证言,双方思想明确,没有任何异议。事后前者也是可以反悔的,法院一般会判不需要给。它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也就是说这样做是显失公平的,后者付出的极低,收益却极高(这收益是建立在前者“损失”的基础上)。它并没有说“违反公序良俗”,因为除了叫爹的,后两个例子并没有违反什么公序良俗。恰恰相反,“诚实守信”这个公序良俗倒是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事实上,依据法院的判决,“诚实守信”是必须被忽略的了。因为如果再强调,法院自身都没法自圆其说了。(当然,法院如此说咱是不胡的,咱的优先级是“诚实守信”>“公平”)
咱刚在头条上看到一个有点儿类似的案例,电脑上不知有木有,转过来给凳子叔叔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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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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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7-3-12 14:20 发表
1、这是券商开发系统的问题了,与交易对手没任何关系,你与券商签开户协议时,这一类的风险,券商都会考虑得清清楚楚,你就是打官司也赢不了;
2、如果碰上一支交投活跃的股票,恰好又是一轮行情,这多了一个确认的小提示功能,就会让你成交不了,会不会还因此告券商?
3、其实很多时候,这个提示功能用处不大,当时糊涂,一时是反应不过来的,就是提示,往往他也会确认的,只有等成交后才会发现不对。
1. 就是說系統可以優化一下
2. 多一個確認小提示不會讓我成交不了啊,我如果是合理出價不會有小提示的,小提示是在於與合理價格落差百倍的情況才跳出來
另外如果那真會誤時間,也不止誤我一個的,大家都擔誤一秒鐘,不就相當於大家都沒擔誤嘛
3. 同理,這個提示本是不出現的,真在真正錯誤出價時才標紅字特大地出現,不會反應不過來
光哥意思是不論三七二十一一律都出提示,這當然相當於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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