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常州男子刚买房被房主出租 租客:等20年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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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1: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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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16-6-28 20:49 发表

那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事。

那我还说那是卖方和租方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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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1: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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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8 21:06 发表

那我还说那是卖方和租方的事呢

類似於一房兩賣嘛
總得來說就是賣家詐騙

剩下兩家互視為仇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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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1: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 ... /01/019178470.shtml

浙江12年的时候有个一模一样的事情,打官司,一审是买房的拿回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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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1: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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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8 21:06 发表

那我还说那是卖方和租方的事呢

水王同志,合同相对性请好好复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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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1: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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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法律对这种是如何规定的,仅仅“买卖不破租赁”就可以概括了???

不破,到底是怎么不破?买方有没有知情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怎么办??法律到底有木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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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1: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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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两方不能联合起来一致对第三方(卖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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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这两条是“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依据。但租赁协议必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报道中的租赁协议很有可能无效。
另外虽然法律规定协议应该登记备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6-6-28 21: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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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1: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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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8 21:13 发表
问题是法律对这种是如何规定的,仅仅“买卖不破租赁”就可以概括了???

不破,到底是怎么不破?买方有没有知情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怎么办??法律到底有木有解释???

租在前,买卖在后,不破。
买卖在前,租在后,破。
买方知不知情,不知情的后果,都不是租方需要考虑和承担的,有问题你找卖方去。
除非你能证明租方是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租赁合同压根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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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1: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8 x-dvd 的帖子

咱承认你说的是“合法”的,咱讨论的是“合理”问题

比如类似主楼所说,卖方就是和租方约定了20年的租约,并且租金属于合理的市场价格,租方一次性付清了。卖方卖房的时候隐瞒了这一信息,那么——1.在租方坚持的情况下,他是不是一定可以租20年?2。20年租金法律是否规定了买方可以向买方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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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法的租赁关系,能够“破”租赁的买卖只有该财产在租赁前被抵押或者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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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1: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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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8 21:29 发表
咱承认你说的是“合法”的,咱讨论的是“合理”问题

比如类似主楼所说,卖方就是和租方约定了20年的租约,并且租金属于合理的市场价格,租方一次性付清了。卖方卖房的时候隐瞒了这一信息,那么——1.在租方坚 ...

1.可以住。
2.租方知情,继续向卖方付钱,你找租方要;租方不知情,继续向卖方付钱,你找卖方要;租方已经付了,你还找卖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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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1: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1 x-dvd 的帖子

这么说,很多情况下,买方只能自认倒霉了?!谁让你事先不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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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x-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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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2: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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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8 21:56 发表
这么说,很多情况下,买方只能自认倒霉了?!谁让你事先不调查清楚??!!

这不叫自认倒霉,买方没错,租方没错,错的是卖方,你为什么不去盯着错的卖方而是纠结于和你一样无辜的租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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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很多事情不要怕麻烦,有时候怕麻烦会惹来更大的麻烦。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车卖了嫌麻烦不去过户,说不定几年后车倒了好几手,然后出了车祸,肇事司机跑了,受害人就要找你这个名义上车主索赔了。你说麻烦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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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2: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无不无辜只能诛心了,买方的倒霉倒是实实在在的。所以,咱才说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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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2: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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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8 22:08 发表
无不无辜只能诛心了,买方的倒霉倒是实实在在的。所以,咱才说自认倒霉

四个字——法治社会。
去找海青天,说不定能替你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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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2: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果原房主先出租再卖房,但由于种种原因是新房主先搬入房子这种情况,租户可不可以要新房主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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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2: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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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8 21:13 发表
问题是法律对这种是如何规定的,仅仅“买卖不破租赁”就可以概括了???

不破,到底是怎么不破?买方有没有知情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怎么办??法律到底有木有解释???

1. 這就是我覺得不解之處了
我說了,我公司買的物業是連帶著還有一年的租約買的,這個房子租客是還要住一年的,該物業是6月1日轉交的,所以6月2日之後產生的所有租金都歸我公司一方收取,之前的由前業主收取

我理解買賣不破租賃意思其實就是簽訂在後的合同不破前的
樓上D神兄說的也是這麼個理,租在買之前,那租優先

=======

2. 這也是我一開場進來回答的重點意思,買家絕對有知情權,花一點小錢請物業律師幫你辦轉讓手續,就不可能會有"不知情"的情況了
一般民眾諸如你我一般的手段,我認為是不具備任何知識和方法去鑑別一個物業是否出租中的,只能盲從盲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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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07: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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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XR 于 2016-6-28 22:25 发表
如果原房主先出租再卖房,但由于种种原因是新房主先搬入房子这种情况,租户可不可以要新房主腾房?

根据d神的理论,租户自然可以要求新房主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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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09: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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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9 07:28 发表

根据d神的理论,租户自然可以要求新房主腾房

按常理說著如這種一房兩賣的
我看法是按合同先簽先贏,後簽者找老業主賠償
但中國特色社會上好像是先搬進去就先贏

後面的人沒甚麼方法可以讓先進去者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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