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三红,各位看官,看案例当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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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2: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凳子叔叔,三红,各位看官,看案例当法官了

我的同学当时在另一个城市的化工大学读研,他实验室里有一个女孩,很漂亮,也很骄傲。一个各方面都不错的男生苦追这个女孩,但女孩对他的态度总是不冷不热的。一天傍晚快下班的时候,男生到实验室接这个女孩,要请她吃晚饭。女孩随手拿起一个正在涮洗的实验烧杯,往里面注了半杯水,打趣说:“请我吃饭可以,只要你先把这个喝了。”实验里包括我同学在内的其他人都笑了起来。那个男生面子过不去,一赌气,抢过烧杯,把那半杯水真的喝了下去!大家还没来得及有所反应,他已经抽搐着倒在地上,在一分钟之内停止了呼吸。原来那女孩随手拿起的那个烧杯,恰恰在试验中盛放过剧毒的氰化钾溶液!这件事曾让我唏嘘不已。那女孩不仅在心理上倍受煎熬,而且因为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且造成重大事故遭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
这是一部推理小说中的一个事件

民责不说了,女孩肯定要负相当一部分。刑责呢?咱第一赶脚是不需要负,但怎么都有点儿别扭,能不能向过失致人死亡、间接故意杀人靠靠?

ps1: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这里有点儿类似“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当然,区别在于你怎么看——比如说,烧杯我洗了几次觉得已经洗干净了,里面再倒水给别人喝,别人喝了中毒死亡了,这咱觉得毫无疑问是“过失致人死亡”。但以上事件,女孩知道烧杯里水有剧毒足够毒死人,只是轻信该男生不会喝从而避免死亡,算不算“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ps2:凳子叔叔,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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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2: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女孩知道烧杯里水有剧毒足够毒死人”我认为这个推理不成立。

“原来那女孩随手拿起的那个烧杯,恰恰在试验中盛放过剧毒的氰化钾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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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2: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氰化钾的毒性真有这么高?烧杯里的一点残留量就能在一分钟内毒死一个成年人,一点施救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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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2: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随手,恰恰这些词已经掺杂太多个人观点了,客观的描述应是。。“XXX拿起的那个烧杯在试验中盛放过剧毒的氰化钾溶液”  
如果小说中这个妹子最后确定是蓄意的,那么通过之前那句话故意误导读者再营造反转就略显下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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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3: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水区水王一半都是法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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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4:10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教唆自杀,记得,好象有这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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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5: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所以说啊,不要给自己不打算给机会的人提任何条件,无论这些条件正常人是否能做到,有些2b是完全不在乎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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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5: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墨叶 的帖子

确实,只能和凳子叔叔讨论学院派题目了,其余人乱七八糟出来的太多

“事后,女孩承认她知道这溶液是氰化钾,并且足够毒死人,只是以为该男孩不敢喝”,附加条件吧。

有人要说了,女孩可以否认这是氰化钾啊,或者她认为这溶液足够稀释毒不死人啊,就是把自来水给男孩喝啊。对不起,这是学院派题目,所有条件都是规定死的,不允许对题目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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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5: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风精之羽 的帖子

凳子叔叔一个案例永远不会忘

大庭广众下:

甲:你叫我“爹”我那辆车给你

乙:爹!

甲拂袖而去,车子不肯给了,乙把甲告上法庭要求车归自己。法院以违法公平原则驳回上诉。(就这案例,咱个人是保留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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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6: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9 KYOKO 的帖子

我打赌输你30e,你也输我30e,请问我俩拉动的这60e gdp需要纳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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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6: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szwd1997 的帖子

这。。能不能拉动GDP不知道,只知道吹牛不上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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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6:37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

1.是否有行为违法的阻断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竞技比赛以及执行公务将他人杀死,一般不构成犯罪。

2.他人行为引起自杀案件的认定

(1)帮助自杀行为。帮助自杀,是指A)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B)或者给予物质上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C)或者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其杀死。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剥夺他人生命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所以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安乐死”越来越多的得到社会的认可,但在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承认其合法的前提下,“安乐死”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对于帮助自杀行为,由于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唯一原因,有时可能是次要原因,因而其危害小,处罚应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

(2)教唆自杀行为。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教唆对象为无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

(二)“间接杀人”。教唆未达到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杀害他人,由于行为的实施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行为者实际上是教唆者的“工具”。此教唆者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被教唆者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是由教唆者本人实施的。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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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6:47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还有,你那个“叫爹”的案例。

1、那个“叫爹”的认为受损了,可以上诉,但要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不会受理。
2、如果“叫爹”做了书面合同,而“叫爹”的这个人也有证据证明已“叫爹”。而车子不给,可以去法院告 。
但对于第二种情况,法院会按合同法处理,按你“叫爹”所付出的代价进行经济价值认定后“理赔”。

注意:这样的分析,才叫“靠谱”。

还有,很多人认为,合同就是契约,受一些“外来文化的“误导,以为契约大于一切,注意这是误区。正常的法理社会的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公正“”正义“”道德“”传统“的前提之下的。

所以象”叫爹“这样的问题,如果是认真的当成法务思考,就不能简单的当成”玩笑“,一笑了之。而是要使用法律原则进行分析,使用法律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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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8:33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该女生如果不希望发生男生死亡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那么就不会是故意杀人罪了。
另外‘叫爹“的官司,是打不赢的,该民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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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22: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 邓仲华 的帖子

凳子叔叔没解释“过失致人死亡”,这同样符合“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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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22: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5-10-16 18:33 发表
另外‘叫爹“的官司,是打不赢的,该民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无效

你是说可以违背“诚信”原则了?

那咱也说一个案例。几年前,甲把一户房子卖给了乙,双方完全自愿。而事实上,这所房子由于某些原因是禁止买卖的,甲是违规操作。几年后,该地段拆迁,房价大涨。甲要求取消几年前的买卖,乙自然不同意。甲把乙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几年前的房屋买卖无效,理由就是当年这所房子就是禁止买卖的,属于违法交易。法庭驳回了甲的诉求,理由是其违反了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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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23:15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0-16 22:43 发表

你是说可以违背“诚信”原则了?

那咱也说一个案例。几年前,甲把一户房子卖给了乙,双方完全自愿。而事实上,这所房子由于某些原因是禁止买卖的,甲是违规操作。几年后,该地段拆迁,房价大涨。甲要求取 ...

这个案例,如果说乙不知道甲是违规操作,并且支付了当时的合理对价,也已经登记,那么饿以为用”善意取得“更合适,当然这本身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5-10-16 23: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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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23: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7 邓仲华 的帖子

对 毕竟凳子叔叔,看了有十几二十年了,当时具体咋说的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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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23: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5-10-16 18:33 发表
该女生如果不希望发生男生死亡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那么就不会是故意杀人罪了。
另外‘叫爹“的官司,是打不赢的, ...

不能认同。
女的知道里面是氰化钾,男的不知道。女的怂恿男的喝,就是故意杀人。
如果男的也知道里面是氰化钾,那么女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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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7 09: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怎么能拿这种东西来开玩笑啊?也不说清楚这是氯化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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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7 09: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Shadowleech 的帖子

大兄弟,氯化钾氰化钾可不是一个玩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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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7 09: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0-17 09:23 发表
大兄弟,氯化钾氰化钾可不是一个玩意儿

哦我打错了,但怎么可以拿这种东西开玩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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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8 10: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想了下莫邪的说法

假设女孩不知道杯子里是氰化钾,但她作为实验者,应该知道,属于疏忽大意,在这种情况下男孩喝了死亡了,咱觉得更像过失致人死亡。相反,如果女孩知道杯子里是氰化钾,开“玩笑”性质让男孩喝,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无刑责倒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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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8 11: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 KYOKO 的帖子

男的准备喝的时候女的没有极力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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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8 11: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 墨叶 的帖子

那个男生面子过不去,一赌气,抢过烧杯,把那半杯水真的喝了下去!大家还没来得及有所反应

=============================
其实在这里更多的说明实验室里的实验者知道烧杯里的是氰化钾(更包括女孩了),只是来不及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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