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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幼儿园老师脱孩子裤子拍打 回应称安慰孩子哭闹
大将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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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5-6-1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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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3 tiger1970 的帖子
法律有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适当的方法”没说不包括体罚吧?“适当”当然是根据情况了,对于某些孩子来说,体罚是最适当的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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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5-6-19 16: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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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将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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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5-6-1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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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7 tiger1970 的帖子
你前边说不打孩子是你是从孔子那里找根据的,首先,这只是你个人的理解,孔子说的未必是你理解的意思,也就是说这是你个人看法,退一步说,即使孔子真是那个意思,也不过仅仅就是孔子一个人的看法而已,不能说明不打孩子的教育方式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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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将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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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3
#63
发表于 2015-6-1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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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戒尺这种惩罚学生的专用工具就证明了古代认为打学生是天经地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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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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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0
#64
发表于 2015-6-1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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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举证说明法律规定“适当的方法”包括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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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0
#65
发表于 2015-6-1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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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2 大将文钦 的帖子
那是我本人----也就是仅仅是我自己----对于我自己的言行找的根据。
对于他人,我没用如此的要求,而是要求从法律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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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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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5-6-19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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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3 大将文钦 的帖子
请举证说明。要证据,不要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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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将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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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3
#67
发表于 2015-6-19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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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4 tiger1970 的帖子
请举证说明法律规定“适当的方法”不包括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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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将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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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3
#68
发表于 2015-6-19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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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6 tiger1970 的帖子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FM02iobIYPMSH1xAl2_
如果不同意,请拿出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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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15-6-19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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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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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将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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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15-6-1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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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5 tiger1970 的帖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
一定的严重程度
、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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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5-6-19 18: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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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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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1 大将文钦 的帖子
总有漏洞可钻,例如力度等问题,甚至是心态,给孩子的心里影响可不是法律规定的了得,教育和惩罚的区别还是很大的,所以干脆把这个权力交给家长,家长回家关起门来决定怎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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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15-6-1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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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
雖然一般毆打算不上故意傷害罪,但也是屬於治安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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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5-6-1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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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8 大将文钦 的帖子
你的证据不足。应该提供几个百分比----多少私塾有这个东西和相关占比,这个东西在学生身上使用的频率等等。
正如看到断头台不能推知所有罪犯均被送上断头台砍头一样,有戒尺并不能推知所有违反规矩的学生都被戒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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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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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0 大将文钦 的帖子
你看看我前面的帖子,我从未说“故意伤害罪”这五个字连在一起。
我说的是:“孩子挨打,属于对孩子人身的侵犯和限制”、“侵犯你的身体”、“对孩子进行人身侵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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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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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偷心猎人 的帖子
这个大家想到一块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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