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3、在确认某一企业是否占有垄断地位的时候,最关键的一个指标,就是那所谓的“市场占有率”。
我们知道,反垄断法(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确认某一企业是否占有垄断地位的时候,最关键的一个指标,就是那所谓的“市场占有率”。如果市场占有率很高,就意味着被指控有垄断之嫌的企业有很强的所谓“市场势力”(Market Power)。反垄断法这样的规定,其理论依据正在于教科书中那个很成问题的关于“垄断”的定义。以为一个市场上越是接近于只有一个生产者,这个生产者就越是接近垄断者的身份。但由我在前面提出的简单模型来看,这是很可笑的见解。
据肥仔所知,美国的《反垄断法》内容不只反托拉斯一个。因为,最早定义为垄断的并不是“托拉斯”而是“卡特尔”。其他还有几种,我不列了(其实是忘了^_^)
误区4、特殊的产品或行业特性出现的高市场占有率,会被《反垄断法》误以为是垄断行为。
作个可能不太好的类比。适合于长跑的运动员都是腿比较长的人,从而也就是比较高的人。于是一个愚蠢的教练,在挑选长跑运动员时就盲目地以身高为标准,认为高的人就一定是适合于长跑的人。可是,高的人很可能不是因为腿长,而是因为上身长。这样的标准,怎么是有保证的准确的标准呢?类似地,垄断一定会导致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但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不一定就是因为垄断,自由竞争再加上某种特殊的产品或行业特性同样会造成市场上出现一个生产者。以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来判断是否存在着垄断,通常是会杀错好人的。
这个不用说了,因为根本找不到这种误会的案例。不信?我给指引:因为中国没有《反垄断法》,所以只能从其它来看了。内容比较类似的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