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曲辰著:《中国哲学与中华文化》, ——第1章7至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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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辰著:《中国哲学与中华文化》

第七节   议“无为”

中国古典哲学——道学之中,有一个重要的观点,被人们歪曲已长达两千五百多年,至今无人提出异议,不仅如此,因为这一观点的谬传,还事实上发生了“倒株连”的历史问题:连虞舜、唐尧、黄帝的思想、作为、史事、形象也被扭曲而误传误信。所以,我们对此不能不加以议论。这个被严重歪曲了的哲学观点,就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的原意是:自然界所存在的各种事物规律,其本身是没有任何主观思想、意志和作为的,这就是它的常态,这就是“道常无为”的涵义。因为,自然规律完全是由自然界所存在的各种物质及其物性所决定的一种物理运动形式的自然体现。但是,由于各种物理性能所产生的运动及其规律所致,它事实上则又是无所不为的。如天地变化、草木枯荣、人的生死、社会兴衰等等,就连宇宙天体的诞生、运行、衰老、死亡,亦无不由这种客存在着的事物规律而为其命运性的决定因素。这,就又是它所表现出来的无所不为。此是道“无不为”的实际意义。

唯其如此,人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要想做成事业,也就不能只凭着自己的主观意志、主观愿望、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是要使自己的思想、言行、做事的方法,都符合客观存在着的自然规律。这样,看起来好像是没有按着自己的主观意志办事,事实上,则是将自己的主观思想调整到了与客观自然规律相一致的状态,如此则办甚么事都能够取得成功,达到了“无所不为”的一种境界。——这,又是学道“无为”之客观规律以达人之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顺应自然之道“而无所不为”的正确涵义。

然而,“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的观点,却被歪曲成了“清静无为”,并将此作为一个学道、悟道、修行的总则,这是一种反进步的错误思想。因为这个重要观点的被歪曲,是有着一段比较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的,为了将这个问题说明白,在这一小节中,我们便分两步说:先简短介绍一下使这个观点嬗变的社会历史原因,尔后,再叙述这个观点产生嬗变的具体过程,以正本而清源。

中国古代史家述史,如太史公司马迁,都是从“究天人,本性命”这一社会根本问题上做起。我们也学学太史公,就从这“性命”二字说起。自古,生活艰难者多表现出轻生,骄奢淫逸者则多为贪生而怕死。秦始皇怕死,到处劳民伤财、兴师动众地遍求不死之药,甚至为此而大批杀人;汉代帝王梦求长生,是到处建庙,敬事鬼神。特别是汉武帝重用方士,谈鬼弄神,妄图成仙不死,而兴封禅、候伺神仙竟折腾了一十三载之久;至于王莽、刘秀等,也都花样翻新,各都迷信谶纬。由此,秦、汉、魏、晋、南北朝的神鬼迷信活动最烈时间,竟长达八百年之久!正是在这种以谈神弄鬼为时尚的历史大背景之下,前汉的董仲舒炮制神学理论,借道学名词、术语为外包装;后汉建立以炼丹成仙、念咒除邪、画符镇妖、企求长生为旨的宗教,也拉大旗做虎皮,借道学之名而为教派名。更以谈“长生久视”、言玄虚奥妙的《道德经》为经典,尊老子为其“始祖”,称之为“太上老君”;一直到了唐代李渊做了皇帝,他为了既拉拢道教为其政治服务,又为他李家壮门面,就说姓李名耳的“老子”是他李家的“先祖”,追封其为“太上玄元皇帝”,并大力扶植道教,在全国大建道观,使道教迅速膨胀起来。还要全国的官员、百姓家家购置《道德经》学习。中国道学的许多重要理论、观点,就是在这种漫长的历史背景下,被歪曲,然后又行强化宣传的。
那么,“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这个观点,出自何典?原意如何?它又是如何被一步步歪曲为“清静无为”的呢?下面,我们就该来谈这个问题了。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的这一哲学理认观点,是老子抄袭《黄帝经•道原经》时,所作的一种为进行文字游戏式表述,而为其巧妙偷换理论主体概念之际,精心设置的特殊用语。

《黄帝经•道原经》中的原文是:
亘先之初,道同大(太)虚,虚同为一,亘一而止。茫茫昧昧,未有明晦。神微周盈,精静必熙。故未有以,万物莫以。故无有形,大同有名。天弗能覆,地弗能载。小以成小,大以成大。盈四海之内,又包其外。在阴不腐,在阳不焦。

一度不变,能适跂蛲:鸟得而飞,鱼得而游,兽得而走,万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以成。人皆以之,莫知其名。人皆用之,莫见其形。一者,其名也,虚其舍也;无为,其素也。和,其用也。是故,上道高而不可测也,深而不可测也。显明弗能为名,广大弗能为形,独立不偶,万物莫能之令。天地阴阳,四时日月,星辰云气,跂行蛲动,带根之徒,皆取〔以〕生,道弗为少;皆反焉,道弗为益多。坚强而不溃,柔弱而不可化,精微之所不能至,稽极之所不能过。

《黄帝经》中的《道原经》篇,是专讲道学原理的一篇文字。我们上面所引的一段,其意思是说:道——事物的客观规律,原本是无形状、无名称、无处不在、而又从来不改变的。但是,日、月、星辰等天体,是依这种规律而生成、运行,云气依其形成而在天空飘浮,飞禽、走兽、植物等所有自然万物,都是按着道(客观自然规律)而生存的。“无为”是道的本原性体现,无所不为,又是其作用的客观体现。老子抄袭《道原经》将此表述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这也没有什么错误,可以说基本上算是准确的。只是,不应使用“道常无为”表述,而应用“道无为”或“道本无为”。因为,“道”是物质运动的一种客观体现,它是由物质之“性”决定的。一定的物质,虽然可以构成生命,但物质本身不是生命体,更非高级生命体,因此,物质及其运动形式、规律都不具有思想性。所以,物质运动及其体现出来的各种规律性,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具有思想性和意志性。

但是,《黄帝经》与《道德经》的总体思想相反,其论述方法也不同。在《黄帝经》中,论述如何学习、掌握、运用道理(客观自然规律)为重点,从不主张甚么“无为”。其论及应用客观自然规律,命之为“顺道”;言以客观规律治国,称之曰“顺治”。并将治国者谓之以“执道者”。如其论:“顺者,动也;正者,事之根也。执道循理,必从本始,顺为经纪”;“事物各有本性,谓之理。理之所在,谓之道。事物不合其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谓之逆。”“审知顺逆,是为道纪”。

《黄帝经》将客观自然规律体现、人们应用客观自然规律做事,是分别论述的,其表述用语是既科学而又准确的,毫无含混不清之处。如此,表述客观自然规律,可作“道本无为,而无不为”;若表述人们按照客观自然规律办事及其成效,可用“顺道而为,而无不为”。如此,则任何人也产生不了误解。

而老子原本就是要鼓吹“无为”思想的,所以,他就用“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如此,他就为表述道的客观体现与人们学道用道之间,人为地、而又巧妙地制造出了一个界限不明的模糊地带,如此就为其歪曲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鼓吹“无为”思想奠定了基础。他接下来的论点就是:道,既然是“常无为,而无不为”的,那么,人之学道,就要学道的“无为”,并且诡辩说,只有你做到了无为,那么,你就可以“无不为”了。

——在这里,老子就巧妙地偷换了事物客观规律与人的学习、掌握、运用客观规律办事这两者之间的主体性概念了。
老子为什么要这样做?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积极为统治者献“愚民”统治之术。在此,我们将黄帝与老子的思想言论对照一下,就清楚了:

黄帝强调治国者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出“贵有智”的政治观点。说:“贱财而贵有智,故功得而财生”。
老子坚决反对治国“贵有智”,说:“慧智出,有大伪”,强调要“绝圣棄智”。认为,“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黄帝强调,治理国家,要实行“尚贤任能”的政策:“王天下者,轻悬国而重士,故国重而身安”。若兼并统治者祸害人民之国土,也是要作到“裂其地土,以封贤者,是谓天功。功成不废,后不逢殃。”

老子则坚决反对“尚贤任能”的思想,而认为治国者必须推行“愚民”政策,说“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只有“不尚贤,使民不争……常使民无知无欲”,才能政权稳定。

黄帝认为,治国之道,在于富民。因为,国之本在人,“人之本在地,地之本在宜,宜之生在时,时之用在民,民之用在力,力之用在节。知地宜,顺时而树,节民力以使,则财生。赋敛有度,则民富。民富则有耻,有耻则号令成俗,而刑罚不犯。号令成俗而刑罚不犯,则守固战胜之道也。”

老子则认为,民富就会盗贼蜂起,天下大乱。只有让老百姓都穷得光屁股,才能太平。所以就强调:“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又说“绝仁棄义,民复孝慈;绝巧棄利,盗贼无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以小国寡民为最好。

老子背叛中国传统哲学根本性的立场,就在于学道是为了大有作为还是无所作为的问题:
黄帝认为,道无思,也无为,但道不可违,不可逆,万物都顺道而生,顺道而变,顺道而昌。这便是道学理论上的“道无为而无不为”观点;但人是有思想,有意志,有智慧,要有所作为的,与自然物不同。所以,人就要学道,明道,以顺道而达大有作为、做成事业、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故言治国者要“上知天时,下知地利,中知人事,善阴阳之为用”。既知天道之不可违,就要“顺天”,并由此而提出“顺天者昌,逆天者亡”的著名哲学观点;知时变之义,就要“与时偕行”,做事要“因天时,与之皆断。当断不断,反受其乱。”这是强调把握时机、善抓机遇的重要性;知地利,就要重视地利之为用,“人主者,重地则得其根”,“不重地则失其根”;知人事,就要爱民,“尤为爱民,与天同道”,“号令合于民心,则民听令。兼爱无私,则民亲上。”治国者要“唯公无私,见知不惑,乃知奋起”,方能有为。

老子则将人与自然物等同,否定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认为既然“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人也就要效法自然之道,什么事都不要做。因而提出了与中国传统哲学截然相反的观点:要“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且诡辩说:“为无为,则无不治”。这就是李耳“无为而治”离经叛道的著名观点。

应该说,老子的谬论对中国人危害是很深的。直到今天,还常常听到有人崇尚甚么“清静无为”呀,“安贫乐道”啦等等,其实这很愚蠢:“清静无为”鼓吹的是懒汉思想,“安贫乐道”则是懒汉加空谈!这种思想的鼓吹与崇尚,是不符合中国古典哲学的一种离经叛道谬论,是使我中华民族陷入落后的历史思想根源!

由于李耳抄袭《黄帝经》而大倡离经叛道之说,这就决定了他必然要搞文字游戏,进行一系列的诡辩,这就给中国思想史的发展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如他说道既表现为“常无”,又为“常有”,“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说什么“玄之又玄,众妙之门”。由此,在魏晋之际,就兴起了一场“有”与“无””“本”与“末”的玄学争论。

老子抄袭别人著作而作的离经叛道之说,极受封建独裁统治者的欣赏:秦始皇为了达到“长生久视之道”,耗费国家资财而遍寻“不死之药”;为了推行“绝学无忧”之治,又借机大批坑杀学者;汉武帝为了求长生不死,劳民伤财、建祠候神、兴封禅一十三载;武帝虽在秦始皇为“绝学”而失国的历史教训面前,也要“罢黜百家”之学,而搞一言堂;老子所倡的玄虚之学,所论的“长生久视之道”,所宣扬的“愚民”之术,所造成的哲学理论混乱,无论怎么辩解,其对中华民族思想精神的危害,是抹不掉的。唯因其说对民有害而对统治者有利,一代一代的帝王才抬举这个老子,而唯因其有代代统治者的抬举、对其说进行强化宣传,其对中华民族的危害就更烈。在此种历史背景之下,一些文人甚至以其错误的理论去重塑历史,重新打扮中国的一些历史人物。

例如:
轩辕黄帝本来是中军事家,是他“以战去战”①,肇造了文明的国家制度的。在其组织领导之下,观天文、制历法、定音律、建典章、兴医学、统一并增创文字、提出选任贤能的用人制度、以法治国,开创了中华历史文明的新篇章。但是,汉以来的神学家们对其到处求师“以学伏牺之道”②、以道治国的历史,则被说成是“学道成仙”而达“长生不死”;唐尧、虞舜选贤任能、禅让帝位、领导治水、立诽谤木、置敢谏鼓、广开言路、倾听民意、民主治国,则被说成为“无为而治”;更不用说,为拔高这位老子,连孔子也被说成是对老子崇拜得五体投地、称老子为“龙”、大唱“无为”之歌的人……国历史上一位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

学道到底是为了大有作为,还是为了无所作为?这本来就是一个极其浅显而易懂的问题,而没有任何深奥难解之处。但是,就是在老子的一番文字游戏式偷换概念的诡辩之中,竟把一些人蒙蔽了两千五百多年。由此,我们又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谈哲学问题,不是将哲学理论讲得越浅显易懂越好,而是绕弯子、兜圈子,搞文字游戏,编一些谁也看不明白、听不懂的辞句做文章,就是哲学传播与研究的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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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商君书•画策》。
②  马骕:《绎史•黄帝纪》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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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论“无形”

近代,由于中国落后,一些学者们便认定,中华民族具有“劣根性”,这个“劣根”就是中华文化。他们认为,举凡中国“固有之伦理、法律、学术、礼俗,无一非封建制度之遗”,“无一不与现实生活背道而驰”。所谓中华文化,“实际上不过是陈腐的渣滓,时代的废物,前进的负累……”由此而主张在文化上,要“全盘西化”。于是,就大量翻译出版黑格尔、康德、卢梭、笛卡儿、柏格森、尼采、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杜威、罗素等西方哲学家的著作。希腊亚里士多德所著的一部书,名曰《ta me ta ta phys ica》(拉丁文metaphysica)此后,在西方用为哲学名词,从黑格尔起就将其用为反辩证法的同义语。中国人翻译西方哲学之际,认为中国的《易》经属于“神学思想体系”,就将反对唯物辩证哲学的唯心主义哲学,取《易》经“形而上者谓之道”一语,译作了“形而上学”。这样,经过了将近一个世纪的宣传,伴随着“形而上学”一词的大量使用,在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目中,《易》经也就成了反对唯物辩证法的一种主观唯心论,或者神学理论了。这种情况,应该说是中华民族的一种悲哀!

那么,《易》经中“形而上者”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易》经是否为反对唯物辩证哲学的主观唯心论呢?对此,我们就不能不进行一点实事求是的讨论了。

《易•系辞》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变;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没有具体形状的,而天地万物又必由其制约着或成、或败、或生、或死的,就叫做道(自然规律);有具体形状可见的,就是器物;自然转化,人们能够以度量裁定其显示的,我们就称其为变化;应用无形的规律推动事物向着人们希望的方面转变,就叫做变通;用这种思想方法去做事而获成功,人们就称其为事业。

由上述语义可知,“形而上者”相当于现在通常使用的“抽象”一词。“形而上者谓之道”的本义是说,规律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道理。对于哲学的“抽象”性论述,在中国的古代哲学典籍谈到哲学的特点中,比比皆是。如:

《管子•内业》说:“道也者,口之所不能言也,目之所不能视也,耳之所不能听也,所以修心而正形也,人之所失以死、所得以生也。事之所失以败、所得以成也。凡道,无根、无茎、无叶、无荣,万物以生,万物以成,命之曰‘道’。”

《黄帝经•经法•道法》曰:“道虚无形,其督冥冥,万物之所从生”。《道原经》又言:“上道高而不可测也,深而不可测也,显明弗能为名,广大弗能为形,独立不偶,万物莫能之令。天地阴阳,四时日月,星辰云气,跂行蛲动,带根之徒,皆取(以)生,道弗为少;皆反焉,道弗为益多。”

《庄子•大宗师》云:“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在太极之先而不为高,在六极之下而不为深,先天地生而不为久,长于上古而不为老。”

上引者,都是说道理的抽象性的。道言规律,它是一种哲学理论。哲学理论哪里会有形状呢?
至于《易》经所蕴涵、表述的哲理,是唯物辨证?是主观唯心?只要人们不是怀有偏执之见,仔细地读一读它,就不难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凡是那种没有经过认真的研究,甚至连读都不读《易》经的人,单凭着一种主观想象而议论《易》经,而谈论中国古代有没有哲学,有没有唯物辨证哲学的意见,十个最少会有九个半是靠不住的。因为这种意见的本身,就不是通过历史、唯物、辨证、求实的科学调查研究之中得出的,而是靠着自己的主观想象想出来的,是不折不扣的主观唯心论。

客观自然规律到底是有形之“物”?还是一种事物变化中虽无形状、看不见、又摸不着,然而却是具有规律性的体现?这应当是一种最基本的常识。然而,我读关于中国哲学史的评论中,却往往越读越糊涂,如对老子的评论:“我们认为老子所谈的‘道’,不是物质实体,而是‘虚无’……老子的‘道’既是‘虚无’,是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的形而上的本体,这是超空间的。又由于这一形而上的‘道’是永恒不变的……所以老子哲学还是属于客观唯心主义哲学”①。事隔二十年,又有新的著作问世,这本书中对于老子也是如此作评:“老子认为,他的‘道’是不可用语言表达的永恒的道,它无象、无形、无声,即是‘虚’、‘无’。……由关于‘道’的论述,可以看出,老子的哲学思想属于客观唯心主义”②。这样的评论,总是使人糊涂:物质的存在、运动及其变化,是由物质之性和其存在的客观具体条件所决定的。物质的运动及其变化,其本身也就是它的存在形式和客观规律的体现。而这种客观存在于事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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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杨荣国主编:《简明中国哲学史》,人民出生版社1975年版,第59页。
②  关霜:《智慧的灵光——中国古代哲学》,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5页。


的各种规律,如对立统一规律、守恒规律、极反规律等,则确实是看不见的,也听不到、摸不着,没有甚么形状。有谁能将对立统一、物极必反、守恒规律,或者是某种哲学拿到手里,摆在面前,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圆?是扁?是红?是蓝?称一称它有多重吗?

如果说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永恒不变的不对,那么,说自然规律在自然界不存在,或者说虽然存在,但却是随时都在变化,是捉摸不定的,你今天刚认识它,明天就又变了,它没有永恒性才对?如此,还奓谈甚么掌握客观自然规律?

“一阴一阳者,理也,形而上者也。道,即理之谓也。”①凡道理,都是无具体形状的。老子的《道德经》是抄袭之作,也有他自己的大量发挥,其中既有唯物辨证的成份,也有主观唯心的成份,更有大量愚民哲学的鼓吹,《道德经》对中华民族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它的主要危害:

一、是讲物极必反规律不作具体条件分析,讲过了头,变成了一种机械的、主观唯心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谬论;

二、是搞文字游戏,进行神秘主义说教;

三、也是最重要的,是他鼓吹的愚民哲学对民族历史进步极为有害。我们过去对老子的思想批判不多,且多未批到要害处。要论对民族思想的危害性,《道德经》绝不亚于《春秋繁露》。

至于谈道是否说到了‘道’的无形,其评论标准首先就错了。因为,这不是哲学家应该说的一种不懂哲学常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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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周敦颐:《通书•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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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说 变 革

以《易》经为代表的中国古典哲学,其本质就是变革哲学。它认为宇宙之间没有一成而不变的事物。所以,《易》经立卦取象,效天道于日、月、星辰运行,由此而致四时之变,风、雷、雨、雪之生,以陈天地感应所产生的变化规律;法地道之于山、川、水、泽,以叙沧海桑田之变,动植物生长的自然选择之宜,以揭示万物生长演化的规律;拟人道于父母、兄弟、夫妇、君臣、上下、长幼之序,以言“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①的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情况,以此说明人类社会也是不断产生变化与革新的。为了说明这个社会变革的道理,《易》经还举以伏牺、神农、五帝三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生活、制度变革为例:叙述伏牺氏历史时期,人们发明网、罟,以捕禽兽,从而改变了过去靠单纯围猎那种费时、费力、收获较少的生产方式,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使人们免于因生产方式落后而受饥饿之苦;到了神农氏历史时期,人们便转向了农耕经济生产,并有了市场交易活动:这就是“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②;进入到了五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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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周易•序卦传》。
②  《周易•系辞下传》。



历史时期,则衣、食、住、行全面进步,发明了文字,有了社会道德规范和国家制度,发展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历史时期。

中国古典哲学还认为:天道、地道、人道是一个互为影响和制约着的有机整体,这种变化以及相互间制约的有机性联系,是由时间过程而显现出来的。由此而提出了哲学理论上的“时变”观念,用之以统摄天道、地道、人道这三个方面的变化的辨证思考与分析,而成“四维一絷”的哲学思想理论体系。因此,提出了“与时偕行”①的著名哲学观点。

一部《易》经,从始至终,就是讲事物变化及人类社会的不断革新,才取得社会进步的道理。这,也就是《易》经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的哲学宗旨。以《易》道为代表的中国古典哲学,就是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说明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通变之谓事,变通配四时。《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道理。并且以此教人尊道、贵德、修身、正心,以做成事业。这是因为,只有通事物之变,法事物变化之规律,不断推动社会变革,才能够使民不倦,奋发有为,不断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懂事物变化,不通事物变化之理,不遵变革之道,因循守旧,不积极进行社会变革,那就是死路一条!这是因为,世无不变之事,事无不变之理,不变就违背自然法则,不变就没有生命力。所以,古人作《易》之旨,就是告诉人们,要法天地变化之道,变而通之,化而裁之,举而措之,推而行之,以做成事业,以推进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所以,中国古典哲学的本质,就是讲“变革”的哲学。

产生于上古历史上的中国古典哲学,其关于天地万物都存
——————————
①  《周易•乾•文言》。



在着永无止境的变化,而宇宙天体、地球自然环境、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与社会形态,都是不断变化着的。这三者之间的变化是互为影响和制约的一个有机整体,其变化是以时间过程为指标而显现出来的、有规律可寻的。因而,中国古典哲学是一个博大精深的科学思想理论体系。中国之所以文明发达极早,早在四千多年以前,天文、历法、地理、医药、语言、文字、音乐、绘画、文学、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礼仪、道德等各个方面就已经取得了令今人难以想象的高速度发展,正是在中国古典哲学理论的指导下取得的。如:在天文学研究方面,二十八宿天文观察体系建立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614年7月发现并详细记载的“哈雷彗星”,比英国天文学家哈雷于1682年发现它和命名早2295年;历法研究与制定方面,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自公元前2600年以来,所制定的《黄帝历》、《颛顼历》、《夏历》、《殷历》、《周历》、《鲁历》都是“四分历”,岁实精确到了365•25日;在地理学研究上,不仅有《禹贡》、《山海经》那样的地理、物产、风土、人情综合性记载的著作。而且,按照《尚书•洛诰》及《周礼》之载,至少从周朝初年起,就已有户籍图、区域图、城址图等类地理图的绘制,虽然古代地图由于各种原因极难保存,但是,从河北平山县中山王墓、以及长沙马王堆西汉早期墓葬中,我们还是看到了战国至西汉早期的地图实物;在医学理论上,《黄帝内经》博大精深的理论,医学界至今应用;在音乐方面,我们不仅从出土文物中,能够见到新石器时代的古乐器陶埙、陶哨、陶钟、石磬以及骨哨、骨笛,而且1987年在河南舞阳贾湖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十六支骨笛距今7920±150年而尚能吹奏乐曲。从出土的骨笛、编钟等乐器音响效果中,我们还知道:不论是黄帝时期的五音阶六律六吕,还是周代的七音阶十二律吕,都同现代“国际上通用的标准音高,如钢琴的七个白键是一致的”①;在诗歌创作上,四千年前的虞舜不仅提出了“诗言志”②的著名文艺理论,而且有《南风》、《思亲操》等诗作传世。至于三千年至两千五百年前的古诗选集《诗经》,则一直传至现代……

然而,自夏禹颠覆了五帝时期的民主政治制度,建立起化国公为一家私利服务的独载政治制度后,先是搞“神道设教”,后来又有周文王推行以《易》卜筮,人们不仅不知《易》经本为中国古典哲学著作的事实,使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体系事实上基本失传。更兼汉代以来又有董仲舒封建神学理论的盛行,宋以来的政治腐败等历史原因所致,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逐渐落后,中华民族至清代终于跌落到被强者欺凌的地步。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人们便疑古,对于中国古代文明进步、科技发达的历史记载,便称之以“谜”,甚至面对考古发现的科技进步事实,还有人编造在中国上古时候,有“外星人”光顾过中华大地,说古籍中所记载的轩辕黄帝就是“宇宙某星球的统治者——派其进行过宇宙移民,以后又派其到地球上来考察地球、视察地球的总领队”③,中国古代的文明,是来自“地外文明”……

这种情况说明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没有理论体系完整的、科学的、唯物辨证的哲学思想理论为武装,而塑造出自己的民族精神,是关系到民族盛衰的一件大事。

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是不断变化着的,因此,哲学理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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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翔鹏:《中国人的思路、风格和气派:一个古代音乐史研究者在艺术与科学之间看到的中华炎黄文化之民族特点》,载《炎黄文化与民族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6页。
②  《尚书•舜典》。
③  萧蒂岩:《人•野人•宇宙人》,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58页。



要谈变革,谈“与时偕行”的问题。谈变革而不论“与时偕行”的哲学,不是科学哲学。因为,只有“与时偕行”,才能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切中时弊,才能正确地进行变法与革新。故,《易》道哲学,事实上就是世界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自然辨证法!只有自然辨证的法则,才是唯物辨证哲学之精髓,才是谈变化,论革新,鼓励人们“与时偕行”,革故鼎新的哲学,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

世界哲学流派五花八门,举凡不能够解释天体物理变化、地质物理变化、生物进化,人类社会发展变化,以及说明社会道德形成之因、法律理论所依、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人类社会需要不断变革的所谓“哲学”,就都是靠不住的哲学。

总之,人类如何推动社会变革,以及怎样正确地进行这种社会变革,永远是哲学理论需要进行解释、论证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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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谈 因 果

事物的变化,普遍地存在着因果关系,没有无原因的结果,也没有无结果的原因。原因与结果,是互不分离的。当然,在因果关系中,原因是多种的,有内在的原因,外在的原因,必然原因,偶然原因等。但所有的原因,都是由事物的阴阳之性所构成的运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所决定的。承认不承认和坚持不坚持这种观点,是判定唯物论和唯心论的重要界限。也就是说,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两个以上的不同因素构成的。不论事物如何变化,如何由低级向高级的方向发展,或者由高级向低级蜕变,其结果是事物越来越趋于多样性,而不是趋于一致、一律、向无差别的方向发展。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在一些人们特别重视,特别注重要消灭的差别之中,也只能够达到一定程度上的缩小或者控制其扩大,而绝对做不到完全消灭差别。因为任何人为地要消灭一切差别,取消一切差别的努力,事实上也就是同自然规律对抗。其结果,是给人们带来灾祸。

中国古典哲学,是以《易》经为代表。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它在因果关系方面的体现。

⑴ 内因起主要作用的因果关系
《易》经卦例中的内因,通常是以内卦为代表而行蕴涵与表达,外因以外卦、也就是上卦为代表而行蕴涵与表述。而内因之中还有以行为主体的、主观思想意识起决定因素的卦例,《乾》卦就是如此。《乾》卦六爻皆阳,其性阳极而亢,具有活跃、强健、刚猛的特点,因而在事物的变化过程中,极富主动性、进取性。故此,《乾》卦就以“龙”这种能显、能隐,能巨、能细,能短、能长,能兴风作雨,可腾云升天,可入海潜渊,既大有作为,又主吉祥的传说中动物为行为体现。

说到这里,或许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易》经既然是唯物辨证的哲学著作,为什么还要依“龙”这种世界上从古至今根本不存在的神奇动物为象征呢?

对此,我们就需要先谈一点关中华民族族徽“龙”的形成来源,为避免行文重复,关于中华龙的详细形成历史原因,以及这条龙所代表的精神,我们放在最后面有关中华民族优秀的思想精神中,再做详细介绍。此处稍提个大概,是免得有一些思想僵化而又爱凿死卯的人犯疑。
“龙”是中华民族的象征。“龙”的起源与演变,是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发展史的:它最初产生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全盛时代的图腾崇拜。图腾(Totem)一词,原是美洲印第安鄂吉布瓦人(Ojibwas)的方言,意思是“他的亲族”。

图腾崇拜,是世界各地的原始社会氏族集团中曾经普遍地存在过的一种原始性宗教信仰,是原始社会中由人们对人类自己的来源的探索中,以“万物有灵”的原始思维方式所产生的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其时,人们因受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是不会正确地研究和得知人类自己的真正来源的。不能正确地知道,并不能阻止人们的好奇与求知欲。于是人们的“探索”也就自然而然地按照那一个时代所盛行的“万物有灵”思维方式去进行思考,去求答案。于是人们往往就会由某种偶然的事件的表象去进行联想、猜测。或认为自己这一氏族的人是由某种动物演变而来,于是就对此种动物产生一种崇敬之情,不仅在本氏族中禁捕、禁杀、禁食,甚至还要当成“先祖”进行祭祀;或以为某种动物、植物是自己这一氏族的保护神、或吉祥物而生崇拜之情。

综合古史料记载,古文字研究显示,以及大量田野考古发现与研究证明,中国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产生是很早的,由于中国产生唯物辨证哲学思想亦早,所以,中国历史上图腾崇拜消失的历史也非常早,原先的一些图腾崇拜物,如动物牛、羊、马、鱼、熊、貂、象、鹅、鹤、鸟、狮、虎、貉、兔、鹿、熊、貔、龙、凤等,植物杨、柳、松、柏、花、草、林、木、梅、桂、柴、桑、蒲、苗等,山水类的江、海、河、泽、池、沙、石浦等,有不少演变为了中国人最初的姓氏。中国在进入文明时代之际的崇拜物就只剩下了一条龙。但这条“龙”也并无原始的图腾崇拜意义,而是一种精神的效法偶像了。

在中国,北京西北的桑乾河山间断陷盆地,是中国古人类繁衍、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地域。因为这一地域是加里东、燕山、喜马拉雅三个构造运动应力结合与转换的地带,来自三个不同方向力量的挤压与扭曲,形成了一个横跨山西、河北、北京两省、三市、一十六县地的大三角形山间断陷与抬升地带:断陷下去的地方形成了盆地,抬升起来的岩层就变成了盆地四周的高山和盆地中央隆起的地垒山地。如此,断陷盆地的形成控制了区域内的水系发育而充水成为很大的一连串淡水湖,这就为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极好的环境和条件。七十多年来的考古发现证明,在这一地域之中,旧石器时代的文化极为发达,又是东亚、东北亚和北美洲细石器文化的发源地,新石器时代的仰韶、龙山、商、周、秦汉以来人类生活重要遗址连续不断,它从老到新构成了黄色人种生存、发展和最终形成,没有任何缺环的完整序列。而细石器文化最典型的器物就是龙形玉饰。这同中国古籍所载伏牺氏时期、神农氏时期、以及五帝时期走在社会历史发展前面的都是“龙”崇拜之族是一致的。不过,那个时代的“龙”是以蛇形为其形貌。如:“轩辕之国……人面蛇身”,“轩辕之丘……四蛇相绕”①。我们的先祖以蛇为“龙”,是敬蛇的能显能隐,能巨能细,能预知风雨之变,具有一种“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以死相拼”的精神,由此而取以“昌隆”之意,成为了有熊部落方国最古老的“族徽”的。当轩辕黄帝肇造了国家制度,原先崇拜龙、牛、羊、鱼、鹿、马、猪、鸟等各氏族成为一个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后,“龙”的形貌就逐渐产生了变化:它以蛇的形貌为主体,长上了牛头、羊鬚、鹿角、马鬃、鱼鳞、兽腿、鸟爪、狮尾……人们将其作为自己的族徽,绘之于旗帜,绣之于衣服,刻之于建筑物;国家将其视作国家的象征,绘之于宫廷建筑,雕之祭祖庙堂,铸之以金属礼器之上。“龙”形象的实际演变过程,正是中华民族在向文明时代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个具有共同地域、共同历史、共同文化、共同心理素质的民族共同体的过程。由此,“龙”的形象所体现的是中华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血肉相连、亲如骨肉”的历史关系,代表着中华民族勤劳、勇敢、智慧、团结、奋斗的民族精神。(详见第四章第十八节)。所以,中国古典哲学在表述天道运行不息的客观规律中,以龙为象征就是十分自然的事了。其经文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就是在鼓励人们要努力奋斗,以做成事业。

下面,我们依《乾》卦卦象、卦辞、爻辞、爻位,对于主观因素在事物变化中所起作用的蕴涵与表达,作一点分析:
其卦辞说:“《乾》:元、亨、利、贞。”这里,《乾》是指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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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山海经•海外西经》。


名,意为“健”;元,义为首,为大,为事物的根本与初始;亨,义为通达,顺利;利,有功利而且吉祥;贞,指内卦,也就是下卦之三爻所代表的事物变化之主体性内在因素,言其有着正当、言行一致、德贯始终的德性。“元、亨、利、贞”包含了天道一元初始,长养万物,成熟益民,贞固干事,以成事业的四德。这是齐家、治国,做任何事业都必须具备的精神。

初九:潜龙勿用。
“初九”,是指《乾》卦六爻之中的第一个爻位,是事物“时变”过程的初始。由于《易》经的卦画之制,最上两爻代表天道的阴与阳;中间两爻,代表人类社会中的阴与阳;最下两爻代表地道之中的阴与阳。如此,六爻之中的第一爻,就处之于地下,此卦以龙为卦象,故谓之以“潜龙”,就像能兴云作雨之龙尚未有任何行动,而潜之于深渊一样,虽然其将来可以飞腾于云天之上,兴云播雨而大有作为,但在其尚无行动之前,人们还是不能够认识它的,故言“潜龙勿用”。推而广之,任何对社会进步将会起到很大作用的人才,尽管你胸有包容天地之志,学有经天纬地之才,当你混迹于茫茫人海之中,自己不行动起来,不向社会展现你的才华,你也会像金玉在土中埋藏,不会被社会认识,不会被委之以重任的。故此,这“潜龙勿用”四字,是意味深长的,它含有鼓励一切社会贤达之士,不要坐而埋怨社会对自己的不认识、不重用,而是要首先自己行动起来,向社会展现你的才华,只有如此,你才会被社会所认识和重用。这,就是强调自身主观能动作用的重要意义。

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
“九二”是指六爻之中的第二个爻位,以《乾》卦之“龙”为行动象征和行为的“时变”过程,言此时的“龙”已经开始有了自己的行动,潜出了深渊之“隐”,展现自己于社会,社会上也能够见识到“龙”的形象与才华了。在这个时候,是很有利于“龙”进一步展现自我,并向社会上层人物接近,以便取得信任与委任,而由此达到大有作为之目的的。

这种喻示,从象术而言,八卦的第二爻,本为阴爻之正位,若《乾》卦的第二爻变为阴爻,则下卦成《离》卦,《离》卦代表“火”,具有光明的象征,《离》卦也象征“目”,故引出了“见”的说辞;在《易》经以卦画取象喻比事物之中,其九五爻象征“君”位,《乾》卦以“龙”为行动的象征主体,其行动之始就表现为阳刚健行,九五君位也为阳刚之正位,从“象术”上说,处于事物发展变化在第二爻位时段的“龙”,虽与九五爻中间还隔着两个爻位,而不能亲近之,但却彼此同心同德,志趣相合。若比拟于人事,这就像一个有志于服务社会,走出隐居生活,崭露头角于社会的仁人志士,他主动地接近于身处君位的执政治国者,对于其今后的作为是大有好处的。不过,《易》经取象喻理,是欲明哲理于世,故不言利见“君主”、“帝王”,而是将处于上层社会的人物泛称之为“大人”,因为这种喻称,就更具有普遍意义。
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

“九三”指第三爻之位,这是事物发展变化中很关键的一个时段;乾乾,借《乾》卦卦名之重复以为形容语,以言自强不息的精神;夕惕若厉,言君子旦夕谦虚谨慎,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无咎,即没有过错。九三爻辞的意思是说,君子当处于事业将有大的发展、前途光明之际,更应以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激励自己,不断取得进步。同时,又要时时谦以待人,严以律己,做到行为中正。这样,便不会产生过失而招灾咎。

为什么九三爻辞要这样说呢?这,在常理上是如此,在象术上,亦同样是如此:一个卦画有六个爻位以代表事物的时变过程。从第一爻为始,事情的发展已至第三爻,正是事业做了一半的关键时候,此时,正值大业虽壮美而尚未成就,中途欲罢休又何必当初这样一种状况之下,那就只能是奋发而图强,谨慎以行事,以免功亏一篑。就此卦行为主体之象的“龙”而言,此时,亦正是既上不在天可兴云播雨,又下不在渊以安其居的状况下,只有奋发向上为最好。而停止前进,或懈怠努力,都是最糟糕的结局。九三爻辞,说到底,就是鼓励君子创业,事当半途之际,更要加倍努力,去拼搏,去争取,同时又要言行谨慎,计划周密,不能出差错,如此便可事业大成而无悔恨之咎。

九四:或跃在渊,无咎。
以“龙”为行为主体之象的《乾》卦,当表示事物时变过程指标发展至第四爻之际,为甚么又冒出一句“或跃在渊,无咎”的爻辞来呢?这是同此卦行为主体之“龙”经过努力,此时所处的有利形势,而对于“龙”的主观心态所作的一种描述。此时之“龙”不仅已与当初处于“地下”的“潜龙”不可同日而语,也与其初露头角,刚刚被社会所认识之时大不相同。而是有了极其有利的活动空间与诸种客观有利条件的“龙”:它再跃进一步即可升天,当然也可重新回归深水“潜渊”而伏。也就是说,此时之“龙”经过了一番努力与拼搏,已经完全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和行为主动权,天时,地利,人和尽占。“龙”之性本属行为刚健,其志在于升天兴云播雨,“潜渊”者,乃不得已而等待时机之为。此时,只用这“或跃在渊,无咎”一句话,就将“龙”可以行空,可以独来独往,能左右逢源的处境表述得淋漓尽致。

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
飞龙腾空于天,当位居九五这样人间帝王至尊至贵的高位之际,何以又跑出一个“利见大人”的说辞呢?历代治《易》学者,都因不是依哲理而释卦,故多生圆场性的曲说为释。事实上是不解此卦之中的具体爻辞之原意。如孔颖达是为解《易》错话较少者,然在此卦此爻爻辞之释中,也就作了曲说:“言九五阳气盛至于天,故云飞龙在天,此自然之象。犹若圣人有龙德,飞腾而居天位,德备天下,为万物所瞻覩,故天下利见此居王位之大人。”

为什么说孔氏之释是一种曲说呢?因为,《乾》卦所有经文都是以“龙”作为行为主体之象为言的,主旨在言行为本体的主观能动作用,根本不提、也未提及与此卦无关的其他事物。九五之爻,在《易》经卦象之中都象征人君之位,再往上已是天极,已无“大人”可居。孔氏正是见此爻辞表面似有不合事理,才作了圆通性的曲说。殊不知,此爻辞看似不合理,实则是一个极为符合行为主体“龙”此时心态的一种妙笔!为什么呢?因为《乾》卦的卦德就是六爻皆阳,阳主动而阴主静,阳盛之极,必然亢奋,故动而不已。正因为如此,《乾》卦所要表现的,就是刚健、奋进、自强不息、不屈不挠的精神,因而就以“龙”为象而作说。“龙”虽然在其所处条件不利于飞升之际,也会隐伏于渊,潜藏于地下,但是,只要给他以一定的条件和机会,它就要升腾上天,因为其志在于天上而非地下。《易》道之理就是要讲辨证,阳极而生阴,好极会变坏,此爻爻辞就是要表达这种哲理:此卦之中以“龙”为行为主体之象,它自潜出地面一路飞腾发展,虽然也曾小心谨慎,也曾有“或跃在渊”的犹疑,但却没有遇到过任何困难与阻力,顺利至极!顺利当然是谋求发展的大好事,但顺利至极,也有其隐伏着的祸患,这就是从主观思想上极易产生骄傲自满情绪,从而昏昏然起来,知易而不知难,知顺而不知逆,知进而不知退,知得而不知失,由此而于悠然自得之中酿成懊悔。此卦九五爻爻辞,就是体现此卦行为主体之“龙”一味求进,一路顺风得意,并在事物发展至九二爻之际,“龙”又得到了身居高位的“大人”之助,这在其发展之初,其作用是巨大的。九五爻是外卦的第二爻,这同“龙”处内卦第二爻时有着某种相似之处,此时悠然自得之“龙”就又浮现出其飞升之初“利见大人”,得“大人”鼎力相助之景,故不顾时势,一味求进,结果,引出了上九爻“亢龙有悔”的必然结局。

上九:亢龙有悔。
“上九”指《乾》卦的最后一爻,它代表一事物发展变化的一个终结;亢龙,是说处于一味求进的亢奋状态下之“龙”;有悔,是指“龙”不顾时势,一味求进,此时发现自己已步入穷途而生忧闷与懊悔之情。

“亢龙有悔,何谓也?子曰:‘贵而无位,高而无民,贤人在下而无辅。是以动而有悔也……亢之为言也,知进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丧。其为圣人乎,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其唯圣人乎?’”孔子之论,一语中的。

⑵ 内因与外因的辨证互动,对事物变化结果的影响
所谓内因与外因,主观与客观,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是相对的,而非绝对,是互为影响和制约的,而非僵死不变的,并非一切事物变化都是内因起主导作用,或者决定性的作用。那种说内因起决定性作用的观点,是主观唯心论,或者可称之谓“唯意志论”,是一种错误有害的观点。如《易》经中《睽》、《革》两卦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此两卦同样都是八经卦中《兑》卦与《离》卦的相重而成,两卦都代表的是女性,其性相同但不同志,而恰好是因其性同而体现为同性相斥之卦。而何为事物变化之主因,则其情况又大不相同。当《兑》卦处下位、为内因,《离》卦处上位、为外因之时,虽然两者之间心志不同,事事意见不一致,但因希望实行变革的少女力量不强,经验不足,就构不成革命性的斗争。非但如此,两者在斗争之中还可互相作些让步,从而能办成一些小事;但少女与中年妇女的地位一换,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就立刻形成了一场你死我活的暴力革命。

再比如,八经卦中代表少年男子的《艮》卦与代表少女的《兑》卦,虽其性别为异,但并不如黑格尔所论,不同就是“矛盾”,而恰恰相反,正是因其性之不同而呈异性相互吸引、互以为根的关系。其相重之后因为其内外因的不同,分别构成别卦之中的《咸》卦与《损》卦,卦名之不同,是因其阴阳双方从一开始产生互动的感应、吸引、交流与否而定:按着《易》经的象术原则,凡阳卦之本位居上位,阴卦居下位,而各安于其位者,就属于阴阳未交之象,而凡阴卦居上位、阳卦居下位,阴阳互换位置之卦,就是阴阳相交之卦。正因为如此,代表少女的《兑》卦在上,而代表少男之《艮》卦在下,就视为阴阳相交之卦,从其一开始就互相感应、吸引、交流,因而就命此卦名曰《咸》,用少男娶少女而为此卦卦象作释,以表达异性相引的哲学道理;而将代表少男之《艮》卦在上,代表少女之《兑》卦在下者,就命之以《损》卦,以少男前面行路,少女心动而后跟随前往,并以这一男一女中再增加一人后,三人同行,不论是一阴两阳,还是一阳两阴,都打破阴阳对偶的平衡规律,在“异性相引、同性相斥”两种自然规律同时作用之下,必然要减损一个人而作哲理解说。由此,其卦辞就说“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由此可见,内因与外因,原因与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唯物与辨证,并非千篇一律。道学的主要思想精神,就是唯物与辨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更重要的是,道学,亦就是中国古典哲学认为,主观与客观,内因与外因之间的关系,同样体现着阴阳互动。换言之,人类的主观思想不论其正确与错误,它都要支配人的行动,如此,主观思想与行动就要对客观事物产生影响,不是正面的,就是负面的。反过来说,客观事物的存在及其变化,也同样要影响和改造人类的主观思想。主观与客观也是对立统一体,也同样是一种辨证关系。

然而,西方哲学传入中国后,由于其哲学本身的、翻译的、一传再传上理解错误等许多复杂原因所致,就有不少错误观点在流行,这对于我们研究和解决民族发展中的事物、问题,就客观上存在着一些不利的因素。如,有一个本本就这样说:“并非一切先后相继的现象都是因果关系,如昼夜的关系并不存在因果关系”①。事实上这种说法和举例都是错误的。

谁都知道,地球上的昼夜,是地球自转和受太阳的光照而形成的。而地球同金、木、水、火、土等太阳系的九大行星,其自转、公转,是由各个具体星体的质量大小、公转轨道距太阳远近、与太阳自转方向相顺还是相逆等许多原因造成的。因此,有的星体上昼夜时间很长,而有的就很短,有的有昼夜之分,有的就没有,其差别是很大的。一般说来,凡是自身质量越大,距离太阳越远的行星,其自转的速度就越快;反之,其自转的速度就越慢。如果自身质量小到一定的限度,它就没有自转的能力,而不作自我旋转。不作自我旋转,就没有了昼夜之分,过白天的一面总是白天,过黑夜的一面始终为长夜;凡是与太阳自转方向相同的行星,其自转速度就比逆太阳自转而旋转者要快得多。这是各星体自身质量、物质结构、受太阳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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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9页。


力大小所出现的不同结果。比如,木星公转轨道比地球距离太阳远,且木星自身质量比地球大,木星自转周期只有9时50分30秒;金星的质量是地球的82%,其不仅距太阳比地球近,而且还是逆太阳自转方向而作自我旋转,所以,金星自转一周就需要243±1日的漫长时间。同样的道理,各个行星的卫星,凡是质量大的就存在着自我旋转,质量小的就不存在自转。地球的卫星月球,火星的两颗卫星,就都没有自我旋转的能力。星球自身在其形成之后,也是不断地产生着变化的,它也与人类一样,有着少年、青年、壮年、老年时期,也同样有生、有死。如我们居住的地球,其昼夜的长短也是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的,因为其自转速度一直在减慢。三亿年前,地球上的一年有400天左右,因为那时的地球自转比现在快。多少亿年之后,它还可能有停止自转的时候,到了那个时候,地球上也就没有昼夜和四季之变了。如此,如何能说地球上的“昼夜的变化不存在因果关系”呢?

我在此书中所引述的错误观点,古今中外哲学“本本”上都有,所以,不论古今中外,大小薄厚“本本”上的理论都有一个正确与谬误之分,这也是一种相对性。并不是所有写成了“本本”的话就一定都是真理,由此就有“尽信书不如无书”之说。我们研究任何问题,对于古今中外的“本本”要看,我们更要持有一种研究、分析的态度,凡是说得对的,我们就学习,就参考;凡是说得不对的,或者明摆着就是鼓吹唯心论的,我们就不能信。尽信“本本”,就是一种现代迷信。迷信思想不论古今,都是要害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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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究“道法”

“道”与“法”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哲学理论问题。搞清楚这个问题,不仅对于我们如何正确地研究、分析、批判、继承、弘扬中华历史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我们如何建设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主义制度,也有着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对于这样一个常识性的问题,还并不是人人都清楚,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一个正确的、科学的、明确的是非界定标准。因为,“四人帮”过去鼓吹的一些歪理,至今还对人们有其一定的影响。

“道”与“法”是什么关系?这在中国的古典哲学理论中,是一个十分浅显易懂的常识:道为立法的理论根据。道之所指,就是自然界所存在的客观自然规律,故自然规律亦被称作自然法则,依自然规律的不可违背性为法而律己之言行者,谓之思想方法;依道所阐明之哲理而用之以齐家者,谓之家规、家法;依道理制定条文性规定治理社会者,谓之法规、法典、法律……学者讲述自然规律的有关理论,便称之为“道理”。讲述、宣传自然规律,并以之教育人民遵从,用以约束、规范人们的言行,就是“讲道德”。对于研究以道理进行社会教育的学者,后世称之为“儒家”,并称此种学问为“儒学”。许慎说:“儒,柔也”;王冰云:“儒,顺也”;段玉裁言:“儒行者,以其记有道德所行。儒之言优也,柔也,能安人,能服人。”儒学者,侧重于研究、论述、解决社会教育方面的各种问题,实为今天所说的教育学,属于“德治”的理论范畴;人类的一切社会文明、科学发展与进步,无一不表现于人类主观能动地遵从大自然的客观规律,一切科技进步,都不外于研究自然规律、遵从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规律,舍此而无它。但是,要使全社会都遵循客观自然规律办事,光靠教育是不行的。还必须运用一种依靠国家行政职能机关强制的手段,来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措施。这种措施实施的目的,并不是依张三、李四的意见,也不是为了那一个阶层人的私利,而是代表全社会人们的根本利益。依照客观自然规律所制定的、要求全社会的人都必须遵从的、有明确的条文性规定的,就称之为“法律”。法律者,依自然法则律人类社会行为之谓也。研究依法治国的学问,谓之“法学”。中国古代研究如何依法治国的学者,后世称之为“法家”。若依此而设喻,道为治国之本,而“儒”、“法”为左右手,一文一武、一柔一刚,一主内省,一重外制,相反而达相成。

《易》经中关于“君子”应有的德行之论,就是“儒”、“法”两家的哲学依据:
“君子以顺德,积小以高大”,“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君子以振民育德”等,便是儒学之根;而“君子以明庶政”,“君子以折狱致刑”,“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君子以赦过宥罪”等论,就是法治之本。

“四人帮”之类搞什么“评法批儒”,讲什么“儒法斗争”,以及说甚么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的作用就是用以巩固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係和社会秩序等等,是十分荒唐而可笑的有害言论。因为,道理十分简单:讲“儒法斗争”不符合历史进步规律,搞“评法批儒”,就等于只强调法律制裁,而不要社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显然是不懂唯物辨证哲学的一条腿走路之法。一条腿走路就必然要栽跟头!讲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它只对统治阶级有利,这就是司法腐败的理论根源。因为,这种“理论”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法律面前根本作不到人人平等。而且等于宣布根本就不要这种平等,而是要保证统治阶级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就是要实行独裁专制,公开反对民主与法治。这种言论从根本上说,是反对唯物辨证哲学的错误观点。

世所公认,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古国。什么是文明?文明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社会的和平、民主、安定、和谐、一切社会活动都文明而有序。如此,造成文明社会最基本条件就是国家的法制制度。中华文明的源头就是轩辕黄帝肇造国家制度和以法治国。
管仲谈到五帝时期的社会文明是这样说的:

“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

孔子的评价则更加具体: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我们之所以尊轩辕黄帝为民族的文明始祖,就是因为黄帝以战去战,结束了野蛮时代的长期的部落间掠夺战争,建立了国家制度。那么,为甚么一个刚刚结束野蛮性掠夺战争的社会,竟会变得如此文明呢?对此,管仲说出了一个重要的原因:
“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

而《黄帝经》则更将法哲学理论说明白了: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
“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傾。刑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唯道是行。”

治理国家的法律,是依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而制定的。因此,法律就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在法律面前,不存在任何可以置身于其外的“特殊阶层”,而可以不守国法。不然,就是对人民的愚弄,对法律尊严的一种亵渎!中国上古的法哲学论述,将儒家与法家、德治与法治的阴阳互动、互补、互依、互存、互为己根的辨证关係说透彻了,更将法律和道德之根都是依据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的道理说明白了。

“道生法”,这是法哲学中一个根本性的科学命题,是真正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不论古今中外,不论是哪一方面的道德和法律,凡是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法律和道德,它就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反之,它就不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它就必须要在历史实践中得到不断的修改,直至其符合客观存在着的自然规律为止。虽然,在世界各地,自然条件不同,生产、生活方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发展进步的快慢也千差万别,因而同一类型的法律中,其内容也会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但其核心性的本质,则必须与客观自然规律相一致。比如,音律之制,从现在的音乐考古发现中证明,在古今中外的音乐发展史上,其音律都是出奇地一致的。这也毫不奇怪,因为不论在任何地域生活的任何人种,其正常的听觉功能都是一样的。全人类在听觉功能上的一致性,就决定了音律制度的一致性。为了更加明确地说明“道生法”这一哲学命题,此举有关古今中外的婚姻法律为例,略作论述与分析:

夫妻,是男女异性之间缔结以成的家庭生活伴侣。虽然,夫妻关系的好坏,有着物质、精神、环境等诸多因素在起作用,但总体上还是有其重要的共性的东西在起决定性的作用,性生活就是其重要的基础。由此,性健康也就成为结成夫妻关系的一个最基本条件。如此,无论古今中外的婚姻法典,都规定男女患有恶疾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如记载秦汉以前各种礼仪的《大戴礼记》说:“世有恶疾者不取(娶)”;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刚修改过的《婚姻法》也仍然保留着同样内容的规定。

在生物遗传学上,存在着无亲缘、远缘关係者相交后代优,而有亲缘、近血缘关係者相交后代劣的客观规律。以此规律建立生物遗传工程,是近现代才有的事。但在中外的婚姻发展史上,这个规律的被发现并应用到实际婚姻法规上,则或许已有上万年乃至更长的历史了。因为,早在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时代,就已经限制胞族之间的通婚了,这在世界人类的原始社会发展史上,都是如此,概无例外。在中国,在母系氏族时代末期,还发明了从母为姓以别婚姻的制度,并一直沿续到父系时代。如轩辕黄帝与炎帝是同父異母兄弟,黄帝从西陵氏生母附宝就姓姬,名曰轩辕,“公孙”是其依封公而称的“氏”;炎帝是依其出於羌族之母女登而得姓姜,名榆罔,其“氏”之所称,则是依其后来的封职,为“缙云”氏。《左传》所载的黄帝之子二十五人,得十二姓,就是因为其二十五子非一母所生,而是出于十二个不同氏族之母的缘故。其中有两个儿子与黄帝同姓,但那也不是从黄帝而得姓,而是黄帝所在之族有世代与西陵氏通婚、娶有嫘祖那样西陵氏女为妻的原因。同样,唐尧、虞舜都是黄帝的后裔,也同样是从母而得其姓,唐尧姓伊,虞舜姓姚,都不与其父同姓。以姓标明其所由生,毫无后世“传宗接代”的意思,而完全是为了限制近血缘男女婚配,防止后代体质弱、遗传缺点集中、智力低下、胎儿畸形的发生。这就是《左传》所言的“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问题。五帝时期之后,虽然姓之所得逐渐由从母为姓转向从父为姓,但禁止同姓男女婚配的法律制度则是不变的。如《通志•氏族略序》曰:“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氏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异姓、庶姓之别;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三代之后,姓氏合而为一,皆以别婚姻,而以地望明贵贱。”此种严禁同姓婚配的法令,一直沿用到了明代。《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中国哲学讲“变通”,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条件的不断变化,原先合理的就可能会变为不合理,而原先不合理的会有可能变为合理。因此要学道尊德,讲时变而善变通。这就是“《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与时偕行”的哲学观点。婚姻法规数千年不变,就事实上变为了一种不合理:因为经过数千年的历史繁衍发展,经过了漫长历史上的以官、以地、以事得姓、改姓,以及赐姓等复杂变化之后,会有很多同姓的人们并不存在血缘关係了,不分具体情况一律严禁同姓男女通婚,就失于太严;而另一方面,不同姓的人中,则又存在着血缘关係很近者,如表兄妹之间不禁止通婚,就是漏洞。到了清代,婚姻法规开始对不科学的旧法有所修改:将沿用了数千年的禁止同姓者通婚,改为禁止五代以内同姓男女通婚。但是,却对不同姓的近血缘男女通婚未加以禁止;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男女,“禁止结婚”。这样,就使婚姻法规科学了。这种法律上的不断修改,就是依据历史的发展进步,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原有法律在实施中发现的不完善之处,不断加以修改。其修改的宗旨,就是要遵循客观存在着的自然规律,以有利于人们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男女成婚结为夫妻,其关係不仅涉及到了性心理、性生活、性和谐,需要男女在生理发育方面的成熟。同时,又直接与生育、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家庭经济生产、生活、社会交往、社会义务担负等很多方面密切地联繫在一起,它并不是个人生活的私事,而是关繫到国家和民族繁荣昌盛的问题。这就需要男女在思想智慧、道德修养、劳动技能等方面得到学习、锻炼和提高,不然就不足以承担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社会义务。正因为这样,中国的婚姻法典围绕着这些问题,从古至今都有许多法律条文规定。结婚年龄问题,就是依上述各方面、特别是从男女健康和生育方面为考量,以自然规律为依据,而进行具体规定的。

《黄帝内经•素问•生气通天论》说:“女子七岁肾气盛,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故(能)有子。三七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丈夫八岁肾气实,发长齿更。二八肾气盛,天癸至,精气溢泻,阴阳和故能有子。三八肾气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生而长极。四八筋骨隆盛,肌肉满壮。”正因为如此,古代法典规定,女子十五岁、男子二十岁开始同成年人一样束发,并举行典礼:女子曰“笄”,男子曰“冠”。从此,便以成年人的家庭、社会行为标准要求他(她)们,教以礼义,以使他(她)们达到“重容体、齐颜色、顺辞令”的规范性标准。并使其参加一定的社会交往活动;女子二十岁,男子三十岁,始可婚配。《周礼•地官•司徒》曰:“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然自汉代以后,伴随着中国传统哲学神学化的历史嬗变,以及封建伦理思想的形成,影响到百姓必欲早生儿女早抱孙,致使男婚女嫁的年龄一再提前。到了后来,竟至将男女青年举行冠礼的年龄视为可成婚年龄。这种违背了人体发育规律的早婚现象,直接影响到了整个民族身体素质的下降。这在考古学研究中已经得到证明,历史文献、学术著作中也都有反映。如中国较早的一部妇产科医学专著《妇人良方》在《求嗣门》里就这样说:“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阴阳完实,然后交合,则交而孕,孕而育,育而为子,坚壮强寿。今未笄之女,天癸始至,已近男色,阴气早洩,未完而伤,未实而动,是以交而不孕,孕而不育,育而子脆不寿。”由于早婚的危害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人民的健康,以及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这就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辛亥革命后,国家就从立法上予以纠正。先是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①此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1980年修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种立法上的变化,既不能视为甚么“复古倒退”,也难用“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作释。其本质性的体现,则正是《黄帝经•经法•道法》一开头的三个字:“道生法”。即依照客观自然规律制定和不断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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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民法第四编》。


使人民按自然法则行事以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促进全民族人体素质的提高。
夫妻之间所存在的是阴阳異性相互感应、相互吸引、相互交流、相互渗透、互为依存、互为己根,而又保持守恒规律的一种生活体现。所以,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各个方面,都必须有平等的心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交流思想感情,相互帮助,互有忠实于对方的义务。只有如此,夫妻关係才能水乳交融、和谐美满。因此,任何伤害对方的言行,必然会反转过来造成对自己的伤害。但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上,由于受到经济生产水平、生产生活方式、社会产品分配、以及社会制度、地方性风俗习慣等原因的影响下,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合理制度一直未能完全实现。因此,要真正地“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人类面前仍然存在着一条并不平坦的道路。特别是进入信息发达,全球各种文化、各种思潮、五花八门的时髦性“学说”互为影响的时代,否定法律体现客观自然规律,就将酿成灾难。在婚姻问题上同样是如此。

为什么要这么说呢?这是因为,人类的社会进步,从来就是在进步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某种退步的,而绝非如有些人读了一本《天演论》,又看过了查理•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就“顿悟”到“历史上的一切事物都是进化的,都是由低级向着高级方向发展的”一种简单模式。在科技飞速发展而忽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时代里,人类自身的行为不仅会发生历史性的退步,甚至还会有某种灾难性的后果出现。因为在各具特点的、具有某种诱惑性主观唯心论的流行下,人们往往会在个人的私生活中,以一种接近于疯狂的态度向客观自然规律挑战。而法律则会在“个人私生活”面前无能为力。危害人类自身的灾祸,也正是正在这种“属于个人私生活”的隐蔽下发生和泛滥。

第一,非婚姻因素产生的影响:
从全人类的层面而言,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并未彻底实现。这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一些看似实现了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的地方,其实,并未从科学的意义上实现不受政治、经济等其它因素影响的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这,几乎是无处不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各种错误“学说”的影响:
人类在婚姻制度上已经发生的变革与进步,虽然在世界各地、各民族间,其发展进步有早晚、快慢的不同,但其历史的进步都一直是存在于婚姻上的客观自然规律在起作用:

⑴ 阴阳的异性相引规律,造成了两性生活上的对偶性;

⑵ 同性相斥的自然规律,决定了男女性伴侣上的排他性;

⑶ 近血缘婚配造成后代遗传缺陷的客观规律,促使人类实行族外婚。
人类婚姻上的历史变革,正是在这三方面自然规律的作用之下,才使得人类由人猿揖别之初同其它动物没有任何区别的杂乱性交基础上,产生了一步一步的历史变革:先由杂乱的族内群婚,逐渐演变为按辈份的等级性族内群婚;尔后,又在族内等级性群婚的基础上,发展为族外群婚;再往后,又由族外群婚进步到族外对偶婚;随着族外对偶婚的渐趋稳定,最后出现一夫一妻的事实家庭婚姻。这些,在中国的历史上,基本上都是在国家制度出现之前实现的。因为,正是相对稳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出现,才给私有财物的蓄积创造出有利的客观条件,最终导致私有经济制度的萌生。私有经济制度的萌发又引起了战争,战争促使氏族联合为部落,部落与部落间结盟而形成一个个雄据一方的武装集团,或称之为部落方国。最终由部落方国之间的相互兼并而产生最初的国家制度。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没有婚姻家庭的出现便不会产生私有制,便不会有国家制度的诞生。有人认为是国家制度产生之后才有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那是说这种话的人,没有下工夫去研究人类婚姻发展史,没有仔细研究原始社会发展史,更没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研究而随便说的话。

那么,为什么在没有国家制度,也没有国家法律的历史条件下,人类的婚姻能够取得历史进步呢?这其中,就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因素在起作用:一是人类有思维活动;二是人类从其一开始就结群生活,因而有组织性;三,最重要的还是人类在违背了客观自然规律,遭到客观自然规律报复之后,能够认识、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找出解决的办法。所以,人类在婚姻制度上的发展进步,也同取得其它历史进步一样,是曾经付出了沉痛的、历史性的代价才取得的。

异性相引、同性相斥规律同时起作用于婚姻,就决定了第三者插足会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破裂,儿童受害,社会犯罪增加等许多社会问题。所以,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将婚外同居、通奸视作不道德或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将通奸的男女判刑。并规定夫妻双方互有忠贞的义务,不论任何一方发生婚外通奸,准予离婚。有的国家还规定,不许通奸的双方结婚。在中国古代,有这样的说法:“赌近盗,奸近杀”,认为婚外通奸常常是凶杀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唐、宋、明、清各个朝代的法律,对一般性的婚外通奸男女,要判以“各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对于情节恶劣或乱伦者,一律判以斩、绞、弃市等极刑。有些国家,如沙特阿拉伯等,对通奸男女判刑更重,一般的都要处以死刑。

近现代,有些国家出于推动妇女解放、婚姻自由的良好意愿,在法律中取消了通奸罪,撤消了“通奸不婚”的禁令,批判了男女在性生活上的贞操观,否定了夫妻间相互的贞操义务,在婚姻法规中,规定了“无过失”离婚的条款。这样做的结果,客观上就在符合自然规律、符合人性、正当的婚姻自由与不符合自然规律的性自由、性狂乱之间,造成了一个模糊地带,因而给本应是正常、和谐的婚姻家庭埋下了不幸的种子,给社会和谐、安定留下了产生混乱的诱因:这是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里,是不可能将每一个公民教育得都具有哲学家、医学家、社会学家的丰富知识,而又都有极高的道德修养,具备高度家庭、社会责任感的人,清楚地知道性生活的随意、无度、狂乱会给家庭、社会以及当事人自己造成危害。

如此,由于婚前、婚后的性生活都事实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道德、家庭、社会舆论的约束,就必然会出现性狂乱、性犯罪、离婚率上升、无数妇女、儿童受害的局面。这个道理也极间单:那些在婚姻生活上喜新厌旧者,那些以玩弄異性为快的极端个人主义者们,就可以打着“婚姻自由”、“恋爱自由”、“夫妻感情不和”等各种招牌而为所欲为,而并不负任何家庭与社会责任。

更何况,也正是在这种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一些对社会毫无责任感的所谓“学者”、“文人”,也编造各种“理论”,以倡导邪说。如:美国的基督教徒诺伊斯编著《圣经的共产主义》等书,宣扬上帝具有男女两性的性质,基督徒的性生活不受法规、义务或品格方面的约束。并且,在佛蒙特州帕特尼组织“圣经共产主义”村社,公开实行群婚制度;马尔库塞则把弗洛伊德的“性本能论”和马克思的“人类解放论”相结合,编写《爱欲与文明》、《文明与社会》、《单面的人》等书,宣扬“性欲解放论”;乔治•奥尼尔著《开放的婚姻》一书,大谈男女在社会中,广泛实行“肉体的交流”如何有好处。其所打得则是“男女平等”、“拯救婚姻”的旗号;而美国《花花公子》杂志发行人黑弗纳的《花花公子哲学》,则是赤裸裸地宣扬“个人性解放的快乐主义”……

此种歪理邪说借助越来越发达的信息传播渠道,在全世界扩散,并同一些法律上的模糊带相结合而互为作用,这就使得未婚先孕,离婚率激增,非法同居司空见惯,以及卖淫嫖娼、诱骗妇女儿童从事“性服务”、“性旅游”等社会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也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一批鼓吹“夫妻关係解体论”、“家庭消亡论”、“群婚合理论”、“单亲家庭论”、“独身家庭论”、“非婚养儿论”也纷纷出笼,迷惑良知,毒害心灵,导演着一场世界性的灾难,其受害者恰恰又首先是妇女和儿童!

第三,自然规律的报复:
性,广义地说,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由此才有万物的阴阳体现,并由此而有同性相斥、异性相引的客观自然规律存在并产生作用,从而造成事物的不断运动和变化。性器官,是生物作为阴阳相交以繁殖后代的器官,惟其如此,才又得称“生殖器”。由于近亲缘相交繁殖后代劣、远缘相交繁殖后代优这种自然规律的作用,生物在漫长的历史进化中,经过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就由雌雄同体、同株,朝着雌雄异体、异株的方向发展。在雌雄分体后的动植物中,由于异性相引规律的作用,由于雌雄相交繁殖后代的需要,各种动物、植物便依各自生存发展的条件和需要,发展进化出了各种各样达到互引互交为目的的方法和手段:有的凭借风力、昆虫、鸟类、水流等传播花粉、精子、卵子;有的以鸣叫、飞舞、散发特殊气味、以及炫耀羽毛、力量等各种方法达到相互吸引、交配的目的;在脊椎动物中,由于大脑神经的发达,知觉传感神经系统的完善,便产生雌雄交合中的快感以增强其阴阳互引力和感情。假如,在雌雄分异、活动能力增强、知觉传感神经系统发达的动物中,两性交合不是一种高度愉快的感觉,而是一种痛苦和劳累的感受,那么两性讨厌并拒绝交合,则其物种便会自行灭绝。所以,在脊椎动物中性交的愉悦感受,其本质是为繁衍后代服务的。其“愉悦”之后,紧接着便是含辛茹苦地对后代的抚育。这,是权利与义务、快乐与辛苦的相对守恒规律之体现。

客观自然规律任何人都难以违背!那种将性生活与正常的婚姻、家庭、生育相违而去单纯追求性欢乐的行为,因为已同生殖无关,自然规律对其的报复也就随之出现:

首先,是损害其生殖功能与生殖器官。凡性行为放纵,而与多人进行“肉体交流”者,必然生殖功能下降,或所生后代体弱多病,或不能生育,不但不能使其日后的性行为出现什么“颠峰”与“奇迹”,反而不可避免地发生阳痿、早泄、直至丧失性行为的能力;

将性行为与正当的婚姻、家庭、生育后代对立起来,而去追求不负任何责任与义务的“享乐”,其所得到的必是深深的痛苦和灾难:首先,是损害自己的健康。因为,人体的各种器官、感官、分泌、循环、神经等系统,是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与制约的平衡关係的,其中内分泌系统产生的各种激素,就起着重要的作用。如在男子的精液中,就含有果糖、前列腺磷酸酶、雄性激素等三十多种的物质,其中有七种物质是身体其它部位中所没有的。性生活失去节制,首先就造成内分泌失调,引起各种疾病。最普通、最常见的就是头晕目眩,耳鸣耳聋,五心烦热,失眠健忘,腰膝酸软,精神倦怠,气短懒言,畏寒怕热,齿摇髪脱,面黄肌瘦,直至过早丧命。因为,性乃生命之本;更加严重的,是交叉性传染各种性病,如尖锐、湿疣、淋病、梅毒、软下疳、艾滋病等。美国是“群婚论”、“性解放”邪说流行最早的国家之一,自然也就成为艾滋病危害较重的国家之一。据新闻媒体报道,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死于艾滋病的人数超过了二战和越战死亡人数的总和!虽然,战争对生命的伤害非常惨烈,然而,只要战争一停,对生命的大量伤害也就停止。而艾滋病之类性病的流行,则是很难迅速而有效地扑灭的……

以上,关于“道”与“法”的关系,我们以婚姻法为例,从理论到实践,举古今中外之事实,以正反对照而验之,证明了“道”为立法的理论根据,依哲学理论(道)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立法而治理社会,则社会走向文明、和谐、进步、有序;不依“道”立法,其法律便违背客观自然规律而危害人类社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由此而言,那种反对法哲学理论,不承认法律的制定需要依哲学理论为依据,不需要体现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客观规律,而是需要体现统治阶级思想、意志、利益,法律是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的观点,是十分荒谬而又非常有害的观点,它没有任何科学性;而我们中华民族文明始祖轩辕黄帝所阐述的法哲学理论,才是科学的、客观的真理。

“四人帮”虽已倒台多年,他们早已成为一种历史。但是,他们则是在哲学理论上做过不少文章的。那个年代曾经在全国各地用高音喇叭,用各种报刊杂志广为宣传过的各种谬论,则并没有被完全清除掉,这些东西就像幽灵一般,时不时地会在我们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的道路上兴妖作怪,制造麻烦,看不到这些,便是政治上的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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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明“道德”

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不可不讲道德,道德何由所生?对此也不可不说明白。在中国,道德一词自古就是一个哲学名词,在《易》经中,“道”“德”二字的使用频率极高,以今本《周易》而言,“道”字之用在九十次以上,“德”字的出现至少有六十几次。“道”是中国古典哲学中的重要名词,随文义之需,分别指事物变化规律、法则、宇宙观、人生观和思想方法。那么,这个“德”字是因何而造?以“道”与“德”相联成词,其原词的含义又是什么?明白了这些,对于研究《易》经,正确地理解中国古典哲学理论,对于如何研究、分析、认识中华文化中的一些问题,是很有帮助的。

现在我们就来说一说“德”“得”二字在字形、字义方面的异同:
“得”字在甲骨文中是手持货贝于街口的图形“ ”①,它所反映的,正是“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②的历史情形。手持货贝表示的是有形物的获“得”。而“德”其原意也是“得”到的意思,只不过,它特指学“道”而有心得。由于这个“得”所得到的不是有形之物,而是一种博大精深的“道理”,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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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前》八•一三•三、《京人》二一一三。
②  《周易•系辞》。


能吃、不能穿、但却能使人变得聪明、能干、可以趋吉避凶、办事获得成功机率增高,可以修心养性、行不越距,因而受人敬重的一种无形之得。那么这个与有形之“得”音同、义近、但字形须异,以相互作严格区分的字,就是“德”字。

中国的文字(今习称“汉字”)是由线条简练的、写实性很强的图案画组成,在形、音、义表示上十分明确的一种文字。这无形之“得”的字,又是如何来创造呢?首先,是保持了得字的偏旁,然后在有形与无形上进行区别:学道(哲学)首要的就是要观察事物的变化规律,于是就画出一只眼睛及其目光,这样就成了最初的“德”字了,如“ ”①。此后,人们大约觉得学道而掌握客观自然规律,光有仔细的观察还不行,还必须要观察事物的目光专注,究其变化于始终。更要用心思索,也就是要有总结、分析,要有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研究、体悟过程,才能学道而真正有所得。所以,又给“目光”上加了一个“焦点”,如“ ”②。并且此后又在“目光”之下又加上了一个“心”字:“ ”③,这样,学道而有心得体会的“德”字,就与现在我们使用的“德”字基本一样了。最后,大约是觉得光用心思索还不够,而专心致志,一心一意才可学道而有所获“德”,就又于心上加了个“一”,表示一心一意学习、研究之意,这就完全与现在的“德”一致了。

“德”字之所造,原本就是为与“道”字相联组成中国古典哲学上的一个专用词“道德”而造,指学道而有心得。德者,道之蕴,道之蓄,道之积。物得道而以生,事得道而以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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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京人》八七六及五一反面。
②  辛鼎。
③  毛公鼎、孟鼎、叔向父敦上的铭文。


得道而聪明睿智:能通事物之理,能知自然之变,能与天地合德,能与四时合序,能与日月同明。“君子以厚德载物”,此之谓也;权出于法,法出于道,道蕴于物理自然。精研道,厚积德,方可以心正、言中、行为有理而不偏。心正、言中、行为不偏,乃可以齐家、治国、平天下,而使天下治之安。故中国古典哲学,从其一开始,就把“道理”作为一种指导思想而用之于修心养性,看成是第一要务。因为只有很好地修心、养性、正身,使自己的言行符道合法,才能够整齐家庭,才有可能去做好治国、安邦、平定天下的事业。

道德,由于其对于个人事业、家庭和睦、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极具社会性,被称之为社会道德。社会道德的具体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不断变化着的。因此,在不同的时代里,其道德体现方面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标准也会有一定的差别。所以,对于研究历史文化的学者,就不可以用现世的道德内容为标杆去衡量古代人的道德。我们要弘扬民族传统美德,也不是要照搬古代人的某种具体行为与作法,而是要发扬讲道德的这样一种精神。一般来说,一种社会道德必与时代同步,必与当时的法律相一致。

当然,道德也有其一个永恒不变的科学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一切社会的行为规范,都符合客观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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