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辨“阴阳”[/align]
阴阳对立统一规律,是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中的核心性内容之一。它充分揭示出一事物中存在着的阴阳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既互感互引,又互动互渗,既相互消长,又保持相对平衡,唯其相异而能相同,唯其相反而能相成,唯其分异对立而能互以为根这样一种普遍存在于天地万物之中的客观自然规律。它是推动万事万物不断产生变化发展的一个内在性根源与动力。如果抽去了事物中阴与阳的这一自然而又实质性的属性,把一谈事物中的阴阳,就说成其不是“道家”之说,而像班固那样,将谈阴阳之说不科学地列为甚么“阴阳家”理论,则所谓的“道家”之说,实质上就变成了一个毫无本质内容的空壳,“道理”也事实上就无从谈起了。
中国古典哲学关于阴阳相对之论,是世界上提出最早、内容最为广泛的“相对论”。这种相对论是科学的,是来自仰观天、俯察地、远取于山、泽、风、雷、水、火、鸟、兽之文,近稽以男女之性以及人类社会发展之理的广泛实践,进行研究、总结、集中、概括而提出的科学观点。
下面,我们就事物阴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按照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分别进行一点探讨,以便澄清历史上造成的各种误解。
[align=center](一)阴阳对立的普遍性
对于“阴阳”这一中国古典哲学用语,从周代以来,一直有人在作有意或无意的曲解。战国之际的邹衍,重谈阴阳而又杂以五行之说,更以自然界变化机械地比附人事吉凶,提出“阴阳消息”、“五德终始”循环相生等非科学观点。因之,其说失之于科学,而流于神秘。此种学派,被班固分之以与道家学有别的“阴阳家”学,并推测说:其学“盖出于羲和之官”;秦汉神鬼迷信之风大炽,方士们的谈神弄鬼,亦套之以“阴阳”,致使后世的“阴阳”竟成为方士的代名词;至于今天,专引一些杂七杂八的“阴阳”怪论,刻意以谈奇说怪为旨趣者,更不乏其人。如引刘安《淮南子•说林训》中“黄帝生阴阳”之文,以及高诱的怪语,去论证“黄帝是管生殖的”老年妇女,即其例。古往今来,以“阴阳”而谈奇说怪者,多如牛毛,对此,我们无时间去进行理论,而只谈阴阳相对是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按照中国古典哲学的观点,万事万物,其所以纷纭复杂,是由其性质不同所致。而其性质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对于事物的性质,则可以用“阴”、“阳”这样一个相互比较性的术语进行表述。所以,《黄帝经•称经》就说:“凡论,必以阴阳为大义:天阳,地阴。春阳,秋阴。夏阳,冬阴。昼阳,夜阴;大国阳,小国阴。重国阳,轻国阴;有事阳,而无事阴。信伸阳,而屈缩阴;主阳,臣阴。上阳,下阴。男阳,女阴。父阳,子阴。兄阳,弟阴。长阳,少阴。贵阳,贱阴。达阳,穷阴。娶妇生子阳,有丧阴。制人者阳,制于人者阴。客阳,主人阴。师阳,役阴。言阳,默阴。予阳,受阴……”一言以蔽之:凡事物,阳动,阴静,阳刚,阴柔,阳燥,阴湿,阳显,阴隐。
事物的阴阳区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比如,中医以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为治病的指导思想,不论其对药物、疾病、人体,都分之以阴阳:在人体,上部为阳,下部为阴。体表为阳,体内为阴。背部为阳,腹部为阴。六腑为阳,五脏为阴。动脉为阳,静脉为阴;五脏之中,又各有阴阳之分:心、肺为阳,肝、脾、肾为阴;具体到每一脏腑之中,则又有阴阳之分,如心阳与心阴,肾阳与肾阴等等。所以,“万物负阴而抱阳”①,“阴阳者,天地之大理”②,是生命之根,万物之本。对于人的生命,“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决,精气乃绝。”③
中国古典哲学承认事物有其一定的绝对性,如一个人,男人就是男人,女人就是女人,不能将一个男人说成是女人。但是,男人和女人,也是相对的,如果世界上没有了男人,也就根本不会有女人。因为,男与女都不会绝对独立地存在于世。这就是中国古典哲学中关于孤阴不生、独阳不长道理的阐述;再比如,一件物品,其质量好就是好,坏就是坏,我们不能将好说成是坏,同样也不能将坏言之为好。但界定物品的好与坏,必须有一个度量上的标准。失去了度量,没有了具体的标准,就无以好坏之分。因为好与坏,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唯其如此,周敦颐在《太极图说》中,才有“阴根阳,阳根阴”,阴与阳是互为己根、互为依存的论述。这也就是说,绝对只存在于相对之中;绝对真理只存在于相对真理之中。离开了相对,便无以谈绝对。
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中关于事物阴阳的区分,是科学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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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老子•四十二章》。
② 《管子•四时》。
③ 《黄帝内经•素问》。
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中关于事物阴阳的区分,是科学的,是普遍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的。正因为事物分阴分阳具有普遍意义,所以,研究一切事物,探讨其发生、发展、变化规律,并以之制定处理事情、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不分阴阳,那就必然要产生错误,以之律已则害已,以之教人则误人。
综上所述,阴阳相对是一个客观存在着的事实,具有普遍性的哲理意义。
(二)阴阳共存的互依性
阴阳,作为中国古典哲学中的一个名词,它同西方哲学术语中的“矛盾”涵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在,由于人们对中国古典哲学理论的不了解,往往存有以西方哲学名词图解《易》经乃至《黄帝经》等哲学经典的现象,这事实上就曲解了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使我们不能正确地理解它博大精深的哲理,这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文化、发展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没有好处,而是平添危害。为此,我们就有必要对中国古典哲学中所使用的“阴阳”与西方哲学“矛盾”一词进行具体的分析与比较:
首先,“矛盾”一词源于《韩非子•难一》中所讲的一则故事:“楚人有鬻楯与矛者,誉之曰:吾楯之坚,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楯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两誉,矛楯之说也”。后世便以此典故,来比喻那种逻辑思维上前言不搭后语、不能自圆其说的错误为“矛盾”。如:自相矛盾、矛盾百出等。由此,“矛盾”就自然而然地成为逻辑学上的一个重要名词。19世纪末,为了变法革新,振兴中华,严复、梁启超等开始翻译西方哲学理论,掀起西学东渐之潮。其间,王国维等,遵从日本翻译西方哲学的优点,将黑格尔的哲学译之为“辩证法”,而贺麟则主张译为“矛盾法”他说:“黑格尔的Dialektik或DialektischeMethode既是指矛盾的实在观,矛盾的真理观及意识生活之矛盾分析等,则其含义与普通所谓‘辩证’实显然隔得很远。……我将Dialektik一字统译为‘矛盾法’,而可以贯通适合于各种不同的用法:如矛盾的实在观,矛盾的真理观,矛盾的辩难观,矛盾的分析观,矛盾的进展或历程,先天的矛盾(或先验的矛盾,如理性偏要发宇宙起源的疑问,但又不能回答),矛盾的境况(凡两难的境况就算是矛盾境况,如狼之与狈,如既不乐生又复畏死的境况等)等等。”①
贺先生为什么要坚持用“矛盾法”取代先前一些译名中的“辩证法”呢?对此,他说得也很明白:“要想把西洋哲学中国化,郑重订正译名实为首务之急。译名第一要有文字学基础。所谓有文字学基础,就是一方面须寻得在中国文字学上有来历之适当名词以翻译西字。第二要有哲学史的基础,就是须细察某一名词在哲学史上历来哲学家对于该名词之用法,或某一哲学家于其所有各书内,对于该名词之作法;同时又须在中国哲学史上如周秦诸子宋明儒或佛经中寻适当之名词以翻译西名。第三,不得已时方可自铸以译西名,但须极谨慎,且须详细说明其理由,诠释其意义。第四,对于日本名词,须取严格批评态度,不可随便采纳。这倒并不是在学术上来讲狭义的爱国反日,实因日本翻译家大都缺乏我上面所说的中国文字学与中国哲学史的工夫,其译名往往生硬笨拙,搬到中文里来,遂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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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贺麟:《黑格尔哲学讲演集•〈黑格尔学述〉译序》,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52~653页。
国旧哲学与西洋的哲学中无连续贯通性,令人感到西洋哲学与中国哲学好像完全是两回事,无可融汇之点一样。”①
虽然,后来的事实并没有以“矛盾法”取代“辩证法”,但是“矛盾”一词毕竟成了一事物阴阳两端之所指,而普遍用之于西方哲学的翻译之中。因为,贺麟先生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代表性。所以,传到中国的西方哲学理论中,就用上了很多的中国化名词,如“形而上学”等。这种原本是良好的愿望,由于翻译者并不真正懂得中国古典哲学,而又在西方哲学的翻译中搞形式上的“中国化”,这就给我们正确地认识中国古典哲学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如有人认为中国古典哲学中的“阴阳”就等同于黑格尔哲学中的“矛盾”;由于《易》经中有“形而上者谓之道”,也就有人认为中国古典哲学就是“形而上学”……
黑格尔哲学,是典型的主观唯心论,它也同所有西方哲学一样,是线性思维观念。在黑格尔哲学中,把所有相异的事物都称作“矛盾”,他认为凡在同一属下两个不同种属之间,就存在互相排斥、斗争、否定的关系,如颜色属下的“黑”与“白”,事实概念下的“是”与“非”,所有制观念下的“公”与“私”等等。而凡相同事物之间便不构成“矛盾”,不具有相互排斥、斗争、互相否定的性质。如“A”与“A”相对,必有一个是“非A”,只有“A”与“非A”之间才构成相互对立、排斥、斗争和互相否定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矛盾”。他认为一切事物都存在着“矛盾”,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他将事物相互区别而呈现对立的双方称作“对立面”,又说这种对立面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矛盾性质——“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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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贺麟:《黑格尔哲学讲演集•〈黑格尔学述〉译序》,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42页。
的非对抗性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而对抗则是绝对的。这便是“有矛盾便有斗争”的观点。他认为只有“矛盾”的斗争才能推动事物产生变化。黑格哲学是名符其实的“斗争哲学”。
中国古典哲学与黑格尔哲学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中国古典哲学在研究事物及其变化规律之中,首先将事物的性质用“阴”“阳”加以区分,在此基础上,再论以事物阴阳同性相斥、异性相引的道理,而不是像黑格尔那样笼统地使用“矛盾”一词。因为“阴”、“阳”之间,其性虽然相异,但唯有这性质相异的事物之间,所存在的才是互相感应,互相吸引,互相交流,互相渗透,互为己根,互为依存,因而保持其相对平衡的一种关系,而不存在什么“斗争性”。所以,《易》经立阴阳相交之卦曰《泰》,立阴、阳不交之卦称《否》,反复申明这样一个道理:天地交,而万物生。上下交,而其志通;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上下不交,便失邦而无国。此中的“上、下”,指治国者和黎民百姓。“志通”者,言其因相互交流意见,作到了“道同志合”,因而上下一心,众志成城,政通而人和。“邦”是指国家。“无邦”之所指,就是失国而不治。这也就是《黄帝经》等书所一再强调的治国者,一定要以民为本,要爱地亲民,要虚心倾听黎民百姓的意见,要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心声。这,也是“五帝”时期立“诽谤之木”、置“敢谏之鼓”,鼓励人民向各级官府提批评时政意见的理论根据。阴阳相异不是“矛盾”。唯其相异,才能相通,唯其相反,方可相成。天地、上下、男女、雄雌、夫妇、父子、兄弟、君臣、昼夜、寒暖、买卖、嫁娶、公私、供需、正负、胜败、得失、生死、兴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权力制约、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等等,都是失彼则无此、失此则无彼的互依互动、互根互存关系。对此,我们不妨举以“公”与“私”这个大家都天天遇到,然而并非人人都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关系为例,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什么叫做“私”?私就是个人的利益。一个人一生下来就长有一张嘴,就要吃食物,不吃食物就活不成;人人有一双耳朵,都爱听赞颂自己的话,而不爱听逆耳之言;每人都有一双眼睛,视美则喜,见丑则恶;人之有鼻,愿闻香而不愿闻臭;人有身体就需穿衣,冬欲暖,夏欲凉,当然,也还要居住房屋等等。一句话,为了生活得更好,人人都希望占有大量的社会财富,这同为了生存,植物需要水、阳光、养分,动物需要食物一样,是一种人类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有的一种本能性思想意识,而不是进入阶级社会才产生的观念。人类的私有欲望、私有观念,也是具有双重作用的:在与社会发展进步相同步的正确社会制度之下,这种人的私有欲望、私有观念所起的作用是正面的,它会给人类社会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
恩格斯因为同马克思一起建立了共产主义学说,主张消灭私有制,因而极端鄙视人类的私有欲望和私有观念,称其为“卑劣的贪欲”。但是,面对全世界人类文明发生发展的进步历史,他承认,正是人类的这种私有欲望和为了实现这种欲望的奋斗,推动了人类不断走向文明与进步。他是这么说的:“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如果说在这个社会内部,科学曾经日益发展,艺术高度繁荣的时期一再出现,那也不过是因为在积累财富方面的现代一切成就不这样就不可能获得罢了。”①
私与公,是相比较而存在的一个观念性的表述用语: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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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个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个人的利益就为私,全家人的共同利益即为公。对于一个社会集体组织中而言,如一个村、一个工厂等,某一家庭的利益就是私,这个村或工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即为公。若以一个国家而论,某一省、市的地方性利益即为私,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就是公。研究讨论问题的范围如果扩大到全世界,那么,某一个国家的单独性利益就是私,而全世界人类的共同利益就是公,是真正的“天下为公”。由此而言,在文明发展进程越来越快的时代,如果没有一套与社会发展进步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为保证,人类的私有欲望和行为,便会给人类社会造成极大的灾难,甚至毁灭人类自己——特别是进入原子能利用的时代,这种危险性就越来越大。
什么叫做“公”?与私相对应而存在的就是“公”。“公”就是人类社会群体共同的利益。共同利益之中就包含有个人的利益,这就是公中有私。公共的利益是无数个人利益所构成,这就是私中有公。公与私是互根互依、相反相成的关系。治家、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不断地调整公私关系,使之平衡的过程。这种调整有两个最主要的方面:一是道德教育,要大力提倡“去私立公”、“一心为公”的好思想、好品德、好精神。因为私心与私有欲望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性思想行为,根本不可能消灭掉,不加强社会思想教育,蔚成一种良好的“先公后私”、“公而忘私”的社会气氛,使之成为大家都遵守的社会公德,就会有很多的人们在私欲的诱惑下,给整个社
会造成不安和祸患。另一个方面,就是要制定一定的法度,很好地处理公私关系,使公与私处在一个相对平衡的“度”上,而不使其失偏、失衡。这便是依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要义。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两者之间,也同样是阴阳互补、相反相成的关系:德治讲教育,法治论制约;德治多体现在提倡和表扬,法治多体现为规范、制裁与惩罚;以德治国者,是启发人的良知,其作用是让人内省。以法治国者,就是建立一种社会制度,并有相应的法律规章等等,以强制的办法去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德归内省,法为外制。一正一反,相反相成,目的都是一个,使社会得到和谐、有序的发展,使所有的人们都在一种科学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之下,作自由、平等、公平、有序的社会竞争,去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历史性的进步。这,便是“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对立统一。偏重德治忽视法治,或者偏重法治而忽视德治,都是错误的。中国到了春秋战国之际,就已经对中国古典哲学的理解和应用存有失偏现象:学者论治国,有偏重于以德治国者,如孔子等人;有强调法治者,如商鞅之类。这就是后世所说的“儒法之争”。因此,治理国家,就要德治与法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然而,道德教育毕竟又和法制有其不同之处:在道德教育中,要提倡“去私立公”,表彰一心为公的人。但法律上则要保护个人的私有权和利益,不能因提倡“去私立公”,而随意侵犯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更不能以某种不切实际、不符合唯物辨证哲学观点的主观愿望,美妙的理想,去制定政策、法律而行治国。那样,便会给人民造成巨大的灾难,就会蔚成一种很坏的社会风气。因为,公与私的关系,亦即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之中的阴阳关系,它是互依互存的,需要保持相对平衡的关系,损公则害私,灭私则无公。
譬如,一个社会以道德的提倡代替政策和法律,为“公”而灭“私”,当“私”被消灭得差不多的时候,“公”也就被削弱得接近于不存在了。
1958年,中国曾经普遍地建立起“一大二公”的农村人民公社,将农民家中的所有粮食、农具、牲畜等等,全部收为集体所有。办起了“吃饭不要钱,就是共产主义”的公共食堂,到处办福利性的托儿所,养老院。在生产上建立起民兵师、团、连、突击队、铁姑娘排等。所有的经济开支,物质费用,都一律搞无偿调配。到处都盛行“一平二调三收款”。所有农民的劳动,都实行的是义务制,不计任何报酬。所有农民的吃用等生活消费,都实行供给制。如此,人们在劳动付出和经济收入上取消了度量标准,失去了“法度”,而以一种失去了具体标准的抽象“道德”、空洞的“理想”管理经济,就形成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事实上执行了一种奖励懒汉、打击勤劳的政策。于是,到处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到食堂里吃饭的人多,到田里干活的人少;发号施令、耍嘴皮子、跑腿打杂、斟茶递水的人多,干实事、出力气、到生产第一线的人少;装病休息的人多,真正吃药治疗的人少;粮食产量上报的数字很多,实际收到粮库中的很少;吹牛说谎的人多,到处都说粮食产量放了“卫星”,亩产数千斤、上万斤!我记得那年秋天《怀来报》在头版头条位置上,其横栏黑体标题为“山三万!玉五千!”报道的内容是,山药(土豆)亩产三万斤,玉米亩产五千斤!其标题之所以文理不通者,实因字号太大,已难标明作物全称及计量单位了。而实事求是地敢于讲真话的人则太少了;这种情况又造成了一种大手大脚挥霍浪费的人多了,能够注意节约用物的人变少了的社会风气……结果,从第二年起,就全国闹饥荒,而且一连三年。
[ 本帖最后由 曲辰 于 2008-2-18 07:0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