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提个问题:犯罪嫌疑人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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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5 23: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提个问题:犯罪嫌疑人如何界定?

忽然想到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如何界定?

《刑事诉讼法》里提到了 犯罪嫌疑人,但是却没有明确的界定。

个人是这样认为的,第一,犯罪嫌疑人的“嫌疑”应该是有界限的,不能是侦探小说里的“任何人都有作案嫌疑”里的“嫌疑”来界定,这点应该在司法实践中明确。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应该有明确的司法行为,如逮捕,刑事拘留等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应以《刑法》为依据,与行政法规和民事法规有明显区别

以上是我 个人的 想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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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7 13:4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犯罪嫌疑的人。这范围已经足够明确了。不知道还想探讨什么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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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是个特定的称谓,指已经被刑事侦查机关立案的对象人员
说是“嫌疑”,其实至少侦查机关手里已经掌握足以构成犯罪怀疑的证据,这么称呼号称是迈向无罪推定的一大进步,实践中也没看出来有啥鸟用
总之这个称呼和侦探小说中的概念有所不同

[ 本帖最后由 庞桶 于 2008-2-7 18: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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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7 19: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的“指已经被刑事侦查机关立案的对象人员”是指通常的学理解释。

但是这个是否以立案为界定标准是由争议的,比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这些都发生在立案之前,如果说纯以立案为标准是说不通的。

[ 本帖最后由 solodooog 于 2008-2-7 19: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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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楼上说的更严谨些,不过从上面的几条法条来看,“犯罪嫌疑人”这一称呼还是必须要与刑事机关挂钩,老百姓是没这个权柄来擅用此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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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8 13:2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说法,无论是自首,被举报还是公安机关纳入怀疑对象,都需要与相关部门挂钩。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理论上对避免刑讯逼供有用,但实际意义好像不大,我个人是这么觉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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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8 17: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看到这里,我发现中国立法的所谓专家,都是混账。这么重要的法律术语居然没有确定的解释,呵呵,除了说明所谓的教授和专家们,不过是马戏团的狗狗,虽然看到阿拉伯数字3也知道叫3声,但是根本不知道3的确切含义,典型的条件反射,人云亦云,不足为道!央视的“今日说法”实为乱法之源!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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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5 17:0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犯罪嫌疑人的称谓,主要与确立无罪推定有关,约束国家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可见这是一官方用语(包括媒体)
但被害人及其亲属,难道不能对侵犯他们的人直接称为罪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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