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曹魏复肉刑的考辩(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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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复肉刑的考辩(完整版)

篇首:
  
  此文的缘起是看到网上流传甚广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志宁作的历史文章《还曹操残忍凶暴的本来面目》一文中对于曹魏恢复肉刑之议的错误看法[1]。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对汉文帝废肉刑的评论,为曹魏复肉刑之论的背景;第二部分是曹魏复肉刑的讨论状况;第三部分是曹魏复肉刑之论在两晋南北朝的延续;第四部分为汉魏晋间肉刑废而复起原因的分析,最后附尾声:肉刑在唐朝的成功废除。本文资料主要来源于《汉书》《三国志》《晋书》,少部分出于《后汉书》《旧唐书》及其他材料,对白寿彝中国通史第五第七册有所参照。萧让对本文的总体架构和写法上提出了重要意见,特此感谢。
  
  (一)事与愿违---论汉文帝废肉刑
  
  所谓肉刑是对犯人切断其肢体或割裂其肌肤之刑,主要包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四种,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至夏商周成为国家常刑,有三典五刑[2]之说,秦及汉初相沿不改。
  
  汉文帝时,名医淳于意犯罪当受刑,其女缇萦上书文帝自请没为官婢以赎父罪,书中有几句是“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文帝览后深为震动,下诏废除肉刑,改用笞刑代替,这就是著名的“缇萦救父”的故事。
  
  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几个顶尖的治平之主之一,其废除残酷的肉刑的初衷,自然是要“轻刑”,但其结果却只能用“事与愿违”来形容。
  
  废除肉刑的具体措施为:“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稍稍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原先只是伤残肢体的“刖”右足在废除肉刑后改成了死罪,这样的刑罚实际是不轻反重;用以代替割鼻和斩左足的的笞,实行起来也往往不亚于死罪,当时行“笞”是用大竹块,而且不是打臀部肉厚的地方而是打背[3],通常犯人还没有挨到一两百下,就给打死了。这种改革的直接结果是,西汉由每年“绝狱四百”变成“所杀岁以万计”[4]。班固批评这种情况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5],政论家崔寔也指出“文帝虽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右趾者既殒命,笞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殺也。当此之时,民皆思复肉刑。”[6]陈纪认为这是“名轻而实重”,认为“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7]袁宏也认为“今不忍刻截之惨,而安剿绝之悲”[8]。
  
  由于“笞”刑横死者太多,到了汉景帝即位后,只好把打五百改成三百,打三百改成二百,在五年后再进一步各减一百,并且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9],才使问题得以缓解。但对原为肉刑者入于死刑的情况并没有解决,而且这样又有新的弊端,除了死刑之外,任何犯罪行为最多不过打一两百板,这一处理根本达不到惩罚罪犯和警戒后来者的效果,结果是犯罪者越来越多,班固对此指出“生刑又轻,民易犯之”,东汉政论家仲长统也批评道“死者不可复生,而髡者无伤於人。髡鉗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於死哉!”[10]
  
  (二)曹魏四次复肉刑之议
  
  第一次辩论发生在建安十八年,时魏国初建,曹操下令众人评议此事[11],主要支持者为陈群,钟繇,反对者为王修和王朗,陈群除了重申陈纪之论以为废除肉刑是“名轻而实重”外,强调了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古义,以为“杀人偿死,合於古制;至於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发,非其理也。”[12]钟繇的意见,史书略去,只言执论同于陈群,大概主要论述与陈群无异。反对者的观点以王修为代表,以为“以为时未可行”[13]。曹操“深善繇、群言”,但“军事未罢,顾众议”,又觉得“难以籓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14]
  
  第二次辩论发生在魏文帝黄初元年,为当时主管刑狱的钟繇倡议,正反双方辩论未定,战事发生,此事再次被搁置,没有留下双方任何辩论资料[15]
  
  第三次论战发生在魏明帝太和年间,依然为钟繇倡议[16]。这是曹魏四次讨论最深入的一次,辩论双方的观点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钟繇提出废除肉刑入于死罪的(刖右足者),应该还是照肉刑处理,“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这样可以“岁生三千人”[17]。王朗以为这种做法虽有轻刑之实,却难免酷烈之名,实施起来在固然有“起偃为竖,化尸为人”之效,但将导致吴蜀谣言流传,以此为酷烈,恐怕“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非所以远来人也”。他提出的方案是不提出恢复肉刑,但“按繇所欲轻之死罪,使减死之髡、刖”,这样可以做到“内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无以刖易釱骇耳之声”。[18]钟繇和王朗的看法,大原则上并无两样。但钟繇考虑的,主在“实”;王朗考虑的,则主在“名”。在将原应刖右足却被改为死罪者还是用重新刖处理上,两者是一致的,但王朗反对采“复肉刑”之名而主张采取“减死”的形式,以避免酷烈之声流播于敌国。“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19]
  
  第四次辩论发生在魏废帝曹芳正始年间,“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卒不能决”[20]。流传下来的资料有这四人的《肉刑论》[21],文多浮词,实际意义不大,这里不予专门讨论
  
  (三)曹魏复肉刑之争在两晋的延续[22]
  
  晋因魏制,在刑律上相沿不改,同时也继承了对于恢复肉刑的争论,两晋这种讨论前后有三次。
  
  晋武帝时,廷尉(掌刑狱)刘颂上书武帝请复肉刑,他以为肉刑“残体为戳,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这样“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刘颂在恢复肉刑的理论上又有所发展,前代主张恢复肉刑者主要从汉文帝废肉刑的弊端出发,指出废肉刑是“名轻而实重”,“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而刘颂从正面论述了采取肉刑的必要,将其提到了塞除恶源的高度,进一步增加了其说服力。
  
  东晋元帝时期,“(卫)展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通议”,引发了新一轮的辩论。此次辩论的规模之大,为魏晋间所仅见,支持者包括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郎庾亮、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反对者为尚书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支持恢复肉刑者主要重申班固之论,认为汉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他们结合当时实际指出,“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本罪不至死,当受肉刑,现在却废除肉刑而代之以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以为这实际是“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反对者也承认废除肉刑是造成事实上的刑律偏重,但认为乱世当用重典,而“肉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只有等到“圣化渐著,兆庶易威之日”,才能缓缓施行。现今朝廷草创,民心思乱,“截头绞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宽刑,蹈罪更众”,因此恢复肉刑会使“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这样的结果,还不如“以杀止杀”。这次复肉刑之论主复派占到了绝对的上风,不仅从舆论上得到了当时诸多名臣如王导庾亮的支持,理论上主复派也完全压倒了反对派,反对派的论证是完全以承认恢复肉刑的正面意义(轻刑)为前提的。这等于已经接受了主复派主要观点,只是反对立即推行而已。元帝自己也赞同王导等人恢复肉刑之议,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再次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为由否决了这一提议,“名”的问题再次压倒了“实”。
  
  至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支持者以蔡廓为首,反对者则以孔琳为首。这次讨论范围较小,而且双方执论皆为重申前人见解,没有新的创见,不特别叙说。
  
  总的来说,终两晋之世,主复派在辩论中所占优势较曹魏时更为明显,所以虽然出于“名”的考虑统治者往往将全面恢复肉刑之制的动议搁置,在实施中却逐渐恢复了肉刑的法定地位。晋律规定:“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泰始四年,又定黥刖之制。至南北朝,关于肉刑的争论基本停止,肉刑普遍恢复。
  
  (四)汉晋之间肉刑废而复起的原因
  
  作为一种残酷的身体刑法,肉刑的废除给人的感觉是完全符合天意民情的,或者按照历史教材的口径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历史的发展方向的”,但几百年时间里,这一改革不断受到讥议,最终发展到南北朝事实上的全面恢复肉刑,其原因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汉初的刑罚制度,其主体是由肉刑和死刑组成的“五刑”。至于“笞”刑,则只是一种辅助刑,主要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劝戒,所谓“扑作教刑”就是这个意思。因此也只施用于犯有小过失者,秦制,喂养耕牛为一里之末,笞三十;征发徭役时不来报道,笞五十;筑城速度最慢,笞一百[23]。汉初承秦制,量刑大约也相差不多。所以〈唐律疏议〉称笞刑为“人有小愆, 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文帝要废除肉刑改用笞刑,其意思不言自明,自然是要重教轻刑。但这说来容易,具体实施起来却很不合理,比如一个人伤人至残,你只用棍子“教化”他两下了事,这样的处理方法未免过轻。而且论犯法有轻有重,轻如养牛不好,重如伤人至残,总得在量刑上体现出轻重来。想清楚了这一点,就不难明白为何汉文帝一方面要轻刑,另一方面制订出来的行笞次数往往却能把人打死:既然筑城最慢这样的都要打一百,那么盗窃自然应该比这多;伤人至残又该更多。这样一合计,出来个三百五百的板子就不足为奇了。
  
  现在回头来看这段历史,造成弊端的关键不在于废除了一种残酷的刑罚,而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顶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刖右足之属),归于笞刑又太轻。为了解决这种困难,只好用人为加重笞刑的惩罚来体现这种差别,把笞的次数搞到三五百,这样最终造成了名轻实重。
  
  或者可以打个比方,现在有刑事拘留,有有期徒刑,有死刑。后来如果因为某条理由把有期徒刑废除了,只留下刑事拘留和死刑。不可避免的趋势是,原来的有期徒刑会有一部分会归入死刑处理。同时,刑事拘留的期限会被一再延长,成为事实上的徒刑。
  
  到了汉景帝,为了解决板子打死犯人过多的问题,把板子从三百和五百减轻到一百和两百,又规定只能笞臀不能笞背,甚至限制行笞者不能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这样的做法,表面上是成功的修正了汉文帝的错误,事实上则是挖肉补疮。犯人是保全了,但汉文帝时还考虑到的不同犯罪量刑上的轻重差别也给消灭了。除了死刑之外,其他的犯罪都不过和筑城太慢一样挨一两百,老百姓自然不当回事,因此班固在〈汉书〉中称这以后是“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这以后直到南北朝,废除肉刑造成中等刑罚缺失的问题还是无法解决,以至于很多人只好提出退回去再把肉刑恢复起来。综观这一时期的复肉刑之论,一部分人以为废肉刑造成刑法偏重,从轻刑的角度论述复肉刑,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废肉刑造成刑法偏轻,从塞除恶源来论述。看起来是自相矛盾,实际这是中等刑罚缺失只好用重刑或轻刑来代替的两方面表现。对于用重刑来代替的中等刑罚,量刑是偏重;对于用轻刑来代替的,却是偏轻。
  
  这个问题在北朝将“流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常刑时出现了转机。流刑,分为流三千里,两千里,一千里,往往辅以徒刑,这种惩罚相较笞刑重得多,较死罪则为轻,又能够用流放远近的不同来体现量刑的轻重差别,而且不会因为流放距离的增加造成受刑者的死亡,造成名轻实重。
  
  尾声
  
  流刑的普遍使用使肉刑的全面废除成为可能,但这种取代直到唐朝才真正得以实施。而这一实施之先,又有一次恢复肉刑的反复。
  
  唐太宗时,采戴胄、魏徵议复肉刑,“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24]。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25],对王珪萧瑀陈叔达等谈及,认为当修改,但他们都认为这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后又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对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确立,唐以后相沿不改,虽也有少数人如朱熹重倡复肉刑之论,但影响已经远不可与魏晋间相比。
  
  后记:
  
  钱穆先生曾经说:一项制度的兴废,总有其历史的渊源,有其生长发育消亡的土壤,现在的论史者,却往往不考察这种土壤,一味把它归结于统治者的私心作祟。对于中国古代许多制度的良苦用心视而不见,而以一言以蔽之:“专制黑暗”。言及学术宗教,则斥为“欺骗工具”,却不知这样一个建立在专制和欺骗上的国家却如何存在了几千年。
  
  李志宁研究员《还曹操残酷凶暴的本来面目》一文中论及曹操复肉刑,大有切齿之意;又有学者专家言及屯田必说军事管制和五五分成,然后有农奴之论。此类高论不可一一穷举,亦不能一一尽驳,仅附钱穆先生之言以托感慨。

注:

[1]李《还曹操残忍凶暴的本来面目》中关于此事的文字为:“曹操生性残忍……公元213年,曹操在魏国打算在刑事上恢复肉刑。这使人不能不再次考虑他的秉性问题。诚然,吕后和武则天都曾将她们的情敌剁手砍脚,但那并不光彩,且有“私刑”性质。吕后时肉刑合法,但自公元167年缇萦救父,汉文帝废止肉刑,已经440过去,我们不明白为什么曹操又要重新使肉刑合法化?当时,由于战事频仍,绝大多数干部反对,曹操才没有推行肉刑。但假若战争结束,曹操真的统一了全国,情况又会怎样呢?各级政府的门外,若到处扔着砍下的手脚,恐怕很难叫做“历史的进步”
[2]三典: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劓,宫,刖,杀。
[3]汉景帝针对受刑犯人多死规定刑具只能为长五尺,宽一寸的竹块,并且禁笞背改笞臀,可见此前刑具应比这还大,而且笞背是普遍情况。
[4]“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汉书 刑法志〉“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6]《后汉书 崔寔传》
[7]《三国志 陈群传》陈群述
[8]《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注引
[9]“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汉书 刑法志〉
[10]《后汉书 仲长统传》
[11]“时太祖议复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达於古今者,使平斯事乎!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正谓此也。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三国志 魏书 陈群传〉) 陈鸿胪:东汉陈纪,官至大鸿胪。御史中丞:陈群,陈纪之子,时任御史中丞。
[12]陈群之议,文多不引,见〈三国志 魏书 陈群传〉
[13]〈三国志 魏书 王修传〉
[14]《晋书 刑律志》
[15]及文帝临飨群臣,诏谓“大理欲复肉刑,此诚圣王之法。公卿当善共议。”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大理:指钟繇,时任大理,主管刑狱。
[16]太和中,繇上疏曰:“……”书奏,诏曰:“太傅学优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远。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太傅:指钟繇,时任太傅
[17]钟繇之议原文见《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18]王朗之议原文见《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19]《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20]《晋书 刑律志》
[21]夏侯玄李胜丁谧《肉刑论》原文见《通典》,曹羲《肉刑论》原文见《艺文类聚》
[22]本部分原文引用处及刘颂,王导等,曹彦等,蔡廓之议原文见《晋书 刑律志》
[23] 秦简《法律答问》:“今士伍甲不会,笞五十。”
《厩苑律》“其以牛田,牛 絜,治(笞)主者寸十……殿,治(笞)卅。”
《秦律杂抄》:“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
[24]〈旧唐书 刑法志》
[25]史书执此言,但我以为臣下及民众的讥议也是重要原因,唐太宗自己也言及“又有上书言此非便”

[ 本帖最后由 风使 于 2008-6-4 19: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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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8 00: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偶却觉得很失败说,刚才有个网友的回帖说看不懂说的什么,这就是写得太长的坏处了,或者我应该在第一段就把《还曹操残忍凶暴的本来面目》拿来批一批,开门见山,让大家知道主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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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8 00: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此文的缘起是看到网上流传甚广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志宁作的历史文章《还曹操残忍凶暴的本来面目》一文中对于曹魏恢复肉刑之议的错误看法:

——这句话后面可以多说几句,把那篇文章中涉及肉刑的一些观点列举出来,这样可能会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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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6 12: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看到一篇和仲德此文观点对立的文文,转过来给你瞧瞧:

[原创]论曹操欲复肉刑之心态
◆凌云雕龙 发于:2004-05-03 19:02:58

  对于满手血腥的人,称之个性残忍并不为过,纵使时代背景有所变更,但是人性善恶,古今皆然。

  在旧帖《蜀汉帝国反击战之三──话说东吴盗匪帝国》中,不少人颇不以为然,以为情有可原。其中不乏盛行「以污扯污」的乖谬观点,强辩在「举世皆贼」的氛围中,因为大家都作贼,所以世上就没有贼。就算左邻抢拐偷骗,右舍也抢拐偷骗,所以自己也动手抢拐偷骗,然后声称「抢拐无罪」、「偷骗有理」等,大有人在。好像狡辩成抢拐偷骗是合法行为,安分守己不犯抢拐偷骗反而变成违法犯罪。不过纵使人人都抢拐偷骗,但是抢拐偷骗还是坏事,不能因为「天下皆浊」而没有「自行独清」的打算。
 
  曹操是个生性残忍的人,从曹操屡次主动屠城就看得出来。屠城并非打仗的必要条件,战争也可以不屠城,蜀汉诸将如刘备、关羽、张飞、赵云及孔明等人用兵,就不标榜屠城。而且屠城多带贬义,受害者更多针对没有抵抗能力的老弱妇孺。虽然屠城不是曹操第一个发明,曹操也非屠城最狠的人,而且曹操采用屠城也带有宣传「不放弃以武力威胁」的恫吓,就军事用兵而言,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屠城还是不能因此贴金美化,粉饰得神圣不可侵犯。毕竟血流漂杵的颜色,永远是怵目惊心的鲜红色,人民是否牺牲性命,仍然取决于屠刀霍霍的砍杀。
 
  肉刑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效果仅次于死刑:主要有黥刑(刺面刻肤,或插眼叉颅)、劓刑(割鼻)、刖刑(砍足)及宫刑(割势);其它还有钳舌(断舌)、髡刑(拔光头发)及烙刑(烫灼身体)等,总之肉刑不是对囚犯切断肢体,就是割裂肌肤或五官的刑罚。
 
  但是曹操打算恢复肉刑,却遭到部属的反对,曹操最后不了了之。
 
  从乱世走向太平,本来曹操对社会的大方向有功,但是屠城与采用肉刑的手段残酷,却是曹操为人不仁。
 
  细看所有赞成肉刑的理由,几乎都是强词夺理,由此可见主张肉刑的人心险恶:
 
  狡辩一、肉刑是传统古法,今人应遵祖宗之法;
 
  狡辩二、不行肉刑,无以阻止歹徒犯罪,否则刑微罚轻而民恐不惧;
 
  狡辩三、肉刑可以增加劳动力,避免处罚死刑太多,而杀死太多人;
 
  狡辩四、如果废除肉刑会产生量刑空档,即判死刑则太重,判笞刑则太轻,有中间量刑的需要。
 
  简答如下:古法不须全盘接受,应该有选择的择善去恶;若欲采刑罚预防原则,与其恢复肉刑来缩小死刑范围,不如扩大死刑范围以取代肉刑的镇慑;事实上教化又比恐吓为佳,孔文举云:「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再说有徒刑、流刑、易科罚金或延长刑期等变化,毋须为了执法的动脑量刑困难,而增加囚犯的身体伤残可能;若从宽宥而言,肉刑虽比死刑为佳,但是不行肉刑岂不更比肉刑为佳?王景兴云:「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酷刑会失人心,着无庸议。
 
  主张肉刑的人残不残忍呢?意图断人脚、割鼻断舌、炮烙刺身等行为,纵使在古代都被视为不仁。这不能推责给时代背景,因为早在古代,即把肉刑认为酷刑残暴,商纣被认为暴君的行为,除了嗜杀取人性命外,还有大量使用肉刑,像是断肢、刖足、拔牙、剜眼、割舌、去耳、纹面、凿齿及炮烙等,至于脯刑(把活人作成肉干)、醢刑(把活人剁成肉酱)、「焚炙忠良」、「刳剔孕妇」及以对忠臣比干「剖心观窍」等更是惨绝人寰。商纣使用肉刑而被称为残暴,发生于商朝,曹操所处时代为汉朝,商朝是个比汉朝还要古老的年代,因此时代背景并不能作为酷刑的借口。
 
  或许曹操在拨乱反正有功,应该赞扬其优点,但是曹操重新欲使肉刑合法化,却是大开历史倒车,针对曹操的善行与恶为,优劣应该区别。万一被曹操得逞,天下普遍实施肉刑,其结果不外乎:
 
  到处可见断手断脚,或者公共场所能发现竹竿上高挂尸块示众,人民不是缺眼就是缺鼻,常常可听见被烧红铁钳烫炙的凄凉哀嚎,不时还有烤肉的焦味。因缺手少脚,行动就不便;而缺耳少舌后,学习就有困难。伤残人士谋生不易,连繁衍后代都乏人问津,仇恨的心理,不幸福的下场,悲哀的一生,饱受痛苦纒身,生不如死,只是逼迫刑余之人再度犯罪。
 
  短视者只见肉刑威阻犯罪之成效,却忘记暴政同时也丧失人心的归附,魏玄成曾以:「竭泽而渔,非不得鱼,明年无鱼;焚林而畋,非不获兽,明年无兽。」说明赶尽杀绝虽收一时之功,但是长期后患无穷。乱世可以有非常手段,但是太平则应用正当方法。或许曹操以为使用屠城利以逼降,运用肉刑可收严法,但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短暂的回复肉刑酷法,还不如长期的教化德治。
 
  社会总在进步,奴隶社会总是落后的时代,迈向文明才能进步。把人当畜牲的时代已经过去。《老子》云:「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曹操主政左右天下大事,可以使人民安居乐业,也可以逼人民男盗女娼,关系系于曹操一念之间。究竟是为国为民,还是残暴不仁,全掌握在善恶心态。仁者不把自已的快乐,建筑在别人的痛苦上。曹操欲使肉刑合法,打算野蛮兽行重现江湖,或许曹操已经忘了自己的身分与地位,曹操并不是动用私刑黑社会老大,曹操应该是政府官员领导,负有经世济民的重责。
 
  纵使曹操最后没有实行肉刑,但是仍然应该斟酌曹操欲复肉刑的打算。《韩非子》云:「齐王好衣紫,齐人皆好也。齐国五素不得一紫。齐王患紫贵,傅说王曰:『《诗》云:“不躬不亲,庶民不信。”今王欲民无衣紫者,王请自解紫衣而朝,群臣有紫衣进者,曰:“益远!寡人恶臭。”』是日也,郎中莫衣紫;是月也,国中莫衣紫;是岁也,境内莫衣紫。」曹操若好肉刑,就会影响其它人赞同肉刑,曹操若不好肉刑,亦能影响他人反对肉刑。上有所好,下必追随,曹操身为意见领袖,身教言教更应如履薄冰地战战兢兢。否则就会产生有人为求逢迎曹操,不惜巧言令色。当曹操只不过放风声「屠城可行」或「议行肉刑」,就开始会有人为「屠城应合理」脱辞、甚至高谈「肉刑为时代必须」等似是而非的反动,来由正因曹操所造成的风行草偃效应。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正因有高尚的人性,牧民者更应重视人的尊严,否则其行何有异于禽兽?曹操在欲复行肉刑此事,或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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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6 12: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已经在两个论坛上读过了一在三联,一琅琊。

三联有三贴回复

鞠义:诛心之论啊,议复肉刑是魏晋法制史上一大公案,凌JJ未免也说的的太简单了,记得沈家本老大人所著之《刑法考》于此事考辩最详,又有东洋滋贺秀三之〈论汉代刑法改革〉,〈刑罚考〉等文亦不乏可观之处,凌JJ可曾一读?

狂乱隐者:韩非子立法就说立法当如临深渊,曹操想恢复肉刑应该是从这个方面来考虑的!

学富五车 :人性。记得凌迟是在清末才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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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6 13: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琅琊回帖比较长,偶也回了几贴:

曹仲德
四品官
“细看所有赞成肉刑的理由,几乎都是强词夺理,由此可见主张肉刑的人心险恶”:

我可以提供一个“强词夺理,用心险恶”的嫌疑人名单(只列举比较有名的)

班固,仲长统,郑玄(汉朝) 王导 庾亮(东晋) 魏征(唐)朱熹(宋)

  
凌云雕龙
军师



活活
  随便抓一个,朱熹,就是曾经讨论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圣人,因此主张肉刑可挽救性命,也不足为奇。

  但首帖已云:「若从宽宥而言,肉刑虽比死刑为佳,但是不行肉刑岂不更比肉刑为佳?」

曹仲德
四品官

若从宽宥而言,有期徒刑比死刑为佳,但是不是不实行有期徒刑就更佳了呢   

论述肉刑本不是单从宽一个方向来的,而是认为废除后不过宽则过严,不过严则过宽,建议去读读《后汉书》里面仲长统那段论述。







凌云雕龙
军师

早就看过了
  仲公理虽以:「肉刑之废,轻重无品,下死则得髡钳,下髡钳则得鞭笞…」
 
  但也建议参考首帖:「再说有徒刑、流刑、易科罚金或延长刑期等变化,毋须为了执法的动脑量刑困难,而增加囚犯的身体伤残可能。」

曹仲德
四品官

徒刑是附加刑,最高是五年,流刑则根本没有入律,至于罚金,恐怕没有参考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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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6 13: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可怜的郭嘉
武将
不错,曹操是一个非常残暴的人,但我觉得残暴并不表示不好,有时残暴对于曹操来说是好的

  
杜莱
四品官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曹操恢复肉刑,是针对汉文帝、景帝废弃肉刑后,改为打板子,结果不是太轻,就是太重。

肉刑虽然看似残忍,但有一大好处,就是执行的标准非常统一,剁脚就是剁脚,行刑的人总不敢连手一块剁。而打板子就不一样了,打100板子可以打死,也可以打得下半身瘫痪,也可以打成挠痒痒。同样判处杖责100,花钱了就打得轻,没钱花就可能赔上命,这对于刑罚的严肃性就有毁灭性的影响。

一种刑法,残忍不残忍是一方面,操作起来是否能够保证公正也是极端重要的,要不都成了滥刑。

因此用杖责取代肉刑,从司法角度看,是一种退步,因为其操作起来随意性太大,基本没有执法公正性可言。

到处可见断手断脚,或者公共场所能发现竹竿上高挂尸块示众,人民不是缺眼就是缺鼻,常常可听见被烧红铁钳烫炙的凄凉哀嚎,不时还有烤肉的焦味。因缺手少脚,行动就不便;而缺耳少舌后,学习就有困难。伤残人士谋生不易,连繁衍后代都乏人问津,仇恨的心理,不幸福的下场,悲哀的一生,饱受痛苦纒身,生不如死,只是逼迫刑余之人再度犯罪。

如果把肉刑改为杖责,那么有钱人、有权人就可以随意犯罪,因为杖责100不过是挠挠痒痒,而没钱的穷人,即使偷了邻居两个鸡蛋,也可能会被打成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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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6 13:1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凌云雕龙
军师

简单
 
  如果因为徒刑是附加刑,改为本刑即可;
 
  如果因为刑期限于五年,改增减刑期即可;
 
  如果因为流刑没有入律,改为入律即可;
 
  如果罚金没有意义,改为有意义即可。
 
  先别忙找徒刑的限制或流刑的入律,其实诏令大于律法,翻成白话就是「特别法优于本法」,这也是为何孔明等五子要共造「蜀科」,而不制「蜀律」,汉文帝的公布「讲话」,可以废除入律的肉刑,还有汉官判案「以儒代法」等,以上三例都是「特别法优于本法」之例,而毋须按律索罪。另外《秦律》与《汉律》皆有明文流刑,还有《汉律》罚金范围颇广,下至包括三人无故饮酒,上至「坐酎金」可失侯,翻成话就是三个人喝酒要罚钱,万一缴不出罚金,最高可剥夺爵位,刘备的祖先就是例子,没有刑期上下很难决定的问题。
 






凌云雕龙
军师




曹操欲复肉刑,正患无辞始止
 
  废除肉刑,不一定要用答刑。首帖已明:「再说有徒刑、流刑、易科罚金或延长刑期等变化…」
 
  没有人规定除了肉刑就是答刑,或者答刑一定可以易科罚金。    



三国人士
九品官

曹操的确以刑法重闻名诸侯,可是我赞成复议肉刑,它是想把肉刑代替笞刑。大家都知道,汉代以前的刑法都是惨不忍睹的。在文景之治时,汉景帝因为一个小女孩儿下决心废除了先前的刑法,其中有一条就是笞刑,俗称打板子。但是在三国时期,其实笞刑严酷性毫不比死刑差多少,通常人们被打板子打死,所以笞刑已经非改不可,在这件事上,曹操还是对的。

  
乌伤了了
九品官

商纣之肉刑乃为后宫娱戏调嬉.岂可与操之意同日而语!残暴当然不好,但严正律法有何不可.断手,断脚,缺眼,缺鼻,缺耳,少舌又如何,操也想天下太平,鬼哭狼嚎岂是操想要的?所以,偶赞同操.

  
曹仲德
四品官

凌云JJ是不是对曹操要求太高?感觉就象批评曹操不用科举不懂民主一般。

几百年后的唐太宗贞观年间,上述条件已经完全满足,魏征建议下唐太宗还恢复了一次肉刑,废除时还遭到了萧禹陈叔达的反对。一个“英明神武”的皇帝和他的大臣尚且如此,几百年前的曹操以及同时代的人看不到这么远有什么奇怪,毕竟,真正做事和做事后诸葛亮不是一回事。


凌云雕龙
军师

哈哈
 
  若要问凌云雕龙对曹操的评价,当然是褒多于贬,习惯上是对好事说好话,见不善而批评,特别是针对曹操作战、用人及治国等,各篇多所著墨,旧帖甚多,比方《曹操的忠奸评价》就以曹操为忠、《曹操年表纪要》就以曹操功多于过云云、《外披法家的儒家曹操》就对曹操的以法治国多所赞扬。至于科举与民主,都不应是曹操可用的东东。
 
  唐太宗的「英明神武」灌了太多水分,寒萧公子曾有《贞观不如开皇》的描述,也就是唐太宗还不如隋炀帝,因此唐朝复用肉刑,也不足为奇,肉刑如果这么好用,当今各国盛世,更该广用肉刑,而非纷纷禁用肉刑。
 
  
 
  以下为寒萧公子对隋炀帝与唐太宗的比较。
 
  隋炀帝
 
  一、夺嫡
 
  二、疑命人杀隋文帝(无事证)
 
  三、对作乱的四弟、五弟礼遇未杀,甚至允其父子相聚,或带在身边,泽及三弟杨俊之子。
 
  四、出征出征吐蕃、吐谷浑、高昌、薛延陀、南诏、琉求等国
 
  五、被突厥尊为圣人克汗
 
  六、杀高颎
 
  七、三征高丽,无功而还
 
  八、奢侈但不荒淫
 
  九、信方士之言诛李浑一家
 
  十、信任道士潘诞配制长生不死药,但潘诞一提出要以童子髓入药之后,立即被杨广处死。
 
  十一、孙子被拥立为恭帝,不久被篡,亡国
 
  十二、篡他的是他的表弟李渊,李渊起义的口号是为杨广复仇,而非讨伐他。
 
  评价:千古暴君
 
  
 
  
 
  李世民
 
  一、夺嫡
 
  二、幽禁唐高祖李渊至死
 
  三、杀元吉,并娶其妃妾,杀其子嗣,包括襁褓婴儿。
 
  四、出征吐蕃、吐谷浑、高昌、薛延陀等国
 
  五、被突厥尊为天克汗
 
  六、毁魏征墓碑,赐刘洎自杀。(刘洎以忠直敢言闻名)
 
  七、亲征高丽,无功而还,再第三度出征筹备中身亡
 
  八、宫中多用金玉装饰,还大量挑选民女入宫,荒淫而兼奢侈
 
  九、信方士之言欲尽诛武氏,而且也因为张亮名字合了谶纬,杀死张亮、籍没其家。
 
  十、自称不信道教长生不死传说,结果却吃延年药而死。
 
  十一、死后儿子继位为高宗,不久被篡,亡国
 
  十二、被小老婆之一武媚所篡。
 
  评价:千古明君


  
三国人士
九品官

那和当时情况有关,肉刑比答刑从一定程度上轻得多了。

杜莱
四品官


凌云兄,

黥、劓、刖、宫、杀,是谓奴隶制五刑。
笞、杖、流、徙、杀,是谓封建制五刑。
现代仍然是五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纵观刑罚的发展,是一个愚昧到文明的进步过程。逐渐废除人身伤害的刑罚,逐渐向限制人身自由,改造犯人的方向发展。(死刑是一样的)

不过除了愚昧到文明,刑罚的发展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处以刑罚的方式,由省钱,到费钱。把人脚砍了,一把刀,几秒种的事,一天处理一百个这样的犯人,也花不了多少人力物力。而同样的罪行,比如今天判处10年有期徒刑,那国家要在一个犯人身上花多少人力物力?

在人口锐减,经济萧条的三国时期,要是采用徒刑制,恐怕曹操手里还真没那么多粮食和狱警。

迁徙或者流放,同样要有押送的人员,而且送到地方后,地方官还要严加看管,费用同样不菲。流放一般到偏远地区,三国时期常年征战,如果把犯人流放到边境地区,说不定战事一起,就会被敌人掠走,武装起来反而杀本国的百姓。

其实流、徒两类刑罚,在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政治形势下,根本不可能使用。

曹操所能选择的,只有肉刑和笞杖两类,两相比较,倒还是肉刑比较好操作,而且也更公平。

曹仲德
四品官


引用:
--------------------------------------------------------------------------------
原作者 凌云雕龙
 
  若要问凌云雕龙对曹操的评价,当然是褒多于贬,习惯上是对好事说好话,见不善而批评,特别是针对曹操作战、用人及治国等,各篇多所著墨,旧帖甚多,比方《曹操的忠奸评价》就以曹操为忠、《曹操年表纪要》就以曹操功多于过云云、《外披法家的儒家曹操》就对曹操的以法治国多所赞扬。至于科举与民主,都不应是曹操可用的东东。
 
  唐太宗的「英明神武」灌了太多水分,寒萧公子曾有《贞观不如开皇》的描述,也就是唐太宗还不如隋炀帝,因此唐朝复用肉刑,也不足为奇,肉刑如果这么好用,当今各国盛世,更该广用肉刑,而非纷纷禁用肉刑。
 
--------------------------------------------------------------------------------



得,先牵连进朱熹,再牵连进唐太宗,偶也不敢再说谁谁主张复过肉刑了,不然受这个连累的也未免太多了。  

关于唐太宗,偶也懒得多说,说实话,翻案作到这个份上也过火了点……这也不是这个问题的主题所在,不妨把这个问题帖到历史区去讨论。

这个问题说得太多,扯累了,不说了。

最后给句偶的总看法,恢复肉刑是魏晋南北朝的一个大题目,自有其生长和消亡的土壤,JJ一味归结为某个人人品问题恐怕勉强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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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6 13: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凌云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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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屯田及笞刑
 
  秦朝及汉朝都有大量的流刑及徒刑,举其大者,建筑阿房宫其中「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也就是被处宫刑与徒刑的罪犯有七十余万人。李严也是因罪被徙放到边疆,没有赦免,不准回来,这种流刑,相当于没有时间限制的无期徒期。
 
  执法的终极目的在「为民」、纲举目张则树立法律的尊严,使民伏法、令法治国,而不在经济、省钱等小因素。如果因为费用太贵,而舍不得用刑,那么更改费用的负担,不就可行,像是国家不给粮,由罪犯耕田渔猎谋生,而且还要上缴收获给政府,不但地方干部要拿,而且还要上缴中央,这不就解决用刑的费用问题。这不是异想天开,著名的曹氏屯田,好听一点是开垦荒地,难听一点,则为变相的流刑或徒刑,按《三国志.魏书.卢毓传》:「帝以谯旧乡,故大徙民充之,以为屯田 。而谯土地硗瘠,百姓穷困。毓愍,上表徙民于梁国就沃衍,失帝意,虽听毓所表,心犹恨之,遂左迁毓,使将徙民为睢阳典农校尉。」
 
  曹操在收容流民而屯田,应当称赏,但是曹操也有逼迫原来地主,放弃原有土地,而达到徙民实边,包括汉中、淮南等地,无论如何,这种失去土地的人,状况只比流民好一点。曹操若愿给田,地主只是以地易地,要是曹操下令屯田,这些地主就变成无土的屯田客。
 
  不过话扯远了,回头来说,肉刑虽有其奴隶背景,但是当时就有很大的反弹,足见其时代倒退,而曹操也从善如流,不再坚持,毕竟曹操的目的在治国,不在用刑多费口水。曹操及孔明皆喜欢用棒杖(曹操设五色棒、孔明罚二十以上皆亲揽),但是用刑不公,就失曹操及孔明之意,因为用棒可以把脸打烂(黥刑)、用棒也可以敲掉鼻子(劓刑)、用棒也可以打断手脚(刖刑)、还有用棒也可以去势(宫刑),但是上级指示废肉刑,手下却复行肉刑,这就是手下邈视领导、暴行犯上、违反命令、动刑过当,因此这是执法的纪律问题,而非肉刑与笞刑孰佳的问题。
 
  否则用棒岂不更省钱,一棒执六刑(笞、黥、劓、刖、宫、死),经济又实惠。
  
杜莱
四品官


秦朝有徙刑,但那根本不是刑罚,而是暴政。70万人获刑,并非都是罪犯,而是暴政使然。曹操屯田迁徙人口,这些人也不是罪犯,也是暴政(当然屯田有积极的一面)。

抛开其他因素,当然杖、流、徙要优于肉刑,因为这些可以恢复,允许犯人改过。

但具体到某一时期,实行哪种刑罚,要根据经济、文明程度、治安等具体情况而定。所谓乱世用重典,不仅要惩戒犯人,还要惩戒世人,刑重一点也是为了治。

如果抛开具体情况,非要把笞杖和肉刑分出高下,就失去历史意义了。要不现代执行的五刑最文明,为什么中国历史上无任何一个朝代采用,跟罚金和拘留比,笞、杖也是暴行,那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者都是暴君了?



三国人士
九品官

刑法的比较基础在于社会的发展。可不能拿笞杖、肉刑拿到现在来比,社会层次不同,背景不一样,所以肉刑和笞杖也不是不能比较,只是在社会的同一个大背景下比较就可以知道孰优孰劣了。


凌云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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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参考《复活的军团》,秦国没有暴政。
 
  也就是六国起义抗秦,据说是暴政酷刑云云,因此齐、楚、燕、韩、赵及魏六国都有农民起义,惟独秦国没有起义抗暴。这是因为秦国没有暴政,还是秦国人民乐于接受商鞅变法,《复活的军团》认为大多是六国对秦国的抹黑。
 
  又刑法本在阻吓犯罪,并不在报应示威,而肉刑的后遗症很大,也断绝刑余之人改过向善,具体可参考首帖。至于笞刑也继肉刑后,逐步淡出历史,从前因后果的眼光,可以归纳出,落伍如何进步,因此由残酷演进仁慈,肉刑多伤不用而改笞刑,笞刑少伤不用而改徒刑,甚至于现在还有自由刑,包括社区服务及劳动挖沟等,都是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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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6 21: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原来仲德已经看到了,还和作者直接交流过了,呵呵,凌云雕龙原来是个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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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7 02: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么,只能说据说是个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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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7 06: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曹仲德于2004-05-07, 2:24:55发表
这个么,只能说据说是个女孩子  

呵,在网上看到她的不少贴儿,她很会辩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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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百官对肉刑看法明显分两派,都有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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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2 01:5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没记错的话开皇是高祖杨坚的事,啥时候成杨广的了隋炀帝的是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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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2 05: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流刑对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确立,唐以后相沿不改,虽也有少数人如朱熹重倡复肉刑之论,但影响已经远不可与魏晋间相比。

我不和大家讨论曹操,不知大家注意到这句话没有。朱熹!这个遗害中国人无穷的人居然在宋代还提倡恢复肉刑。

[ 本帖最后由 林冲 于 2006-12-11 22: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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