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嫖客暴力抢回嫖资如何定性?
性别:未知-离线 蝶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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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20:3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2002年10月6日晚7时,被告彭国芳在佛山顺德区家电城旁的一小巷口遇到暗娼陈某,两人谈妥发生一次性交易价钱为30元后,彭随陈到一出租屋内,彭先给了30元小费,两人随即发生性关系。事后,彭认为陈某的做法不符合其要求,想把钱要回,遭到了拒绝,彭国芳即持刀胁迫陈某退钱。拿到钱后,彭国芳转身就跑,陈某随后边追边喊,彭跑到巷口时恰逢陈某的丈夫张某回家。张某一把抓住彭,彭用刀朝张某身上乱刺,张某在受伤之余将刀抢过反刺彭几刀。彭挣脱逃走,途中因失血过多昏倒在地,被公安人员抓获,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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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20:3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汗~~~什么淫都有啊......

应该是抢劫罪,持刀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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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7:3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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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7: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那就是抢劫。
呼吁妓女早日合正式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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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0: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看着蝶兄的这几个案例,让我仿佛回到复习律考的时候,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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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0:3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落花风雨于2005-08-19, 2:13:13发表
看着蝶兄的这几个案例,让我仿佛回到复习律考的时候,呵呵

律考,那落花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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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落花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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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1: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俺考的是第一年的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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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9 08: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现在报纸上的案件很多缺乏取证,这对双方都很不利.
现在的论证太重于证人证言,不重视实际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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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9 08:3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村里我最帅于2005-08-18, 17:40:11发表
那就是抢劫。
呼吁妓女早日合正式法化

这种事在中国现在来看是不可能的。这位兄弟别做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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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9 17: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永远的鹰马于2005-08-18, 17:38:26发表
故意伤害

同意!!!
30元钱并非陈某合法收入,暴力掠夺他人合法财产才可定抢劫!!
此事要分开两部分看,前面一部分是违法性交易,后面一部分很显然是故意伤害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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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phoenixdaizy

忠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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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9 22: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被人刺死别人是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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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村里我最帅 于 2005-8-18 17:40 发表
那就是抢劫。
呼吁妓女早日合正式法化

漫画带点色情也不行,还妓女合法化?做梦罢你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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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01:1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天啊... 就为了三十块... 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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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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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01: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怎么知道是暗娼??
2)怎么知道不属于赠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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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08:0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嫖资,这咚咚属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应该就是故意伤害。

我还听说过一个更搞笑的案例。

一嫖客给付20块钱去嫖一小姐,完事后强迫该小姐将自己箱子里面的钱全部给他。那小姐拿出钱来,这嫖客看也没看,拿了就跑,回过神来一看,结果是一张10块的。按理来说,这小姐箱子里面的钱应该都是卖淫所得,不受保护。但总觉得有那么些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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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1: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怎么二三十块就可以嫖了阿??怎么这么贱卖。我还以为起码要三五百块一晚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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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欧阳寒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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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1:0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是商品,都要看质量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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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1: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总归还有个边际成本的八,也不至于劣质到不如茶坊里的一壶茶啊莫非是恶性竞争所致人不能这么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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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1: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对小姐属于持刀威胁,对其父属于故意伤害,自己昏倒属于对方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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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笑谈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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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1:4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ICQ 状态 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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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啊!
[qq]569382652[/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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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欧阳寒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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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1:4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30块钱,一般来说,服务不用一个小时。
一个小时30块钱的话,至少比我现在的工资水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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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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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2:4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抢劫罪不只是侵犯公民财产权,还侵犯了公民人身权,故抢劫罪可以成立
但就此岸来说,基本上会定性为双方斗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30块钱,太TMD便宜了,这种货色还要上,上了还不给钱,真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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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西晋羊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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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2: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应该判强奸和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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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4: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强奸??,不可能吧,又方自愿的。故意伤害是一定。

前半部分,算抢劫吗?那位给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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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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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0 19: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爱上三国的女人 于 2006-5-10 11:08 发表
总归还有个边际成本的八,也不至于劣质到不如茶坊里的一壶茶啊莫非是恶性竞争所致人不能这么活呀.........

年纪大了,就不值钱了,嫩的值钱.

说到边际成本,假如一天接个上10-20个人,50元,也能解决生计问题.

问题是有的人需要黑社会,警察的保护,边际成本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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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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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0 19: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还有类似的问题吧,有人赌博输了以后抢劫,违法不???

我觉得即应该追究抢劫的罪名,也应该追究被害人赌博的罪名.

这和偷贪官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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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13:0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不管判啥,估计这男的出来之后得换一个地方从头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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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21: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NZIXRLE 于 2006-5-21 13:06 发表
不管判啥,估计这男的出来之后得换一个地方从头开始了

也不一定,这年月谁记得谁?

啊,好象跑题了,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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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0:3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村里我最帅 于 2005-8-18 17:40 发表
那就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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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大大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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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8 10:2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非法财产,确实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张某来说,嫖客是故意伤害,张某应该是正当防御吧。
其实说起来,小姐也不容易,也是凭“劳动”赚钱,从人权上来说应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否则,就是法律上的空缺,抢劫犯抢别人犯法,抢小姐的就不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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