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爱上三国的女人于2005-10-30, 14:10:12发表
A集团是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B制衣有限公司
,是A的全资子公司.二是C制衣公司,为A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经贸洽谈会上,A的董事长王某,遇到了D棉纺厂的厂
长李某.李某称自己厂有一批优质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公司正
需要棉布,遂给李某介绍.
2003年8月,D厂厂长于B,C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D厂供棉布共计
400包,价款200万元.B,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
100万元,货到2月后付款.发货后3月,两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D厂遂
以A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请问该如何分析?
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案例设定好像太简单了些, 再加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