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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追加被告、第三人
落花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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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6
#1
发表于 2005-8-19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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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加被告或第三人有五时间限制?
2、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自己回答先:
1、记得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追加在审结前即可。法院依职权追加,大概需在案件准备阶段。
2、虽然没追加过,但偶觉得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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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5-8-1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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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几句:
1、追加被告,第三人时限在一审的庭审结束前;
2、当事人(原、被告)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法院可以自行依职权追加。
3、问一句,落花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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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花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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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6
#3
发表于 2005-8-1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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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问题,偶记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江伟搞的那个民诉草案的修改稿倒是说了,在言辞辩论终结前
偶是律师,小气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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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气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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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0
#4
发表于 2005-8-1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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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落花原来还是师弟,呵呵。
我与桶均参加的最后一届律考。
原来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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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0
#5
发表于 2005-8-1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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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落花风雨
于2005-08-19, 3:03:14发表
对这个问题,偶记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江伟搞的那个民诉草案的修改稿倒是说了,在言辞辩论终结前
这个问题主要考虑,给平等主体都享有二审终审的权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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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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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5-8-22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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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大诗人是律师 ,这个世界真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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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花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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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6
#7
发表于 2005-9-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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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怒
早上打电话给法院,要求追加被告,被告知举证期限已过,不能追加,还让我去看证据规则。
翻遍了证据规则,莫非他根据的这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这跟追加当事人有啥关系,这不扯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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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pisneo
(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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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22
#8
发表于 2005-9-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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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什么好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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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5-9-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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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问题
民诉意见156 有规定:在案件受理后,辩论结束前 原稿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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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学院
#10
发表于 2005-9-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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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能不能最加被告,我觉得没必要,如果是存在2被告,看负什么责任,连带的话没有必要,反正出了钱还可以问对方要。或者你说服原告追加,不过我想这种情况,他肯定找有钱的,不会把没钱的拉进来。 如果不是连带,法院应该追加,不追加的,被告也只按自己的责任给付赔偿。
才学习法律不久,呵呵,也不知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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