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追加被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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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0: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追加被告或第三人有五时间限制?

2、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自己回答先:
1、记得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追加在审结前即可。法院依职权追加,大概需在案件准备阶段。
2、虽然没追加过,但偶觉得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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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0:3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说几句:

      1、追加被告,第三人时限在一审的庭审结束前;
   
    2、当事人(原、被告)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法院可以自行依职权追加。

    3、问一句,落花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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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1: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对这个问题,偶记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江伟搞的那个民诉草案的修改稿倒是说了,在言辞辩论终结前


偶是律师,小气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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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1:1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哦,落花原来还是师弟,呵呵。
     

    我与桶均参加的最后一届律考。

              
                   原来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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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1:1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落花风雨于2005-08-19, 3:03:14发表
对这个问题,偶记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江伟搞的那个民诉草案的修改稿倒是说了,在言辞辩论终结前

这个问题主要考虑,给平等主体都享有二审终审的权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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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大诗人是律师  ,这个世界真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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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11: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大怒

早上打电话给法院,要求追加被告,被告知举证期限已过,不能追加,还让我去看证据规则。

翻遍了证据规则,莫非他根据的这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这跟追加当事人有啥关系,这不扯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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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14: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有什么好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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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5 20:0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第三人的问题
   民诉意见156 有规定:在案件受理后,辩论结束前 原稿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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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5 20:0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被告能不能最加被告,我觉得没必要,如果是存在2被告,看负什么责任,连带的话没有必要,反正出了钱还可以问对方要。或者你说服原告追加,不过我想这种情况,他肯定找有钱的,不会把没钱的拉进来。  如果不是连带,法院应该追加,不追加的,被告也只按自己的责任给付赔偿。
     才学习法律不久,呵呵,也不知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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