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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死刑的不可废除, ——法学导论课期中发言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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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6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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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不可废除
——法学导论课期中发言提纲
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论语•子路》
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
——《新约•雅各书》
我们的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于体现秩序、公平和自由,这是彼得•斯坦与约翰•香德两位伟大法学家提出的,并获得许多学者和公众的认可。我们使用的《法学概论》教材认为,在法的诸多价值中,秩序、利益和正义是更基本的价值。无论哪一家学者,都承认正义或公正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如果丧失了正义,法就丧失了灵魂,沦为“恶法”,成为仅仅在形式上合法的行尸走肉。
我们必须相信正义,并在法律中体现正义,在执法过程中贯彻正义。正义不仅仅是某种停留在纸上的、冠冕堂皇的道德律令,而且必须得到不可抗拒的实施。无法兑现的正义不是正义,我们既不能满足于“精神上的赏善罚恶”,也不能满足于“历史的公正评价”。法律是这个世界的东西,不是天堂或另一个世界的东西,因此它必须保证正义在这个世界兑现,在现实生活中兑现,在现在兑现。死刑就是正义兑现的一种重要方式。无论是以“宽容”“仁慈”做借口,还是以“对生命的尊重”做借口,都不能取消死刑这种正义的兑现方式。死刑的范围、方式固然可以商榷,但死刑的取消是绝对不可接受的,除非我们盼望正义的银行破产。正义的银行一旦破产,人类就会丧失希望,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会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死刑的真正意义绝不在于“杀一儆百”的威慑力,而在于正义的报复。正如《新约•启示录》中的名言:“赏罚在我,我必报应。那些洗净自己衣服的人有福了!”肯尼迪总统也曾说:“我们做某些事情,不是因为我们能从中获得利益,不是因为我们寻求他们的选票,而是因为这是正确的。”在中国维护死刑的人,往往从功利角度为死刑辩护,认为死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有强大的威慑力,因此不可废除,这实在过于片面。难道死刑的价值仅仅在于威慑力吗?仅仅在于实用主义吗?沿着这个思路走下去,就会推出我们的一切法都是实用的,只是为了达到某种功利的目标,至于法律背后的信仰、原则、价值观是可以不考虑的。这种实用主义的观念是非常危险的,如果采用这种观点,我们的立法者就可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随心所欲地将法律改变成自己希望的样子,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将毫无保障。我虽然赞成死刑,但我坚决反对从实用主义角度理解死刑。死刑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它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正义原则,而不在于什么威慑力。
什么是正义或公义?按照《旧约》的说法,正义就是“按照各人的行为报应他们”。任何有理智的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些严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触犯人类社会基本原则的人,理应受到最严厉的制裁。在历史上,死刑的范围有大有小,但各个民族都承认,一些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故意伤害或强奸,是应该处以死刑的。当然,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和西方有很大区别,古代中国法律规定“杀人偿命”,是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古代犹太法律规定“杀人偿命”,则是为了“遵守上帝的律法”,也就是遵守一种至高无上的普世的原则。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如果杀人者没有引起民愤,是不是就可以不杀呢?古犹太法律则把民意置于上帝之下,上帝代表着绝对正义,不能因为人的感情而破坏这种正义。在死刑问题上,我赞成《圣经》中体现的观点,即死刑不是要给感情一个说法,而是要给正义一个说法。
反对死刑者,往往坚持“死刑是残酷的”“死刑反人道”,甚至高呼“人是不可杀的”等等。我认为,死刑的适用范围、审判程序和执行方式可以适当调整,但绝不能废除死刑。西方基督教认为上帝的圣父、圣子、圣灵三个位格分别代表着公义、智慧和爱,必须以智慧把公义和爱结合起来;中国的《论语》也提到“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主张“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也是公义和爱的结合。认为死刑反人道,是从博爱、同情、怜悯的角度看问题,但这并不能作为抵消、否定正义的借口。如果我们以废除死刑来体现我们对被判死刑者的同情,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体现对被害者、被害者亲属的同情?我们应该如何体现对那些受到犯罪威胁甚至死亡威胁的守法公民的同情?如果坚持“以德报怨”的原则,必然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结局,人们在内心深处会丧失对正义的信仰。正如耶稣所说:“你里面的光若黑了,那黑暗是何等大呢?”(《新约•马太福音》)孔子耶曾经毫不留情地批判那些对任何丑恶现象都姑息宽容的“乡愿”,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乡愿,德之贼也。”(《论语•阳货》)不分是非、无原则的一味宽容,是对人类精神的最大侮辱,这不是爱,不是同情,而是残害。
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共处决了二十多名罪恶深重的法西斯战犯,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正义审判。法西斯反人类、反公理的滔天罪行得到了彻底的揭露和惩罚,正义的报复得到了充分体现。如果没有死刑,没有将首恶送上绞刑架,那么正义能够得到充分伸张吗?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平民愤问题,而涉及到人类尊严的问题,让肆意屠杀自己同类、肆意践踏人类社会基本准则的人逍遥法外,人类就谈不上尊严,就与禽兽没有本质的区别。审判战犯是如此,审判其他严重刑事犯也是如此。某些严重玷污人类尊严的人,必须采用极端方式剥夺其生命,否则人类的尊严就受到了两次玷污。所谓“人是不可杀的”的说法,是极端片面的,人有思想、有感情、有行为能力,人如果不控制自己的行为,破坏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原则,为什么就不可杀?人之所以和其他动物区分开来,无非因为人是一种社会动物,社会动物就有社会动物的原则。有人说,“人类社会基本原则”太虚无飘渺,不能以此为理由剥夺人的生命,因为人类社会实在没有什么公认的基本原则。我无法详细阐述这个“人类社会基本原则”,但我认为这种原则绝对是存在的,如人类社会都公认,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不能无故伤害自己的同类,等等。社会会变化,但某些原则是不变的。不应该认为社会变化了,就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
当然,死刑是一种必须极端慎重使用的刑罚,死刑是不可逆的,这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当然应该受到严格限制。中国的死刑适用范围太广,许多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与其说是体现公义,不如说是体现功利。为了解决社会治安和贪污腐败问题而滥用死刑,我也是非常反对的,这恰恰会取消死刑的正义性。死刑应该只适用于那些损害了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故意伤害和强奸等等。死刑的审判程序必须慎之又慎,范围绝不能扩大,执行方式应该遵循人道的原则,正义的报复应该以一种同情的方式来执行。正因为死刑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体现着法律的正义,我们才不能不谨慎地限制死刑。反对废除死刑,绝不意味着赞成对死刑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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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狼党
#2
发表于 2004-11-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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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还以为要恢复以前的一些刑罚~~~
死刑还不够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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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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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国情来看,死刑还是有必要的,现在的犯罪很猖狂。
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死刑没有了挽救的余地,一旦错判,无法挽回。但我认为这是审判制度的问题,应该从完善审判制度方面去考虑,而不是简单地废除死刑。就象中国禁止枪械,但还是有枪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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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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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恢复凌迟、车裂、腰斩、活剥、天灯、肉刑等,以儆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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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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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苦心白费了。看来很多人不习惯从道义论的角度看问题,而习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问题。
有多少人杀人之前考虑的是会不会判死刑?有多少人会觉得杀了人只要不判死刑就是赚?很多人是一时性起杀人的,根本没有时间考虑,如果真能考虑后果的话,他们考虑的也是会不会被抓住。如果他认为抓不住,死刑对他们就没有威慑力。如果认为会被抓住,在大多数情况下,有谁会觉得杀一个人判二十年是合算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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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4-11-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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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恐怖了吧 那样又会有某个国家说我国没有人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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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4-11-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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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国情况而异嘛,中国现在社会这么乱,死刑还是需要的。欧洲小国当然不需要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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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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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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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废除死刑的是那些官僚,最近老有言论说经济犯罪不该判死刑,那不是明摆着吗,为贪污腐败解除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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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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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真正贪污的大官员连罪都不治,不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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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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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国内总是从功利主义角度理解死刑,这样太片面了。死刑有它强调正义、强调尊重人的自主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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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4-11-13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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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死刑是对自身所做所为要付出的代价,对无辜者的补偿,楼主所说的正义的报复,我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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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4-11-1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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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如果杀人者没有引起民愤,是不是就可以不杀呢?”
我看这点值得讨论,有时候民愤也可以反映出正义的一点端倪~而且本来也并不是说只要杀了人就一定要偿命,为民除害的呢?误杀的呢?~民愤有时候正好可以帮助判断这一点。在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的时代,以此来界定,比起以“上帝的公平”来一棍子打死,倒也不失为一个相对全面又易操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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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4-11-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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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正义是不需要报复这个狭义的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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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4-11-13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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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楼上将“报复”一词理解得狭义化了~ ^^ ~这个问题上所谓报复,主要代表的是一种“公平”的含义。
“人是不可杀的”这句话本身就带着一个悖论,因为杀人者在行凶的同时就已经承认了人是可以杀的。而且这个句子本身也没有提供违反“杀人禁令”的惩罚标准,那我们就只好本着公平的原则,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也剥夺生命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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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4-11-1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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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4-11-1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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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死刑适用范围太广,许多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与其说是体现公义,不如说是体现功利。
刑除了罚罪之外,还有一个作用是防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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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4-11-14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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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体制下,死刑还是绝对需要的,经济建设依靠良好的、健康的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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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4-11-1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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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如依风
于2004-11-13, 20:34:34发表
我认为是楼上将“报复”一词理解得狭义化了~ ^^ ~这个问题上所谓报复,主要代表的是一种“公平”的含义。
“人是不可杀的”这句话本身就带着一个悖论,因为杀人者在行凶的同时就已经承认了人是可以杀的。而且这个句子本身也没有提供违反“杀人禁令”的惩罚标准,那我们就只好本着公平的原则,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也剥夺生命咯~;)
公平不是真正的正义,至少我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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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5-6-10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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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隆的《比较刑法》第1卷:死刑专号,楼主看过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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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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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死刑在现在的实施是不太恰当的,至少在我国的法制健全前应当暂缓!
楼上有几位的说法太过功利也太过个人理想主义.
单就法律来讲,法律具有严肃性与权威性还要具备公正性,所以他不受感情与功利制约.
举个例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话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如以此为依据判罚,那
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从何而谈?(当然这也是不少怨案被做成铁案的原因)
法律不健全,将直接导致判罚上产生漏洞.一旦发生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后,直接遭到
质疑的必是司法当局,迫使司法当局把怨案做实.那就会进入一个恶性的循环中,法制的健全
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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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岳校对组组长监造使谏议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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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5-6-11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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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可废!
该废的是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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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5-6-1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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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最终被废止,可以说是社会的最终走向,不可避免的。
我虽然也反对在目前的中国废除死刑,但是依然认为,死刑的功效,被很多支持死刑的人夸大了。
说死刑能震慑犯罪,大家可以看看:自古以来就有死刑,犯罪率就此减少了么?没有。正如上面一位朋友提到的:很多人犯下死罪,往往是失去理性的时候。而死刑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只有对具有理性的人才有震慑力,失去理性的人,是感受不到这种震慑力的。举例说:你(这并不特指谁)的至亲被某人虐待致残致死,你激愤之余去找那个人报仇,在你举起凶器的时候,你会考虑“我不能犯杀人罪”么?多数不会。
说死刑能维持正义,这也是夸大。既然死刑对真正犯罪没有威慑,其维持正义,也就只能落在最终结果上。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这种“正义”:你杀使得别人遭受了一定损失(杀人,或者贪污),所以,你必须被剥夺生命。那么这剥夺生命的目的何在呢?首先,震慑他人犯罪我们上面已经说过,基本是没有很大用处的;其次,补偿被害人/方的损失?这我们也都知道,根本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最后,让被害人/方感到精神满足可能是唯一的效用了,那么请问这种满足感,带给其他人的,是什么呢?更多是血淋淋的报复的快感。
--这里顺便提一点:“正义”这两个字很容易误导。国人容易把西方的justice理解成“正义”,而实际上,justice是“公正”的意思,righteous才是“正义”。什么是“正义”?人不可杀?还是杀人者必偿命?我个人在讨论法律的时候,倾向于用“公正”这个意思,“公正”除了“正义”这个模糊概念以外,还有“公平”的明确意思。“公平”是很好理解的,就是所有个体都必须在遵守既定规则的前提下行事,包括对违规个体的处罚。所以,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让大家“公正”地进行判断,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是“正义”地去如何如何。
相比之下,无期徒刑和长刑期,更适合于震慑犯罪。我曾经问一个反对废除死刑的网友:请问把你一抢毙了和把你关上几十年直到你死在牢里,哪个刑罚你认为对你个人的影响,乃至对你家人的影响更大?经过理性思考,她的答案是后者。因为人要在一个受到极度限制的条件下生活上几十年,的确是“生不如死”的,对TA的家人也是如此。而一抢毙掉,时间长了,想得开的,也就解脱了负担;想不开的,反而成为社会的对立点,可能还会报复社会。
同时,长刑期和无期徒刑,同样也体现了给罪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人道原则。一个人犯了死罪,并不意味着TA就是彻头彻尾的恶魔,就不可能改造自己。而一声枪响,就彻底断送了这个人任何转变的机会。长刑期和无期徒刑,则给了TA充分的时间去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的错误,有可能将一个罪犯,改造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废除死刑,可能带来的积极因素之一。
至于废除死刑对于错判案件的意义,就不多说了。不过,看到楼上有朋友说这是审判制度和手段的问题,而不是死刑的问题,我想说,这说得对,但是不管多么科学合理的审判制度和手段,是人从事的操作,就不可能杜绝错判误判,而为此要付出一条甚至几条生命的代价,是不是有点太“慷慨”了?
那么我为什么反对在现在的中国废除死刑呢?主要是因为:
1)国民普遍认识没有提高。中国的国民,包括这里的部分网友,嗜血报复的心态依然普遍存在,甚至我自己,也可能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反应。所以,如果在普遍认识没有提高的前提下贸然采取措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必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破坏。
2)经济条件不允许。废除死刑,必然会有更多罪犯需要长期羁押看守。从理论上说,都会增加国家的财政开支。因此,如果不问青红皂白就开始这项工作,也会给经济上带来很大压力。
3)制度上不慎重。目前,死刑核准权最前沿依然在省级法院手中,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死刑核准权。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的权力,实际上处于交叉状态。这个问题不解决,废除死刑,无疑会导致责权的分配不均,归属不清,造成制度混乱。
所以,我个人觉得,最好是先理顺各级法院的管辖责权范围,比如最高法彻底收回死刑核准权,严格控制死刑判决和执行,从而在总量上减少死刑判例。然后,在国民普遍认识提高后,再考虑逐步开始废除死刑的举措。
当然,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是根本的体制问题,这个问题,就不是那么好说了,呵呵。不过,可以告诉那个说是贪官污吏想要废除死刑的朋友一点:你看看建国以来,被执行死刑的有多少是高级干部?
--换言之,高级干部的死刑判决权和核准权,不在任何一级法院,明白了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要还是针对人民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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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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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可少
建议对贪官实行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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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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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kje
于2005-06-15, 15:44:16发表
死刑不可少
建议对贪官实行连珠.........
连诛?怎么个连诛?向上?还是向下?或者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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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菠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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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5-6-16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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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杀人者犯罪之前不会考虑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而经济犯罪者大都考虑到了,我觉得从震慑犯罪的角度来讲,可以保留经济犯罪的死刑而取消刑事犯罪的死刑。毕竟经济犯罪的后果一般比刑事犯罪的严重得多。认为人的生命比金钱重要而反驳我的观点的可以想想被贪污的救灾款可以致多少人于死地?被操纵的股市又让多少家庭支离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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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5-6-16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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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犯罪后果仅仅从经济上比较是不可取的。象小菠萝那样推断,我也可以说:某个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被杀了,该家庭成员,以及与该家庭成员有经济联系的其他人遭受的损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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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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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说明,我的看法和楼主不同。
让我们看一下刑罚的发展史吧,从古代的炮烙、宫刑到现代的劳改、监禁,不知大家注意了没有,在刑罚的一代代更新换代中,刑罚中的制人残疾的法律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比较单一的刑罚-――对权利、自由的限制。这是为什么呢?
先从刑罚的目的开始,时代发展到今日,刑罚的目的显然已经不能定义为维护“正义”了,应为“正义”本就是一个混淆、不确定的存在。刑罚的目的是用来控制犯罪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保持社会和谐发展。
所以古代的刑罚比较简单:偷金砍手使之不能盗,通奸阉割使之不能淫,骚客砺舌使之不能言,叛君斩之使之不能存。目的就是为了让罪犯不能在犯同样的罪行。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完善,法律逐渐采用更为文明的方式来代替上述的各种刑罚,应为限制权力和自由几乎可以限制所有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没有变――不外乎是为了不让犯罪者go on,并警告别人不要犯罪而已。
就现代国际法律形势而言,死刑也并非不可取消的,关键在于对社会治安的影响。美国曾经取消过死刑,但此举使得美国的治安一落千丈,政府不得已才恢复了死刑。但更多的欧州国家却是成功的取消了死刑――――这毕竟是已经存在的事实。
刑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对于社会来说,若是能够保障治安的稳定,那么取消了死刑也未尝不可――当然,这意味着政府监狱的支出又增加了一笔,即我们上缴的税金中将有一笔用来给这些死刑犯颐养天年。
文中提到了:
法律不仅仅在于实用主义
“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存在的
死刑最总要的意义在于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正义。
我认为这些看法用在这里都有问题,请注意,9。11事件中,恐怖分子持有的狂热伊斯兰“正义”给5000多名世界精英判了死刑,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啊!!但不能否认,对于这些伊斯兰教徒“圣战”即是“正义”所在。诚然,如楼主所说,实用主义的观念是非常危险的,如果采用这种观点,我们的立法者就可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随心所欲地将法律改变成自己希望的样子,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将毫无保障。可是,一个不确定的“社会基本原则”概念同样十分危险,甚至是更加危险―――这同样会成为另一个接口。试想一下,如果中东某个国家出台――――“为了正义,可以以生命为代价来诛杀邪恶。”的法律,情况将会如何?
死刑不是为了不是要给感情一个说法,但也不是是要给正义一个说法。说到底,死刑,甚至包括所有的的刑罚都不是为已经犯下的罪行一个说法,而是为了犯下的罪行对将来的影响一个说法,对将来有可能进一步犯的罪行一个说法(后面一点在社会中还存在疑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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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5-6-1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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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我国历史悠久,
其震慑力是不言而喻的,
人文、历史背景,都不容许在我国废除它。
首恶严惩,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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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马岱
于2004-11-07, 9:53:40发表
目前中国的国情来看,死刑还是有必要的,现在的犯罪很猖狂。
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死刑没有了挽救的余地,一旦错判,无法挽回。但我认为这是审判制度的问题,应该从完善审判制度方面去考虑,而不是简单地废除死刑。就象中国禁止枪械,但还是有枪杀案。
同意
偶也认为取消死刑的最大理由就是死刑的不可逆性。要知道任何一个在当时看似铁证如山的案子,都有可能是冤案。这样的例子还少吗?
但是以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死刑对大多数人尤其是官还是有很大的威慑力,绝对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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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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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气版主提到了一点:在中国,文化上对死刑有很大的需求。除了过去的万人争看行刑,到现在的有村民联名上书要求处死某嫌疑人(甚至还没有定罪)......但是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终将被消灭的。
至于威慑力问题,我认为死刑对官员的威慑力和对杀人犯的威慑力差不多的。试看贪污腐败处死,在建国初期就有(刘青山),自90年代起,又有一定数量的贪官试法,但是贪污腐败现象被死刑“威慑”了么?根本没有。一是因为我说的“贪官的死刑核准权,根本不在法院”这点;另一个,就是任何人在故意犯罪的时候,都不可能不知道该罪行相应的刑罚,但是无一例外,都有侥幸心理存在:这么多人在搞,不见得就我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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