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教各位律师, 第媳妇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如何离婚
性别:未知-离线 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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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20:3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有一弟老婆隐瞒精神病,婚后犯病几次,已起诉离婚,已拿到婚前在精神病院的病历,法院去取的证据,后天开庭,我们该做何准备,请大家多多赐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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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法院主动去取的证据,那离婚问题不大了
房屋是否足以分居(即如果判决离婚,客观上能否户籍分开以及事实上分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如果有子女的话)有什么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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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09:1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胖桶,这种有婚姻法明文规定满足法定离婚条件的官司,不会以财产分割问题来拖延的,可能离婚与财产分割分开审理,当然目前以上海的房产为最大的分割难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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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09:3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种诉讼,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精神病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所以应该宣布婚姻无效,这样财产的分割,不存在什么问题。
事实上这种情况,只有在“法理上”才能够实现,目前的审判原则,趋向于保护弱者,在双方都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上,“精神病”者会得到照顾。
此案的关键是,是否有证明你弟媳有,故意隐瞒精神病事实的证据,如果仅仅是过失或者女方咬住“曾经说过有精神病史”,就有点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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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0: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不应该起诉离婚,直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样效果会好很多

照顾无过错方是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一个原则了。

当然如果患病一方确有生活困难、需要治疗等等是会照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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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0:1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落花风雨于2005-06-13, 10:06:20发表
不应该起诉离婚,直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样效果会好很多

照顾无过错方是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一个原则了。

深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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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0: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呵,抛开别的不说,以后传出去也好说
无效婚姻视为同居关系,你出们跟人讲我曾经同居过,备不住有人夸你心潮,你说我刚离婚了,这可不一个意思啊,忽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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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0: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异反于2005-06-13, 9:30:38发表

此案的关键是,是否有证明你弟媳有,故意隐瞒精神病事实的证据,如果仅仅是过失或者女方咬住“曾经说过有精神病史”,就有点麻烦了。

我觉得故意隐瞒这里,应该没有异议。
就算没对丈夫隐瞒,但婚姻登记机关那里是一定隐瞒了的,所以过错是可以认定的



PS,以前不知,异反兄也是同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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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2:1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落花风雨于2005-06-13, 10:24:50发表

QUOTE:
原帖由异反于2005-06-13, 9:30:38发表

此案的关键是,是否有证明你弟媳有,故意隐瞒精神病事实的证据,如果仅仅是过失或者女方咬住“曾经说过有精神病史”,就有点麻烦了。

我觉得故意隐瞒这里,应该没有异议。
就算没对丈夫隐瞒,但婚姻登记机关那里是一定隐瞒了的,所以过错是可以认定的



PS,以前不知,异反兄也是同行啊

隐瞒的主体不同,对于诉讼来讲意义也是不同的。
换言之,如果女方咬定当初和男方说有“精神病”史,男方接受了,只是没有有关证据而已,对于隐瞒民政局是双方的意思统一,这样的话就比较麻烦了。

如果各执一词,最后最有可能使用“过错推定”原则了,加之女方属被保护一类,在财产分割上可能倾向女方。


PS:现在知道了哈,不过我和桶是同学,落花不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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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2: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恩,这倒是,这么搞的话,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无过错方了

不过娶个有病史的,还一起骗民政局,这个爱情真是到位了;P

只是一口咬定的话估计法官不大会采信,这一点需要女方举证了,呵呵



PS:同学啊,哈,我就不明白了,一个老师教出来地,做人的差距咋这么大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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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4:2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落花风雨于2005-06-13, 12:45:06发表
恩,这倒是,这么搞的话,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无过错方了

不过娶个有病史的,还一起骗民政局,这个爱情真是到位了;P

只是一口咬定的话估计法官不大会采信,这一点需要女方举证了,呵呵



PS:同学啊,哈,我就不明白了,一个老师教出来地,做人的差距咋这么大捏      

问题在于男方怎么举证,一直不知道女方生病的情况哪!
而且男方举证在前呀……

ps:我是自学成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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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4: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个应该女方举证的说

男方已经证明了女方有精神病史,其他的只说自己不晓得就行了,是女方未尽告知义务。
女方是义务方,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不能证明她尽到了告知义务,就当然可以认为她未尽,让男方举证不公平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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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落花风雨于2005-06-13, 12:45:06发表
PS:同学啊,哈,我就不明白了,一个老师教出来地,做人的差距咋这么大捏      

我发言人已于本日早些时候,通过正式渠道致函,敦促五阴剑客对这一说法进一步阐明。
并保留追究这一事件法律责任之权利  


基本同意落花的意见
一般来说,举证责任是在原告、也即男方,但现在男方已经举证女方婚前有病史。
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女方的头上,也即女方须证明男方在婚前明知这一事实。
否则当然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QUOTE:
胖桶,这种有婚姻法明文规定满足法定离婚条件的官司,不会以财产分割问题来拖延的,可能离婚与财产分割分开审理

你办过?
俺还没幸与这类当事人对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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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5:0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一切等第一次开庭的进展再说,我感觉有点麻烦!
主要财产分割可能倾向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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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没有提财产分割的问题啊

何况如果要说过错的话

显然是女方的过错(隐瞒病史)是构成婚姻失败的主要原因,财产为嘛要照顾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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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08:5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庞桶于2005-06-13, 6:59:29发表
你办过?
俺还没幸与这类当事人对上过  

桶,我确实办过离婚与财产分割分开处理,
发生了民事的婚姻变故,无论如何,法院是肯定要去的,至于离婚,或认定隐瞒法定不能结婚的事实婚姻无效,都得靠法官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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