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大律师们,学生有事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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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2: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大律师们,学生有事求教

1.一犯罪嫌疑人企图强奸一女性,在撕扯的过程中才发现该“女性”其实为男性,不得不中止rape。该嫌疑人是否犯有强奸罪(未遂)?

2.一犯罪嫌疑人对躺在床上的某人连砍数刀,企图杀死他。但事后发现,“被害者”因为疾病在被砍之前已经身亡。那该嫌疑人是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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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3: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第二条,有个著名的例子很相似。甲要穿越沙漠,乙、丙两人都想杀死甲,乙在甲的水壶中下毒,丙将甲的水壶钻了小口,甲带着水壶过沙漠,毒水漏光,渴死了,对乙丙二人应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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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3: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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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会结合起来看,乙丙属于故意杀人(既遂)

又想到个例子,假设甲带了一壶毒水过沙漠(自己并不知情),丁在其壶上钻了个孔,导致水漏光甲渴死。那如何判丁捏?故意杀人没问题,属于既遂or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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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3: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 算
2. 不算, 说不定鞭尸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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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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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3: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foxT 的帖子

自己知道是尸体当然没问题,关键自己认为被害者还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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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feiyue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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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3: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3 KYOKO 的帖子

前提,乙丙两人互不认识、互不知道对方的行为,为什么要合起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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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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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4: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feiyue1206 的帖子

因为甲是因为乙丙两人的共同行为导致死亡的,很难说到底是甲的行为占主导还是乙的行为占主导

ps:甲乙两人各捅了丙一刀,丙死亡。事后验尸发现,两刀中只有一刀是致命伤,另外一刀只是轻伤。在无法分辨到底甲乙是谁捅了那致命一刀的情况下,两个人都属于故意杀人(既遂),这个很确定。如果能区分,其中一个人很可能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当然,介得有请达人来解释了,不是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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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肯定是未遂
第二条,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个人认为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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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种学院派的题目,对于实战并无任何意义
试着解读一下
1、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楼主所说的情况,我觉得可能会引发治安处罚,但应该是构不成犯罪的;
2、第二个情况,个人倾向于杀人未遂,正像楼上所述,既有动机,又实施了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际完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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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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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庞桶 于 2012-4-26 16:25 发表
我觉得这种学院派的题目,对于实战并无任何意义
试着解读一下
1、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楼主所说的情况,我觉得可能会引发治安处罚,但应该是构不成犯罪 ...

有这么个案件,法律讲堂也讲过,最后判三缓五,所以饿认为1是未遂
http://www.zynews.com/news/2010-11/02/content_7727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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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6: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庞桶 的帖子

学院派的解释是“对象不能的未遂”,因为罪犯主观上想强奸的不是男人,而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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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庞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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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例感觉理论上还是薄弱了些
感觉是那个叔叔倒霉,要不是有骗婚在前,这事多半也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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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7: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庞桶 于 2012-4-26 16:25 发表
我觉得这种学院派的题目,对于实战并无任何意义
试着解读一下
1、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楼主所说的情况,我觉得可能会引发治安处罚,但应该是构不成犯罪 ...

貌似曾经在《知音》还是什么杂志上看到一个案例:一个女性协助一个男性强奸了另外一名女性,最后这个女性也是定性为强奸罪。既然有如此案例在前,哪里男性应该也能成为犯罪主体吧?比如鸡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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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7: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2-4-26 12:34 发表
1.一犯罪嫌疑人企图强奸一女性,在撕扯的过程中才发现该“女性”其实为男性,不得不中止rape。该嫌疑人是否犯有强奸罪(未遂)?

2.一犯罪嫌疑人对躺在床上的某人连砍数刀,企图杀死他。但事后发现,“被害 ...

水王钻研起法律来了?还是强奸错了男人?

我支持你无强奸罪,只是爱治安处罚。第二个太扯了些,离现实太远,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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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现在强奸罪都只针对女性……报纸上看见有个案例,有个高中正太出去网友见面,结果对方是个怪大叔,晚上强奸了正太……过后正太家长报案,貌似由于木有相关法律,治安拘留了几天就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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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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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 夜阑 的帖子

这个怪大叔知道是正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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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庞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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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下第一水货 于 2012-4-26 17:23 发表

貌似曾经在《知音》还是什么杂志上看到一个案例:一个女性协助一个男性强奸了另外一名女性,最后这个女性也是定性为强奸罪。既然有如此案例在前,哪里男性应该也能成为犯罪主体吧?比如鸡奸?

所以啊,女性只能成为强奸共犯,而不能成为独立的强奸犯。其理论基础正是因为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的犯罪对象,即便鸡奸,可能会构成伤害罪、侮辱罪等其他罪名,但就是不能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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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03: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天下第一水货 于 2012-4-26 17:23 发表

貌似曾经在《知音》还是什么杂志上看到一个案例:一个女性协助一个男性强奸了另外一名女性,最后这个女性也是定性为强奸罪。既然有如此案例在前,哪里男性应该也能成为犯罪主体吧?比如鸡奸?

协助强奸也属于强奸罪,可以判刑。但这个被侵害的主体还是女性。针对男性的,细节不清楚,但不能这么简单套用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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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7: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其实我特别想看看轮回怎么理解的,看了上述,觉得很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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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6: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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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相反
1.不算,即便中间不停止也不算,受害者不是女性就没有强奸这一说(无论已遂未遂)
2.算,是故意杀人罪不是未遂,只不过酌情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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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ghost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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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7: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唉,法律的本质是对人思维意识形态的一种限制和规范,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只是人思维意识形态的具体表现,看这贴的回复,只是感慨中国要法治,天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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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21: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feiyue1206 于 2012-4-26 13:26 发表
第二条,有个著名的例子很相似。甲要穿越沙漠,乙、丙两人都想杀死甲,乙在甲的水壶中下毒,丙将甲的水壶钻了小口,甲带着水壶过沙漠,毒水漏光,渴死了,对乙丙二人应该如何判决?

丙是杀人既遂,乙是杀人未遂。


可以再变化一下:丙钻口但口太小,由于表面张力导致水几乎没有泄漏,结果甲喝水被毒死。则判决刚好相反:乙既遂,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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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21: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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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2-4-26 12:34 发表
1.一犯罪嫌疑人企图强奸一女性,在撕扯的过程中才发现该“女性”其实为男性,不得不中止rape。该嫌疑人是否犯有强奸罪(未遂)?

2.一犯罪嫌疑人对躺在床上的某人连砍数刀,企图杀死他。但事后发现,“被害 ...

好像有个说法,嫌犯对于对象的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定罪。

所以,1的情况有点争议。要看最高法的解释。

前些天好像有个案例,有人贩毒被抓,结果发现他贩的毒品是假货,但一样被认定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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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8 12: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某些法律好像很让人无语

就强奸来说,无论男女,都会造成对自己及身边人物的心理影响,影响应该是一样的,但男的还就是不算。

鞭尸那个,由于被害人已死,只能靠 好像不存在 的鞭尸罪

水壶那个,乙杀人未遂丙故意杀人应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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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8 12: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ptcn 于 2012-10-6 21:20 发表



好像有个说法,嫌犯对于对象的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定罪。

所以,1的情况有点争议。要看最高法的解释。

前些天好像有个案例,有人贩毒被抓,结果发现他贩的毒品是假货,但一样被认定贩毒。

有些情况不一样的,就看嫌犯是咋认识的

贩毒那个没疑问,肯定是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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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8 22:5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未遂;
2、未遂,同时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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