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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许霆ATM机案
winrar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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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1
发表于 2007-12-2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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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ATM机案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
核心提示 “ATM机究竟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当事人行为是不当侵占还是盗窃?”“银行有无附带责任?”
网友质疑
银行出了错为啥没责任?
许霆是因ATM机故障乱吐钱诱发“贪念”才被起诉,对此有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有市民表示,现实生活中ATM机经常出错:“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亲身经历,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用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专家说法大PK
赞同重刑
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黄娜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ATM机是银行延伸
对有关专家提出ATM机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黄娜表示赞同。她说,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
●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反对重刑
广州知名律师 朱永平
●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两大构成要件,朱永平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许某并无主动恶性
同时,朱永平认为,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因此,朱永平认为,许霆并不构成盗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建议银行自行追回。即便成立盗窃罪,以经济发达的广东来说,10多万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
●换位思考,如果柜员机吐出来是假钞,那算不算银行的诈骗
遇到过这事,找银行说事时候,直接被没收假币,外带轰出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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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rar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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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2
发表于 2007-12-2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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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ATM机出错,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挥霍一空后被判无期徒刑。近日,他父亲举债20万之上诉。对许的处罚,舆论一片哗然,普遍认为课以重刑,情理上说不通。法律上的焦点集中在许是否构成盗窃罪,更重要的,盗窃的是否金融机构——如果是的话,按照刑法的相关条文,似乎也有法可依。涉及到法律的专业争论,我们不好随便置喙,但日常经验经常给我们教益,来自于生活常识的思考也有可能是法律的先声——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就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确实有不少想不通的东西。就拿涉案金额来说,周正毅一案,多么大的一单,和他相比,许霆连个零头都算不上。2003年,周被判有期徒刑3年,前不久,“二进宫”被判16年。为什么金额差若霄壤,所受刑罚却不对应而是恰恰相反呢?类似的在老百姓看来“重罪轻判”的案子不少,它让人心里起疑:是不是捞一大票比鸡鸣狗盗更划算,与其这样,干脆直接上层次,专搞大案要案,风险还小些。
有朋友说,这不能比啊!谁叫许霆哪壶不开提哪壶,在银行的柜员机上下手,《刑法》中对金融机构有特别的处罚条款,不知道我们这里“劫皇银”等于是往枪口上撞么?又有同样发生在广东的相反的例子。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获有期徒刑12年。两相对比,银行内部人员精心策划直接“提”巨款的是有期徒刑,一时贪念发作的客户“提”点在贪官眼里看来的“小钱”则是无期徒刑。即便考虑到余案中国际司法合作需要的“妥协”因素,两相对比,还是罪和罚不成比例。它让人作如是之想:在银行“捞钱”,事发之后,行长余振东比客户许霆要高一等;从里面“捞”比从外面“掏”要实惠。这大概是“窃钩者为盗贼”一类话语的流风遗韵吧。
又有人说,傻啊!许霆,你手伸错了地方,应该到英国去尝试身手。说的是2002年8月,英国一家银行(考文垂建筑金融合作社)电脑故障,导致其ATM机“狂吐”五天,朱伯特一家人取走了13.441万英镑,结果朱伯特和他的女儿被判15个月监禁,儿子被判12个月监禁。13万多英镑,不到200万人民币,蹲15个月的号子;17万人民币,领了个让人绝望的无期徒刑。这说明英国佬的自由比钱值钱,落到许霆头上,是钱比自由值钱。
总之吧,许霆以一个错误的身份(普通人),在错误的时间(ATM 机失灵)、错误的地点,针对错误的对象(国有金融机构而不是其他受次等保护的公私财物),以错误的手段(蚂蚁搬家式的逐次提取而不是大鳄鲸吞)干了一票。他当然错了。
有朋友还议论:换位思考,如果柜员机吐出来是假钞,那算不算银行的诈骗。领导们会教育你:看你这人,什么觉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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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7
#3
发表于 2007-12-2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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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问题讨论的焦点应该在于 :
1、按盗窃罪来判定是否合适?
2、17万能否算“金额特别巨大”?现有刑法对于“金额特别巨大”的定义是否过时?
至于其他与贪污罪的比较,柜员机吐出来是假钞之类的事情纯属借题发挥,只会越扯越乱。
对于英国人那个案件很感兴趣,想知道老外是根据什么罪名判15个月监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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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198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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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12-25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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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银行行长贪污那么多钱不过判十几年,这个人17万就要无期徒刑,量刑以什么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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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3
#5
发表于 2007-12-25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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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19850117
于 2007-12-25 17:03 发表
那些银行行长贪污那么多钱不过判十几年,这个人17万就要无期徒刑,量刑以什么为依据的?
窃钩者诛,窃国者候而已。
而且,这主要是因为许霆父亲的名字叫错了。如果他不叫“许彩亮”,而叫“许其亮”,偶倒要看看哪个法院敢这么判?
一字之差,可惜啊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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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8
#6
发表于 2007-12-2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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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说些什么,不过…………
中国,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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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狼党
#7
发表于 2007-12-2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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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名是成立的, 问题只在量刑~`
网友反问的ATM故障出假钱, 银行算不算诈骗这类问题只能表示银行服务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但是无任何法律依据能追究银行的责任, 在ATM故障时, 储户都会联系银行处理, 就是因为故障机已经不能履行银行与储户 协议了.
更可恶的是, 就算证明得了银行是对存在故障的ATM机器行为恶意否认, 因为银行法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 无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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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
#8
发表于 2007-12-29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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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人当然不是自然人了。但银行的法人代表却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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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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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仅7%网友可抵挡ATM机吐钱诱惑>----一些网站做的调查
换句话说,只要取款机出了问题,就有93%的人会判无期!
大家一起祈祷银行永远健康,永远健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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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寒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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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1-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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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再次证明,法律只是个工具,有钱人掌权者的玩意。
我估计是银行想杀鸡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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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狼党
#11
发表于 2008-1-9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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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想杀鸡敬猴.
法律不能对所有人适用也不能让它完全失去效力.
许霆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能因为他有合法的身份验证就证明他能拿走不属于他的款项.
否则, 出纳给了保险箱钥匙给你, 告诉你工资是多少自己拿. 你拿多了, 出纳没发觉, 然后你继续多拿下去, 是不是最后你只是不当得利. 不是偷窃? 道理一样. 而罪只在出纳考验了你的"人性"?
93%挡不住诱惑. 是该93%都判刑. 否则, 调查到93%的人都会因为伴侣出轨而杀人, 是不是此时杀人也无罪了?
多数人的暴政就是这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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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8-1-9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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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只能算是不當得利
不過還是那句話:誰讓他生在中國(生在英國就幸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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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狼党
#13
发表于 2008-1-9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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叡德
于 2008-1-9 12:00 发表
我看只能算是不當得利
不過還是那句話:誰讓他生在中國(生在英國就幸福咯)
在英国那是被判刑, 而不是不当得利, 何况还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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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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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4
#14
发表于 2008-1-9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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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不解来自于此案量刑与若干贪污受贿案判罚结果的巨大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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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寒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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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8
#15
发表于 2008-1-9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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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这个案子的定性无庸置疑,但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法律规定不符合现在的状况,也很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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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8
#16
发表于 2008-1-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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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发言马甲
于 2008-1-9 13:24 发表
在英国那是被判刑, 而不是不当得利, 何况还携款潜逃.
我談的是我的看法,就應該只負有民事責任,不應當負有刑事責任
在英國當然幸福啦,十幾個月的牢獄之災和無期徒刑有可比性嗎?
如果我是在櫃檯取款,我要取100元,結果銀行柜員犯了糊塗,給了我10万
我拿了就走,那該算什麽罪名,該判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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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0
#17
发表于 2008-1-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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叡德
于 2008-1-9 16:23 发表
我談的是我的看法,就應該只負有民事責任,不應當負有刑事責任
在英國當然幸福啦,十幾個月的牢獄之災和無期徒刑有可比性嗎?
如果我是在櫃檯取款,我要取100元,結果銀行柜員犯了糊塗,給了我10万 ...
你是不可能取到100元的,银行都写着x千元以下的取款就去找柜员机,银行是不管蒜皮鸡毛的事的。
蚁民们,安份地过日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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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8-1-9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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叡德
于 2008-1-9 16:23 发表
我談的是我的看法,就應該只負有民事責任,不應當負有刑事責任
在英國當然幸福啦,十幾個月的牢獄之災和無期徒刑有可比性嗎?
如果我是在櫃檯取款,我要取100元,結果銀行柜員犯了糊塗,給了我10万 ...
十几个月貌似跟民事责任也没得比.
说了是量刑过重量刑过重, 判无期太无耻, 但是说无罪, 只负民事责任, 这种说法跟判无期一样无耻.
许霆不是取100出10万. 而是分175次取出远超他银行帐户额度的资产. 都说了, 给你保险箱钥匙(ATM身份验证), 但明确告诉你总共只能拿500, 结果你拿了10万(没对你拿了多少进行验证), 你盗窃不盗窃?
按你这种思维来说, ATM必须保证不错给. 用户不需要关心自己有多少额度.
是不是贪污犯都可以说自己无罪了? 他不需要记住那些是公家财产, 因为公家要核算的, 他拿多少公款进口袋里国家没核算是国家的错, 他只算是个不当得利? 赔偿损失即可? 啥刑事责任都不用负? 是不是?
[
本帖最后由 暂时发言马甲 于 2008-1-9 18: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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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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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08-1-9 16:23 发表
如果我是在櫃檯取款,我要取100元,結果銀行柜員犯了糊塗,給了我10万
我拿了就走,那該算什麽罪名,該判多少年呢?
结果你第二天又去取100,柜员又多给了,如此取了171次,还介绍朋友一起去取,你说该怎么判呢?
除了银行的责任,你就没责任?
[
本帖最后由 火狐天下 于 2008-1-14 20: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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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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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天下
于 2008-1-14 20:42 发表
结果你第二天又去取100,柜员又多给了,如此取了171次,还介绍朋友一起去取,你说该怎么判呢?
除了银行的责任,你就没责任?
赞同伙同他人有去取~~这个已经偏离了正常人的价值观了。如果是一次可以视做故意.屡次的话.
敢情当家打人比在家打老婆影响小???
主要是没有加罚的政策,应该处X2没收财产.对于有偿付能力者加倍处罚.直到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为止.
至于无期,是稍微长了点.但是我觉得这也是严格按照法律办理的.量刑过大是法律条款的问题,法官问题不大。
现在的问题是给贪污的惩罚太小了.那是法官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条款的问题.
建议重新修改法律,使得此案在没收X2的财产以后
另外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对一些18-24岁未婚的罪犯或者责任人极为有利,极容易把财产视做其父母名下而不用清还.应该做出严格规范修改.
[
本帖最后由 phoenixdaizy 于 2008-1-14 21: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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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8-1-2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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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前幾年,英國還有另外一個案例:
也是銀行取款機出了錯,狂吐錢,結果英國人也不像想象中那麽紳士和淑女,自己提款不算,還打手機呼朋喚友,結果法院判決讓能夠查證的提款人返還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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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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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寒卿
于 2008-1-8 16:32 发表
这个案子再次证明,法律只是个工具,有钱人掌权者的玩意。
我估计是银行想杀鸡儆猴。
法律只是个工具,有钱人掌权者的玩意。———这是结果/某些现实,但不是目的。
在法律上,须公平公正,不能有“杀鸡儆猴”之语,虽然这很可能/实际上代表了相关案件中银行人员的意愿。
枫云认为,ATM机是银行延伸,对许必须判刑,不赞成重刑,无期量刑太过度。
也不能因某些贪污处罚过轻而免责或过轻处罚,对贪污者量刑过轻是错判案,不能成为此减刑的理由。
“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获有期徒刑12年。” 对比之下,量刑悬殊!这也是中国法律的不公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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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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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换位思考!银行提款机“吞卡”银行方面应判处抢劫罪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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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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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O
于 2008-5-9 14:28 发表
哈哈,换位思考!银行提款机“吞卡”银行方面应判处抢劫罪喽?!
没办法,不是人犯罪就不算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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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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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是否公正什么的先不谈
只是觉得银行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毕竟机器是银行自家的.
维护机器正常运转 难道不是他老人家要操心的事吗?
再说些邪门的东西
一个穿着暴露的美女 很容易激起男人的欲望 引出男人的邪念 然后被拖入树丛
被OOXX.....
这个女人明显在勾引别人犯罪嘛 她不穿着花哨 男人就不会产生邪念 就没那么多事了...
同理银行的漏洞导致老百姓可以多取些钱 导致老百姓犯罪 这算不算是诱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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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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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问题,如果盗窃的不是银行而是其他公司的怎么判?是不是银行(即使不是国有四大)也先天比其他公司高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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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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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9-9-19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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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属于金融机构,法律上是要比其他盗窃重的。
我觉得盗窃是没错,假设不是银行,是人。你常常把百元大钞一半露在口袋外面,因此被盗,你自己有责任没错。但小偷照样是小偷,不能因此减刑。
当然,银行同个人不完全一样。无期过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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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1-4-22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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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究会有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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